被改号电话骗钱
运营商被判赔偿
【案例】 2013年10月,自称是上海市公检部门的人员给杨伯打来电话,以他涉案必须协助调查的名义,让他汇48万元。
当时杨伯核实过对方打过来的电话号码,却并无出入。最终,他被骗了48万元。
杨伯把某电信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该电信运营商在向杨伯提供电信服务时,未履行显示实际来电号码的义务,是导致杨伯蒙受经济损失的原因之一,该电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杨伯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造成其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也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该电信运营商向杨伯赔偿损失1万元。
(人民网 2015.7.23)
被告人判了刑
是否不用赔偿
【案例】 2011年2月份,小娜的丈夫被同事高某打成轻伤,住院治疗15天。现在高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听说还要判刑。
有人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那么,高某是否将不再赔偿小娜的丈夫近2000元医疗费?
【说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犯罪判刑后,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有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在刑事审判后,再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即经济赔偿部分。
所以,高某被判刑后,仍應赔偿其丈夫的治伤费用,此外,还应包括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老年生活报》201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