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手枪技战特征以及训练模式研究

2015-04-18 11:36李恤忠黄晓华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射击训练枪战警用

李恤忠 黄晓华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0100)

自“3·1昆明暴恐案”发生后,北京、上海,西安、广州、昆明等地开始实施民警配枪巡逻,并允许在一些紧急情况范围内可开枪应对暴力恐怖突发事件。实行武装巡逻,对暴力恐怖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也提高了警察的执法能力,增强了民众的安全感。欣喜之余,难免也有人担心随着警察大规模地配枪,接触枪支机遇增多,能否保证其不出事?对警察大规模佩枪巡逻是否安全的质疑,反映了大家对目前警察是否能严格安全、规范用枪的担心。

本文通过对新时期警用手枪技战特征的深入研究,探析其发展趋势,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警用手枪训练模式,切实加强警用枪支使用训练体系的构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警用手枪射击训练符合实战要求,以提升我们民警安全规范使用枪支的能力,能更有力地打击暴力犯罪、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安民警自身安全。

一、目前国内公务用枪以及训练状况

目前,公安机关在使用枪支的规定上对警察限制颇多,能不让其动枪就不让其动枪,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只能让警察接触枪的机会大大减少。同时,警察接触枪的机会越少,对枪械也就越不熟悉,对于常见的简单的枪械故障也不会排除,更谈不上枪械的保养了。当不可避免要用枪时,不是打不准,就是打不响,从而贻误战机,甚至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一旦产生了安全事故,上级公安部门必将制定更为严格的用枪制度来限制用枪,以此来减少麻烦,很多地方把枪集中到县级公安机关统一保管,遇到紧急情况,还要逐级上报,得到批准才能领到枪。因此,一方面,我们民警在赤手空拳地应对暴力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该佩带的枪支却锁在保险柜里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造成了许多惨痛的教训。如2006年发生在广东省江门市的特大凶杀案,接到报警的民警到达现场,因没有带枪,只能与凶犯对峙;在2011年发生的泰安“1·04”持枪杀人案中,参与调查和追堵的警员均未携带枪支,结果造成4人伤亡。

除了“不敢佩”、“不敢开”,很多警察对枪还经常“不会用”。笔者在江西多数地方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基层民警平时很少摸到枪,对枪械不熟悉,只在入警或单位组织实弹射击时接触过枪,而且还是在靶场安全人员的协助下,没有外来干扰力的条件下,完成装填子弹、推弹上膛、射击。学员打靶时,通常没有什么紧迫感,如发生故障,可以及时询问站在后面的安全员。至于枪支的基本性能、结构、基本射击原理等知识,许多民警可以说是空白,以致临战时,一些民警连简单的枪械故障,都不能及时排除,甚至产生走火,误伤无辜人的场面。

由于没有进行有效的警用手枪技战训练,许多民警不知道什么情况下能够开枪,即便开枪,命中率也很低。例如昆明暴力恐怖袭击时,在场警察打光枪里的子弹,却无一命中,直到特警赶来才控制了局面。

同时,国内大多数警察院校和警察培训机构在枪支培训方面,只是关注学员的射击成绩,而忽略了学员对枪支规范安全的操作,射击训练实效不高。有统计数据显示,在枪支事故上,有99.5%以上的枪支走火伤人(或致命)事故都是由于违反了枪支操作规范,或者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遵守枪支安全操作原则所造成的。

二、现代警用手枪技战特征

枪战是突发性事件,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在大多数案件中,枪战往往只持续2到3秒钟,不可能像在靶场那样从容不迫地站稳、推弹上膛、慢慢瞄准目标、击发。因为在靶场训练,不用担心纸靶会还击你,周围环境也不会影响和干扰你,你只要慢慢瞄准就行了,没有什么压力。

而实际上,枪战与平时射击场上慢瞄细打截然不同,因为双方交火大多在极其狭窄昏暗的场地里,在昏暗光线中,不仅要进行射击,还要移动、寻找掩体,因为对方是会还击的运动的“靶子”。从“8·14击毙周克华”案中,可以得知枪战发生在凌晨,那时光线较弱,双方在三米的距离遭遇,并对射交火,在这种状态下遭遇对射是极其危险的,因为稍有迟疑,将危及生命安全,后果不堪设想。但这情景却反映了现代枪战的特征,即与以往靶场训练的“三不动”(即人不动、靶不动、距离不动)是完全不同的。该案中,两名涉案民警能在距歹徒三米左右的近距离将其击毙,并做到零伤亡,得益于两名警察的高度戒备、防范得当以及战术的合理应用。在追踪案犯时,两位民警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性,所以,其中一名民警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掏枪动作,在向同事发出危险信号的同时,就地寻找掩体,借助电线杆掩体进行反击;另一名民警在周围没有掩体的情况下,也能靠着墙壁进行反击,从而减少了被枪击的危险,从而赢得了胜利。[1]

