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协同创新及其对我国大学的启示

2015-04-27 01:12张端端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2015年10期
关键词:协同实验室大学

范 旭, 张端端, 林 燕

(华南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



·国外实验室·

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协同创新及其对我国大学的启示

范 旭, 张端端, 林 燕

(华南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

以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作为分析对象,对其内部和外部协同创新的实践进行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伯克利国家实验室的协同创新机制,为我国大学的协同创新提供借鉴。研究表明:伯克利国家实验室良好的制度环境、实验室内部的学科交叉合作、实验室与其他创新主体的技术转让、合作研究项目、共建研究机构、人员交流培训、信息与设施的共享,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协同创新机制。其启示在于:大学的协同创新需要建立多元化、网络化的合作机制,政府需要为其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安排。

协同创新; 合作研究; 合作机制; 国家实验室; 劳伦斯伯克利实验室

0 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概况

(1) 基本情况。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简称伯克利国家实验室(Lawrence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简称LBNL)是美国能源部的第一个国家实验室,从事非绝密级的科学研究。它坐落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中心校园内,现由美国能源部委托加州大学代为管理。截止2010年,实验室共有4 000多名研究人员,其中正式职员2 902人(包括科学人员708人,技术员工1 548人,支持员工646人),教学研究人员278人,博士后研究人员407人,研究生314人,大学学生151人。此外,其他登记的实验室使用者6 010人,访问科学家1 544人[1]。

(2) 研究领域。伯克利实验室的研究领域涉及许多学科,重点开展宇宙、定量生物学、纳米科学、新的能源系统和环境解决方案,以及利用综合计算作为发现工具的基础研究,由17个科学部组成,并负责能源部的4个实验设施。它是能源部的一个多项目国家实验室,绝大部分经费来源于能源部科学办公室的下述项目:先进科学计算研究、基础能源科学、生物和环境研究、熔化能科学、高能物理和核物理,同时也受到其他办公室的资助[2]。伯克利实验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核心优势:生物系统科学、化学与分子科学与工程、地质与环境科学、能效技术、能效应用的系统分析、光技术、计算科学、粒子与天文物理学、气候科学。

实验室成立70多年来,凝聚了一批世界一流的研究团队,在科学与工程研究领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方面产生丰硕成果,产生了11位诺贝尔奖得主(7个物理学奖,4个化学奖),美国国家科学奖获得者13名,美国科学院院士61名。

(3) 运行机制。①学术成果质量保证机制。分为外部和内部保障。外部保障主要是美国能源部作为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的严格的考核评估,设立了专门的实验室评估委员会负责具体评估工作。内部保障主要是实行内部评议制度,通过立项评议和跟踪评议等多种机制,对实验室资源进行分配和使用,以此促进竞争,激发实验室的创造性。后来,实验室又成立了学术与研究机构诚信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学术道德的建设和管理,对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进行诚信鉴定。②优秀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LBNL实验室的主任级别的选用一般是学术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的知名学者专家,其中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实验室专门成立了劳动力多元化办公室,为不同文化背景、研究背景、性别的人员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每年劳动力多元化办公室对各个科学部和管理部门等制定相应的人员多元化行动计划。③资源共享机制。LBNL实行对外开放,只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国内外不同学科的科学家都可以利用这些先进仪器进行科学实验,从而提高实验室资源和设备的利用率,同时也提高了实验室的国际声誉。

多元化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为LBNL实验室的协同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1 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的协同创新实践

美国国家实验室十分注重与大学、研究机构、产业界的合作,在发挥各自优势基础上,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解决科学发展前沿和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主要合作形式包括合作研究与开发、资助研究、设备开放与技术服务等。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与加州大学、产业界的合作,带动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医学物理、辐射检测技术、生物有机化学等新兴学科的发展[3]。

1.1 LBNL内部的协同创新

实验室是一个综合进行科研的机构,要成功完成一项研究项目任务,非某个学科知识就能完全找到解决的途径,这就需要大学各个学科的科研人员共同参与到一个项目中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团体,相互之间进行交流合作,把不同学科的知识和科研方法运用到一项任务中来,以达到高效高质地攻克综合问题。

