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虚拟仿真技术特性对侦查学课程教学案例设计的影响
——兼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补正

2015-04-18 08:05王金成纪佩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仿真技术要素

赵 峰 王金成 纪佩宇

3D虚拟仿真技术特性对侦查学课程教学案例设计的影响
——兼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补正

赵 峰 王金成 纪佩宇

3D虚拟仿真技术对侦查学课程教学的案例设计或有启示。可利用3D虚拟仿真技术特性对侦查学课程教学案例设计中的犯罪现场构成要素进行解构,从心理因素之重新估量、行为要素的内化、客观物质要素之补强等三个方面进行补正。

3D虚拟仿真技术 侦查学课程教学 案例设计

一、3D虚拟仿真技术特性对侦查学课程教学设计之启示

(一)3D虚拟仿真技术的一般特性

1.该技术是一种感知模拟系统。3D虚拟仿真技术的使用者可以获得视觉、听觉、触觉、运动感觉等多种感知,极易形成身历其境的感受。在这种近似实践环境的系统中,人体感知的各种反应是比较真实的,能够形成与现实世界近乎一致的模拟训练效果,有助于训练记忆直接作用于日后的侦查实践。当然,理想的虚拟仿真系统应该具有能够给人所有感知信息的功能。

2.该技术是一道交互体验程序。3D虚拟仿真技术可以在环境与人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过程,不仅环境能够作用于人,人也可以对环境进行控制。在这一过程中,人是以近乎自然的行为(如自身的语言、肢体的行动等)进行控制的,3D虚拟环境相应地对人的操作予以实时反应。人的反应是依照3D虚拟仿真系统的程序设定来作出的,是近乎真实的反应。通过这种交互式的体验程序,参与人可以逐步培养出程序所设定的目标品质。

3.该技术是一个想象发展空间。3D虚拟仿真技术的系统环境是虚幻的,是由设计人员利用计算机等工具模拟形成的。这种环境既可以模拟客观世界中以前存在过的或是现在真实存在的环境,也可模拟出客观世界中当前并不存在的但将来可能出现的环境,还可模拟客观世界中并不会存在的而仅仅属于人们幻想的环境。正是这种想象的能力,促使设计者和参与者共同开发系统环境的合理发展可能。

4.该技术是一幕逼真环境体验。3D虚拟仿真技术是以其环境的逼真性而著称的。这种逼真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3D虚拟仿真环境给予参与者各种十分近似于客观世界的感觉,就如同在真实世界一般;另一方面,当参与者以自然行为作用于虚拟环境时,环境所表现的反应也符合客观世界的相关规律。这种逼真的环境体验将使得参与者能够不断形成动力定型和思维惯性,有助于培养和发展有关侦查技能。

(二)3D虚拟仿真技术对侦查学课程教学设计之有益启示

1.进一步细化教学案例设计诸要素构成之合理情形,规范教学程序。一方面,要讨论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教学的基本构成要素,尤其是各要素在现实及理想(应为)环境下的实际表现情形;另一方面,要讨论这种要素设置可能回馈的反应表象,合理设计教学流程,通畅师生互动关系。

2.进一步重视教学过程的情感体验,交互式设计可以将师生双方互动提升到新高度。交互式的情景设计,不仅是在技术条件下的必要,更是教学过程的必须。如果说纯粹的客观物质世界的自然规律反映在技术层面是能够通过该技术来展现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行为的复杂性(尤其是心理因素)将考验教学设计的完善程度。

3.进一步丰富教学设计的学科内涵,将尽可能合理的虚幻呈现为现实。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对侦查学课程教学设计的合理性予以提升,特别是那些现实未必已经出现,但在人类想象层面可能出现(并可能变为未来现实)的情形设计出来,以供师生探讨之需要。

4.进一步调动教学资源,以“大数据”思维来建立合理的环境参数。在侦查学教学中,纯粹的自然规律之反应表现已经可以从其他学科借鉴而来,然而基于侦查学之社会经验性质的基本数据却无从广泛真实地获取,这就需要调动足够的人、才、物等资源为建立基础模型提供帮助。这既是技术实现合理性的基础,也是教学团队建设的需要。套用现下“大数据”的概念和思路,这种整合性质的平台搭建将需要整体性资源投入,来进行模型分析。3D虚拟仿真技术恰恰可以在多重感官层面上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并利用这种分析结论为教学训练提供直接指导。