由此可见,现代枪战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危险性大,发生时间短,距离短

枪战发生时间非常短促,往往是在一方或双方没有事先察觉或者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伤亡也就在瞬间产生。枪战过程中,双方使用的均是致命性武器,非伤即死,因此,对双方均有生死威胁,这就要求在枪战中,执法者必须提高出枪速度,因为在与持枪犯罪嫌疑人进行枪战时,快速出枪是克敌制胜的重要手段。在快速判明情况下,实施快速射击,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这就要求我们在技术上做到快速出枪、快速射击、首发命中。

快速出枪,要求执法者抢先占据主动,因为执法者做出的反应一般在暴力犯罪行为发生后,所以要求执法者最快的速度持枪在手,并做好射击准备。快速射击,要求在最短的时间里,完成概略瞄准的基础上快速射击。首发命中,要求执法者开枪即命中目标,以减弱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

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资料显示:警察与犯罪嫌疑人枪战距离有95%发生在10米以内;其中85%警察伤亡发生在5米左右;在时间上有88%枪战是在3秒内完成的,而且75%枪战在夜间或光线较暗处。所以我们在进行快速出枪射击训练时,可以设计类似的内容进行针对性训练,以提高警察在枪战中快速反应能力。

(二)临场时民警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大

枪战生死攸关,其危险性、瞬间性、环境的复杂以及自身技能水平等各种因素,无论对于警察还是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初次参与人员还是经验丰富者,其心理上所产生的压力都是非常大的,并因此影响到技能的正常发挥。

该系统通过了稳定性测试验证,实现了在CFBR-II堆上的中子注量率效应试验考核,获得了器件的辐射损伤数据。结果表明,研制的直流增益在线测量系统可满足不同中子注量率范围的测量要求,具有较高的测量精度和可靠性,为晶体管器件的中子注量率增强效应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测试手段。

(三)执法时受到法律法规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执法者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约束,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武器。而枪战发生的现场环境往往是复杂多变的,警察在使用武器时经常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犯罪嫌疑人或嫌疑人却无所顾忌,这在无形中加大了民警使用武器的难度。因此,高度的戒备、合理的站位距离、对形势的准确评估、快速利用掩体进行快速射击是现代枪战中决定胜负的关键。历来警务实践也证明,现代枪战往往是在敌暗我明、敌跑我追或突然近距离遭遇、相互对峙下进行的。如何在短时间、近距离内,对各种突发事件能作出快速反应,利用周围环境保全好自己,有力打击犯罪,是现代警用手枪技战训练的重点。

三、警用手枪训练模式的设置要求

(一)定位准,目的明确

任何训练模式的设置都要考虑训练对象的职业特征。警察的职业特征决定了所有的训练都要服务于警务实战,即实战中缺什么,培训中就补什么。加强警用枪支使用训练的目的是提高民警安全规范使用枪支,有效提高惩治违法犯罪的能力,任何警用手枪训练模式的设置都必须依照这个主题进行定位,也就是说,所有的训练都要围着这个中心点转,并以此为准绳来设置训练内容。

目前,国内大部分警察院校和警察培训机构在警用手枪训练模式设置上定位不准,训练内容没有充分考虑警用手枪技战特征,没有从警务实战要求出发,训练目的不明确。大部分训练模式不是沿袭军用射击,就是搬用体育竞技射击,训练内容设置不合理。警用手枪技战不同于部队射击训练,也不同于竞技射击。军用射击训练是以训练大规模杀伤敌人为目的的军事训练,所处的环境不同,职能定位不同,所采取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同样,警用手枪训练也不同于以打环数高低为目的的竞技射击训练,就其职业特点而言,在使用方法、目的、作用效果上与竞技体育射击项目是截然不同。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射击项目,否则,忽视了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将导致训练内容不能适应新时期警用手枪技战发展的要求,造成训练内容的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流于形式。[2]

