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湖南省龙山县一位汪姓男子将妻子一家九口杀害。据当地村民反映,汪某有严重的家暴行为。这也印证了专家观点:任何一次家暴都不能排除日后出人命的危险。
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
8月24日至2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凸显了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
精神伤害算不算家暴
何谓家庭暴力?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此存有争议。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扩大家庭暴力定义的界定范围,家庭暴力应包括精神暴力。
莫文秀委员说,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与此相比,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保留了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方式,但在侵权行为客体和侵权后果方面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但也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确定性。家庭暴力的类型同时包括身体、精神和性,还是只包括其中一种或者两种?惩治侵权行为还是惩治侵权的结果,都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作为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应当明确规定。如果反家庭暴力法调整对象包括身体、精神和性三个方面,那么,建议用列举和兜底的方式明确规定出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黄汉标说,精神打击有时比肉体的打击更严重。精神上的摧残有时造成一些儿童或者是妇女、老人智障、心理疾病等等。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建议增加“精神暴力等方式”,或者说“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暴力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建议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增加“恐吓”。恐吓是精神虐待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言语形式去贬损、威胁,造成受害人内心自卑、恐惧等精神上的暴力。平时家暴发生的现象有时会有“我要杀了你全家”这样的恐吓和威胁。
孙大发委员说,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在同居关系中产生的暴力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在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之间,但性质一样。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扩大至具有同居、伴侣等关系的人员之间。
冷眼旁观要受处分
受传统观念、自身情况所限,很多家暴受害人不得不选择默默忍受伤害,而对于他人遭受家暴,外人也多以“别人的家事”“疏不间亲”为由选择冷眼旁观。
2013年,南京“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震惊全国。令人扼腕叹息的是,社区工作人员、邻居都了解吸毒女乐燕长期使用监禁手段虐待儿童的情况,但依然没能阻止惨案的发生。
安徽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曹冬梅表示,自己经手过的婚姻案件,近一半都因家庭暴力而起,并日积月累越来越严重。
原因之一,就是受害人自己都认为家暴是家务事、私生活,不愿求助外界和公权力。
同样,相关部门也往往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对家暴问题采取一种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草案规定,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草案进一步明确,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认为,家暴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学校和医院是比较集中且容易能够捕捉到家暴发生情况的机构,由学校和医院工作人员来履行举报家暴的责任是分内之事,也是应尽的义务。
“草案指出学校、医院等单位有举报家暴的法律义务,但不意味着其他人无需或无权举报家暴行为。邻居、路人等任何公民在发现有家暴情况后,都应及时报警。”曹冬梅说,“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草案向社会释放了一个鲜明信号,即家暴不是私事。”
“告诫书”、“保护令”保障人身安全
设立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本次立法的两大亮点。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据悉,告诫制度在一些地方的试点效果较好,南京市对发出的438份告诫书家庭进行了查访,发现加害人均未发生再次施暴行为。
赵少华委员提出,告诫书可以设立采取备案制度,对于不听劝阻的、屡教不改的施暴主体,即使施暴情节未达到量刑程度,告诫书的数量累计到规定限度时,司法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車光铁委员认为,草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规定还不够具体、全面,实践中很难落实,他建议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考虑,将公安机关纳入执行主体范围。
莫文秀委员强调,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力争将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具体措施做实做好,增强这部专门法的可操作性。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直言,目前草案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还差了一些”。立法还有一道重要的“观念关”要过。“打出来的媳妇,揉出来的面”,在中国,还有不少人在思想上不拿家庭暴力当回事。让自由、平等、法治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或许才是反家暴的治本之策。
(《检察日报》2015.8.31、《法制日报》201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