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荣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云南昆明 650032)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述评
杨建荣①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云南昆明 650032)
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普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拓了新方向、提供了新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数字化保护时代。近些年,虽然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尝试,但仍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如何更好地利用数字化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服务仍有一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数字化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运用及非物质文化资源数据库的建设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帮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数字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基因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传统文化的珍贵记忆,是人类滋润心灵世界、值得人类倍加珍惜的精神家园,它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独特的价值。然而,在我们迎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的同时,却面临着传统文化的快速消失和自我文化迷失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损毁和消亡的威胁。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我们守护心灵家园、保护文明之根的重要工作。数字化保护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的新成果,为我们开拓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方向、提供了新手段。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直接推动力。数字化的发展普及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新媒介的产生和传播手段向数字化的转型对社会生产的行为标准和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要求与之相关联的各环节生产和产品数字化对接。网络化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已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4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达5.27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83.4%,相比2013年底上升了2.4个百分点。①2014年7月2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数字化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要生产、生活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必将踏上数字化保护这一时代洪流。运用科学手段保存、保护中华五千多年来留下的灿烂辉煌、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对于承续优秀的人类文化传统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数字化是将许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字、数据建立适当的数字化模型,把它们转变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引入计算机内部,进行统一处理,这就是数字化的基本过程。②[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多媒体技术已成为数字化处理的主要手段,多媒体技术是通过计算机对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动画、声音等多种媒体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和管理,使用户可以通过多种感官与计算机进行实时信息交互的技术。(在计算机行业里,媒体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传播信息的载体,如语言、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第二种是指存贮信息的载体,如ROM和RAM、磁带、磁盘、光盘等,主要的载体有CD-ROM和VCD、网页等。本文中所探讨的数字化就是基于此两种媒体的多媒体技术,它贯穿于信息采集、存储、利用的整个过程,而不是拘于传播信息的多媒体技术。)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数字化保护就是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我们需要保护的信息经过数字化处理来进行保护的过程(如数码拍摄、摄像、录音、二维成像、三维成像和全息影像技术等就是常见的数字化手段),这个过程贯穿于信息的采集、存储、展示利用等环节。
数字化保护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复杂,涉及十大类别,综合性的文化遗产有它的基本特点:(1)独特性;(2)活态性;(3)传承性;(4)流变性;(5)综合性;(6)民族性;(7)地域性。但究其本质,最主要的特点是活态性、流变性和传承性。
基于多媒体技术上的数字化保护契合这些特点,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数字化方式“活起来”,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侧重于活态性、流变性的传统技艺、技能和知识的传承,因而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的难度非常大。过去通过文本、图片、录音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产生大量的实物信息,这既不能全面准确地记录所需保护的信息,也不便于后期的整理利用。通过数字化保护实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手段。如在项目信息采集时使用数码拍摄、录音、摄像、二维三维或全息扫描等数字采集技术,最大信息量地把需要保护的项目信息进行数字化采集收录,最大限度地呈现其原真性面貌;在项目信息存储时,通过多媒体技术编辑、整理和分类,建立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甚至是全息影像形式的虚拟现实,最大限度地还原项目信息,通过多种载体的数据存储设备建立数据档案库。目前,数据库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数字化存储方式,它相对传统存储方式体积小、存储量大并能实现人机交互,管理使用方便;项目信息使用时通过强大的检索引擎和网络技术可实现检索的可视化、便利化、信息呈现完整化,直观地再现项目信息。通过数字化保护,可以很好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活态、流变抽象的文化现象保存和展现出来。如通过全息影像技术,我们可以模拟展现出火把节的现场节日盛况,让人身临其境;通过三维技术,我们可以实现人机互动地展现木雕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化保护便于网络化,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方便各种调查表格和文件的传递和共享,促进不同地域的专家、学者及研究人员之间的交流,也可以拉近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众的距离,便于传播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
