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经验及其启示

2015-04-20 23:48孙飞翔等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5年4期
关键词:台湾地区整治环境保护

摘要大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现状不容乐观,大量受污染的场地需要及时治理,目前主要依靠国家专项治理项目的形式应对,缺乏持久而稳定的资金保障是难以有效治理的主要瓶颈。台湾地区成立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成效显著,污染场地的调查和修复工作完成率已分别达到48.50%和44.58%,并带动了环保产业发展、提升了社会经济效益,其经验和特点可总结为:一是,依法律形式明确,基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成立,收支与管理有明确规定;二是,来源包括征收费用、基金自身利息和政府拨款三类,以向企业收取污染整治费作为基金主要来源;三是,管理上由环保部门牵头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多方共同决策;四是,基金使用以采购社会化服务为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五是,为保证基金的可持续,采取垫付追偿模式,开展有偿整治;六是,为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采用以奖代罚模式,鼓励主动预防污染。为了把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公众意识与社会文明的层面以落实可持续发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大陆已经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并即将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水土环境进行更为严格有效的治理与保护。基于目前我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现状与治理困境,归纳和借鉴台湾地区经验,我们建议:建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基金,将向石化行业和化学品行业收取污染修复费作为主要来源;将资金解决机制写入《水污染防治法》等政策性文件,明确法律依据;由环保部门牵头基金管理并吸取其他部门以及专家等多方人员参与;注重通过采购社会化服务、收费返还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实效。

关键词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4-0155-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4.020

我国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总体形势不容乐观[1-2],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2014)[3]以及《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4],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全国4 778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较差-极差水质比例为59.6%。修复治理工作将是未来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仅我国需要修复的中重度污染耕地就达3.3万km2,投入规模预计将超过十万亿元,资金需求巨大[5-6]。在现有政府相关预算不足的情况下,拓展资金来源成为了破解难题的关键。台湾地区通过多年实践,完成了对国际经验的本土化,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和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相关经验值得参考借鉴。

1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设立及运行模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根据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设立,由该法及一系列子法对其征收、使用等进行具体规定,并在台湾“环保署”下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

1.1法律及管理体系

1.1.1法律制定与发展历程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台湾地区发生了多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台湾地区环保部门从1991年开始着手制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专项法律,但由于在法律草案中缺乏资金筹措和整治责任认定等方面的内容,该草案一直未获通过,后经多次调整和补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最终于2000年2月正式公布。为解决资金筹措难题,在当时政府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台湾地区参考美国超级基金制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专款用于污染发生后的应急、控制、修复及求偿等工作,并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财务及责任章节对基金用途、来源和管理机构进行了规定。

随后,台湾地区完成了相应管理机构和支撑子法的构建。2001年,台湾地区发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授权台湾“环保署”作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主管部门,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具体收支、保管和运用;发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对征收物质种类、税率、计算方法等进行规定,并对免缴、减免和退费等情况进行说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发布后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责任主体范围偏窄、基金收费来源不合理、整治费用求偿不易等问题,台湾“环保署”于2003年[7]和2010年[8]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费办法也于2003年[7]、2005年[9]和2011年[10]进行了三次修订,扩大了整治费征收范围,并通过禁止转移财产、增加求偿渠道等措施保障垫付费用的求偿。

孙飞翔等: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经验及其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4期1.1.2管理机构

考虑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较复杂,2001年11月,台湾地区在“环保署”内设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运用等事宜,相关申报、审理、稽核业务委托专职机构负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构架如图1所示,主任委员由台湾“环保署署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台湾“环保署署长”从政府部门代表、工商团体代表、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中选取,其中专管理委员会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人数的2/3。

