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试点省市核算标准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2015-04-16 15:10操群
会计之友 2015年8期
关键词:碳排放企业价值

操群

【摘 要】 随着2014年6月19日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的启动,全国7个试点地区碳交易平台全部正式上线。截至目前,全国7个试点省市在碳排放核算方面做法各有特色,对纳入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那么,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核算不同标准具体有哪些差异?这些差异对企业价值产生了哪些影响?这在我国目前的研究中还是一片空白。文章选取全部纳入试点的电力行业为切入点,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关键词】 碳排放; 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 企业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8-0021-06

我国作为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大国,每年排放超过60亿吨的二氧化碳(姜克隽,2009),位居世界各国之首(Steckel,J.C,2011)。面对碳减排压力,中国积极应对。2011年,碳排放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二五”规划(王岳平,2009)。2013年,国家发改委公布发电等10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2014年,全国7个试点地区碳交易平台全部正式上线。本文试图回答这些试点省市在碳排放核算方面的差异及对企业价值产生的影响。

一、各试点省市对碳排放核算纳入行业企业的区别

碳排放交易核算首先要明确核算的主体。2011年年底,我国政府确定了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7个省市作为碳交易的试点地区。随着2014年6月19日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的启动,全国7个试点地区碳交易平台全部正式上线。这7个试点省市对碳排放交易核算纳入行业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如表1所示。

(一)碳排放交易核算纳入行业企业的标准的差异比较

国家发改委对碳排放交易核算行业企业的纳入标准不仅考虑碳排放量(13 000吨),而且考虑标准煤消耗量(5 000吨)。

从碳年排放量来看,深圳市(5 000吨)和北京市(10 000吨)低于国家发改委的标准,深圳市还包括20 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天津市(20 000吨)和湖北省(60 000吨)均高于国家发改委的标准。上海市高于国家发改委的标准适用于工业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 000吨),而对于非工业行业(10 000吨)低于国家发改委标准。广东省区分了纳入报告范围和交易范围的主体,纳入报告范围标准的门槛只有纳入交易主体标准的一半。而重庆市没有明确规定纳入碳交易核算主体的标准,主要由企业自行申报,重庆市采取总量控制的方法,如果企业申报量小于配额总量,则按照企业申报量发放配额;如果企业申报量大于配额总量,则补发配额或者核定后按比例调整。

从考虑能耗标准煤的角度看,只有广东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标准考虑了这点,并进一步细化,区分纳入报告主体和纳入交易主体,分别是5 000吨标准煤和10 000吨标准煤。其他试点省市均只考虑了年碳排放量标准。

(二)碳排放交易核算纳入试点行业和企业及碳排放量比较

国家发改委纳入了发电、电网、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10个重点行业作为首批碳排放核算试点行业。深圳市纳入碳核算行业最多,包括电子、材料、钢铁、电力、塑料、铝制品、建材、陶瓷、纺织、玻璃、航空、医疗、化工等。其次是湖北省,包括了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12个行业。广东省纳入行业最少,包括火力发电、水泥、钢铁和石化4个。上海市和北京市还包括了服务行业,且上海市区分工业行业和非工业行业。此外,天津市和深圳市除了与其他试点省市相同的电力、石化等重点耗能行业,还将建筑物纳入碳核算主体。因为以企业申报制为主,重庆市除了将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纳入试点核算行业外,还包括了申报通过的其他行业。

从纳入碳核算企业来看,深圳市纳入企业数最多,包括635家工业企业和197栋大型公共建筑,按递减的顺序依次是北京、广东、重庆、上海、湖北和天津。广东省较为特殊,区分了纳入报告主体和纳入交易企业,分别为310家和239家。如果从纳入碳核算试点企业的碳排放量占全省(市)碳排放总量的比例来看,天津市纳入试点企业占碳排放总量的比例最大,为60%,其次是重庆市,接近60%,其他试点省市均在40%左右,湖北省纳入试点省市占全省碳排放总量的比例最低,为35%。从这两方面比较来看,天津市集中抓住了碳排放重点企业,纳入企业数最少,但这些纳入企业碳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例最大。深圳市纳入企业和建筑总数最多,而所占碳排放总量的比例只有38%,湖北省纳入碳核算企业较少,共138家,占全省碳排放总量最少,为35%。

