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旻果,方秋明
(湘潭大学哲学系,湖南湘潭411105)
企业环境责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及伦理依据
郭旻果,方秋明
(湘潭大学哲学系,湖南湘潭411105)
企业环境责任概念与实施的时代背景和发展脉络,最初起源于企业社会责任(CSR)概念的发展,在西方得到制度化的实践。环境协同论、环境正义论与责任伦理学可以为企业环境责任寻求理论基础,它们令人信服地论证了为什么要对大自然和人类自身及其遥远的后代负责这个问题,从而使企业环境责任有了深厚坚实的伦理学基础,同时西方环境责任的实践也推动着环境伦理向纵深和广阔的维度发展。
企业环境责任;CSR;环境协同论;环境正义论;责任伦理学
自上世纪以来,不断发生的环境问题让人类越来越多地遭受来自大自然的反击,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有比利时1930年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1948年的多诺拉烟雾事件、日本1956年的水俣病事件、乌克兰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2008年,中国南方的雪灾让我们亲身体验了异常气候带来的瘫痪生活;家喻户晓的汶川大地震让我们亲眼目睹了一场突如其来的天崩地裂……这一切触目惊心的景象看似只是毫无征兆的天灾,但究其本质却是人类不顾后果的经济行为造成的大自然报复。这一系列大自然的反击把经济发展与环境灾难的关系推到了反思者的面前,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大时代问题。
企业环境责任应运而生。根据皮欧特·马祖尔凯维奇(Piotr Mazurkiewicz)的介绍,它一般是指关涉企业运作、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的责任:减少浪费和废物排放,最大化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率,尽可能减少这样的活动——它们对未来后代享用国家资源产生负面影响。他指出,在网络、媒介和信息革命对企业活动的关注之下的全球经济中,人们正日益频繁地根据公司的环保职责来评判它们的质量。这意味着对大多数公司来说,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不再是奢想,而是要求。[1]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Georges Enderle)也认为,企业环境责任主要是指“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2]40
我们认为,企业环境责任试图调和生态危机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既在CSR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它本身的发展逻辑,但也有环境伦理的理论推动和支撑,本文试图揭示这两点。
CSR在现实意义中一般被解释为企业在其商业运作里对其利益相关人应负的责任,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起对包括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在内的责任,有义务使其商业运作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CSR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思想起点可以追溯至亚当·斯密于19世纪中叶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到了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逐步兴起了CSR运动,提倡者大力支持这一概念的兴起,并致力于将其贯彻执行,而同时也有利益相关者对此持反对意见。经历了30多年的理论争辩以及企业抵制与利益相关者反抵制的博弈,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这一概念最终走上了制度化的发展轨道。在全球信息及资源共享、一体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CSR运动迅速席卷全球。然而,在它的发展道路上,随着社会经济及关系的不断变化,学术界及公民们对CSR这一概念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着。
CSR运动在发展初期的目的是相对简单的,主要是维护劳工利益,意图引导企业在发展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为社会尽到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其后随着各类组织的介入,由于各组织都有着不同的宗旨和目标,CSR在社会公民及各学者的眼里也开始有了不同的定义。
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JohnElkington)首次提出了“三重底线”(triplebottomline)的概念,他认为企业一方面要追求自身发展,另一方面还需要兼顾经济繁荣、社会福祉和环境保护三方面维度的平衡发展,为社会创造持续发展的价值。[3]60上世纪70年代末,OECD成员国在“关于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宣言”的指导下,制订了“跨国公司指南”,其内容覆盖了总政策、信息披露、科学技术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并明确表示适当的环境管理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是一种商业机会,另一方面更是一种企业责任,并建议企业管理层对其企业运营范畴内的环保事宜给予一定的关注。[4]481995年,在欧洲、美国、日本的著名企业家人士开展的圆桌会议上,提出了一套新的商业准则,要求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充分考虑消费者、雇员,包括社会环境等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推进CSR运动的可持续发展。[4]49
尽管不同组织的准则或指标体系有所差异,但是,体现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主要期望和社会总体的主流价值取向是各种准则或指标体系的共同点,其中环境责任成为CSR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
随着近年来可持续发展的号召,将企业环境责任纳入CSR领域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共识。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Kofi AttaAnnan)在1999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了“全球协议”,其中要求企业针对环境责任与挑战应未雨绸缪,主动承担起更多的环保责任。[2]40
在企业环境责任的实践层面上,欧盟走在世界的前列。一些重要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应运而生,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及清洁生产制度等,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及带来的巨大损失,要求企业逐步重视环境风险管理与控制,并希望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产生的对环境不利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调整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使社会各成员都义不容辞地各自主动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相应责任。