委员负责审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度预决算,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委员对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具有投票权,相关决议必须经审议会议出席委员半数同意才获通过。以此通过多方人员共同监督,确保基金征收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正确性。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内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主任委员任命的执行秘书整体负责。根据工作内容,工作小组分为综合企划组、收支审理组、技术审查组和法律追偿组,分别负责政策与方案的制定和推动、整治费申报核定和收费办法研讨、修复技术研究及引进、法规制定及基金垫付费用求偿等。同时,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台湾地区各县市分为四组,分别由四个工作小组监督各区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监测和修复工作。

1.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运行现状及模式

1.2.1总体情况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自2001年11月开始运行,到2013年实际收入达92亿元新台币(1元人民币约合5元新台币),其历年收支情况如图2所示。从基金收入变化情况来看,最初每年收入保持在7亿元新台币左右,2011年扩大征收范围后,收入较以往有明显增加,2012年和2013年实收金额分别达到10亿元和9亿元新台币。基金支出方面,台湾地区在2008年以前主要进行污染调查评估工作,每年支出均不超过3亿元新台币。基金累计剩余也在2010年达到40亿元新台币,但随着修复工作的开展,基金支出随之迅速增加,并从2011年起出现基金年度核算入不敷出的情况,目前基金累计剩余34亿元新台币。

1.2.2基金来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来源包括征收费用、基金自身利息和政府拨款三大类,具体包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污染行为人、潜在污染行为人或土地关系人缴费,土地开发行为人缴费;基金利息收入;政府拨款、环境污染罚金。其中整治费为最主要来源,2013年整治费、利息及其他收入分别占基金当年总收入的96.43%、3.11%和0.46%[11]。

(1)整治费征收类别。台湾地区整治费征收初期,石油系有机物占征收总额的90%以上,石化行业多次反映负担比例较高,要求加强非法弃置问题清理及修复工作的呼声越来越强。在此背景下,2011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扩大了整治费征收范围,并对征收费率进行了调整。现行整治费征收物质包括:石油系有机物、含氯碳氢化合物、非石油系有机物、农药、重金属及重金属化合物、废弃物及其他等7大类,涵盖约135种物质。生产或进口以上物质的企业需根据物质的生产量或进口量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底前申报并缴纳前一季度整治费。

收费办法修订后各类物质征收金额及所占比例如表1所示,石油系有机物负担比例为61.90%,含氯碳氢化合物为5.94%,较调整前两者负担合计超过98%的情况有大幅下降;新增钢胚、铜、镍等重金属物质的负担比例为16.3%,各种废弃物负担比例之和为9.38%。收费办法修订后各类别物质负担比例差距缩小,较修订前更为合理。

(2)整治费征收分级。收费办法修订前后整治费征收分级情况如表2所示。修订后小额缴费(每季缴纳金额小于1500元新台币)数量约占74%,缴费金额比例上升到0.20%,而大额缴费(每季缴纳金额大于100万元新台币)数量所占比例下降到0.56%,缴费金额比例下降到80%,整治费集中于少数缴费人的情况得到改善。特别是修订后将免缴额度增加到200元新台币,免缴费人数比例增加到53.5%,进一步提高了审核效率、节省了成本。

1.2.3基金使用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整个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和修复过程中的花费及相应的人事和行政费用,具体包括:场地调查评估费用;应急措施采取,修复计划制定和实施费用;基金管理人事和行政管理费用;整治费征收、基金求偿及诉讼相关费用等。

基金成立初期基金主要用于政策制定、机构能力建设及潜在污染源调查,每年支出保持在2-3亿元新台币之间。但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需要进行污染修复的场地数量随之增加,从2008年起基金主要用于污染场地调查、应急和修复,支出金额也从2008年的2亿元新台币增加到2013年的13亿元新台币。2013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用于制定和执行修复计划的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96.54%,相应的行政管理费用占3.40%。

