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新闻自由性质分析

2015-04-28 23:58王丽云
企业导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新闻自由

王丽云

摘 要:网络使新闻媒体发生两大变化:一是行使新闻自由权利主体的扩大;二是新闻关注中容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与之伴随的是新闻自由的本质属性的逐渐变化。在网络时代,新闻自由从政治自由发展为社会自由,从制度性权利发展为个人性权利。

关键词: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社会权利;个人性权利

在网络时代,新闻媒体主要有两个显著变化:第一,新闻参与主体扩增,以微博为代表,其140字的限制使得信息的编辑更为快速,简洁直观的排版方式使传播速度也增快,这种便捷性、及时性、持续性激发了民众参与信息传递和接收的热情,使以往由新闻工作人员占主导的新闻自由格局被打破,大批民众参与到新闻活动中,公众的表达自由得到大幅提升;第二,新闻传播内容呈现出多样性,新闻活动内容的丰富性与社会活跃程度正相关,在网络时代,由于民主社会的深化,网络的便捷性,社会结构复杂化,,新闻活动涉及内容由以前军事、政治占主导的格局演变为军事、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齐驾并驱,这显示出新闻自由的进步。

1940年代,中国新闻界较普遍认为:“所谓新闻自由,不外以下三事曰:采访自由、传递自由、授受及发表自由。”[1]定义中指向的事项都较为具体明确,为狭义上的新闻自由概念。新闻自由作为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从其出现到现在,一直没有统一定义,而掌握新闻自由性质是把握其内涵及外延的基础。随着社会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的格局不断变化,新闻自由性质自然也有所不同。

一、“新闻自由”词源

“新闻自由”出现前,许多相似概念被先后使用。1899年,梁启超在《清议报》中多次提过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统计显示,在1944年以前使用频率最高的是“言论自由。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使用30年后才出现了“新闻自由”。在中文世界里,1927年《国际报界专家会议时指报告书》中使用了“新闻自由”,这是目前已知的最早“新闻自由”的用例,它的流行则是在1944年以后。

西方国家首次提出“新闻自由”,是为针对当时的新闻审查制度,争取信息业的自由发展。1927年日内瓦国际报界专家会议决议所倡导的新闻自由原则就是直接针对“平时检查法”,决议称:“本会全体一致,深信平时检查法,不论其公然实行或尤为更大障碍指秘密实行,在根本上为国际间交换信息之阻力,使国际间了解益为困难。”另外,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在争取政治权利时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争取新闻自由的空间,约翰·密尔顿也谴责着罗马教廷、特兰托主教会议和宗教裁判迫害以出版自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新闻自由。无独有偶,在中国阶级斗争最激烈的时期,也是被压迫阶级争取新闻自由愿望最强烈的时期。由于新闻媒体在阶级斗争中往往起着舆论控制的作用,掌握舆论者在斗争中可发挥更大的影响力,所以新闻自由的口号字在阶级斗争中北喊得异常响亮。可见新闻自由的出现与政治自由密切相关。

二、新闻自由与相近概念的区分

现今最容易与“新闻自由”混淆的概念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等。新闻自由不是简单的出版自由或言论自由。他们被混淆很大原因是历史的原因,但在今天这种表述方法的缺陷已十分明显。

首先,在当代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有其特定含义,如果将新闻自由解释成这两种自由在新闻领域的体现,那么新闻自由就仅仅只是一个上位概念,只是作为自由在一定区域的划分,本身没有特殊意义。其次,将新闻自由包括在言论、出版自由中,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社会自由权利,则显现不出新闻工作人员的特殊职能,也不利于保护新闻自由。同时,在实践中人们发现,现代社会新闻机构的作用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新闻自由的理论并不能充分解释为什么要给予新闻机构充分高度自由。自由的新闻媒体能够提供不被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信息、意见和知识,促使人们关心政府和公共事务,引导人们进行有关政治问题的讨论,形成一股制约和监督政治国家的社会力量。再次,将新闻自由作为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混淆了前者与后者的不同目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种表达权,它的主要目的是使公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愿望和思想。而新闻自由在表达权之外还包括知情权。新闻传播媒介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表达载体,公民从事或参与新闻活动不仅是、甚至主要不是为表达意见、愿望和思想,而是要获取信息。最后,用言论、出版自由代替新闻自由,无法涵盖新闻自由的多种思想表达方式,除言论、出版的方式外,还有采访、传播等。

出版自由、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表现在历史渊源上,也表现在彼此内容上的交叉重叠。历史上,这些词语的先后出现,实际是由于在其社会背景之下需要赋予其新内涵,“新闻自由”也是这样,它的出现是由于存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不能覆盖的含义。其实,新闻自由本身主要就是一个意见或思想的表达的自由问题,而不是思想或意见内容的自由问题,它应与一般的言论、出版自由有所不同。就民主与科技发达的今天来讲,新闻自由之作用,已经不仅限于少数学者、政治家有表达其思想之自由,同时,还要使大多数的平民能表达其思想、意见,并获取他们关心的信息。

三、新闻自由性质改变

(一)政治自由到社会自由的改变。所谓政治自由是指“人民处理全民的、国家事务的自由”是“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的权利”3。如前所述,新闻自由的出现与政治自由紧密联系,在以前的社会环境下,人民行使新闻自由是为对抗统治权力,新闻自由也属于政治自由。社会自由是人参与社会文化经济生活的自由权利,它强调的是个人自由。在网络环境下,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网络媒体,包括各种自媒体、大众传媒,以手机、电脑为终端的各类媒体,使人们行使新闻自由更为方便快捷。在网络时代,认定新闻自由属于社会自由理由有二:第一,新闻自由主体扩张,以微博为代表,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舆论关注热点不再中心化,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借以互联网技术得到扩散;第二,新闻自由的中心不再是为争取政治权利,新闻已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方式,媒体更大的功能是获取信息而非表达思想。新闻自由作为社会自由的意义在于能避免新闻的政治化倾向,这也有益于保护新闻自由。

(二)从制度性权利到个人性权利的发展。从密尔顿发表《论出版自由》起,宣扬应将思想放入自由的市场之中,认为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是天赋的权利,不可剥夺;再到美国最高联邦法院法官斯特瓦特提出的第四权利理论,新闻自由都被作为制度性的权利。所谓制度性权利,是指宪法为了保障某种权利作为民主社会的一项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的权利。从制度层面而言,新闻自由也属于个人权利,但是他作为个人权利的目的是维持整个国家的体制。个人性权利是宪法为保障公民的自我表现或自我自我实现而规定的基本权利,其目的是追求个人的自我满足,在以往社会媒体环境中,新闻自由掌握在为数不多的媒体手中,而在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主体不再局限于新闻工作者,每个个体都可随时随地的参与进来,网络时代下,信息从控制走向了公开,新闻自由也逐步从制度走到了个人手中。可以说网络使媒体回归了其应有的自由表现的权利属性,新闻自由也渐渐从制度性权利转为个人性权利。

参考文献:

[1] 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出版社,1996年4月;

[2]孙旭培,《现代新闻学理论的三个支点》,《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3]林子怡,《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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