综上看出,电力行业是国家发改委和各试点省市均首批纳入碳核算主体的行业之一。电力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接近全国碳排放总量的一半。电力行业同时也是碳减排的重要领域,“十一五”期间累计实现二氧化碳减排量超过10亿吨。截至2014年,全国电力行业的上市公司共有59家,其中7个试点省市共包括23家,占到39%。因此,本文选取电力行业作为切入点,研究各试点省市在碳核算方面的具体差异,对于分析我国发改委及各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的不同核算标准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各试点城市关于电力企业的碳核算方法比较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表2列示了国家发改委及各碳排放交易试点城市关于电力企业的碳核算方法比较,以下各碳排放交易试点城市只报告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不同之处。从表2可以看出,首先,电力企业纳入核算范围的温室气体方面,重庆市和深圳市均将六种温室气体纳入,而其他省市只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企业如果按照重庆市和深圳市的标准核算,其碳排放核算量显著高于其他省市,如果分配同样的碳配额,则企业的碳排放缺口也相应增大,在碳交易市场上更可能成为买方,导致企业现金流的流出,减少企业价值。

其次,排放源方面,国家发改委和各省市均规定电力企业碳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但直接排放具体内容方面各有差异。深圳市排放源纳入最多,除了包括其他省市均有的固定设施燃料燃烧排放外,还包括移动设施燃烧排放、制程排放和逸散排放以及生物质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广东省、天津市排放源纳入其次,和国家发改委规定一致,除了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外还包括脱硫过程排放,且广东省对电力企业只纳入直接排放,天津市还包括垃圾焚烧发电排放量,而重庆市不仅不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还对特殊排放予以扣除。除深圳市与发改委均将生物质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纳入排放源外,其他省市均不纳入。从这个角度而言,企业如果按照发改委的排放源标准纳入碳排放量,计算得到的碳排放量最大;如果按照深圳市的排放源标准,计算的碳排放其次;如果分配得到同样的碳配额,则企业的碳排放缺口更大,在碳交易市场上更可能成为买方,导致企业现金流的流出,减少企业价值。

最后,从计算碳排放量使用的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来看,一方面,重庆市和深圳市因核算六种温室气体,因此,除了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外,还需用全球增温趋势值计算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另一方面,国家发改委规定外购电力排放因子应根据目前的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电网划分,各试点省市电力排放因子缺省值各不相同。表3列示了7个试点省市所在区域电网的排放因子,可以看出,华北区域电网电量边际(OM)排放因子最大,以此为乘数,如果活动水平相同的情况下,华北区域电网包括北京、天津的企业碳排放高出华东区域电网包括上海碳排放量21个百分点,高出南方区域电网包括广东、深圳碳排放量10.5个百分点,高出华中区域电网包括湖北、重庆的碳排放量5.1个百分点。此外,天津市对自备电厂碳氧化率稍低,为95%,其余试点省市碳氧化率与国家发改委规定一致。

综上来看,从静态的角度也就是碳配额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如果按照国家发改委及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核算标准,各项排名如下,得分1—8表示碳排放量从小到大依次增加,8表示排放量最大,依次递减,相同的碳排放量得分相同。从表4中看出,企业其他条件如生产技术、自愿核准减排量等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深圳市的标准核算企业碳排放量相比于按照其他省市的标准核算最多,如果给予企业同等的碳配额,则按照深圳市的标准核算企业的碳排放量缺口最大,碳配额卖出的空间更小,或者需购买碳配额的可能性更大,导致企业的现金流入减少或现金流出增加,减少企业价值。如果企业按照广东省的标准核算企业的碳排放量相比于按照其他省市的标准核算更少,如果给予企业同等的碳配额,则按照广东省的标准核算企业的碳排放量缺口最小,企业卖出碳配额的空间更大,或者需购买碳配额的可能性最小,导致企业的现金流入增加或现金流出减少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按照广东省的标准核算碳排放量更可能增加企业价值。

另一角度看,各省市已出台政策,如果碳排放量超过配额许可范围的应予以罚款。如北京市已发布《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最高将面临相当于碳排放市场均价5倍的处罚,也就是每吨罚250元。因此,按照深圳市、国家发改委和重庆市的标准核算企业碳排放量相比于按照其他省市的标准核算更多,企业超出碳配额许可范围的可能性更大,受到的罚款更多,现金流出更大,减少企业价值。

三、各交易试点城市关于电力企业的CCER比较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我国规定,1吨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销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CCER作为低成本减排及履约的工具,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和广东等七个试点省市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考虑碳排放核算标准必须考虑CCER的不同标准。

