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优佳郑清贤
闽企赴台投资法律保障研究
汤优佳1郑清贤2
(1.福建医科大学,福建 福州350108;2.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福建 福州350003)
基于闽台两地特殊的五缘优势,闽企在赴台投资方面一直扮演先行者和引领者的角色。但是,由于两岸相关制度均存在一些缺陷,导致赴台投资闽企的法律保障一直处于供给不足状态。因此,有必要调整现行做法,修改不合理规定,以满足赴台投资闽企对制度保障的渴求。
闽企; 赴台投资; 法律保障
陆资入台对于密切两岸经贸合作,实现两岸投资关系正常化,推动两岸区域经济整合,促成两岸携手共赚世界的钱具有重要意义。本世纪初,为适应加入WTO要求,台湾当局开始有限度“松绑”,赴台投资的大陆资金已经初具规模,这其中闽企扮演了“先行者”和“领头羊”的角色。但是,基于种种原因,赴台投资的闽企在台湾岛内却始终“戴着镣铐起舞”,处于“夹缝式”生存的状态,导致两岸媒体均认为“两岸投资制度化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究其原因,这与台湾当局有关陆资入台的制度有直接关系,也与大陆现行赴台投资规定存在的缺陷有关。由于法律是制度的重要载体,因此,亟需剖析两岸现行有关陆资入台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而研究如何强化其法律保障问题,以保障在台陆资的合法权益,推动其不断发展壮大,促进其更好地承担起深化闽台区域经济整合“使者”的历史使命。
(一)闽企赴台投资背景
由于台湾企业在技术、市场开拓、管理经验等方面占有一定的优势,而福建企业在经营成本、生产能力、市场腹地等方面得天独厚,两岸企业只要有合作就有共赢的空间。[1]为此,福建企业积极寻找机会赴台投资。本世纪初,迫于两岸经贸关系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为兑现加入WTO承诺,台湾相关部门就“循序开放陆资来台”达成共识,开始逐步有限地松绑了大陆对台投资。2002年2月13日,台湾开放两岸商人直接交易。同年8月8日,台湾当局允许大陆资金自次日起赴台投资不动产。出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台湾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考虑,2008年7月13日,台湾当局正式开放大陆合格境内投资者投资台湾证券及期货市场,同时放宽大陆台企回台上市的资格限制。另一方面,大陆希望拓宽大陆产业资本的投资渠道,促进两岸经济整合,实现优势互补,推动两岸共同应对全球化挑战。为此,2009年4月26日,两岸两会就陆资入台达成了“积极鼓励并推动大陆企业赴台考察、投资,以利于加强和深化两岸产业合作,实现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和制度化”的共识。同年6月,台湾在第三次“陈江会”关于“陆资赴台投资共识”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与配套措施,正式开启了两岸双向直接投资的制度化历程。至此,大陆资本才被正式允许直接赴台。
(二)闽企赴台投资现状
2009年6月,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8万欧元,收购荷兰史利得控股公司在台湾地区独资的帝普科技有限公司58%股份,并将帝普科技改名为“台湾新大陆股份有限公司”。次月28日下午,商务部发出编号为“商合批2009254”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正式批复台湾新大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由此,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获批成为大陆首家赴台投资企业。此后,基于闽台间独特的“五缘”优势,福建着力打造海峡西岸经济区,积极推动闽企赴台投资,从而引领了2009年多来陆资赴台的潮流。据统计,截至2014年11月,福建企业协议赴台投资额3.14亿美元。而据台湾当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6月30日开放大陆企业在台投资以来,台湾累计核准陆资项目595个,核准投(增)资金额计约11.81亿美元[2]。另据统计,截至2014年11月,福建企业在台共设立57家企业或分支机构(30家企业、27家机构)。闽企在台已涉及果蔬、花卉、儿童服装销售、建筑、会展服务、交通物流、旅游观光、LED等多个产业[3]。但是,包括闽企在内的陆资在台湾却被视为“三等公民”,陆资在台投资经营,深切感受到了“小鞋裹足、小脚走路”的滋味,以致“目前赴台的大陆企业,90%以上都处于亏损状态,部分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投资台湾更多的是政治意义,而非经济意义。”[4]
(一)大陆规定
1.涉外投资规定
2014年9月6日,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共有“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和“法律责任”四章。该办法第37条明确规定,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必须参照执行;赴台投资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投资的形式是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此外,大陆有关陆资赴台投资的规定还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
2.涉台投资专门性规定
