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产业在德国

2015-04-22 08:19克佐
博客天下 2014年5期
关键词:性交易性工作者失业者

克佐

德国波恩的大多酒吧夜里1点就得关门,市中心有—家却是例外,可以营业到凌晨5点。它曾经是一家妓院,因为经营不善而出售。新老板接手后继续使用妓院执照,室内装饰和沙发依旧,但改为卖酒不卖性,一下子生意火红,高峰期真可谓摩肩接踵,甚至不能进场。

人们怀着什么样的心理涌向妓女和嫖客的故居去喝酒,值得好好研究。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德国,性工作也不是一件普通的工作。2002年,德国政府将性工作全面合法化,就是希望像普通工作一样对待它,性工作者可以正大光明地获得医疗保险,交纳税款,而且不受歧视。

更有意思的是,既然性工作是一种合法工作,专门负责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劳动署,是否可以推荐失业者去从当妓女呢?根据2004年德国修改的劳工法,一旦劳动署正式推荐了工作,失业者不能拒绝,否则救济金就会大幅削减。意思是只要有可以胜任的工作,你就不能吃闲饭。有人不会干性工作吗?

这并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奥格斯堡市一名女子就曾收到劳动署的信,推荐她去一家著名的色情会所从事吧台工作。该女子收到信之后大为震惊,奥格斯堡市劳动署署长通过媒体向她道歉,说应该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从法律上说,各种工作一律平等,劳动署推荐一个健康女子去做妓女并没有错。不过该署出台了一个规定,如果失业者拒绝做性工作,其救济金也不能削减。

有两个妓院老板还向劳动署申请帮助招聘一批性工作者,遭到拒绝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署,认为公权力主动促进卖淫违背了德国的价值理念。那么公权力将性工作合法化,并向其征税,是否就符合德国的价值理念呢?在推动性工作全面合法化的人们看来,答案是肯定的。

1927年德国颁布的《抗击性病法》规定,处于警察的监管下的卖淫是合法的。二战后开始反思种族歧视灾害的德国政府,似乎在工种平等方面也尽力做好。1953年制定的《反性病法》中,卖淫者被定义为“经常变换性交对象者”。这是一个不带歧视的定义。不过性工作仍被认为“有害风俗”,在1981年7月的一份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确认卖淫是“不道德的”,“违反了社会准则”,不应像普通工作者那样享有各种权益。

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性交易从权利的角度有了新的解释:第一是性工作也是工作,妓女也是人,不应当受到歧视;第二是女人有身体自主权,可以决定自己跟一个男人睡还是多个男人睡,可以选择身体用来服务于婚姻还是用来赚快钱。非法化只会让性工作者处于嫖客、黑社会和制度的多重剥削中。

欧洲法院在2001年底的一次判决中认为,性工作是合法的自由职业,应该受到欧盟条约的保护。据此,德国宪法法院宣布取消性工作在德国的“不道德性”。2002年德国通过了性交易的法律,承认性交易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性工作者权益受到更多保障。

全面合法化导致了“繁荣娼盛”,德国一部名为《性——德国制造》的纪录片,将首都柏林称为“欧洲最大妓院”。德国境内大约有3000到3500所妓院,有大约40万各性工作者,每天的消费者达120WA,每年交易额达145亿欧元。似乎有必要澄清的一点是,在德国正常生活几乎感觉不到性产业的骚扰。这部纪录片想要探讨的是,全面合法化是否实现了保护性工作者权益的承诺,它的答案是否定的。合法交易让各种商业营销都进入此行业,比如互相竞价,价格低到不能承受。很多妓院还搞“一次交钱、多次消费”,类似于上海等地茶水店可以无限续杯的“畅饮”,或者不限次乘坐的地铁月票,有妓女累到送医院抢救。

2013年11月出版的德国妇女杂志《EMMA》,发起了禁妓的呼吁。杂志主编艾丽斯·史瓦泽也是一个女权运动者,出版过《卖淫:德国的丑闻》一书,认为出卖身体的行为严重违背人的尊严,违背男女平等原则,必须予以取缔。该呼吁获得了德国90位政界、学界、新闻界、文化界名人的响应。反对者的理由也很简单,认为这是好了伤疤忘了痛,禁妓只会将性工作者重新推向由黑社会控制的犯罪深渊。应该做的事是完善法律,让性工作获得真正的全面合法化,性工作者的权益得到更多的保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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