(三)3D虚拟仿真技术于侦查学课程教学设计中之不可为(不能为)

1.无法穷尽现实多维度感官体验实践,可能仍然需要语言作为场景设置和行为反应的必要补充。该技术目前还无法充分实现多重感官的体验,而从实践操作的经济理性角度考虑,侦查学教学过程也没有必要进行太过逼真的环境模拟和感知反馈,故而这种缺憾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容忍的。同时,作为维持正常教学之必要,传统的侦查学教学手段仍然需要加以运用,以作为此方法之必要补充。传统教学中的语言表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教师在其中扮演的诸多角色主要是通过语言表达来实现的。这种必要的语言表达在3D虚拟仿真技术应用于侦查学课程教学中恰可以弥补场景设计和行为反应的不足。

2.难以充分实现模拟客观世界中并不会存在的而仅仅属于人们幻想的环境,可能无法以该技术来实现对未出现类型犯罪的预测性处置。在技术上的讨论中,虚拟技术可以给侦查学教学提供多样性的场景实现可能,但是,这种理想化的设计思路可能还是不能充分实现对未来犯罪类型的预测,这些类型可能在现实中还未出现,但应当能够在侦查学教学中作为备选项给予合理的模型设计和训练安排。

3.技术设计的层次性无法通过有限的教学课时安排来实现全部的设计预想,而这种不太方便由学员自行练习的系统又无法提供更多的训练机会,自然可能导致再逼真的环境设计也无法获得恰当的(特别是符合侦查员基本的或必备的素质——例如思维素质)反应,这种状况下的训练效果自然也要打折扣了。

二、侦查学课程教学案例设计核心要素之反思

(一)侦查学课程教学中案例设计之基本流程

1.定题——明确教学目的,教学任务分解。

2.破题——明确重点和难点,确定重点方向。

3.寻迹——搜寻可能的资料,在团队中寻求方案设计的思路碰撞和合理路径选择。

4.查验——利用合理的技术手段和思路,多路并进,制作教学课件,寻求备选竞争关系以期后期教学实践检验。

5.解题——形成最终定稿,在不同范围、层面进行教学,检验教学效果。

6.回味——经过两到三轮教学实践,将不同层面的反馈(教师自身、设计者自身、学生、督导等)进行汇集,予以团队合作反省、改进,再投入教学实践进行不断检验。

这是基于侦查学课程教学案例设计的普通思路所做的总结,在这种时序安排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重要意义,即教学案例设计所应遵循的基本设计活动的大致顺序。这种程序既可以帮助设计者进行合理高效的创造活动,也可以给受众带来顺畅的教学体验。

(二)侦查学课程教学案例基本要素探析

1.倾向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真实行为描述。侦查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侦查行为必然以侦查权主体依循“疑似有罪”的方向进行侦查工作的方式展开,这种国家追溯主义的具体表现直接引致侦查学教学案例的编写应当采取符合侦查实践思维方式的真实样态,故而,案例中的案件(事件)相关情况描述应当倾向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这种描述需要注意全面关照有关信息,既可能使得侦查程序顺利进展开去,也可能证明立案阶段之命题是伪命题。除此之外,行为描述应当是真实的,无论是背景、主题,还是情境与细节都应当符合客观实际。当然,这里的“真实”肯定还是信息有限情形下的选取,且必要的详略处理和描述转换是必然存在的。

2.普遍存在的侦查思路类型化与细节化描述。无论是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抑或是对侦查行为的研究,归根结底是欲使学生形成良好的侦查思维体系。侦查思路类型化研究提供了绝佳的样本,有助于人们理解相似事物并形成一定体系,这在侦查学教学中显得尤为普遍。另一需要案例设计者关注的是细节化描述,它不仅是真实的重要体现,更是学生区分彼此的主要依据,也只有在这种普遍存在的细节化描述中才能避免“过度类型化”的不良后果。①马荣春:《警醒刑法学中的过度类型化思维》,《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3.开放多样的环境设计和体系描述。侦查学学科的开放性决定了侦查学课程教学案例设计的开放性,现实世界的犯罪行为和侦查行为正发生着重大变革。侦查学课程案例设计实质上应当对问题的产生、解决的过程等重要环节进行着重考量,其教学环境因素设计和系统结构设计也因应这种开放多样的客观世界变化。且惟有如此,侦查学课程教学案例设计才能愈发科学,也才能担负起培养合格侦查学人才的重任。