2008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台办共同发布了《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合格的赴台湾地区投资主体只能是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并拟在台湾地区从事项目投资的企业法人,要求赴台投资的企业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2009年5月17日,商务部和国台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办理程序,并对赴台投资的大陆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应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二)台湾地区规定
台湾地区调整陆资赴台的规定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其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的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具体体现为该条例第10条、第23条、第25条及第25条、第36条、第40条、第69条和第72条等8条。由于上述规定均属原则性条文,为此,台湾当局又出台了规范陆资赴台的专门性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根据该许可办法,“陆资入台”有“直接投资”或“财务投资”(即购买台湾上市公司股票) 两种方式,可采取独资、合资与直接投资台湾企业等经营形态。其中,购买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累计或单次超过10%的,就视为直接投资,必须先向“经济部”申请许可。至于累计或单次未超过10%者,则适用“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而且大陆投资人士不得当选为董监事、实质控制或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此外其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只能委托台湾地区代理人或代表人代为行使。必要时,台“金管会”可以要求大陆提供最终受益人的相关数据。另为便于监控,证交所会在登记时给予大陆企业特殊代码,并加强对市场监视及跨市场的通报机制。对于经由第三地投资事业赴台投资的大陆资金,如果持有第三地区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超过 30%,不论其是直接持有还是间接持有,或者大陆资金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就视同陆资,必须适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此外,该办法还明确禁止具有大陆地区军方背景的企业赴台投资。
同时,为了推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顺利实施,台湾当局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性法律规范,具体有:(1)“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是为调整大陆公司在台湾设立分公司或者办事处的具体行为而制定的,是明确陆资在台投资主体资格和形式的主要依据。(2)“大陆地区专业人员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是陆资中大陆方面人士进入台湾地区并在台湾地区开展活动的主要依据,对大陆专业人员赴台从事专业活动的人数、出入境许可、停留时间、申请延期、眷属赴台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3)“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是对外汇结汇范围、新台币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是陆资在台期间开展金融业务的主要依据。(4)“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主要规定大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台所得的税收相关问题,是陆资在台期间有关税赋事务的主要依据。(5)“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转移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是调整陆资在台投资期间处理与不动产有关事宜的专门性规范。(6)“台湾地区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办理在台无住所大陆地区人民不动产担保放款业务应注意事项”,是陆资在台湾地区以不动产为担保获取融资的依据。(7)“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规定陆资在台湾可以投资的项目范围。自2009年至今,台湾已分三波向大陆开放了制造业、服务业和公共建设共计408个项目。其中,制造业开放程度最高,达到97%,服务业和公共建设业开放程度均为51%[5]。但仍有3.3%的制造业、49%的服务业和48.8%的公共建设项目禁止陆企投资[6]。(8)“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业活动许可办法”,规定陆资来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委派赴台的专业人员最多不能超过7人,即要求陆资在台湾地区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必须大量聘用台湾当地人士,而且其数量应占该分公司或子公司员工总数的大部分。
(三)两岸签署的协议