数字化保护的突出优点是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存储空间小、信息处理方便、易于进行压缩及复制,一次投入可反复使用,投入与产出比高,从长远来看更经济实惠,也便于后续的研究、开发和利用。运用数字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是全面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基本情况
1.建立健全四级保护名录数据库档案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云南省积极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的探索和实践,2005—2006年,云南省分阶段逐步建立起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并公布了第一批147项省级保护名录。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云南省34项入选。2006年6月的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活动期间,云南省召开了全省非遗保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提出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文字、图片和影视档案,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的标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截至2013年10月,云南省已基本完成三批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数据化采集和存储建档工作。
2.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先行建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档案库和网站
2007年,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www.ynich.cn)正式独立开通运行,同年,云南省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数据库建成。2011年11月,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独立建制,下简称“云南省非遗中心”),云南省非遗中心数据库与原云南新闻图片社民族文化数据库合并,使其数据量得到扩充,功能进一步完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得到发展。云南省非遗中心的组建也使其职责和功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息采编部和资料管理部的建立使云南省非遗中心具备了集数据化信息采集和存储管理为一体的功能,加强了数字化保护的力度。
3.以国家数字化管理系统试点项目为契机建成辐射全省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和管理平台
2013年,云南省国家级名录项目梅葛、白族扎染和彝族烟盒舞被列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系统试点项目,云南省先后在楚雄、大理、红河等地开展数字化保护培训工作。试点项目为云南省数据库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为促进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创造了条件,提升了云南省数字化保护工作体系和数字化保护标准的水平。截至2014年底,云南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3个试点项目已有1047条资源信息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系统,其中文档资源48条,图片资源678条,音频资源86条,视频资源168条,全面、细致、真实、科学地记录了3个试点项目的保护传承情况。在建立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传承人数据库的基础上,设计开发名录和传承人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及工作管理平台,并完成了覆盖全省档案及数据库管理人员的培训,为16个州(市)配发了建设档案和数据库需要的笔记本电脑和单反数码相机,形成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省、州(市)、县(区)三级网络化管理体系。
4.围绕数字化保护建立了集采、编、储为一体的人才队伍
云南省非遗中心成立后,整合了原云南新闻图片社信息采编部的工作职能,建立了一支专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信息采编队伍,整合了原省文化馆非遗档案管理和原云南新闻图片社民族文化数据库,组建了一支专业数字化资源管理队伍。
2014年3月,云南省非遗中心抽调非遗专家,摄影、摄像、录音、文字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数字化采集工作组,并按国家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数字资源采集规范》(讨论稿)和《抢救性记录工程业务标准》(讨论稿)的要求,根据云南省多民族、不同地域多元文化的特征,分类别制定调查提纲,并在对工作组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后,赴德宏、临沧、红河、普洱、保山、迪庆等地区进行数字化采集、拍摄。经过近一年的采集拍摄,完成传统舞蹈傣族孔雀舞、拉祜族芦笙、傈僳族阿尺木刮、佤族木鼓舞,传统技艺葫芦丝制作技艺、傣族剪纸、阿昌族户撒刀锻制技艺、傣族纳西族手工造纸技艺、藏族黑陶烧制技术,民间文学达古达楞格莱标、阿细先基、牡帕密帕,传统戏剧腾冲皮影戏等13个项目的数字化采集拍摄工作(其中国家级非遗项目12项,省级非遗项目1项),采访了39位传承人(其中国家级传承人16人,省级传承人17人,州市、县级传承人6人)。采集了13个项目约175个小时的高清、高保真音、视频资料,1万多张图片和20多万字的文字资料。通过数字化抢救性拍摄工作,锻炼了云南省非遗数字化建设人才队伍,迈出了数字化保护工作的第一步,在全省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同时,通过向外派员培训、向下指导培训来培养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队伍。如参加在湖北省举办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摄影摄像专题培训班”。与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遗数字保护中心)合作,分别在大理市、石屏县召开了“非遗数字化管理系统试点培训会”,对云南省非遗中心、楚雄州非遗中心、大理市非遗保护管理所和石屏县文化馆从事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2015年初,云南省先后组织了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骨干培训班,针对性地就数字化保护从实践到理论进行了培训。以点带面、由上至下逐步建立起一支辐射全省的专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队伍,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创造了条件。