4.探寻行为内在动因的心理因素描述。虽说教学案例的设计应当坚持客观情况的如实描述,但是,侦查学课程教学案例的设计则不仅需要精心选取客观行为的事实材料,更应当在因果关系定律指导下确定反映行为人内心变化轨迹的外在表现,以便帮助学生能够形成良好的侦查思维。更加重要的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探寻犯罪嫌疑人心理动因的任务是当然落在侦查权主体身上的,这种法律追诉的任务要求在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出来。因此,侦查学教学案例的设计应当具备探寻行为内在动因的心理因素描述。

(三)基于3D虚拟仿真技术的案例(设计)基本要素变革

在上文所述之基本要素构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融合3D虚拟仿真技术的案例设计应该具备更加合理的构成要素。在社会科学讨论结构要素的过程中,曾经存在这样的几种主流观点,其中一种观点强调基于社会行为发展一般趋向的流程型安排,即阶段性的组成方式,这是时序发展的代表,一般也可称为动态性要素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系统结构的构成应当在融合诸元素的基础上进行功能性分析,即功能模块的组合方式,也可称为静态性要素构成;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诸要素形成的结构很重要,要素组成相同而结构不同的事物是不一致的。基于3D虚拟仿真技术的案例设计过程,笔者发现合格教学案例的设计过程愈发复杂,且能够体验的教学过程更加丰富,有必要对此过程中的案例基本要素进行扩充。主要的修正方向是两个方面:其一是对行为个体内在心理因素的重新考量;其二是具体行为组合方式的反思。前者考验教学案例设计人员对人性的把握,后者考验教学过程参与者对侦查实践方式的熟悉程度。

三、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补正可能

(一)通说中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不足——基于3D虚拟仿真技术的设计思路

在“犯罪现场勘查”领域中,其相对比较成熟的要素构成之说为学术研究和案件分析提供了基本的逻辑起点。从目前通说观点看来,“三大类要素说”(犯罪时空要素、相关行为要素、被侵害物质及环境的变化要素)①陈志军:《犯罪现场勘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已为大多数专家学者及侦查实务人员所接受。同时,基于“与犯罪有关的时、空、人、事、物”方式表述的分类方法也有不少学者赞同。②沙贵君:《浅议犯罪现场构成、犯罪现场勘查和侦查模式的选择》,《云南警学》1997年第3期;王大中:《犯罪现场新概念及再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306页。另外,也有学者认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与刑事案件要素有较大区别,认为犯罪现场的本质是地点、场所,将犯罪动机、时间、行为、过程、内容、手段、目的、结果等均作为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有失牵强,反对将其纳入犯罪现场构成要素范畴,主张犯罪现场的要素仅仅包括核心的构成要素如现场物品、现场信息、痕迹物品的排列组合关系、潜在的现场相关信息、现场相关人员以及背景性构成要素如犯罪空间三维、现场自然状况、现场所在当地风土民情、现场案前功用等。③郝宏奎:《论犯罪现场的构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以上观点在长期的侦查实践和侦查学教学活动中,被反复证明是有效的。然而,近年来,不断有学者指出这种要素构成亟需反思④耿连海:《犯罪现场概念质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裴煜:《犯罪现场概念之反思与重构》,《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章俊国:《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新议》,《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因这种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分类方式已经不符合侦查实践状况,而脱离实践的侦查教学无疑危害甚巨。

在笔者看来,基于3D虚拟仿真技术的设计思路,传统犯罪现场中的构成要素似乎应当有所修正。究其原因,大致有两点:其一,传统的构成要素观点愈发难以满足现代侦查对于犯罪行为人心理因素探问的需求;其二,侦查行为多样化的组合方式和区域化的自发创新实践促使侦查学课程教学案例有所变化。在3D虚拟仿真技术的设计探讨过程中,教学案例设计者应当充分重视行为所折射的内在心理因素,并使得这种心理因素分析成为侦查人员内在的自觉探问,同时注意客观物质世界的最新变化,以规律性的技战法组合方式来引领侦查谋略的研究与运用。

