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基于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2015-04-18 02:49严存生
江汉学术 2015年3期
关键词:执政党党的领导权威

严存生

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基于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严存生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西安710063)

现代民主政治就是政党政治,而政党政治并不意味着必然会选择法治之路。如果要走法治之路,就必须使执政党在执政时,在进行社会治理时,在发挥领导者的作用时,正确地理解“党的领导”的科学涵义——把“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统一起来,融“党的领导”于法律权威之中,而不要使它蜕化为“以党治国”。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时,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实现其社会治理观念和体系的现代化,发挥党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作用,改进党的活动方式,而这其中的关键就是活动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依法执政;法律权威;社会治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谈到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应坚持的原则时,第一个指出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认为这是非常正确的,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这里想从两方面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其一,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其二,要“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

一、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得到证明:

从实践方面看,第一,我国从旧中国变为新中国,从一个软弱的中国变为一个强大的中国,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一个历史事实,也就是说历史证明了这一点;第二,我国当前所确立的“法治中国”的目标以及围绕这一目标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这就是说,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开始改变我国的“人治”体制,使我国走向法治之路,并取得初步的成果。

从理论方面看,有两个已为大家所公认的公理:第一是,现代民主政治就是政党政治。它意味着国家的执政者不再是过去的家族,而只能是由政治精英们组成的政党。这也为我国近百年的历史所证明,即1949年之前是国民党执政,之后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而当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显然是不二的选择;第二是,民主共和政体国家的执政党应依法治国或依法执政。也就是说,政党执政,如果要真正贯彻民主原则,就应把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放在最高的地位。而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取消执政党的领导,恰恰相反,它离不开执政党的领导,甚至正是依赖于执政党的领导来实现的。这是因为,法律权威是一种精神性权威,它在法治社会的至上地位,主要存在于人们的内心里,是一种理想和信仰。法律权威的产生和落实都离不开执政党的领导①,因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而我们知道,政党在民主社会里,正是一种吸收、提炼和表达民意的组织。它是各种政治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作用在于及时、准确地表达民意,把它上升为党的政策,然后通过立法途径变为法律,并积极带头遵守之和监督其被执行。

所以,在法治国家中,确立了法律的至上权威地位之后,不是不要执政党的领导,而是离不开它的领导。

但这里有一个对“党的领导”如何理解的问题。在我国历史上关于政党政治曾长期流行着一种观念,即“以党治国”。它是孙中山治国思想的一部分。孙中山认为当时的中国,人民还处于蒙昧之中,没有民主意识和素质。所以不会制定真正表达民意的宪法,因而不能马上就实现宪政。他认为要实现宪政或法治,必须先行经历“军政”和“训政”两个预备阶段,而在这两个阶段里,要实行的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党治国”。即执政党凌驾于国家之上,包办国家的一切事务,并教育人民树立民主观念、培养民主素质,等到人民的民主素养成熟之后,才通过民主的途径产生宪法,进而实行宪政。我们知道,国民党1949年前在大陆的执政正是按照这一观念进行的。遗憾的是,孙中山这一宪政或法治国家理想并没有变为现实,最后导致的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式的军事独裁统治。这是因为“以党治国”的观念,首先,对党的理解上有问题,它把党理解为由先知先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因而党不是产生于人民群众之中,是人民中一部分民意的代表,而是高居于人民之上的救世主;其次,这一观念是排斥法律的,是与“依法执政”截然不同的观念,它变为现实必然是党以救世主面目出现,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从而产生“党在国上”和“领袖至上”的政治体制。因为在党内领袖人物处于至尊的地位和享有最高的权威,因为政党是以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指示号令一切的,是不会自觉地使用法律和接受法律的约束的。这意味着“以党治国”的观念,对执政党角色的理解是不正确的,不懂得执政党只是国家的“领导者”,这种领导是在法律国家建设中形成的,也只是在这一范围内才是领导,才享有领导的威信和只应做领导的事。

