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务员有哪些“紧箍咒”

2015-04-29 00:44:03
新传奇 2015年38期
关键词:紧箍咒调查局公务员

公务员是领取国家俸禄、效忠国家利益和为公民服务的群体,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外展示着国家的形象,对内受到国民的监督。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他们往往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受到更多的制约与限制。

日本洁身自好才能保住饭碗

在日本,公务员是一个稳定、很难被炒鱿鱼、能够正常休假的职业,成为一个公务员是不少人的梦想。

不过,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和各种清规戒律,迫使日本公务员必须洁身自好,否则就会丢掉饭碗。

日本每年都会对公务员中的违规者实行处罚。2010年10月,东京都政府宣布对18名公务员给予免职、警告等处分,其中一名公交车司机直接收取乘客的车钱,而未将车钱放入公交车上的收银器中;1名地铁司机7年里非法领取了80万日元的加班费;1名公交车司机闯了红灯。

日本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裁减和解雇公务员,但是如果公务员一旦触犯法规、违反纪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日本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务员违反法规的行为,主要有免职、停职、减薪和警告等4种处罚。

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一个老师与校长等同事吃饭,喝了5杯白酒及啤酒,后来在骑摩托回家的路上被警察查出饮酒驾车,被罚款20万日元。事情败露后,神奈川县教委对这个教师给予了免职处分,同时对与该教师一起喝酒的校长给予了警告处分。

日本人当公务员可以过上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生活,但头上的紧箍咒时刻告诫自己要遵纪守法,不能有半点越轨。

新加坡强力反腐造就清廉之国

新加坡政府在国际上享有廉洁的美名,被公认为是“最少贪污的国家”之一,贪污也成为全社会所不齿的“过街老鼠”。但其今日的卓越并非一蹴而就。

早在195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独立运作的贪污调查局(CPIB)。1960年出台了专门针对贪污的《防止贪污法令》。1989年,新加坡出台《贪污(利益充公)法令》,授权法庭冻结和没收贪污者的产业和资产,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赃款等,一律予以没收。而对贪污导致的损失,由被害单位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1999年,此法令被《贪污、贩毒和其他严重罪行(利益充公)法令》取代,加入了洗黑钱等罪行。

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公署,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调查局官员的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其工作程序也有详尽的法规规定以确保依法行事。调查局在收到合理的指控、可靠信息或存在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可独立行使调查权、强行搜查权、无证逮捕权以及对文件物品或财产的查封扣押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此外,秘密调查权也使调查局可自行立案调查政府高层,不受其他国家部门的干涉。

1986年,时任国家发展部长的郑章远,因涉嫌受贿受调查局调查。郑在调查中否认受贿,并试图与调查局人员讨价还价和求助李光耀以图了结。最终,郑选择了自杀,“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接受最严厉的惩罚”。

2005年,在慈善机构国家肾脏基金前执行理事长杜莱起诉《海峡时报》记者的诽谤案中,庭审牵扯出杜莱高达60万新元的年薪及其各种管理弊端。丑闻的曝光掀起轩然大波,公众因感觉被欺骗而愤怒。庭审次日,有3800位基金会的捐赠者取消捐赠。杜莱也最终因两项触犯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被判罪成,于2008年入狱服刑三个月。

美国公共利益高于个人隐私

在美国,“当官”算不上什么好差事。在美国担任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必须回答一份“隐私”调查问卷。整份问卷长达7页,包含63个问题,涵盖了从家庭成员信息、个人网页、博客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曾被卷入的法律纠纷、负债状况等各方面情况,就连同居伙伴的姓名和联络方式都不放过。这份“隐私”调查问卷,没有给官员更多的余地:要么公开,要么就去做一个普通的公民。

在1965年通过的《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守准则》的基础上,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各类高级官员和配偶以及子女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情况。

申报财产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生活领域:财产及其收入、买卖交易、馈赠、补偿、旅行、债务、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就连自家生产的粮食和饲养的牲畜也要申报。

同时,《政府行为道德法》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公务员财产申报结束的15日内,申报资料应向公众公开。此后6年内,除出于非法目的查阅或公开申报资料将危害国家利益等情形,任何公众经申请可查阅。

此法案颁布后,美国又对该法案进行了数次的修改与修订。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解决了电子信息的公开以及行政机关积压信息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防止权力的失衡和滥用,美国不仅设计制度保证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实现制约和制衡,还在权力部门的内部及外部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督机构。

英国靠制度保证公务员廉洁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文官(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之一。19世纪30年代,英国政府对文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于1853年制定了一整套行使至今的制度。100多年来,公务员队伍保证了政府工作稳定有效的进行。从总体上看,英国公务员是一支比较廉洁的队伍。那么,英国公务员是如何保持廉洁的呢?

在英国,招收公务员一律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用人条件和考试程序都有明文规定。初级和中级公务员由各部按规定自行招考,文官委员会监督。亦可以委托招聘评价局或私人机构招录。较高职位的公务员及其升迁由文官监督委员会负责。文官委员会由高级公务员和从社会各阶层选出的“在野”人士组成。招聘共分为统测、能力考核、答辩、智力测试和面试五个步骤。这样,只有品质优秀、精明能干者才能入选,这就为建设一支良好的公務员队伍奠定了基础。此外,还以合同形式从其他部门或私营公司雇用优秀者任职。

英国有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行为法规,用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形成约束机制。公务员守则总纲规定,公务员必须效忠国家,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必须诚实正直。为此,守则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例如,公务员持有或者将获得可能与本人工作部门利益相悖的公司股份必须先请示上级,公务员不得泄露经济情报,不得将利用工作之便得到的信息从事投机活动。这大概也是英国没有“官倒”之类现象的原因。此外,公务员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组织赠送的礼品、酬金和馈赠,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单位频繁的宴请。如果出于礼节不便谢却,接受的礼品应先请示,事后交公处理。

英国人特别强调责任,上下负责,层层监督。下级错了上级不会网开一面。单位出了问题,主管绝对脱不了干系。各级领导对日常工作随时都予以监督和考核。签到都有明确记录,偶尔迟到者会受到口头警告,频繁迟到的将被书面警告,本人必须作出书面解释。尚未触犯法律的不良行为也要记录在案,严重的或在调薪上受到影响,或者可能受到降级处分。公务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很广泛,包括工作知识和能力、品格、性情、工作责任心与热情、判断力、创造性、可靠性等。考核委员会将根据各人的成绩记录及有关材料加以评定。考核结论对每个人的调薪提级都有很大影响,因而也是促使公务员努力工作、遵纪守法的一大杠杆。

(《共产党员(河北)》2015年06期、《检察日报》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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