表5列示了各试点省市CCER的限制程度比较,1—8表示限制程度从低到高(8表示最高,依次递减,如果限制相同则分数相同)。其中,CCER项目来源按地域限制程度从大到小排列,分别是湖北、重庆、广东、北京、天津、深圳、上海。其中,湖北和重庆规定100%用辖区内的CCER进行抵销,广东规定70%使用本省CCER,北京规定外地CCER使用量不得超过50%,且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北京和湖北试点将辖区内CCER进一步限定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天津、深圳和上海试点对CCER没有地域限制。如此看来,在节能减排项目数一定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按照湖北和重庆的标准计算CCER,则二氧化碳的抵减量小于按照其他省市的标准计算的CCER。项目类型方面,北京和重庆试点将水电项目排除在外。减排量产出时间方面,北京试点将CCER限定在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重庆限定在2010年12月31日后投入运行的CCER项目。从项目类型和减排量产出时间来看限制最多的是北京,其次是重庆。

在使用量方面,天津、深圳、湖北以及广东的抵销比例皆为10%,重庆的抵销比例为8%,上海和北京的抵销比例为5%。在碳排放配额一定的情况下,抵销比例越低,说明CCER的实际可使用量越少,碳排放缺口量需要通过二级市场成交的可能性更大,因二级市场成交价更高,企业的现金流出更大,减少企业价值。

从表5综合来看,北京和重庆碳排放CCER的限制最大,其次是湖北、上海、广东,限制较小的是深圳和天津。限制越大,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碳配额的可能性越大,因二级市场成交价高于CCER交易价,企业付出的成本可能更大,现金流出更多,减少企业价值。如果不考虑各省市碳配额总量的多少以及其他条件的变化,企业按照北京、重庆CCER的标准比按照其他省市的标准计算的企业价值更低,企业按照深圳和天津CCER的标准计算的企业价值更高。

四、政策建议

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耗能是美国的3.3倍,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1990年以来,我国每年由于生态和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我国GDP的7%~20%。以2008年为例,我国生态损失相当于国民总收入的9%,而同期来看,美国还不到3%。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环境问题,2013年开始在全国设立了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国家发改委和各试点省市先后建立了碳排放核算标准。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研究这些试点省市碳排放不同核算标准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这是以往研究的空白,也正是本文研究的创新点所在。此外,因电力行业是各试点省市都纳入报告和交易的对象,所以本文以电力行业作为切入点研究。

研究发现,假定企业获得的碳配额量相等且其他条件如CCER一定的情况下,按照深圳市的标准核算企业碳排放量相比于按照其他省市的标准核算最多,如果给予企业同等的碳配额,则按照深圳市的标准核算企业价值相对较小。如果企业按照广东省的标准核算企业的碳排放量相比于按照其他省市的标准核算更少,如果给予企业同等的碳配额,则按照广东省的标准核算碳排放量更可能增加企业价值。另一方面,各省市已出台政策,如果碳排放量超过配额许可范围的应予以罚款。因此,按照深圳市、国家发改委和重庆市的标准核算企业碳排放量相比于按照其他省市的标准核算更多,企业超出碳配额许可范围的可能性更大,受到的罚款更多,现金流出更大,减少企业价值。

此外,北京和重庆碳排放CCER的限制最大,其次是湖北、上海、广东,限制较小的是深圳和天津,限制越大,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碳配额的可能性越大,因二级市场成交价高于CCER交易价,企业付出的成本可能更大,现金流出更多,减少企业价值。如果不考虑各省市碳配额总量的多少以及其他条件的变化,企业按照北京、重庆CCER的标准比按照其他省市的标准计算的企业价值更低,企业按照深圳和天津CCER的标准计算的企业价值更高。

我国碳排放交易核算试点刚刚起步,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首先,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碳排放交易核算纳入行业和企业要充分考虑试点企业碳排放量占全省(市)碳排放总量的比例,“十二五”规划期间,不太可能将所有行业企业和建筑物纳入碳核算主体,因此,纳入企业碳排放量应占全省(市)碳排放总量较高的比重,如果可能,以后我国可以将所有行业企业和公共、民用建筑纳入碳排放核算和交易企业,促进碳排放量的全面减少和全民碳意识的提高。其次,从排放气体纳入方面,各省市应逐步从只核算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到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六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最后,从排放源来看,国家发改委的标准比较齐全,各试点省市根据自身情况标准有所降低,比如,北京市只纳入了固定设施,也不考虑生物质,重庆市不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天津市不包括运输车辆、公务车、食堂灶具等,因此,以往的碳排放源纳入相对较少,应逐步加入碳排放源,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控制全省碳排放总量,另一方面也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碳排放核算已成为部分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将成为更多企业必须考虑的内容,一旦纳入碳排放核算标准,各行业企业价值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各行业企业应积极应对,节能减排,努力提升行业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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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岳平.“十二五”时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与政策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9(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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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蒋高明,高吉喜.必须高度警惕生态危机[J].党政干部文摘,20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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