为保护海峡两岸投资者权益,促进相互投资,创造公平投资环境,增进两岸经济繁荣,2012年8月9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领导人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该协议明确了两岸间投资、投资者等的定义,规定一方应确保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要求双方提高透明度和逐步减少投资限制,实现投资便利化,规范了征收行为,细化了损失补偿标准,确认了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争端以及投资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允许选择两岸的仲裁机构及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解决投资商事争议,明晰了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该协议已于2013年2月1日正式生效。
(四)两岸共同参与的国际经贸条约
WTO协定中用以调整投资的协议主要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由于两岸同是WTO组织的成员,WTO协定中有关投资的内容自然适用于陆资入台事宜。
台湾当局经济事务主管部门投资审议委员会2014年12月22日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6月30日开放陆资赴台投资以来,台方累计核准陆资赴台投资项目599个,核准投(增)资金额约11亿9245万美元[7]。而据福建省台办统计,仅福建省一地2014年就累计吸收台资项目523个,合同金额13.57亿美元。两者形成鲜明的对比。因此,有必要细究制约陆资入台(包括闽企赴台投资)的原因,特别是制度原因,以找到引发问题的根源。
(一)大陆规定的不足
赴台投资保险制度缺失。政治风险是投资者需要首要考虑的因素。一方面,两岸关系尚未完全正常化。虽然随着联系的日益密切和频繁,两岸间发生军事冲突的可能性变小,但两岸互信基础尚不牢固,两岸间目前比较缓和的形势在未来很难说不会发生变化。一旦两岸关系重回2008年以前的紧张对峙状态,则赴台投资的陆资(包括闽企)将首先遭受其害。另一方面,台湾岛内政治形势复杂、斗争激烈,某些时候甚至根本不分青红皂白只为反对而反对的状况。尤其是岛内的激进台独势力,对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抱有根深蒂固的仇视与敌对情绪,特别是民进党坚持台独立场,奉行“逢中必反”策略,鼓噪、操弄“恐中”、“反中”情绪,陆资入台难免遭遇泛绿势力的政治猜疑和社会阻力,陆资在台湾的投资经营活动随时可能面临政治风险的干扰。面对岛内无法确定的政治因素,不由得大陆企业家对于对台投资和增资持极谨慎的态度。对此,包含化解政治风险内容在内的投资保险制度本应粉墨登场,以消除包括闽企在内的大陆赴台投资主体的担忧。但是,大陆迄今为止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样入台的陆资遭受政治风险后,很可能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完善而遭受巨大损失。[8]因而,闽企赴台投资的热情难免会因潜藏的巨大风险而大受打击。
有权投资主体范围狭窄。根据前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国台办发出的两份《通知》的规定可知,目前大陆规定有权赴台湾地区投资的主体只能是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而且其投资方式被明确限定在台湾地区只能从事项目投资。这就把大量有投资意愿和投资实力的大陆居民个人和不准备从事项目投资的大陆企业排除在外。
赴台投资的激励政策缺乏。虽然大陆也出台了一些关于促进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但并没有扶持赴台投资的专门优惠政策。而且,就现有促进对外投资政策而言,也存在诸多不足。以税收为例,由于目前两岸尚未签署租税协议,赴台投资闽企可能获得的税收优惠仅为税收抵免,形式过于单一,激励作用有限。而为激励内国主体开展对外投资的积极性,在税收方面国际上通常采取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以激励和扶持投资主体。
相关规定缺乏体系。从前述所列举的各大陆规范闽企赴台投资的规定观察,可以发现其均为部委规章,法律位阶偏低。内容方面也相当零乱,缺乏必要的体系化。而且部分规定的制定时间早于陆资入台的实施时间,已经滞后于陆资入台的实践发展需要。如《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制定于1989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于1990年。
(二)台湾地区规定的不足
歧视明显。与其他投资主体相比较,台湾当局对陆资设置的门槛确实更高。“陆资入岛”待遇远低于侨外资入岛待遇,更遑论与“台资西进”享有对等待遇。如在“陆资入岛”的审批管理手续方面,台湾明确规定对要求陆资入台实行事先许可制,即拟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大陆资金只有事先通过台经济部门的审批,取得许可后,才能在台湾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资事业。《美国2014贸易障碍报告》就指出,台湾对卫星电视广播服务、输配电、管道天然气、高速铁路、航空公司、货运承揽业、空运与餐饮业等领域存在外资持股上限,但上述领域部分细分行业仍然禁止大陆投资;对于港埠设施等没有限定外资持股比例的领域而言,陆资持股比率最高只有49.99%,而且限定在投资兴建-营运-移转(BOT)案件。[9]
管控严苛。台方对允许大陆资金投资的项目仍附加设置了“专案审核”、“陆资不得拥有控制权”等种种不合理限制。比如,在公共建设领域新增项目中,有限制条件的占项目总数的60%。又如,台方明确禁止投资于LED制造、太阳能电池制造项目的陆资享有绝对控股权,即持股比例不得高于50%。此外,在对陆资投资人进行专案审查时,还要求承诺陆资股东不得担任或指派其所投资事业的经理人,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其他股东担任的总人数等。[10]自2009年6月30日开放陆资入台至2014年3月底,就有299件赴台投资申请、约占陆资提出赴台投资申请总数(总数为816件)的37%的案件遭驳回或退件。[11]