加州大学给实验室提供了多学科交叉合作研究的机会和平台,实验室从创建开始就以加州大学化学系为基础,化学系和物理学的教授共同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随后又加入了其他学科的教授,使实验室形成了多学科交叉合作研究的传统。这种多学科交叉合作研究后来在二战原子弹计划中表现明显,各个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来自各个大学的不同学科,他们为了同一个目标,彼此进行学术切磋,解决相互遇到的问题,形成了多学科交叉合作的大科学科研方式。

劳伦斯实验室作为“大科学”学科组织,在美国大学物理学科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很多研究机构的领导人开始从事大科学研究时,就是从辐射实验室起步的[4]。LBNL是体现大科学的典型实验室,特点是纯物理学、技术和工程学的融合,物理学家和工程师紧密合作,用回旋加速器作为研究核物理的主要工具。大科学的发展改变了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特性: 从以个体为主的研究转向团队合作[5]。

在大科学的背景下,开展内部合作、进行协同创新成为LBNL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的组织形式。1972年LBNL围绕着计算机实时同步研究项目,通过整合不同部门不同研究领域的人员组成了实时系统组,即实验室出于工作上的需要,由数学和计算机部的一些人开始组织起来开展在线使用计算机的活动, 经过1~2年的发展,实时系统组正式变为电子工程部门中的一个独立组织,由计算机科学家、电子工程师、绘图员、软硬件技术员和调度员组成的100多人的队伍[6]。

1.2 LBNL外部的协同创新

1.2.1 政府为协同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1) 制定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协同创新的法律法规。美国实施科技引导战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措施促进科技进步,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促进科技的商业化进程。美国制定的各种科技商业化法案中最有影响力的就是1980年出台的《拜杜法》,其核心是允许美国各大学、非盈利机构和小型企业为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拥有知识产权,并通过技术转让而商业化;允许进行独家技术转让以使企业更主动地寻求转让技术,同时其辅助法案有《史帝文生-怀德技术创新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国家合作研究法》和《联邦技术转让法》等,使大学、私人部门享有联邦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成为可能,从而产生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强大动力。该法案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为政府、大学和科研机构、产业界的合作,共同致力于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商业运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励,由此加快了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使得美国在全球竞争中能够继续维持其技术优势,促进了经济繁荣。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第18章,标题为“联邦资助所完成发明的专利权”。

1980年公布的《专利商标法修订案》对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的专利权问题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其中包括大学和小企业受到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发明创造,原先归政府所有,修正案将其改为归合同承包企业或津贴接受人所有;大学、非赢利机构和小企业在进行政府资助研究项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有选择和保留发明的权利。美国国会1986年通过的《联邦技术转让法》,该法首次允许政府拥有、政府管理的实验室签订这类合作协定,授权国家实验室同其他联邦实验室、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大学以及工业界建立各类合作关系。1989年,国会又通过了《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这个法案进一步肯定了实验室和工业界的合作关系,允许政府拥有,承包人管理的实验室签订合作协定。这些法律规定有利于推动实验室、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科技研发工作,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密切产学研的合作。

(2) 形成科技资源共享制度,促进国际合作。美国联邦政府以制度形式强调国家实验室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主要指大型先进仪器设备的对外开放。国家实验室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向世界开放大型先进仪器设备,并注重提高设备使用效率。这些制度客观上也有效提升了国家实验室的学术水平和国际声誉。

据统计,LBNL实验室除自己培养和产生了11名诺贝尔奖获得者之外,还有55名诺贝尔奖获得者曾在LBNL工作过或与实验室开展过合作研究。最初建立的184英寸回旋加速器,不仅产生了5个诺贝尔物理奖和4个诺贝尔化学奖,而且有3位科学家因在这里利用回旋加速器工作所产生的新发现而获得了诺贝尔物理奖;世界各地和美国国内的物理学家、生物学家、化学家和材料学家在这里利用先进光源ALS进行最尖端的研究。通过设备的共享,为协同创新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促进不同领域不同背景科学家们的共同研究,在提高了LBNL国际声誉的同时,也为实验室带来了丰硕的科技成果。

(3) 出台其他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制度安排。合作研究开发协定(CRADA)是美国国家实验室向产业界转让技术成果的最新方式,是一种技术转让形式,大大扩展了政府实验室和非联邦政府的单位和机构之间进行合作的前景。参加这种合作研究开发协定的一方为政府实验室,另一方为非联邦政府的机构、组织、企业或部门。双方各自提供一定数量的人员、服务、设施及设备以进行专门的研究开发活动。非联邦政府的一方还可以向政府实验室提供资金,用于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但政府实验室则不能向对方提供资金。