法治国家,执政党作为“领导者”是一种什么角色?十六大报告即明确提出“依法执政”:“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宣传教育,发挥党组织与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认为,在法治国家中执政党的领导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在思想和意识形态方面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在深入了解时代精神和民意的基础上,提出先进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理想来吸引和统一全国人民的认识,确立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念,协调全国人民的认识和行动。其二,在政治方面的领导,主要表现在立法中的领导。即制定党的政策,并通过其在立法机构中的党组,使其变为法律,此称之为政治上的领导。即用该党所信奉的一套社会和政治观念来引领国家的活动,并把它们融会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中。其三,是通过其在国家机构中的党员(领导地位)的活动,此称之为组织上的领导。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依党章、依宪法执政,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和社会治理主体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构成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间,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党通过进入国家机关内部的党员的领导地位和领导国家机关的活动而表现出来。由此看来,在法治国家中“党的领导”必须与法律权威统一起来,融于法律权威之中和服务于法律权威。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治理国家的状况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治理国家的状况,以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政策为标志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当时认识上的片面性,认为执政就是执掌和事无巨细地统管国家、社会的一切;又在实践中由于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意识形态而将其理解为就是对敌专政,就是搞阶级斗争;把民主理解为就是发动群众,搞群众性的政治运动,并名之曰“大民主”。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因而轻视甚至排斥法律,否定其在治国中的作用。这样,造成“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党委和政府等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权限关系混淆、混同,更使得其他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难以发挥多大的作用。政策甚至领导人的指示作为政治动员、社会调控和实施决策的基本工具,政治运动的方式被青睐和推崇,以实现其治理目标,而不是用法律。

第二,“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确立建立法治国家宏伟战略以来,上述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法律方被重视,并且从理论上逐渐上升为最高的政治权威。在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明确地载入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接着“依法治国”被写进1997年9月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决议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在1999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修正时,也把依法治国方略载入宪法。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说明“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中国共产党正式接受。之后把这一思想进一步发展,把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联系起来,指出其关键是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又对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问题。在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确定了“依法执政”的观念,深刻阐述了“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这意味着在我国建立“法治中国”的目标已经确立,并开始实现由“人治”向“法治”体制的转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在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走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重要讲话[1]中,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这进一步揭示了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政治保障;法治,是党的领导的实现途径和实施过程,二者必须统一起来。

但是,这一转变是艰巨的,它不仅是要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而且要改变现有的政治体制,还要从内心改变“以党治国”的观念和思维方式。现实中还存在、残留着一些“人治”的痕迹。比如,法律的权威还未树立起来。在很多人看来,党的政策高于法律。比如,党的领导人,包括地方领导人,都是实际上的一把手或者说缺乏明晰权力边界的中心,掌握有无限的权力(特别是人事、财政等资源要素方面)。而其权力的取得尽管有着一定的民主途径,但是实际上是过于单纯依靠上级任命的成分较大。这使他们行使权力中存在着可以不对法律负责、不对所在地区的民众负责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这是必须弥补的。再比如,“党政不分”,在实际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仍然很大程度上存在,而对党委及其中的负责人的监督制约问责还有待于明确和加强。地方党委的有些活动尚未被纳入法律的轨道,而是遵从行政化的一套办事。显然,这些情况是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所应追求的法律权威不相一致的,因为它不是把党的权威融入法律的权威之中,而是把它们放在法律权威之外、之上的位置,在根本上是不利于党的领导、不利于人民民主、不利于厉行法治的。

三、对改善党的领导的若干建议

鉴于上述以前存在而现在仍有残留的问题②,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改进:

