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能源汽车领域基础设施相关政策一览

2015-04-29 00:44
汽车纵横 2015年3期
关键词:服务费工信电动汽车

1月

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5月

工信部-中机中心

关于调整部分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申报示范运行区域要求的通知

5月

国家电网

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工作的意见

明确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慢充、快充等各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市场,包括居民客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充电设施,及其他非居民客户(包括高压客户)在公共区域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并明确在充换电设施全过程服务中,将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投资建设因充换电设施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在国家出台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前,居民低压客户及居民社区配套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他客户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将为电动汽车用户报装充电桩开辟多渠道,提供营业厅、网站、电话等多种受理方式。

7月

国家发改委

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价格优惠,执行大工业电价,并且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等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电价。按照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原则,合理制定充换电服务费。在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充换电服务费这两项收费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换电服务费由地方按照“有倾斜、有优惠”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20年前,各地要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积极降低运营成本,合理制定充换电服务费,让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增强电动汽车竞争力。今后,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充换电服务费逐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减轻电动汽车用户负担。

6月

国管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

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提出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的目标,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建立起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具体要求包括:1.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升级改造传统加油(气)站、新建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维护。2.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3.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8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10月

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住建部、能源局等

关于印发《京津冀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年至2015年,京津冀地区共新建充/换电站94座,充电桩新增1.62万个。到2015年底,京津冀地区充换电站总数将达到112座,充电桩总数将达到19657个,基本建成以保障运行为前提,建设规模适度超前的充电设施网络。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将充电站建设和充电桩群建设与城市规划(尤其是新城及开发区规划)相结合,做好落地规划和选址工作,为新能源汽车创造安全、便捷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撑。探索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立高效安全的充换电服务体系,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数据采集和处理、远程监控、考核评价信息等智能信息服务系统。

11月

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其中对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城市的最低奖励为2000万元,最高奖励达到1.2亿元,而关于奖金发放的额度则由城市推广的数量来定。奖励对象总体包括经4部门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中央财政对这些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站奖励400万元;对服务于钛酸锂纯电动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

地方政府要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结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设施适当加大奖励力度。此外,地方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须对本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将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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