1.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运行成效

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运行十四年来,累计投入近60亿元新台币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及修复,持久稳定的投入使得调查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目前台湾地区已完成对加油站的全面调查,总体场地调查完成率达到48.50%,下一步将重点开展对工业场地的调查。同时,在修复工作逐步展开、资金需求大大增加的情况下,由于基金的保障,使得修复工作可以相对从容的进行,并未因政府年度预算不足等原因而致使工作停滞不前。至2014年2月,台湾地区累计发现污染场地5 411处,农地、加油站、储槽和非法弃置场等重点污染场地已有约一半完成修复,总体修复完成率达到44.58%。场地调查及修复完成情况如表3、4所示。

另一方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带动了台湾地区环保产业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的需求使得台湾地区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污染调查和修复市场,基金的持续投入使得该市场需求转变成为台湾地区企业发展的动力。经过10多年时间,台湾地区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环保市场体系,一大批环境顾问、深井钻探、环境采样、环境检测和污染修复等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发展起来。至2013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累计吸引企业和社会投资达340亿元新台币,经估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修复产业带动GDP增加582-718亿元新台币,同时,为49 629-61 223人提供了就业机会。未来,台湾地区完成污染场地修复总计需要投入1 700亿元新台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对环保产业市场的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特点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将企业作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责任主体,通过多方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注重发挥激励措施的作用,形成了一套高效的管理运行模式,对污染调查和修复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支持作用。

2.1依法律形式明确,基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成立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其专门设置“财务及责任”章节,对基金收支及管理进行规定,明确了基金及其管理在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并在“罚则”部分对未按规定缴纳整治费、进行清偿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了保障。随后台湾地区又相继颁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作为补充对基金的具体管理进行明确的规定。

同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并非铁板一块,在维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关于基金运行模式不变的基础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修订整治费收费办法,定期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财经机构对征收对象及费率进行调整,以此平衡各产业之间的利益,缓和强制性执行所带来的冲突。

2.2向企业收取污染整治费作为基金主要来源

在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由谁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台湾地区将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并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规定区域内进行生产、排污等的行为人,不论其在生产、排污等过程中是否遵守环保规定,都应当承担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要求石化、化学品、重金属及其他废弃物的生产者根据生产物质类型和生产量支付费用。考虑到石化行业对象明确、规模较大、利润率较高、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大,将其作为主要征收对象。同时,由于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费并未实际征收,目前台湾地区只征收空气污染防治费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遵循不重复原则。

目前大多数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均由政府经费支持,仅有台湾地区对特定物质征收整治费。收取税费成立基金可以避免因政府预算不足或污染防治所需金额增加而影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但能否科学设置相对公平的征收范围及费率是决定征收平稳持续进行的关键。

2.3由环保部门牵头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多方共同决策台湾地区在“环保署”下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管理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制定的主体,赋予环保机构基金管理权力,强调环保部门对于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与权力的统一。其主任委员由台湾“环保署署长”兼任,突出了台湾地区环保部门在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也充分表明台湾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工作的重视。专家学者在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具有极大的话语权,其人数占委员总数的2/3以上,为相关政策、方案、计划和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增加了决策的科学性,也在基金预决算审议过程中发挥着监督的作用。同时,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还规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其配偶、直系以及旁系三代以内亲属在委员任期中及任期满后三年内,均应回避其任期中所审核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修复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基金运行的公正性。

2.4基金使用以采购社会化服务为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台湾地区环保部门非常注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运行效率以及与专业公司、行业协会的合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与环保公司、财经机构、审计机构等合作,在日常监测、整治费收取及审核、污染场地修复中,以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让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对于特定污染场址的修复,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修复需求项目书(包括修复场地情况、修复目标等),并编订预算,将工作任务置于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招标。服务提供商在政府采购网获知项目需求信息后,根据项目任务提出服务建议书、计划书。随后进入评审阶段,由台湾地区公共工程委员会从专家库(包括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中随机筛选出数倍于评委的专家,进而核定10位专家参与项目申报的评审,通过打分对服务提供商进行排名,依排名确定服务商优先议价权,依工程性质由报价最低者或最有利于工程质量者中标。采购社会化服务模式降低了环保部门的管理压力及行政成本,成功的将管理运行费用控制在3%左右,大大低于美国超级基金的管理成本(行政、管理和执法等占年度费用支出35%以上[12])。