1.必须调整现有的治理体系,改变“以党治国”的体制,纠正在治理中直接插手和包办一切的作法,迅速提升执政党的素质和能力,复归其“执政党”的角色,发挥其政治领导作用。执政党作为一种政党,仍然是一种社会团体,不能与国家机关混为一体,因而它不能直接使用国家权力和具体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只能间接地作为执政党发挥其政治领导作用。否则,就会发生角色错位的问题,就会使执政党难以发挥政治领导的作用,也难以洁身自好,出现腐败问题。所以必须进行体制的某些改革,使党与政分开,使党组织保持其群众性政治社团的身份。这其中的关键是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关系,融合党的领导于法律权威之中。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是可以统一的,因为法律权威是虚的,需要落实,党的领导是一种组织领导,它是落实法律权威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二者在本质上并不矛盾,是可以统一的。办法就是改变党的领导方式,使党的领导围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使党的组织和领袖人物的活动以法的名义和通过法律的程序来领导,而不是以党组织和书记个人的名义来号召人民。这样一来,党组织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党组织和党的领袖人物的权威,才会真正树立起来,才不会与法治国家的观念相对立。总之,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权威与党的领导是可以统一起来的,统一的办法是在维护和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维护党的权威和坚持党的领导,而要达此目的就必须为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使用党的领导,即把党的领导用之于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中,而不是在法律之外另搞一套,另树一个权威。只有如此,才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国家,也才能真正发挥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作用,并从中树立起自己在群众中的威望。这就是说,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党如何领导,它要求党以法的名义和通过法律的程序来领导,党在国内和党在法下,把党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遵照民主法治原则来领导。

不仅如此,要真正发挥执政党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作用,还必须使其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需要,改变自己的活动方式,使之民主化和法治化,成为一个成熟的现代化的执政党。

所谓政党活动的民主化指的是政党能遵循民主精神进行活动,这包括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第一,对外的民主化指的是它能以民主的观念为指导,正确地理解和处理它与人民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这就是说,它应该认识到自己只是人民中一部分人的政治代言人,因而它必须忠实地表达这部分人的政治诉求,而不能以党的领袖人物的个人意志取而代之。先进的政党意味着它具有更大的代表性和所代表的社会势力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的科学文化,即江泽民同志所说的“三个代表”。只有这样的政党才能得到更大多数人民的拥护,从而获得执政权。第二,对内的民主是指遵循民主原则来组建政党和开展党内活动,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遵循民主原则来处理党的领导人和普通党员的关系,要树立一个观念,即他们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因而领导不是自封的,而是由党员民主选举的。这意味着党的领导必须向党员负责,并接受党员的监督;党的权力的掌握者是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而不是领导者个人。党的重大决策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作出,而不是党委会,更不是领导者个人。

所谓政党活动的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党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它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对于一般政党而言,就是要使自己的活动合乎法治的要求,这包括党内的活动和党外与其他政党交往、与私人和私人组织的交往,以及参与国家机关的活动或“参政议政”活动,都必须依法而行,不能做违法乱纪的事。对内活动的法治化要求各政党不仅党内活动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严格地遵守这些规章制度,而且要求这些规章制度不得背离民主国家关于政党活动的法律。也就是说它们在精神上应与国家的法律相一致。其二,对执政党而言,它除了与其他政党一样外,还应注意的就是执政活动的依法问题,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就是“依法执政”的问题。这里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就是执政党地位的取得应通过法律的途径,对我国来说,虽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早为法律所规定,但作为个人的中共党员能否进入国家权力机构却是不确定的,必须通过各地人民的定期选举,否则不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努力改进现有的执政观念和执政方式,学会“依法治国”或“依法执政”。即不直接用党的政策和党的领导人的指示号令人民,而是用法律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和用法律规定的方式统领全国人民的行动。这里最重要的是在立法机关抓紧立法活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首先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就是要使这些已有的法律落实在全国人民的行为中,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党员带头守法,使他们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和带头人。为此,对党员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能以党内的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处分③。

我们认为,只有执政党的活动民主化和法治化之后,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政党,也才有相应的执政能力,包括治理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因为执政党的活动民主化和法治化之后,才能使“党政分开”,使党组织不直接掌握国家权力,从而才能避免“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发生。因此,应该改变现有的治理体系的结构,变单一的治理主体为多元主体,变更执政党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由实际操作者变为出谋划策的领导者。