合作协定(CA)是科学研究资金的安排方式,由实验室和非政府方共同分担。

研究开发联合体是由多个政府部门的实验室以及非政府部门的机构为了共同的研究开发目标而进行合作的机构。

人员交流计划旨在促进研究机构人员和非政府部门的机构人员互相交流。

使用设施协议规定其他研究机构可以使用国家实验室的专门仪器和设备。

委托研究协议规定由国家实验室的高水平技术专家使用国家实验室设施为私营部门从事研究,私营部门对研究成果拥有专有权,但必须承担研究成本[7]。

1.2.2 LBNL与产业界的协同创新

由于美国科技商业化法律制度的实施,企业界与实验室、大学、科研机构等的科研联系越来越密切,形成了新的有冲击力的高新技术发展结合体,进行多方位的产学研合作,这种发展态势使得美国的科研优势越来越多地向经济优势和市场优势转化。

LBNL作为联邦实验室联盟的主要成员,非常注意利用这一网络平台,寻求广泛与经济发展组织、商业协会、企业组织、大学和个人开展合作与交流。合作的目的之一是掌握市场需求,把这些需求带回实验室进行研究,帮助产业界寻找解决办法;其二是将实验室的创新成果转入产业界,实现实验室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服务于社会发展;其三是通过寻求合作来获得产业合作伙伴的资助,用于实验室的更多研究,成为了产学研合作研究的典型范例。

由此,LBNL成立了技术转移部门,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技术转移运作,其中负责多种形式的工业-实验室合作研究,这些形式具体如下[8]:

(1) 发放使用LBNL技术许可证的技术转让型。LBNL向工业部门发放使用其开发的软件和技术许可证,以将其发明推向市场,造福公众。LBNL寻找具有必要的财政、研发、制造、营销和管理能力,并承诺能成功将LBNL的研究成果进行商业化的企业发放其技术许可证。LBNL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向能够将LBNL的技术发明成功实现商品化的公司发放使用许可证,促进其技术的利用;通过发放许可证所得收入和工业合作伙伴的赞助来支持实验室的研究;为实验室和发明者获取合理的回报和认可。

(2) 共同赞助项目的联合研究型。研究课题由实验室和企业共同提出,或由其中一方提出,共同承担,研究成果一般都会被企业直接应用于产品开发。这些研究的选题直接针对某行业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探索,相当于应用研究。另外,LBNL一些创新技术转移涉及到与工业部门的合作项目。在合作研究中,美国能源部和工业部门可根据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CRADA)共同赞助一个项目,费用、人员、设施、设备或研究能力可以共享,互惠互利,这给工业部门提供了一个充分利用研发资金的极佳方式。

(3) 联邦政府资助的合作研究项目。中小企业创新计划(SBIR)和中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STTR)是联邦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发展的项目。这种授予中小企业创新研究的转包合同经常发生,对于授予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需要与非盈利机构(如大学或国家实验室)进行合作。许多公司与国家实验室进行合作或分包进行部分研究。

(4) 设立科学基金专项资助型。加州大学发明基金是来自州、产业和大学/实验室每年高达6 000万美元的资金,通过支持产业-大学研究合作来促进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九个领域的研究:生物技术、通讯和网络、数字媒体创新、电子制造和新材料、生命科学信息技术、微电子学、能源、健康和保健、以及纳米技术。该基金项目向美国加州大学(包括那些在LBNL)的研究人员开放,这些研究人员与企业合作在加州进行研发,或与加州的一个公司联合开展了相关的研发。

利用上述方式,LBNL与产业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签订了各种合作协议,通过这些方式进行产学研合作,大力促进了美国科研成果产业化。

