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尔翔
核心提示:唯有从本质上理解互联网金融现象,解析互联网金融的形成机理,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重点,让监管真正“跟上”技术,才能实现其普惠的本质。
在这个大妈都使用余额宝的时代,互联网金融的浪潮已经迎面扑来。
最早的互联网金融始于P2P。2007年,我国首家P2P互联网信贷平台“拍拍贷”诞生,互联网金融便以这星星之火逐渐发展成了燎原之势。到现在,我国大大小小P2P平台已有1500多家,可谓炙手可热。从P2P到众筹融资,从支付宝到余额宝,传统金融业乘着互联网的东风,再次起飞。
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外部监管仍处“裸奔”状态,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这导致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使得本能普惠的互联网金融屡屡爆出提现困难、跑路等问题。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外部监管与制度规范必不可少。要实现规范监管,需要从本质上理解互联网金融现象,解析互联网金融的形成机理,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重点,让监管真正“跟上”技术。唯有如此,互联网金融才能洗去铅华,回归理性繁荣,实现其普惠本质。
“快速成立,迅速倒闭”
2013年以来,“余额宝”的火热迅速将人们的视线聚焦,互联网金融也成了寻常百姓口中的热词。
然而,何谓互联网金融?却鲜有人能够说清楚。
人们常说的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非抵押、低成本、便捷”新型金融模式。当下有四种模式:互联网信贷如P2P、小微企业贷款如阿里巴巴;互联网理财如余额宝;第三方支付模式如支付宝;众筹融资如淘梦网。
这是一个新机遇。在利益刺激下,不管禀赋,也不管偏好,甚至不管条件是否成熟,无论是有点闲钱的个人投资者,还是资本雄厚的投资机构,纷纷涌向互联网金融行业。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P2P平台已发展到1575个,相比上一年增速超过100%。而国企和上市公司入股的P2P平台均为17家,银行系平台达12家,风投系为29家。
这有点类似陕西的“雷同种植现象”:你家种苹果,我家也种苹果。你家种猕猴桃,我家也种猕猴桃。不去进行品种改良,而是重复性模仿。最后,苹果、猕猴桃的品牌都丢了。
毫无疑问,P2P行业也是如此。目前P2P平台的发展呈现两大趋势:一是行业洗牌加速进行;二是倒闭潮此起彼伏。总之,风控到位的平台才能“剩者为王”。
2014年上半年,中宝投资倒闭,待收金额5.13亿元,是目前P2P网贷行业待收金额最大的问题平台。2014年10月22日,浙江传奇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查封,涉案客户约800多人,涉案金额达2.8亿元。
截至2014年12月,国内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问题的P2P平台已达338家。仅去年12月就出现问题平台92家,超过2013年全年问题平台的总和。“又有P2P平台跑路”、“又出现了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情况”、“最短的平台寿命仅为半天”——快速成立、迅速倒闭,已成为P2P平台的最大特征。
P2P是个自然而然的发展过程,当理财投资者和平台投资者都开始热炒时,即便是都合法,“僧多粥少”的局面也会逼迫竞争不力者死掉。
是时候该冷静思考了:P2P早在本世纪初就已经开始了。按理说,现在世界金融日益一体化,国外的金融创新一开始,我们就应当快速反应,研究规律,预备监管思路。
可P2P已经发展好几年了,甚至一些系统性风险的征兆已经出现,监管方案却没有及时明晰地推出。
“大部分都不是纯粹的P2P”
对于任何行业而言,想要迅速发展,必须有高远的立意、正常的心态、科学的方法。而很多业内人士,包括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认识不清,已成为行业发展的一大问题。
很多人把互联网金融说得很玄乎,其实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技术金融”,是“平台”和“组织”融合成长的产物:平台,指的是金融关系发生所需要的物质中介,而组织的本质则是人结合而成的团体,如银行、投行、券商、担保等。
P2P泛指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这就是典型的平台很强、组织很弱的金融体系。
真正的P2P,是将各种客观事实充分展现在投资者面前,没有任何员工做推销,也没有任何员工帮忙做风控,所有投资行为来自投资者自己的决策,平台不给予任何形式的“保障收益”。
对于习惯了“安全性投资”的中国大众投资者,这种模式显得独树一帜,其实如此设计的原因在于网络金融平台不易监管,一旦提供太多功能,就可能和融资方合谋,说难听点就是“私建银行”,因为融资方可能就是平台本人。
很多银行推出的P2P平台一经面世便万众瞩目,但其本质依然是用互联网支撑“存贷汇”。其实,它们仅是将互联网作为传统业务的支撑平台而已,大部分都不是纯粹的P2P。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银行如果不在大数据方面进行结构性竞争,而依旧利用传统网点、渠道及成本竞争优势,自建P2P平台承担用户风险,那么银行系P2P的兴起,对银行本身反倒不是个好兆头。