总之,治国先治执政党,只有执政党角色明确,才能正确地领导全国人民抓好社会治理工作。因为只有执政党真正地树立起民主观念,才能改变执政党在社会治理中的错位和单打一倾向,回归执政党应有的角色和改变“包打天下”的想法,改变“党在国上”和“党政不分”的体制,理顺法律权威和党的领导的关系,融党的领导于法律权威之中[2]。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3]中就旗帜鲜明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这就在本体、本质上指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利益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他还进一步在正反两方面指出对宪法尊严和法律权威的损害,不应仅仅在法治的层面和领域加以看待,而应在三者高度统一的角度深刻认识其严重危害。他指出,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样在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宪法尊严的同时,党才能获得最高的权威,才使其执政具有正当性,也才能真正地发挥其作为执政党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培育和扶持各种社会组织,选择好各种治理手段,使各尽其力,相辅相成,最大效率地治理社会问题。

2.必须用系统论和多元论的观念指导我国的社会治理工作,迅速改变在社会治理中由共产党“包打天下”的状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基层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社会治理领域、层次和所要治理的问题很多,因而其治理绝非任何一种社会组织所能完成的。它需要各种社会组织分工合作,共同来做。国家和执政党在其中所直接抓的只是政治性或全局性的社会问题。至于那些非政治性的社会问题的治理,则根据其性质,由各种社会组织治理。国家和执政党无须治理、也无力治理。因为,社会地域辽阔,人员众多,事项复杂而琐碎,有的技术性很强。国家和执政党不该管,也管不了。而各种社会组织,正是适应不同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们从事相应的社会治理,是适得其所,也会得心应手。国家和执政党就应该放手让它们从事这些方面的治理工作,不要直接干预或取而代之。否则,是站错了地方,是夺人之美,是干自己不该干或力所不及的事。这样只会把社会搞乱,把事情搞砸,对社会治理而言适得其反,就像用大炮打苍蝇一样。社会治理中各种社会组织各有其责,各有其能,应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应本乎自然,让这些非政治性的社会组织成长起来,发挥在社会治理中国家和政党难以发挥的作用。当然,这不是说国家和执政党不应管理非政治性的社会问题的治理,因为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层和最主要的部分,也会转化为政治问题。它们关乎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没有这些秩序,人们的身体和灵魂就难以安定。只有这些领域的问题治理好了,人们才会有一个温馨的家庭,有一个好的单位和工作,有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治安状况,人们心灵上才有一个落脚之处,才会感到踏实。否则,社会就会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什么政治信仰、爱国热情等都成了空话。那么,国家和执政党在非政治性社会问题的治理中担当着什么角色和发挥着什么作用呢?我们认为就是政治上的领导和管理。因为基层的各种社会组织的秩序有价值取向问题,它们相互之间也会发生某种冲突,这就有一个政治定向和协调统一的问题,必须从宏观上给予指导、协调和控制,并对有害的组织,如恐怖组织、走私贩毒集团、宗教邪恶组织、黑社会组织等的活动,加以限制和打击。这样才能统合各种社会治理,抓住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使社会治理形成一个和谐的体系和发挥更大的效应。