(二)存在的基本问题
1.与丰富的资源相比,数字化保护率低
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且项目种类齐备,资源丰富。相对于如此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数字化保护率却较低。虽然实现了四级名录申报项目及传承人信息的数字化,但这些收录的数据信息相对于项目本身和传承人而言是不完备的,仅能满足项目申报的需要,其中文本数据化所占比重较大,图片及音频、视频比重不足且质量参差不齐。同时,除四级名录外,还有很大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未能纳入数字化保护范畴。民间一些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数字化保护也未能形成体系,采集的数字化信息碎片化,缺乏系统的整理归档,大大降低了其价值。
2.数字化保护处于探索阶段,数据化保护形式单一
数字化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极具优势。然而,我们还处于数字化保护的探索阶段,对数字化认识不足。一是数字化处理手段单一,仅局限于实现文字、图片、音像等简单的数字化处理,未能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多媒体技术发展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更多手段,如全息技术可以重现真实的场景,互动动画可以根据观者需要展现工艺流程,中国博物馆中的三维动画版《乾隆南巡图》可直观放映出乾隆南巡的整个过程、手机应用软件“卯榫”可以把中国传统木工中各种卯榫结构直观拆解出来,让人一目了然,甚至可以照此制作。这些均是很好的数字化保护应用实例,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二是未充分认识到数字化保护应贯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数字信息采集、存储、检索利用等环节,要综合利用数字化技术。当前,数字化保护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上差异较大。数字化保护侧重于采集和存储,偏重于存储(即数据库建设),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信息采集专业化程度不高,致使采录、存储的大量数据资料参差不齐;同时,检索技术落后,未能实现可视化、智能化,利用率低下,给下一步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三是孤立看待数字化保护,未能充分认识数字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化保护①结合网络化释义与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化保护是指利用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把分布在不同地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计算机及各类电子终端设备互联起来,按照一定的网络协议相互通信,以达到所有用户都可以共享软件、硬件和数据资源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利用上的作用。网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因为其宣传、展示、检索、研究和开发利用等,都依赖于网络而运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信息资源则是支撑网络化的基础,尤其是数据库的建设。因此,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时,应综合考虑后期的网络化保护使用,而这正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所欠缺的。
3.缺乏相关数字化保护人才和机构,未形成覆盖全省的数字化保护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分支庞杂,其保护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工作。目前,云南省数字化保护工作的开展,急需一支既熟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又精通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截至目前,全省除云南省非遗中心外,有迪庆州、大理州等4个州(市),丘北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等7个县建立了独立建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从掌握的情况看,除云南省非遗中心建立了专业数据库和采编队伍外,其他单位还未建立或正在计划筹备自己的数据库和采编队伍。相对于云南省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繁重的保护工作来说,能进行专业数字化保护的机构严重缺乏。
数字化保护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综合性的工作,集采编、存储、检索利用为一体,涉及的专业多,只有把各个环节的工作系统地统筹起来形成数字化保护体系,才能最大效益地发挥保护作用。2013年,云南省虽然有3个项目被列为全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系统试点项目,但建立云南省统一规范的数字化标准仍处在探索试验阶段,形成标准化、体系化还有待时日。
4.缺乏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平台和信息使用平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平台是集数据、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与操作数据库的应用程序,加上支撑它们的硬件平台、软件平台和与数据库有关的人员,构成一个完整的数据库系统。简而言之,存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的软、硬件存储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存取数据的软件平台等,具体由数据库著录系统、数据处理整合系统、检索系统、备份系统等组成。以云南省非遗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建设情况来看,虽已经初步构建起一套规范的软、硬件存储管理系统雏形,但仍处于初期建设阶段,硬件设施仍需进一步补充完善,软件系统平台还待继续开发建设。离建成数据库著录、处理整合系统化,信息检索可视化、智能化和信息使用平台网络化还有一段距离。省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平台和信息更是缺乏,从整体上来说,还未建成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使用平台。