2.5采取垫付追偿模式,开展有偿整治,保证基金的可持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采取垫付追偿模式,针对污染已经危害到当地居民健康、污染存在扩大风险、污染者难以迅速查明等情况,若一味要求污染者付费后再开展应急及修复工作,往往缓不济急甚至导致更严重的污染。为此,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规定,污染场地的调查评估、应急管制、修复等相关费用可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先行支付,后续再向污染责任主体进行求偿,承担修复责任或垫付费用的清偿责任的主体包括污染行为人、潜在污染行为人和污染土地相关人。此基金循环运行模式,并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个污染场地都有人负责,受害人的赔偿和修复费用有人承担,并可促使土地关系人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关注、督促潜在污染行为人规范自身排放行为。但受污染责任认定难度、责任人能力、诉讼周期等因素影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垫付资金追回率约为20%,至2013年底,基金垫付金额约9.4亿元新台币,共追偿1.8亿元新台币。垫付费用求偿流程如图3所示。

2.6采用以奖代罚模式,鼓励主动预防污染,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为达到预防优先及源头控制的目的,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将最高25%的整治费抵扣额度作为奖励措施,鼓励生产者投保环境损害责任险或等同效益保险,以及投资于直接有益土壤、地下水污染预防的设备或工程。从历年申请退费项目数量及金额(见图4)可以看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颁布以来,以奖代罚的退费制度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并接受,退费项目数量逐年增多。其中,2012年受理46家保险或工程退费申请,其中保险退费申请31件,工程退费申请27件,保险退费和工程退费分别为3 000万元和8 600万元新台币,创历年新高,合计达到当年整治费的10%。环境责任险和预防措施建设费用的投入,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中发挥的作用将数倍于修复资金投入,通过激励措施正面引导生产者树立污染预防意识、主动采取污染预防措施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3结论与建议

台湾地区环境法治体系的构建以“民主法治”和“社会福利”为基本理念,引进“环境社会”的新思维方式,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上升到全体社会成员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强调政府的职责,并且在衡量对自然环境保护的利益时不再是单纯以有利于人的为标准,而是以整体生态平衡与永续为主要考量标准[13-14]。大陆在立法层面也写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更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公众意识与社会文明的层面,新的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修订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总则中明确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并新加入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这与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理念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运行模式有极大的共性。大陆在以往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将地下水作为自然资源纳入国土资源部的管理范畴,同时作为水资源纳入水利部的保护职责内,但却并未做到明确权责分工;而土壤污染防治则被零星分散地规定在保护其他环境因子或规范其他污染防治活动的法律法规中,这与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极不匹配;土壤与地下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土壤污染最终会影响到与之相关的地下水环境,二者作为环境因子进行统一保护的台湾地区模式是最体现并尊重生态与自然规律的[15-16]。目前大陆即将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有望在年内出台,在相关的法律条款及政策规章中应充分认识到大陆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仍处于发展阶段的现状,尤其应该认识到现有管理制度和模式无法满足未来监测和修复的巨大资金需求,在研讨设计大陆资金保障体系时可充分借鉴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经验。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基金,将向石化行业和化学品行业收取污染修复费作为主要来源。目前,大陆还未建立用于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基金,对于水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工作主要采取国家专项资金行动的方式(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而地下水作为重要的饮用水源甚至许多地区的唯一饮用水源,国家层面一直未有持久有效的资金投入进行保护与治理。考虑到土壤和地下水天然的联系,统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调查和修复具有经济、效率的优点。为保障未来调查和修复经费充足,应成立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基金,以向产品可能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潜在影响的石化行业、化学品行业等收取污染修复费为基金主要来源,用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历史问题的治理及新污染场地的应急、修复。