3.必须真正地选择和学会“法治”的模式。“法治”是总结几千年来人类社会治理经验基础上摸索出来的一种比较合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它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间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也与人的自由、平等的本性和追求正义的目的是相一致的。真正全面实施法治,必需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宪法尊严,转变和摈弃过去片面依赖“政策”、指示和政治运动的治国模式。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里在“法治思维”之后,第一次增加了“法治方式”。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3]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讲话,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全党领导和治理的全局高度和广阔领域,由主观价值和规范认知以及思想逻辑的层面,到外化在客观行为、方式方法以及实施过程上,强调主客观的一致性和实践法治的彻底性。当然厉行法治,不意味着对法律这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和类型的极端推崇和片面依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数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德治,对“法治”社会尤为重要,因为社会的和谐根本在于道德观念和社会理想的统一,在于广大社会成员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对人生和社会有正确的观念和态度。所以治者在治国中不仅要注意制定一整套法律制度,更要注意摸索和创造该社会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念,还要以之为指导督促社会各部分、各领域、各行业和不同性别、年龄人群创制更为具体的价值观念。如人生观念、家庭观念、性别观念、职业和事业观念、市场观念、政党观念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是良的,并且能得到人们普遍遵守的。否则,如果只是把“法治”建设停留于立法活动,从形式上追求它的合理和完整,那么,这一套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因为,一个只有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是没有生命力的,一个到处是“坏人”的社会,法律是不会有人遵守的,执法者也是不会“依法办事”的。

4.必须以科学的法律观念来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必须抛弃“国家主义”的治理观念,应用全球化的观念思考社会治理问题,要把社会治理与人类的命运结合起来,着眼于人类的长远存在和发展,追求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和谐。它包括国内的和谐,也包括国与国、人类与自然的和谐。这种治理称之为全球治理,而在这种治理中要遵循国际人道主义原则,追求和平与发展,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和学会用法律途径解决国际纠纷。要认识到在进入全球化时代之后,许多社会治理问题都具有全球性,因而解决它们需要通过国际合作的办法。例如我国的许多恐怖组织都有国际背景,要解决反恐问题离不开邻国的合作,要想取得比较好的解决效果,虽然主要在于国内的发展和进步,但也离不开睦邻关系的建立。只有周围的国家都联起手来,共同合作,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我国在社会治理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如反恐,打击走私、贩毒、海盗活动,网络犯罪问题,民族和宗教关系问题等,都有赖于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因此,必须有全球的思维,要借助于各种国外力量服务于国内的社会治理工作。这要求我们眼光放宽一点,不要老瞅着国内,也不能老瞅着国家的政府组织,要积极地参与和利用各种非政府组织,发挥他们在社会治理中政府所不能起的作用。这样才能借别人之力而用之,增强我国的治理能力。

这其中有两点特别需要注意:

其一,是建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视野要放宽一点,不要把法律只是理解为国家制定法,因而把法制建设只是理解为立法建设或构建国家法体系,而应认识到国家制定法之外,还有习惯法、判例法、学理法等,它们在某些方面会更有效力,而且国家制定法是从它们中提炼出来的,所以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并把它们协调起来,构建一个大的、内容更为丰富的多层次的动态法律体系。

其二,在目标确定和道路选择上,不要立足于国外和主要用移植的办法,而应立足于国内,多研究中国的国情,包括传统的法律文化和现在正在发生的新情况(新的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的办法),从中吸收更根本的东西。对西方法律文化的观念和制度,可以借鉴,不应照搬。

总之,现代民主政治是政党政治,而政党政治并不意味着必然会选择法治之路,而要走法治之路,就必须使执政党在执政时,在进行社会治理时,在发挥领导者的作用时,正确地理解“党的领导”的科学涵义,这就是把“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统一起来,融“党的领导”于法律权威之中,而不要使它蜕化为“以党治国”。因此,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同时,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其中关键的关键是其活动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注释:

①关于法律权威的落实离不开政党的观点的阐述,可参见拙文《法律权威与党的领导》,刊载于《新华文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刊”(2014年)。

②这些问题是深层次的观念和体制问题,不是一下子能解决的。

③关于执政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问题,详见拙著:《法治的观念和体制:法治国家与政党政治》最后部分,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03(1).

[2]严存生.融党的领导于法律权威之中[J].环球法律评论,2014(1).

[3]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2-12-04)[2014-01-23].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04/c_113907206.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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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3本刊网址·在线期刊:http://qks.jhun.edu.cn/jhxs

严存生,男,陕西大荔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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