1.2.3 与其他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协同创新

(1) 共建联合研究机构。这是LBNL与其他大学及研究机构协同创新的重要方式。联合研究机构的确立,使不同实验室之间、不同大学之间、以及实验室和大学之间的合作成为常态,LBNL通过这些联合机构进行各领域合作,在人员、设施、财力各方面互相弥补,成为各领域创新成果的产地。LBNL主导或者参与的联合研究机构有:①联合生物能源研究所(JBEI)。JBEI是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埃默里维尔(Emeryville)的美国能源部(DOE)三个生物能源研究中心之一。这一科学合作是由LBNL领导的,该项合作包括桑迪亚国家实验室、美国加州大学(UC)伯克利分校和戴维斯分校、卡内基科学研究所和劳伦斯利弗莫尔国家实验室(LLNL)。JBEI的五年任务由能源部资助1.35亿美元,旨在推进下一代生物燃料的开发。JBEI通过给料、解构、合成燃料和技术完成其研究。 ②联合基因组研究所(JGI)。联合基因组研究所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核桃溪,作为人类基因组工程的一部分于1997年由美国能源部成立,2004年,它被指定为美国能源部国家用户设施。JGI整合LBNL、劳伦斯利弗莫尔国家实验室和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3个基因组中心率先进行基因组绘制、DNA排序、技术开发和信息科学中的专门技术和资源。联合基因组研究所的伙伴实验室包括LBNL、劳伦斯利弗莫尔国家实验室、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橡树岭国家实验室、太平洋西北国家实验室和哈德逊阿尔法生物技术研究院(原与斯坦福大学人类基因组中心相关联)。联合基因组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大多来自LBNL和劳伦斯利弗莫尔国家实验室。 ③能源生物科学研究所(EBI)。EBI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LBNL和伊利诺伊大学之间共同运作的一个研究所。英国石油公司为其提供资助十年,共计5亿美元,EBI研究人员的任务是利用生物学、物理学、工程、环境和社会科学,制定解决全球能源挑战、减少化石燃料对全球变暖影响的可行方案。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致力于能源生物科学研究的研究机构,EBI的研究最初集中在开发下一代生物燃料上,但也研究生物学在能源方面的各种各样的应用。

(2) 项目合作。通过不同实验室、大学研究机构进行共同合作研究,来完成复杂的科学项目。例如:伯克利电化学研究会(BERC)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联合组建的高能电池电化学研究队伍,负责执行和监管美国先进可充电池和燃料电池的研究工作,也负责管理美国能源部的先进交通技术用电池 (BATT)项目的进展和执行情况,协调其他研究机构有关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车电化学系统的研究工作[9];1992年LBNL领导一个国际合作研究组研制RHIC上的一台叫做螺线管跟踪仪的探测器,这个实验计划的科学家可以离开本实验室去瑞士国家高能物理实验室和布鲁克海文国家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

(3) 科研人员交流机制。国家实验室是一个很好的人员交流培训场所,截止2011年,LBNL登记的实验室使用人员和交流访问人员占到了正式研究人员人数近2倍。人才交流的广泛化、国际化,不仅仅提供了大量的实验室之间、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大学之间的合作机会,更是为LBNL带来了巨大的国际声誉。

(4) 建立科研信息网络。LBNL的能源科学网络(Esnet)负责管理和运行,它为科学家们提供使用能源部独特的研究设施和计算资源,服务于超过40个机构的能源部数千名科学家,与100多个其他的网络连接,Esnet率先提供连接国家实验室、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高带宽、可靠连接,使他们能够在包括能源、气候科学以及宇宙起源方面进行科研合作。

(5) 提供用户设施使用。LBNL主要的国家用户装置有:先进光源实验室、国家能源研究科学计算中心、能源科学网络、国家电子显微镜中心、分子铸造实验室。这些世界顶尖的装置仪器设施欢迎来自世界上的各大学、工业部门和政府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使用,促进了更大范围的科技合作和协同创新。

2 对我国大学协同创新的启示

2.1 政府应该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安排

《拜杜法案》及后续相关法律的实施,推动了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10]和大学与企业、政府的合作与协同创新。这一成功实践证明,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定,能够为政府、大学和产业界三方合作,共同致力于新技术的商业化运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励。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在2007年12月第二次修订并颁布的《科技进步法》第20条中首次在立法层面引入了政府投资的科研所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的内容,作为我国科技基本法的《科技进步法》中的这一条款的引入、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大学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008年之后我国大学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和专利出售合同大幅度增加,从一个方面反映了这种影响(见表1)。

表1 2001-2010年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授权和出售情况(单位:项)