(一)加快云南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转换工作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量多且项目种类齐备、资源丰富,但数字化保护率低。截至2014年,云南省经各级政府批准公布了859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其中国家级90项,省级197项,州(市)级2881项,县(区)级名录5422项;全省已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有3698人,其中,国家级69名,省级824名,州(市)级970名,县(区)级1893名等。随着调查、申报和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这些数字还将不断被刷新。目前,云南省虽然已经建立了四级保护名录数据库档案,但所收录的数据资源也局限于申报资料,相对于丰满生动的项目本身而言,数字化率还比较低,还有许多未被纳入保护体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散落民间未进行数字化保护。
其次,数字化保护速度赶不上传承人保护的步伐。许多国家级、省级传承人年龄偏大,许多身怀绝技的传承人面临着“人亡艺绝”的情况。截至2014年底,云南省69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75岁以上的有19名,占总数的27.5%,目前去世9名。从掌握的情况来看,云南省国家级、省级传承人已去世200多人。虽然传承人的去世不至于出现“人走业消”的情况,但许多具有鲜明个人特色的绝技会随着传承人的去世而消失,这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十分不利。因此,必须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转换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留下宝贵的数字资料。
(二)构建起多种载体形式的“文化基因数据库”
2015年1月3日,有着600多年历史的大理巍山古城拱辰楼被大火化为灰烬。在痛心、追悔文物古迹被毁的同时,我们首先要想的是拱辰楼还能不能被重建,而这就取决于文物保护单位之前是否已对拱辰楼进行了专业、细致的勘测和资料的整理收集。这同样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假设某一传统技艺消失了,当我们需要恢复它时,我们是否有足够的资料来恢复这一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就是活态性、传承性,对其保护资料的收集、整理就不能是简单的定量收集整理。对于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可以引入生物学基因的概念。基因是生物记录和传递生物的遗传信息的重要物质,支持着生命的基本构造和性能。只要基因不变,就能忠实地复制自己,以保持生物的基本特征,只要有了生物基因就能完整地复制还原生物体。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流变性正与生物的基因特性相似。同理,只要有足够的非物质文化基因,就可以让其延续下去。这无疑给我们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关键所在和新的工作方向。
借用基因库的概念建立“文化基因库”,这正是数字化手段的用武之地。利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把承载着非物质文化基因的信息通过文字、图形、图像、动画、声音等多种信息载体,经过整理,存储于如数据库硬盘、光盘、移动硬盘等载体,构建起多种载体形式的“文化基因数据库”来进行综合处理和管理。当然,目前的存储方式主要以数据库为主。构建起多种载体形式的“文化基因数据库”,有利于信息的存储安全和使用安全,有利于不同媒介的传播、展示,从而使“文化基因数据库”能够安全、稳定地保存下来。2014年,收集整理、出版了一到八届云南省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的光碟和画册,并经数字化处理永久保存于云南省非遗中心数据库。这项工作,使许多参加的展演节目资料不会因时间久远而丢失,为弘扬云南优秀传统文化抢救、保存了一批珍贵的非遗资料。
(三)重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规范化和标准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处于顶层支撑地位。非遗数字化保护标准规范,需从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专业标准各个层次上覆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门类,贯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目前,因为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的标准规范,各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上差异较大,进展缓慢。非遗数字化保护标准规范,已成为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瓶颈。因此,确立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就成了数字化保护的关键所在。2011年,国家文化部委托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为传统美术、传统戏剧、传统技艺三个门类,通过向社会招标的方式制定数字化标准规范形成草案。2012年,完成了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基础标准《术语和图符》《数字资源信息分类与编码》和《数字资源核心元数据》,完成了民间文学类、传统戏剧类、传统美术类、传统技艺类中的民居营造技艺业务标准《普查信息数字化采集》《采集方案编写规范》《数字资源采集实施规范》和《数字资源著录规则》。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国家中心又拟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数字资源采集规范》和《抢救性记录工程业务标准》(讨论稿)。可以看出,国家正在为制定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的标准规范积极努力。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类型丰富,门类齐全,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时遇到的问题也较具典型性,具有范本意义。2013年,云南省国家级名录项目梅葛、白族扎染和彝族烟盒舞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系统试点项目。云南省应以试点为契机,一是积极配合国家中心做好试点工作,认真总结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努力为国家标准化的制定提供云南经验;二是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来开展工作,从试点开始就把重视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数字化保护的重要工作来抓,形成一套系统的工作制度。
(四)建立健全保护机构,重视数字化保护人才培养