配套规范不健全。台湾对侨外资本积极开放且制定较为完善的配套措施,不存在陆商投资需要遵循的按照投资额配比赴台员工数、难以申领工作签证以致多次往返两岸受限等困境。如台湾“内政部”至今仍尚未开放大陆商务居留的许可,使得大陆赴台商务人士成为了“三无人员”,无法在台湾申请信用卡和健保卡,不能购买汽车和房产,也不能经正常登记入住宾馆,只能采取借用台湾朋友的有效证件的“曲线”方式圆“住店休息”之梦,其尴尬状况可想而知。
制度是制约闽企入台的问题根源。为了推动闽企入台,扩大闽企在台规模,有必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如下完善措施:
(一)两岸双方层面
1.加强规范内容制定方面的协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是“引资方”基本竞争力的展现。要求“引资方”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也是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因此,大陆相关方面,尤其是对台工作部门应通过两岸制度化沟通管道加强与台湾当局的沟通,以促使台湾地区就陆资赴台投资及陆资在台经营相关事宜制定更加合理的制度规范。
2.抓紧协商,尽快签署两岸租税协议。两岸税收法律制度差异可能引发一定的投资风险。陆资入台后如对两岸税收法律制度不熟悉,尤其是对台湾地区的税收法律制度不了解,就不仅存在可能被双重课税的风险,还可能面临其他税收风险。[12]而多年来在大陆投资的台商为避免投资所得回台湾后被双重课税也强烈呼吁两岸签订租税协议。因此,两岸两会有必要本着“以民为本”的思想早日重启已被搁置多年的两岸租税协议协商工作,促成协议尽快签署,以满足两岸投资者的渴求,消解赴台投资闽企的税收风险。
3.共组督导团,促进《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已有相当部分内容对投资者权益保障问题作出了满足,可作为在台投资闽企要求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依据,相当程度上可以满足入台投资闽企对于权益保障的需要,因此,两岸应认真履行,推动其内容得到全面落实。为了确保《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内容得到全面落实,两岸有必要在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下设专门的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对双方各自现行规定进行梳理,联合提出与协议不符的内容的梳理报告,要求主管部门进行整改,从而推动协议的落实。
(二)两岸单方层面
1.大陆方面
健全对外投资法律规范。如今大陆资金对外投资日趋活跃,但是大陆赴外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却面临日趋严峻的形势,损害大陆赴外投资者权益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为此,大陆有必要从法制层面通过制定《对外投资权益保障法》之类的对外投资权益保障综合性法规,对赴外投资权益保障的范围、形式、保障程度等做出明确规定,以调动大陆资金开展对外投资的积极性,协助化解在外投资可能遭受的包括非商业性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有效保障赴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大陆资金更加大胆地“走出去”。笔者建议,该法应在系统分析中资(陆资)对外投资及在外经营期间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全面梳理现行涉外投资(含涉台)各类规范的基础上,总结保障赴外投资者权益工作所取得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致力于解决中资(陆资)对外投资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以形成健全有效的大陆涉台投资法律体系。其内容方面大致应包括如下内容:有权对外投资主体范围、赴外投资期间的权利义务、审批管理规范、权益保障制度、相关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等。这其中,投资保险制度应成为权益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大胆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促使台湾当局取消对陆资入台的歧视性待遇。两岸同属WTO组织成员,理应全面兑现加入WTO组织时的承诺。根据WTO规范的规定,在WTO规范框架下解决双方之间的经贸争端应属可选项之一。针对台湾当局故意不履行入世承诺并对陆资采取歧视性待遇的做法,大陆应清醒地认识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并不会改变中国关税区与“中国台北”关税区两者法定身份的本质不同,不必然会造成一国问题国际化,[13]大胆卸下以往有关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两岸经贸争端会导致“国际化”的心理负担,转而勇于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包括国际压力在内的各种有利因素迫使台湾当局取消歧视陆资入台的各项不合理规定,促其对赴台投资的大陆资金实行居民待遇,以为赴台投资的大陆资金赢得更宽松的投资环境和更有利的竞争能力,进而推动陆资入台跃上新台阶。
2.台湾地区
在面临“闷经济”的情况下,为引入包括闽企在内的陆资以增强台湾经济增长的活力,作为吸引陆资入台的东道主,台湾地区当局应彻底放弃对包括闽企在内的大陆资金长期以来所抱有的偏狭之心,大胆冲破反对势力的阻扰,尽快修改现行不合理、不利于陆资入台的制度规范,并确立“平等待遇机制”,取消对包括闽企在内的大陆资金的歧视性措施。为此,建议台湾当局在其规范陆资赴台投资的专门性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中明文规定:“大陆投资者所投资的企业,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台湾人民所经营的企业相同。”其次,台湾当局还应放弃管控的心态,修改现行不合理规定,改采与侨外资赴台投资相同的做法,在审批权限、投资范围、参股比例等方面,取消对包括闽企在内的大陆资金的不合理严苛限制。第三,明确规定保障赴台投资的大陆资金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弥补现行规定中“征用补偿机制”缺失的不足,消除大陆资金对于可能被随意征用(收)以及被征用(收)无法获得补偿的担忧,甚至规定吸引包括闽企在内的大陆资金赴台投资的各项激励措施。
