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为了避免老人离世后子女争遗产产生纷争,以及保障健在一方的晚年生活,众多白发夫妻立下共同遗嘱。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地位十分尴尬。
合立遗嘱互相继承
因“城中村”拆迁改造,石家庄市的东岗村变成了东岗怡园生活小区,原村民每户最少分得两三套住房。然而,如何分配房产俨然成为一些老年人难以向外人道出的心病。
家住该小区的江老太夫妇分到3套大小不等的住房,加上原单位分的一套房,共有4套住房。两位老人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有一个孙子,女儿还没有生育。目前,两套房子儿女各住一套,江老太夫妇自住一套,另一套对外出租。房子如何分才不至于将来子女闹矛盾?江老太夫妇最终决定共同立下遗嘱,大意为夫妻共同决定,先过世一方,把自己的遗产全部给在世的一方;俩人都过世后,房子才过户给子女。除子女现住房归各自所有外,其他两套住房,给儿子一套。女儿如有子女,另一套住房就给女儿;女儿没有后代,房子就给孙子。但是,女儿仍有权将此房出租,租金收入用来贴补家用,直至女儿过世。
河北总工会律师贺耀弘表示,江老太夫妇的共同遗嘱中,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本人的继承人,待两位老人都过世后,子女再按夫妻的共同遗嘱内容继承财产。
贺耀弘介绍,这是近年来夫妻共同遗嘱中最常见的一种,其他两种分别为:夫妻之间互相指定对方为本人的继承人,后过世者可自主处理全部财产;不约定夫妻之间的继承内容,只共同约定双方均过世后的财产继承内容。此外,由于再婚夫妻均拥有各自的财产,也各有自己的子女,再婚夫妻之间的共同遗嘱一般约定,丈夫同意妻子的子女继承继父的财产,与妻子也同意丈夫子女继承继母的财产,两者互为条件。
法无明文纠纷增多
目前,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现象,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共同遗嘱却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研究上也少有涉及,当共同遗嘱出现问题时,实务操作上没有明确依据,往往很难处理。
在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对共同遗嘱持承认态度,但对其办理则限定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上位法继承法中并未明示或者单列共同遗嘱为一特别的遗嘱形式,下位法《遗嘱公证细则》中却明确其操作细则,共同遗嘱就此处于一个尬尴的法律地位。
同时,由于共同遗嘱人的生存时间有的相差不多,有的却相差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现实生活中会发生诸多变化因素,想要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要求约定明确的“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实际上是相当困难的。
江苏扬州的张某、魏某夫妻于1998年立下共同遗嘱,二人百年后自住的三居室住房归儿子所有。丈夫张某去世后,儿子对其母魏某不关心、不照顾,实际由女儿照顾魏某生活至去逝。魏某生前修改了夫妻共同遗嘱,改为由女儿继承该房屋。2004年魏某去逝,儿子和女儿为争房产打起官司,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修改过的遗嘱有效,判决女儿继承六分之五的财产份额,儿子只继承六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糾纷解决了,但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和撤销、修改条件,法院判决并未作出明确的判断和说明。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前后两份共同遗嘱都经过了公证。然而,由于相关纠纷的增多,出于规避公证执业风险的考虑,公证机构目前一般不会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公证。
此外,由于对“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这一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尤其是对健在者能否变更、何种条件可以变更夫妻共同遗嘱具有争议,相关案件即使进入司法程序,判决结果也有不同。
现实需求呼吁修法
尽管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但夫妻共同遗嘱确实具有现实需求。“燕赵遗嘱库”公布的数据显示,立遗嘱人配偶健在的人群中,大约50%的人将主要财产留给配偶而非子女。“这主要是为避免自己去世后,儿女赡养老伴时出现怠慢现象。”该项目创始人律师王亚琼表示,很多老人在立遗嘱过程中,会首先明确老伴的权益。
现行的继承法已通过30年,这部我国目前实施最久而又没有进行过修正的民事法律,已明显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但是,其中是否需要加入共同遗嘱内容,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存在分歧。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积极倡导修改继承法,在他看来,我国在继承法施行前,在现实生活中就大量存在共同遗嘱,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也承认共同遗嘱。但立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致于司法实践对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意见不一致,出现差误。
杨立新建议,继承法在修改时应对共同遗嘱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有条件地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即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遗嘱承认其效力,对其他的共同遗嘱不予承认。如果对夫妻共同遗嘱完全不承认,对这些人的遗嘱在事实上宣告无效,他们自主处分自己遗产的意志就没有得到保护。
(《法制日报》2015.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