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背后的风险

2015-04-18 01:32:37付天娇
法庭内外 2015年10期
关键词:委托书代理权代理人

文/付天娇

法 律 服 务

警惕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背后的风险

文/付天娇

伴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希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帮自己处理案件相关事宜,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民事诉讼以期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为人们带来更加专业服务的同时,其背后存在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沟通问题、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问题、越权代理以及滥用代理权的风险也逐渐显现。

【案例一】王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居间合同中约定王某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当日支付给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9万余元,并详细规定了违约金。王某经过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未能按约支付服务费,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不久,王某到法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民事调解书是在自己被迫的情况下与房地产经纪公司达成的,违背了自愿原则,要求撤销该调解书。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的过程中发现,原审中调解方案是由王某的代理律师提出,该代理律师的代理权包括代为调解,王某在原审中自始至终未对该调解方案提出异议。

该案件中,王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包括代为调解,依据民事法律中关于代理权的规定,该律师能够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代王某提出调解方案、发表调解意见以及决定是否同意对方的调解方案,其在调解中代王某行使诉讼权利。另外,王某未对其代理律师的调解方案提出异议,基于王某的委托授权,律师在该民事诉讼中代王某作出的行为有效。案件反映出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可能因沟通不足导致案件结果不符合代理人本意。

【案例二】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寄送了多份再审申请书,申请书以被代理人(即张某)的口吻列出了对该案件判决的不满,明确表示不服该判决,请求法院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再审。承办法官在审查中发现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上张某的签名与代理权限一栏中的字体存在较大差异,授权委托书存在较大疑点。经过多方查找,法官与张某取得联系,这才得知张某对原判决没有异议,认为判决中虽未能全部支持其主张,但法官进行了详细的判后答疑,张某表示自己并未再委托他人提出再审申请。据张某回忆,在原案件的审判中,为了让委托代理人方便使用,他在多张备用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处签字。

该案件中,张某的授权委托书明显存在问题,张某只委托代理人处理该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一审程序作出判决生效后,代理权即终止,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以张某名义申请再审的行为属于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基于该无权代理进行的民事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发生申请再审的效力。

除以上案件反映出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沟通问题、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问题,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中还存在越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等风险,公民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时需加以防范。

如何准确理解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就是代理权行使的范围,是指代理人在多大范围内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就是代理人能为被代理人行使多少诉讼权利,是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载清楚的。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应诉、开庭、代为陈述、参加调解等,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特别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代理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能取得该项权利。案例一中,因调解过程可能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故属于特别代理。当事人王某的律师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注明有代为调解的权利,代理权没有瑕疵,王某对代理律师的调解方案也未做出相反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就视为王某自愿同意调解,因此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实践中常有授权委托书上写着“全权代理”的字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此,全权代理不是字面意义上的能代理所有事项,若只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只具有一般代理的权限范围。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代理人应符合法律规定,防范因选择代理人不当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如果与案件无关的公民需提供证据证明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才能够代为从事诉讼活动。

第二,明确代理权限,防范因代理权限不明造成的风险。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需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来判断代理人的观点能否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观点。公民在委托代理人时不要在空白授权委托书上签名,不然很可能出现越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现象,为自己诉讼权利的实现埋下隐患;如果委托多人代理同一民事诉讼,更应分别写明不同诉讼代理人所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并分清主次。

第三,与代理人不同意见及时在诉讼中提出,防范因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沟通不畅造成的风险。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应及时与代理人沟通表明其观点以便当事人把握案件方向。当事人与代理人的不同意见需及时在诉讼中提出,此时按照法律规定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防止出现案例一中当事人认为调解非自愿问题的出现。

因此,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其处理民事案件时需慎重,警惕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免损害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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