二是将资金解决机制写入《水污染防治法》等政策性文件,明确法律依据。台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行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其根本在于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大陆在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决策时,应明确资金保障的重要性,从法律角度赋予其地位。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或其他土壤及地下水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将资金保障作为重要内容写入,支持区域和场置型监测网建立及污染场地修复,支持《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是由环保部门牵头基金管理并吸取其他部门政府官员以及专家等多方人员参与。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由台湾“环保署”直接管理,并由高级别官员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将基金管理视为环境保护权责之一。目前,大陆土壤及地下水管理涉及环保、水利、国土、财政等多个部门:依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地下水的动态监测预报工作以及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地下水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下水通报、全国水环境状况通报、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保护工作;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保护职能的分工和协调作明确的规定;新的环境保护形势下,土壤与地下水的资源属性与环境属性被社会公众所重新认识,环保部门逐渐承担越来越多的环境监督与执法职能。多部门监管模式下,应从立法的层面明确规定各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鉴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和修复的专业性,环保部门应承担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与修复的责任,并将资金管理作为工作内容之一,由环保部门牵头成立基金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多方人员参与,注重听取其他部门、专家、企业、非政府组织等的意见,确保公正决策。

四是通过采购社会化服务提高污染防治实效。在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和修复时,环保部门应与发改委、财政部等多部委合作共同推动环保服务政府采购,采取由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化服务,第三方参与监测、修复的模式,通过基金转移支付方式与专业公司、行业协会合作,让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参与到污染防治工作中,同时促进国内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用政府资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提高现有资金的执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五是以奖代罚鼓励生产者主动开展污染预防。在大陆还未规模化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修复的背景下,污染预防应摆在污染防治工作的首位。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标准时,应设置政策、经济激励措施,建议对更换双层油罐、新建防渗设施等污染预防设施的加油站给予补贴、奖励或减税,让企业认识到污染预防的重要性,激励其主动参与到污染预防工作中。

(编辑: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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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soil and groundwater pollution is serious in China and large areas of polluted sites require remediation in time. At present, the pollution remediation mainly depends on special funds at national levels. However, the lack of sustainable and stable funds guarantee is the biggest constraint in soil and groundwater pollution remediation progress. In Chinese Taiwan, the establishment of ‘Soil and Groundwater Pollution Remediation Fund (SGPRF) provides a good example. With the support of this fund, the site investigation rate has reached 48.50%, while the remedation rate has reached 44.58%. Moreove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nd social economics also benefits from the SGPRF. Experienc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GPRF are as follows: First, the fund is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Soil and Groundwater Remediation Act, which provides clear references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fund. Second, the source of the fund covers widely, including the collected costs, the funds own interest and government funding. Nonetheless, the pollution remediation fees from enterprises is the major one. Third,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fund is based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und Committee‘Soil and Groundwater Pollution Remediation Fund Management Board, which is composed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experts, and scholars. Fourth, purchasing social services is the main use of the fund, while high using efficiency is an important advantage. Fifth, ‘paid and recourse mode is adopted to guarantee the sustainability of the Fund. Sixth, award approaches are established as initiatives to enterprises in pollution prevention, instead of enhancing punishment measures. In order to ensur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buil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educate the society. For this purpose, the Mainland China has revis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which the principles of superiority of protection, main dependence on prevention, comprehensive remediation, social participation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are established. Furthermore, the Action Pla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and Action Pla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oil Pollution will soon introduce, which are expected to provide more effective protection to the water and soil. Based on the study of the SGPRF of Chinese Taiwan, we give suggestions to the Mainland as follows: set up a soil and ground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 remediation fund, and collect fees from pollution and potential pollution industries (major in petrochemical and chemical industry); legislate the mechanisms and funding in law, such as the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the Action Pla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etc.; establish a Fund Committee involving experts and academics with different sectors of the community; advance the efficiency by purchasing social services, returning charges, and so on.

Key wordsChinese Taiwan; soil and groundwater remediation; Soil and Groundwater Pollution Remediation Fu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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