(二)培养学员依法使用警用枪支的意识

枪支作为警察用来制止暴力犯罪,保护自身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常规装备,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如果在使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很容易出现走火伤人甚至致命的事故,从而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一些警察不愿意使用武器的原因。笔者通过分析大量案例得知,民警用枪恰恰是在日常的管理及训练中出问题,比如操作不规范伤人、非法滥用枪支以及训练中的枪支走火等。例如,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在该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与店主发生争执,开枪将女店主吴某及其丈夫打伤,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外,违规携带枪支进入娱乐场所造成枪支走火事件的报道也屡见报端。如2014年2月19日晚,湖南张家界市 慈利县公安局民警陈某某与朋友到一KTV娱乐。当晚11点左右,陈某某疑被六四式手枪子弹击中,受重伤昏迷。以上事件的发生都反映了当前的警用手枪训练仅注重射击技术训练,忽视对武器警械要依法规范使用教育的缺陷。

从警察职业特征出发,警察不仅要掌握基本射击技能,还要明确使用武器警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执法者,必须熟知相关法律依据,熟记相关法律条文及含义,避免盲目使用武器而造成违法行为的产生。遗憾的是,很少有培训机构重视这一点。培训机构大部分仅进行射击技能训练,而对民警必须熟知的武器使用法律法规不作介绍。这样一来,民警的手枪技能是上去了,但由于对有关武器警械使用法律法规不熟,导致其在执法实践中,该使用武器的时候却不敢使用,贻误战机,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和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不该使用武器的时候却盲目使用,导致违规操作枪支误伤事故的发生。例如,2014年4月22日,江西鄱阳警方突击查处一起地下赌场,一名赌徒在逃跑时被警察携带的枪支击中身亡。 每一个警察都应该认识到,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必须依法使用;使用武器会造成被击中者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无论对与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我们要求每一位培训学员在学习使用武器前必须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就不能进行到下一科目的训练。犹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从一开始就将有关法律法规融入到技能训练当中去,以此培养学员依法使用武器的法律意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到交通规则一样。只有将技能与法规结合起来,才能够使学员们在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比较迅速地作出正确的反应。也就是说,只有将法律法规与技能结合起来进行强化训练,才能达到依法规范使用枪支的目的。

在训练技能过程中,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种案例来设置各种不同场景,要求学员在使用武器警械时,根据情景快速作出判断,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警械,针对错误动作,及时分析讨论,加深学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理解和熟知,提高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意识。经过这样反复的训练,才能够让学员们均能够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正确反应,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培养学员安全规范操作枪支的习惯

枪支事故调查表明,99.5%以上的枪支走火伤人(或致命)事故都是由于违反了枪支操作规范,或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遵守枪支安全操作原则所造成的。例如发生于2002年北京丰台分局的“3·17”流弹致民警死亡案,原因是民警李某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持枪时没有将食指放在扳机护圈外,从楼上跳下,因剧烈震动导致枪支走火,流弹击中参与抓捕的战友王某的头部,造成了悲剧的发生。同时,2014年5月29日的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海文实验幼儿园内发生一警察枪支意外“走火”事件,其原因是该民警没有按照安全规范操作,导致子弹打在地上,溅起的碎片致4名大人和1名儿童受伤;同年8月23日,四川省广元市的一起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枪支走火致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案例反映出当前民警对枪支的规范操作训练不够。而相反,发生在2006年3月17日的香港尖沙咀枪击案,案件中殉职警员曾某某虽头部中一枪受伤坐在地上,但仍拔出佩枪还击,向对方连反击五枪,打中警魔徐某某的胸口。曾某某虽头部中枪,在负伤的同事冼某某用手铐将徐某某锁上后,经形势评估,习惯性将枪入套,并以对讲机通知上级,其在丧命前,从容完成一系列规范操作,让人肃然起敬。如果所有人都养成安全规范操作枪的习惯,那么99.5%以上的责任事故完全可以避免的。[3]

(四)训练设置要以实战为依据

“面向实战、讲求实用、追求实效”,“把课堂搬到执法现场,把实战搬进课堂”。任何训练都是围绕着实战展开的,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如果脱离实战谈训练,任何训练都是无效的。

警用手枪射击训练模式的设置应该围绕警务实战特征来开展,参照社会对其角色的需求来设置,“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在训练中突出警用手枪射击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只有明确了这个理念,才能确保警用手枪射击训练课程符合新时期下警用手枪射击要求,从而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下警用手枪技战特征。

一是加强精度射击训练。精度射击是手枪射击训练科目中的基础,精度射击训练可以有效培养学员掌握正确的据枪、瞄准、击发等基本功,是进行下一步射击训练的必经之路。如果这个基础没有打好,下一步的应用射击就难以提高。但目前很多人对精度射击训练不是很重视,认为现代警用手枪射击训练都是朝着“快”、“近”、“变”的目标发展,即快速拔枪、快速锁定目标、快速连续击发,不强调中远距离的精度射击,对精度射击训练重视不够。在学员还没掌握射击基本要领时,就过早向应用射击过渡。其实警用手枪射击技能的掌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没有扎实的基本功很难练就过硬的快速射击的本领,练习射击技术首先要从学习掌握精度射击技术开始,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过渡到其他射击技术的学习,只有这样射击技能才能稳步提高。