数据来源:教育部科技司编,2002~2011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一个配套和完善的过程。从1980年实施《拜杜法案》和《史帝文生-怀德技术创新法》,到2000年推出《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多年间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10],有效地激励了大学的协同创新和技术转移。相比之下,我国《科技进步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制度设计还不够具体,我国的《专利法》中也没有相关的条款[11],还没有形成配套、互补、内容具体的法律体系。因此,要进一步推动我国大学的技术转移和协同创新,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专利法》相关的法律体系。

2.2 协同创新需要建立多元化、网络化的合作机制

LBNL开展的协同创新,尤其是与外部其他创新主体的协同创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技术转让、合作研究项目、共建研究机构到人员的交流培训、信息与设施的共享,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合作机制,为协同创新提供了良好合作网络和机制保障。

我国1984年开始依托大学和科研机构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至今已有22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其中依托大学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有170多个。1990年由国家计委出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13]、2002年由科技部颁布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12]、2008年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14]都强调了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要求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保障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施数据共享;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从1996年开始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因此,开放、合作研究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特点。开放的主要方式有课题开放、仪器开放、学术与科研信息的开放;合作方式主要有重点实验室之间的合作、重点实验室与国内科研机构的合作、重点实验室与国际的科技合作[15]。尽管如此,我国大学和大学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其他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研究与协同创新还不够全面和深入,重形式轻效益现象严重,多元化、网络化的协同创新格局还没有形成,更多的是单个高校与单个企业的合作,校研合作、校校合作、校研企合作比较少。以专利申请为例:专利合作申请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创新主体合作创新的状况。研究表明:1985~2003 年间,全国范围内的发明专利合作申请数量为44 190件,占同期我国受理全部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7.5%,其中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企业间的联合申请最多,分别占这期间全部发明专利合作申请数的42.3%和32%,而高校发明专利合作申请的比重不高:高校与企业的联合申请占全部发明专利合作申请数的比重为7.4%,高校与科研机构的联合申请占全部发明专利合作申请数的比重为1.25%,高校与高校的联合申请占全部发明专利合作申请数的比重为只有0.58%。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申请占全部发明专利合作申请数的比重也只有5%。而且,发明专利合作申请的单位集中度和技术集中度高,集中在部分单位和技术领域,合作申请的发明专利的质量低于全部发明专利的平均水平[16]。2005 至2012 年8年间,我国部属高校发明专利合作申请量占其全部发明专利申请量的9.89%,其中校企合作申请为7.81%,校校合作申请为0.56%,校研合作申请为0.93%,高校与其他机构合作申请为0.59%[17]。可见,各类创新主体、各种创新要素的协同效应并没有出现。要把中国大学的合作行为提升到更高的协同创新的水平,提高协同创新的效果,需要扩大和加强大学与各类创新主体的合作,形成多主体、多学科、多形式、多渠道的合作网络,同时注重形式与效果的统一,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处理好合作过程中责任、风险和利益关系,保障合作各方的利益,形成优势互补、风险分担、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多赢局面。

3 结 语

协同创新是我国高校正在实施的“2011计划”的主题,是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创新的战略举措。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的内部与外部协同创新实践,为我国大学协同创新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完善的协同创新机制,离不开良好制度环境、项目合作、人员交流培训与信息与设施的共享等。因此,必须立足于我国开放、合作的大背景,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为大学的协同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加强大学与各类创新主体的合作,拓宽合作渠道,形成多主体、多学科、多形式、多渠道的合作网络,建立多元化、网格化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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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yneigic Innovation in Lawrence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 and Its Enlightenment

FANXu,ZHANGDuan-duan,LINYa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640, China)

Based on the methods of comparative study and literature research, the syneigic innovation practices in Lawrence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 were analyzed from bo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mechanisms, so that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for th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mechanism in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 was achieved. It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n Chinese universityies.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goo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within the laboratory, technology transfer from laboratories to other innovative actors, collaborative research projects, joint research institutes, personnel exchange and training, and sharing of information and facilities formed a more perfect mechanism for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n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 The enlightenment from the syneigic innovation practices i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diversified and networking cooperation mechanism, and to provide a good legal environment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syneigic innovation in universities.

syneigic innovation; cooperative research; cooperation mechanism; national laboratories; Lawrence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

2014-12-25

范 旭(1962-),男,广西玉林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科技政策与管理、高校创新管理。

Tel.:020-87112276,13822287156; E-mail:gxufxu@sina.com

G 311

A

1006-7167(2015)10-01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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