为什么这样说?其一,随着“银行破产法”实施,一旦银行破产,其所担保投资方的P2P也将失去支撑,倒闭是迟早的事;其二,银行用自身资源排挤那些P2P纯平台模式,就意味用传统力量将新生事物扼杀在摇篮中。
监管滞后凸显“制度困局”
在很多人看来,监管意味着捆绑、约束,其实不然。
政府的监管,首先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规模“系统性危害”:如SARS暴发就是系统性风险,而一个人普通的感冒则不是;房地产业中一两家企业过剩不要紧,全行业出现崩盘则是系统性风险。
为何要强调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传染性和脆弱性,针对那些容易嬗变为系统性风险的“非系统性”风险,应当纳入银、证、保的监管范畴。但从政府监管角度来看,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十分滞后。
某行业一旦被一些害群之马“做坏做烂”,再提起这个行业,人们就会“十年怕井绳”。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近年P2P严重的跑路潮,让整个行业因此备受质疑。
举个例子,所有互联网金融都应该有个“婆婆”,不一定“管”,但必须“监”,必须有主体“监测”。由谁负责监管,便是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
依然以P2P为例,大致来说,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银监会监管的是“间接金融”,证监会监管的是“直接金融”。
那么,“P2P”是间接金融还是直接金融?答案不好说,因为它具有不稳定性。我们可以从还原所有的“金融形态”,我们从中可得到启发:银行、投行、信托、基金、互联网金融,所有这五种形态都是组织与平台的复合物,只不过前四个都是组织在明处,只有互联网金融是“组织在暗处”。
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组织,并不承担投融资双方的损益风险,是单纯的媒介,性质类似于投行。
在美国,P2P一般只做线上业务,因而其监管机构是“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然而,我国许多P2P做的是非纯线上业务、甚至包括提供担保服务的P2P,组织可能在明处,就需要特殊考虑。
在我看来,要建立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规范自律作用。
前些日子,银监会专设普惠金融办公室,担当监管“P2P”的大任。如果我国的“P2P”也发挥了技术威力,有能力运用“大数据征信”,进入“现代征信”阶段,那么普惠金融办公室就能担当监管“直接金融”的重任。
监管与创新的博弈
金融的发展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博弈过程,但监管与创新也存在一定矛盾:监管过头就没有金融创新,而放任创新可能会带来金融危机。因此,应当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按照最基本的常识进行监管。
有观点认为,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分类来寻找监管策略,譬如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纯线上模式”、“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线下模式”。
这是一种错误路径——若依这种分类寻找监管策略,表明我们对互联网不友好:监管的是金融,怎么监管起互联网来了?
我提倡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性质来监管,从问题导向型出发,监管的重点是金融非法行为。当然,监管难点在于有些行为属于变异行为——这确实需要辨识“技术”。
以P2P为例,严格地说,凡没有依法远离资金池,都属于非法集资或庞氏骗局。但是,目前官方依然容忍两种变相行为:一是平台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二是“变相银行”,即时下流行的“出让债权”模式。
由P2P平台的关联方给予投资者担保,本质上就属于“非法集资”。有了担保机制,投资人唯一要做的是去抢那些利率高的借款项目。但往往那些项目,骗贷可能性更大。本来这些骗贷者应被市场淘汰掉,但现在他们也能借到钱,相当于把风险转移给了平台。
一旦经济下行,P2P中有超过20%的借款人还不了钱,大家都会找平台追偿,平台就会倒掉,而投资人损失的就是所有资金。因此,现在很多P2P平台并不是真正的P2P。担保模式,只不过是找了一个兜底的下家而已。
有些P2P平台把钱借出去,然后向社会公众转让债权:转让债权第一步是把钱借出去,可顾客很难知道你是否“借给关联公司、借给亲属”。若从整体观察这一模式,就会发现这是“做银行的变种行为”。
这种模式的惑人之处在于将债权提前,是“先形成资产,后形成债务”;银行则是“先形成债务,后形成资产”。两者的区别只是顺序不一样而已。
除了拨开迷雾,看清真相之外,还建议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能保证失信融资者的行为受到惩罚,融资者将会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发布融资信息,投资者会免去尽责调查之苦。如同买卖股票,普通投资者也能进行投资,才能达到普惠金融的效果。
第二,对不非法的金融行为,不要因为出现风险就立刻管死。要在“放水养鱼”同时施以援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互联网金融建立牢固根基。(支点杂志2015年4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