二是熟悉武器,学会排除故障。当前,大多数警察院校和警察培训机构只关注射击成绩的考核,培训学员只要拿着枪,上好膛,对着靶射击就行了,至于学员对各种枪支的性能特点以及装子弹、上膛、换弹、保险、退弹、验枪、故障排除、保养等用枪基本环节根本没有训练,一旦遭遇枪战,手中的武器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就会影响着警察的战斗力,所以我们在平时训练中,要重视学员对武器性能的熟悉,以及对枪械故障的排除和保养。

三是加强快速拔枪连续射击技能训练。传统的射击训练过于强调精度射击,其射击距离从15米到25米不等,主要是对着固定纸靶进行射击训练。学员机械地听从射击教官的口令,按部就班,动作既缓慢,又从容不迫,学员的注意力只是集中在持枪,瞄准,击发,没有紧迫感,更不必要担心身后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如果枪有问题,只要报告教官进行排除就行了。实践证明,现在警察接受的手枪训练与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遭遇战有很大的差距,传统的射击训练模式不适合现在的遭遇战。

一些对枪战的研究还表明,在现在遭遇战中,由于对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对犯罪情况无法预料或难以准确预料,在很多情况下,警察一般都是被动使用武器。如果拔枪、上膛、击发、动作慢或者是首发没有命中,都会使自身处于极度的危险之中,近距离的快速反应、拔枪速射以及在动态中完成射击成为新时期警用手枪技战发展的趋势。所以,拔枪速射是枪战(尤其是突发性枪战)取胜的首要因素。谁拔枪快,谁就能尽早进入战斗状态,从而争取主动权。一般情况下,当你用枪控制对方时,对方如尚未拔出枪,他的武器就失去了效能。

四是模拟各种枪战场景,加强心理抗压训练。在枪战中,危险、紧张、复杂、恐惧和突发事件对警察的心理会产生强烈的刺激,瞳孔会放大,心跳加快,呼吸急促,分辨能力下降等等。我们在施压训练中发现,有些学员在受到了一定的压力情况,对枪支的控制力往往会下降,比如,出现子弹卡壳、走火、不会验枪、无法瞄准、击发、甚至枪口对向不安全位置的现象等等,说明了我们学员在实战环境心理适应心理训练方面不够,如果我们能创造近似枪战场景,营造出危险紧张的气氛来对学员进行心理抗压训练,训练学员的心理素质,这样可以增强学员的心理稳定性,在面临危险时,才能临危不惧。

要想学员在处置突发情况面前能保持冷静、稳定。仅靠对固定靶进行训练,难以模拟出实战中千变万化的情况,尤其是对那些不动的纸靶进行站位射击,是难以训练出较高的临战心理素质。这需要我们不断根据典型枪战案例,设置出近似枪战场景,来对学员进行加压训练。比如利用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制造相类似的现场景象,让学员形成较完整的感知和现场表象,提高临战心理适应性,也可以设置逼真的、近似实战的背景进行对抗训练演习,将技能、战术、体能、智能、生存训练于一体对学员进行抗压训练,让学员在训练中动起来,强化其对各种不同情况的处置,而不是站在靶位上对着纸靶细瞄慢打。通过真实有效的抗压射击训练方式,提高实战中的现场判断能力、随机应变能力,以及快速寻找掩体,快速出枪射击的意识和准确射击技能,直至成为很自然的、下意识的本能反应动作,为日后依靠手中的武器自卫、制服犯罪以及抓捕罪犯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结语

随着各类暴力犯罪,尤其是涉枪暴力案件的发案率持续增加,今后警察利用手枪制止犯罪,遭遇突发性枪战的机遇也日趋增多,在此背景下,研究新时期,新形势下警用手枪技战特征以及训练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警用手枪训练模式,切实加强警用枪支使用训练体系的构建,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培训课程设置上,训练模式应贴近警务实战,在训练中,应突出对学员警用手枪射击能力的培养,只有明确这个理念,才能确保警用手枪射击训练符合实战要求。

[1]黄晓华,余志健.由“8·14击毙周克华”案探析现代警用枪技战特征及训练的发展趋势[J].公安教育,2012,(11)

[2]黄晓华,余志健.能力本位视域下《防卫与控制》课程的设置[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4).

[3]吴志宏.警察武器使用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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