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回春
外经贸大学举办第二届“消法”论坛
2015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满一年(以下简称《消法》),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第二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就新《消法》实施一周年,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展开学术研讨。
一年前颁布实施的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其第55条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提高到三倍,同时将与《食品安全法》衔接,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候军介绍,2014年3月15日以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消费者起诉的合同案件41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朝阳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500余起。
侯军认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41起案件中,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约占总数的80%,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得到了广泛的实用。
论坛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特点分析、案件的裁判观点和法官建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存有争议的问题,法律专家、大学教授和法院法官围绕“欺诈的认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网络购物环境下合同的成立”三个方面展开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