(二)犯罪现场构成要素补正之途径

1.心理因素之重新估量。在现有的犯罪现场构成要素讨论中,心理因素往往被置于“刑案相关行为要素”之中进行讨论,这种类型化研究有助于梳理各种不同现场构成要素。然而,这种看法与现代侦查实践越来越不相符,现代侦查行为越来越借助科技手段进行嫌疑人员的搜寻与抓获,而后续的法律诉讼程序需要明确嫌疑人主观心理状态,这之间的衔接性工作亟需以侦查权主体快速高效的行为人心理动因类型判断来启动嫌疑对象特征归类和不断丰富扫描对象①江涌:《数据库扫描侦查及其制度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的个性化特征来实现。更何况,在3D虚拟仿真技术的教学案例设计过程中,为了训练学生的侦查思维,设计者往往需要在一条联结心理动因和外在行为的对应型表现之路上审慎思考设计目的和设计手段。

2.行为要素的内化。行为要素在传统的犯罪现场构成理论中主要包括犯罪行为要素、被害人行为要素、知情人行为要素。②陈志军:《犯罪现场勘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有学者认为行为要素仅指犯罪人的行为要素。③翁里:《犯罪侦查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郝宏奎教授则指出:依据犯罪现场静态构成要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关系紧密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核心构成要素和背景性构成要素,犯罪现场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犯罪现场现象,主要包括现场物品、现场信息、痕迹物品的排列组合关系、潜在的现场相关信息、现场相关人员等;而犯罪现场的背景性构成要素,是指并非由犯罪行为导致、但与犯罪活动的发生有某种联系的、犯罪现场自身的某些状况和特征,包括犯罪空间三维、现场自然状况、现场所在当地风土民情、现场案前功用等。④郝宏奎:《论犯罪现场的构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他显然将犯罪行为排除在了构成要素讨论范围。笔者认为,郝教授的观点很有启发性,他实质上指明了现场构成要素中可以直接获取的信息范畴,而将犯罪行为表现这种需要推论的信息置于他处。借用这种思路,笔者在探索3D虚拟仿真技术的教学案例设计中发现,虽然设计者始终以犯罪行为和侦查行为作为主线进行思考,但具体落脚点仍然是各种场景表现、环境变量、物质变化等信息,这种内隐于中的方式实在令人无法坚持行为要素作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一部分。故而,笔者认为可以将行为要素转化为由侦查权主体和教学设计者内心掌控的部分,而不必将其作为犯罪现场的一类要素。

3.客观物质要素之补强。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变革早已深刻影响犯罪活动和侦查活动的诸多方面。在犯罪现场的基本构成要素中,客观物质要素的变化自然反映这种环境的变化。客观物质要素之中,笔者建议扩展客观物质的范畴,将电子信息等能量变化也纳入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列。

The Influence of 3-D Virtual Simulation Technology Features on the Case Design of Investigation Science Course Teaching

ZHAO Feng,WANG Jin-cheng,JI Pei-yu

3-D virtual simulation technology might influence,to some extent,the case design of investigation science course teaching,which can deconstruct the crime scene elements of the latter.Efforts can be made in reevaluation of psychological factors,internalization of action factors and reinforcement of the objective material elements to achieve such goal.

3-D virtual simulation technology;investigation science course teaching;case design

D918.2

A

1672-1020(2015)06-0056-05

[责任编辑:金 晞]

江苏省公安厅软科学研究项目“当代中国侦查模式变革与执法模式创新研究——以江苏省刑侦工作“四战”实践为蓝本”,项目编号:201210011;江苏警官学院院级一般项目“江苏省网络犯罪侦查行为风险干预模式研究——以‘信息自决权’为视角”,项目编号:13Q15;江苏警官学院院级教改重点项目“网上作战技战法教学研究”,项目编号:2014A04;江苏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3D虚拟仿真技术在侦查专业课程的应用”,项目编号:2013JSJG149;江苏省优势学科项目、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一期项目侦查学专业资助项目(A类)、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科研创新团队项目资助研究成果。

2015-10-30

赵峰(1980-),男,江苏南京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讲师,主要研究刑事法学、侦查学、网络犯罪;王金成(1966-),男,江苏涟水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侦查学;纪佩宇(1978-),男,江苏海安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系工程师,主要研究网络安全;南京,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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