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璨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论附条件不起诉之监督机制
——以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视角
吴璨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刑事诉讼法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度中,互相制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等基本原则都所有体现。但因现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度存在不足,导致了部分刑事诉讼法原则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度适用还存在很大的空间。诸如,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完善互相制约原则的适用,构建法院司法审查权提前介入制度;完善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确立程序违法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撤销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救济程序中,完善检察权专属于检察机关行使原则,赋予检察机关对不法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权。此外,严格的惩戒制度也是遏制不起诉裁量权滥用的重要力量。
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监督
附条件不起诉起源于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其价值目的主要是追求诉讼经济和平衡公共利益。随着我国法院的诉讼负荷的加大,附条件不起诉逐渐被借鉴到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一定的裁量权,以期实现附条件不起诉本身所具有的司法价值目标。然而,在检察院拥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权后,人们开始担心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权的实际行使可能存在不正当性。[1]因而,针对检察院可能存在潜在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而设计的各项监督和制约制度被建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约监督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二是,对检查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后的监督,这种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成三类: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被害人对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前两种是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不起诉裁量制约性规定,其适用具有普遍性,并不专属于附条件不起诉,而后一种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享有异议权。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指导思想,其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当然也包括附条件不起诉监督程序。以下便是与附条件不起诉监督程序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程序的适用。
(一)互相制约原则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极管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应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法活动或措施,由其他机关把关,已达到相互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2]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监督方面,互相制约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对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权和法院对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审查权。法院对被诉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权作出司法审查。可以说,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程序很好地运用了互相制约的原则,构建起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但是,在仔细分析之下,我们会发现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其仅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的事后监督,而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形成程序没有任何制约力。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事前预防性监督比事后补救性监督在诉讼效率上更具优势。因此,应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中引入互相制约原则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合法和正当。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方面主要表现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程序性监督。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的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中,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若检察院在上述程序中存在失范行为,那么其所作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就值得怀疑,甚至是被推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还体现在,监督主体应当严格遵循既定的法律监督程序,禁止监督主体不正当行使监督权致使刑事诉讼活动的混乱。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条件和程序,但是并未规定检察院违反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的后果,该后果包括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效力认定。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违法情形下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效力认定是未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度的发展目标。
(三)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虽然我国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针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但从检察机关的上下一体的领导关系来看,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还表现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同一级检察院内部监督和上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的控诉活动进行监督。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方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则应当同样表现为同一级检察院内部监督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对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只包括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的监督,而没有规定同一级检察院的内部监督。同一级检察院的内部监督相比较于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的监督具有很大优势,同一级检察院的内部内部监督往往具有主动性,而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的监督带有被动性。主动监督较被动监督而言,更为直接,能够及早地发现错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维护刑事诉讼正义。因而,可以考虑引入检察院的内部监督机制,以实现对检察院裁量权的多维度的管控。
(四)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很广,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对各类诉讼参加人都赋予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中,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异议权,以及被害人提出意见的权利,这些权利都对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构成了制约。[3]因而,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有利于加强对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我们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保护还存在一些漏洞。第一,作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监督主体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狭小,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的制约监督权,而未规定辩护人的异议权。辩护人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上所具有的优势有利于其对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精准的评价,可以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是否需要针对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法律建议,这也能够更好达到监督的目的;第二,缺乏诉讼参与人权利救济途径。如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的时候,剥夺或变相剥夺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异议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就削弱了诉讼参与人对其裁量权的监督,如何保障诉讼参与人具有监督功能的诉讼权利成为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度的内容之一。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度重构就是以部分刑事诉讼法原则为思路,以现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度为基础,通过完善各项刑事诉讼法原则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体系中运用,以期实现构建更加健全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度。
(一)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形成过程,也是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的过程。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度核心就是监督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就是规范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度。
首先,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中,应当设置必要的制约监督机制,以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对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引入法院提前介入制度,以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来规范检察院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如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未听取被害人的意见,那么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检察院保障其权利的正当行使。法院的提前介入,不仅完善制约监督机制,体现“互相制约”原则,还为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预防性的救济途径。[4]
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角度来看,虽然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机制已伴随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程序设计而被构建,但在保障程序严格遵守上缺乏法律规制。因此,为了保障检察院裁量权行使严格遵循程序性规定,应当建立起一套程序违法责任制度。关于程序违法责任制度的建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应当排除适用非法取得的证据。那么,检察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应当被认定为不成立。此外,法院的提前介入是评价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程序是否违法的客观现实要求,那么法院认定某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存在程序违法的,应当追究当初作出该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人员相关责任,以此来督促检察院正确行使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权。检察院在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度中的完善也具有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功能。
从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的运用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正如上文提到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只体现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监督,但对检察院的内部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院内部监督制度是全面落实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的重要步骤,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主办检察官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才能生效执行,若检察长担任案件的主办检察官,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应当经过检察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执行。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
从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只能由检察院行使。因此在设计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监督制度时,应当注意避免监督制度对检察权专属于检察机关原则的影响。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中,尤其是法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的时候,应当要注意自身的司法审查权的界限,避免司法审查权与检察起诉权之间的冲突。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司法审查只能停留在正当性评价之上,对违法程序或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能做否定性的评价,法院不能对此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进行撤销,或者宣布其无效,避免司法审查权对检察专属权的干预。
(三)建立严格的惩戒制度
一个健全的监督体系,除了要有完善的制度设计规范权力行使之外,还需要必要的惩戒制度,增加权力者权力滥用的成本,倒逼权力者遵守已制定的制约监督机制,一定程度上阻却权力滥用的主观意动。[5]
无论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还是附条件不起诉救济程序,无论是检察院的内部监督,还是法院的司法审查监督,凡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撤销,或法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或决定作了否定性评价(认为不正当),就应当追究主办案件检察官责任。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度存在内部监督,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对附条件不起诉具有批准决定权,因此在惩戒制度的适用上应当区分情况,不能只是针对主办案件的检察官。
[1]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J].人民检察,2006(4):5-6.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第5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97-98.
[3]卞建林.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J].法学杂志,2012(5):2.
[4]郭菁.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134.
[5]陈艳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J]学术界,2008(6): 183.
(责任编辑:张惠fszhang99@163.com)
On theSupervision Mechanism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FromthePerspectiveof theBasic Principlesof theCriminal ProcedureLaw
WU Can
(LawSchool,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601,China)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the guiding ideology,which exists throughout all criminal proceedings.In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upervision system,the principles of the mutual restriction and observing the statutory procedures are all strictly reflected.However,current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upervision system exist deficiency,which creates that the appliance of some principles has adequate space in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upervision system.Such as in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decision procedure,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judicial review power of early intervention,to improve the appliance of the mutual restriction principle;establishing withdraw system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decision and to improve the appliance of observing the statutory procedures principle if procedures illegal,while in the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relief program,to improve the appliance of principle of prosecutorial power belonging to exclusively prosecution and giving prosecutors the revocation right of illegal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decision. Moreover,strict disciplinary system is a major force to curb the abuse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discretion.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the basic principle;supervise
D925.2
A
1008-018X(2015)03-0039-04
2015-03-28
安徽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AHSKY2014D03)
吴璨(1990-),男,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2013级诉讼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