在德国,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普遍认知及其严格的监管制度广为流传,其环境管理体系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实行的环境法在国际上也因为标准十分严格而被称为“最绿的环境法”,较为重要的体现在《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5]113
瑞典也是在环保方面取得瞩目成绩的国家之一,其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在《环境保护法》第十章中对环境损害保险做了专门规定,要求有需求的责任方依法向政府缴纳相应保险金。瑞典是一个环境法制化进程较早的国家,在1999年就正式出台了综合性的《国家环境保护法典》,明确规定了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环保责任和义务,且旨在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企业的经济成本,也就是说,企业是环保运动的主要主体。[5]114瑞典环境责任运动的兴盛与其学者的推动有密切关系,早在1988年,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的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Lindhqvist)在提交给瑞典环境部的报告中就提出了“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tResponsibility,EPR),即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应该延伸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产品使用前的生产,使用过程中,以及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5]113
荷兰的环境立法体系也是较为完整的,其在1995年制定的《环境管理法》中对各项法律制度在基本法的层次上进行了协调统一。同时荷兰实行“污染防治项目”,作为清洁生产促进项目,通过相关行业协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已经被推广至荷兰许多行业和企业之中。[5]114
欧盟各国的环境责任运动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德国作为欧洲经济最发达国家之一,将高度发达的制造业作为支柱产业,曾经产生严重的污染,但如今已成为世界上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空气洁净,河水清澈,仅就举世瞩目的二氧化碳减排来看,它在1990与1994年间的排放量就减少了9.5%,这在整个欧洲是最佳的成效。[6]瑞典的重工业颇为突出,即便这样,在其严格的环境政策管理下,从1990至2006年,瑞典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9%左右,而经济则增长了44%。[7]拥有“欧洲花园”美誉的荷兰大部分时间段相当于中国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水平,到处是整块绿地,全国建设有13个森林公园和数不清的社区公园,绿地面积达到国土面积的19%,人均绿化面积超过了100平方米。[8]
根据PiotrMazurkiewicz和恩德勒的说法,企业环境责任意味着既要对其同时代人拥有良好环境负责,也要对人类的子孙后代负责,确保他们也拥有一个适合生存的环境,另外,还要对大自然本身的生态负责。企业的这种环境责任,不仅有现实的驱动,同时还有理论上的推动作用。短短几十年,西方学者创立了丰富多彩的环境伦理理论,它们基本上分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类,前者以迪特尔·比恩巴赫尔(DieterBirnbacher)、彼得·温茨(PeterS.Wenz)等人为突出代表,后者有保罗·泰勒(Paul Taylor)的生物中心论、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Ⅲ)的生态中心论等等,在此笔者选取彼得·温茨的环境协同论与环境正义论、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的责任伦理学,探索它们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意义。
(一)环境协同论
美国学者彼得·温茨为提出了环境协同论与环境正义论,分别探讨为什么要保护环境以及环境保护的原则,这些思想的深刻有力,使之对企业环境责任具有指导作用。
温茨提出,如果我们怀有对自然最大限度地获取的欲望,我们就会使自然服从于人类的意图,仅将自然作为实现人类目的的手段,而不会关注生态系统与动物个体自身,因为此类的关心妨碍了增进人类福利的行动。在协同者看来,对自然施加的无限制权力往往如同无限制的政治权力一样,对人们来说是危险的。[9]264就像开篇提到的目前我们所遭受的各种大自然报复就是最好的案例,当我们朝着那些经济目标不停奋斗,对大自然倾尽我们所能行使的一切权力,不知不觉中已将对环境的伤害置于不管不顾的田地时,虽然我们享受着欣欣向荣的经济发展,其实我们已经生活在危险的边缘,因为我们早晚会因生态破坏而受到伤害。
尽管温茨的环境协同论具有折中主义的特征,但从其最终落脚点看,他依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也就是说,他提倡尊重并保护自然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人类受益。根据前述介绍,既然尊重自然从而保护环境对人类有利,反之则有害,那么人类当然有必要形成相应的措施来协同人与自然环境,企业由于对环境的影响首当其冲,理应在协调人与自然方面负起应有的责任。
我们还可以看到,环境协同论与可持续发展观是相辅相成的,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起相应的甚至相对普通社会公民来说更大的环境责任,不仅是环境协同论的要求,而且有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正义论
如果说环境协同论强调了人与自然良好关系的重要性,那么环境正义论就更加实际地强调了人与人之间在面临环境问题时合理的态度和做法。
彼得·温茨在《环境正义论》中提出:“环境领域是需要正义支持的,需要对进行某种活动和生产某种商品的权利进行分配,从而确保人们在环境资源的诸多利用间保持协调一致,并与环境的可持久居住性和睦共存。”[9]24在保持正义的条件下,使社会公民能够公平地享受并承担来自环境的福利或是负担,才能有利于公民间、公民及自然间的长期共存。又因为社会公民每个人都会想得到公正的份额,于是也就要求有公共政策的判定来维持正义,如果政策不具有明显可辩护性,那么公众会认为政府是不称职的,至少在维护环境正义上不称职。公众会要求政府公布要求他们做出牺牲的理由,他们做出的牺牲与他人的相比差异如何,如果要让那些受政策影响的人们相信那些要求他们作出的牺牲是值得的,政府将不得不采用正当合理的正义原理以设计其环境政策。温茨同时提出:“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社会中,由于社会团结和秩序的维持要求人们认识到,与他人作出的牺牲相比较,他们所作出的牺牲是正当合理的,因此,环境公共政策将不得不蕴含绝大多数人认为是合情合理的环境正义原理”。[10]24由此可见,在公民看来,同大多数人一样,享受了社会福利的企业需要与所有人一样来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