从保护实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缺失是制约保护工作的主要因素。目前,从建立了专门保护机构的州(市)、县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也开展得比较好,如大理市的白族扎染技艺被列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系统试点项目;迪庆州非遗保护中心通过政府采购,吸收社会技术力量完成了“阿尺目刮”“迪庆锅庄”项目全景拍摄制作并建立了多媒体电子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进行了规定,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并统筹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起关键作用。因此,必须重视人才队伍的培养。建立健全完善的人才队伍和科学合理的培养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做了专门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类别多、种类繁杂,要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所需的人才是复合型人才,这就要求我们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人才队伍及培养机制。通过制定合理的人才配置和有效的培养计划,挖掘、开发、培养人才队伍。在人才培养中,坚持“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培养为辅”的原则,并采取“理论加实践,具体指导,逐个提高”的方式进行循环培养,并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创新和研究工作、培养复合型人才,更好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服务。
(五)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使用平台的研发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平台和信息使用平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主要内容。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不是为了死守资源,如何便捷、高效地使用数据库资源为非遗保护工作服务才是建库的根本目的。重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点的数据库和信息使用平台的研发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有效组织数字资源,既能方便用户检索和利用,又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吸引公众的参与,为普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服务就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去架构既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点,又能容纳新技术应用的简明而优化的信息服务平台就需要我们去探索和研究。
借鉴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的成功经验和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实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使用平台应是集存储智能化、管理便捷化、使用网络化、检索可视化为一体的智能化平台,具有完善的检索功能、良好的展示功能和充分体现用户良好的参与性,在运行和使用时应具有很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具体到“数据库建设框架中,应设有普查管理系统、申报管理系统、名录管理系统、传承人管理系统、资源管理系统、检索系统等独立模块”①王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数字化应用》,《数字化时代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现——中美文化论坛文集》,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年版,第123页。。同时,数据库建设中还应预留添加模块的功能,为今后工作中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来添加和修改留有余地。数据库建设中还应充分考虑兼容性,系统设计应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四级管理体制的架构来设计,建成后的数据库可以通过联网来完成保护工作流程,也可以按行政区划进行选择性的数据交互传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建设、发展提供了多种技术手段和选项,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使用平台的研究将会不断地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水平和成效,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六)重视和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保护是一项庞杂的工程,包括数字资源的采录(包括资源普查、田野调查、拍摄等),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后期的展示、运用等。所需人才涉及多个领域,如田野调查、指导采集资源和整理申报是文化、艺术领域专家、学者的所长;而在资料的整理归档、确立数字资源的标准和规范,以及数据加工和录入等方面,又是长期从事档案管理、技术编辑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专家的特长;在数据资源采集、三维建模、全息影像展示等方面又是影视艺术方面专家的专长。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保护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工作,也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对重视和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做了明确规定。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建设单位主要包括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保护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机构和图书馆等。重视和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有利于弥补人才和资金的不足,有利于发挥社会技术优势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国家中心通过招标,吸收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资源建设及数字化标准规范制定(一期)”工作;云南省非遗中心也与佳能公司合作,对云南省部分非遗项目进行了拍摄,形成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数据库。
数字化保护还面临着技术、资金、人才等问题,但真正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对非物质文化遗
产数字化保护的认识和重视不够。在许多地方进行的数字化保护还停留在解决数据库有无的问题,或者是走走形式,既浪费了资金,也耽误了时机,有的地方甚至没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机构和人员。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已成为必然要求,只有积极主动地把握数字化时代契机,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打开新局面。
① 杨建荣,男,汉族,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