(三)福建省地方层面
为有效保障赴台投资闽企的合法权益,帮助化解在台投资经营期间的可能面临的包括非商业性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推动在台投资的闽企不断发展壮大,福建省应当从做台湾人民工作的战略高度看待闽企赴台投资问题,将扶持闽企赴台投资工作作为深化闽台融合的切入点,着力于进一步扩大闽企在台投资的影响力,力争实现更大规模、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台中有闽”目标。为此,福建省可以借鉴为促进闽台农业合作而专门制定《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通过立法推动合作的成功经验,解放思想,抓住当前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难得机遇,从充分利用闽台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角度出发,大胆运用《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所赋予的对台先行先试政策,总结福建为吸引台商投资而保障其合法权益所开展的各项工作的经验,摸清、查透赴台投资闽企的需求,并吸收《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内容,制定《福建省促进赴台湾地区投资条例》,推动解决制约闽企赴台投资的机制性问题。笔者大胆建议,该条例的内容可包括如下方面:放宽赴台投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赴台投资的闽企可以享受的税收、财政等方面优惠激励政策;设立闽企赴台投资风险基金、建立闽企赴台投资保险制度;组织闽企赴台投资法律服务团;成立台湾地区制度规范研究中心,等等。
闽台具有相同文化背景,血缘、文缘、法缘相通,闽企赴台投资具有天然的优势。但面对当前制约闽企赴台投资的种种障碍,台湾方面只有撕毁长期以来贴在陆资身上的“危害国安”、会“木马屠城”、造成台湾产业空洞化和大量失业的标签,砸碎缠绕在闽企身上的制度镣铐,才能消除闽企在台狭缝式生存的状态,进而形成闽企赴台投资兴业的新高潮。与此同时,大陆方面也应建立起健全的规范闽企入台投资法律规范体系,提供避免包括闽企在内的大陆资金在台经营期间遭受非商业风险的制度保障,以促进闽台融合共赢。在这方面,素有对台先行传统的福建省可以而且理应先行一步,早日先行出台促进赴台湾地区投资的专项地方立法。
[1]李慧颖.陆资赴台仍需化解“三难”障碍[EB/OL].新华网福建频道http://www.fj.xinhuanet.com/ hxla/2013-08/15/c_116957879.htm,2013-08-15/2015-01-09.
[2] 李炜娜,孙立极.陆资入台5年仅11个亿 入台要闯“三道关”[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11-25.
[3] 李慧颖.陆资赴台仍需化解“三难”障碍[EB/OL] .新华网福建频道http://www.fj.xinhuanet.com/ hxla/2013-08/15/c_116957879.htm,
[4] 程熙,陈俊杰,倪诗等.陆资入台的现状研究、问题分析与前景展望调研报告[EB/OL] . http:// researchchina. nfcmag.com/article/184.html, 2013-11-14/2015-01-10.
[5] 蔡若愚.第四波陆资入台:营造业10%投资上限引争议? [N] .中国经济导报,2012-09-25.
[6] 朱慧怡.台严控陆资入台 拒财神于门外[N] .香港大公报,2014-10-30.
[7] 陈斌华,许雪毅.今年1至11月陆资赴台投资项目锐减[EB/OL] .新华网http:// world.huanqiu.com/ hot/2014-12/5278859.htm,l2014-12-22/2015-01-08.
[8] 包运成.我国有关“陆资入台”法律问题初探[J].社会科学家.2010(2):74-78.
[9]王璐瑶.陆资入台困境[J].21世纪商业评论.2014(12):25-26.
[10] 王义伟.从陆资入台到美牛入台[N] .中华工商时报,2012-04-26,
[11] 台当局严审陆资入台 37%申请案遭驳回[EB/OL] .台海网http://news.163. com/14/0419/17/9Q7AHRHL00014AEE.html, 2014-04-19/2015-01-09.
[12] 林银木.“陆资入台”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及其应对[J].福建法学.2010(2):16-21.
[13] 彭莉.入世后两岸若干经贸法律问题的理论争议与实务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8(3):114-118.
责任编辑:陈振锟
2015-01-06
本文系2014年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资助项目“闽企赴台法律保障问题研究”(立项编号:2014B04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汤优佳(1982-),女,吉林长春人,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社会法、卫生法研究。郑清贤(1977-),男,福建莆田人,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兼职副教授、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区域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涉台地方立法与政策研究。
DF419.9
A
1674-1072(2015)01-03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