从企业环境责任的角度来看,由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要点。首先,环境问题人人有责,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能参与了对环境的破坏,但是责任的大小千差万别,客观地说,企业界对环境的破坏是最严重的,因而责任最为重大。其次,企业为了经济发展,不可避免要对环境产生伤害,而根据环境正义原则,企业要对这种破坏做出合理化的论证,让同命运人接受被伤害的理由,这种接受方式中,可以是给予相应的赔偿,也可以是让他们最终获得大于伤害的回报。最后,这个观点最有力的一点是告诉人们,除非万不得已,任何组织包括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无故破坏当地环境从而伤害其同命运人的利益,这就向任何一家企业提出了环境责任的必要性。
(三)责任伦理学
企业对同时代人的环境负责,我们可以在温茨那里找到根据,而它为什么还要对大自然本身和人类的子孙后代负责,除了可持续发展的依据之外,我们也可以诉诸德裔美籍哲学家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
约纳斯针对现代技术文明对未来后代和大自然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深刻论证了为什么要对大自然和未来人类负责。“首先人类和自然的未来必然受人类行为的影响,今天我们的科学技术已经过度发展以至于威胁未来的存在,这个责任在于我们自身;其次,约纳斯通过目的论与价值论的论证表明,人类和自然界都是有目的的存在,这种有目的的存在都是有[内在]价值的,有价值的存在向作为大自然守护者的人发出了‘应该’的呼唤,呼唤我们保护人的责任能力,保护比我们弱小的生命物种以及整个自然的完整性,因此我们既要对同时代人负责,也要对未来人和大自然负责。”[11]198当然,约纳斯承认,人类首先要对他本身负责,“人本身成为他的义务的首要对象”。[12]163其次,人类作为自然目的性的最高结晶,理所当然地是大自然的守护者,所以还要承担保护自然的责任,“除了要对他自己承担责任之外,他还要成为每一个置于他的力量之下的其他自身目的的保护者。”[12]163为了激发人们的责任意识从而产生责任行为,他提出“忧惧启迪法”,“就是要在预测科学中预测未来让人恐惧的可能性,从而启发人的忧患意识,由此激发自己修正自己的行为,把灾害降到最低程度。”[11]74他还指出适度、节制、简朴等是当代人为了负责而急需的美德。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出,责任伦理学的核心思想就是论证人类和大自然具有自身目的性和内在价值,从而决定了他们都必须存在,因为任何具有内在价值和自身目的的东西都客观绝对地向有理性的人发出他必须存在的命令,由此他相当雄辩地论证了为什么要对大自然和未来人类负责这个问题。当我们真正认同约纳斯的这个思想时,这意味着人类的任何成员,无论个体、群体还是整体,都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这不仅是为了当下,也是为了自然本身,更是为了子孙万代。因此,企业环境责任的未来和自然向度,可以在责任伦理学这里找到理论依据。
至此,文章阐述了企业环境责任的时代背景和发展脉络,认为它最初起源于CSR,当生态环境日益遭到破坏之后,有识之士由此发展出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企业环境责任。继而文章介绍了它在西方的制度化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环境责任虽然是一项新的社会责任,但它发展势头迅猛,这既与环境破坏的严峻有关,也与西方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推动有关。最后文章介绍了环境协同论、环境正义论与责任伦理学,指出它们有力地论证了为什么要对大自然和人类自身及其遥远的后代负责这个问题,从而使企业环境责任有了深层的伦理学基础。
我们认为,企业环境责任要从坚实的理论基础上落实到切合生存与发展的企业实际行为中,一方面需要企业能深刻理解环境责任的理论指导,从主观意愿上去接受环境保护理念,并愿意付诸行动,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去调整因保护环境产生的成本与产生的收益。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让企业环境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因此,环境伦理的发展方兴未艾,在这条道路上不仅需要学者们总结出来的理论指导着企业的决策与实践,同时也需要企业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检验理论并将其及时更新,以适应各个时代的发展及其所展现出来的不同特点,促进环境伦理向纵深和广阔的维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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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戢斗勇jidouyong@qq.com刘岭峰2572756826@qq.com)
TheDevelopment and Ethical Foundation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 Western Countries
GUOMin-guo,FANG Qiu-ming
(PhilosophyDepartment,XiangtanUniversity,Xiangtan411105,China)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al history of the conception and execution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have originated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and then experienced i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western countries.The article explores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by use of the theories of environmental coordination,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the ethics of responsibility,indicating that they have persuasively demonstrated why we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nature,human beings and their offspring,and therefore laid a deep and sound foundation; in the meanwhile,that the practice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lso promote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environmental ethics.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environmental coordination;environmental justice;ethics of responsibility
B82-058
A
1008-018X(2015)03-0008-05
2015-03-09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09YBB387)
郭旻果(-),女,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哲学系硕士生。方秋明(1969-),男,安徽桐城人,湘潭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