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是扩大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途径

2015-04-16 22:54:18张实荐
关键词:学术活动自主权治学

张实荐

(厦门大学 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361005)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校为实践其办学宗旨,在法律上享有对内部事务独立进行管理的资格和能力[1]。其实际意义就是,要尊重高校作为法人地位在处理自身事物、分配资源时的自主权,并且调整高校与政府的关系,使得高校的发展能够按照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体现学术发展的需要,而不被外界牵制、干扰。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要在招生、专业调整、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分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应负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可见,扩大我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一方面能使高等教育更及时的反应社会需要,能促进我国高校之间的公平竞争,是解决我国高校存在的许多弊端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高校早已经不适应旧有的“计划经济式”的集权化管理方式,扩大办学自主权已经成为新时代背景下的大势所趋。

一、我国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的障碍

虽然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已经成为各方的共识,但是,由于我国现代化的高等教育启动较晚,我国国情复杂,在具体的法律、规章制度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在具体施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

张建新等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高校办学自主权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法律本身并不完善,再加上高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实体,因此高校办学自主权至今仍处于有待完善的状态[2]。另一方面,在办学制度上,高校依然采用行政级别划分;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依然是上下级关系,是隶属于政府的机构。在高校内部管理的机制上,行政权力过于强大,高校的管理工作界限不清,缺乏统一性。行政权力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高校作为一个机构能够正常运行而不会出现混乱,但行政权力本身与高校发展的规律没有必然关联,不能体现高校这一特殊教育机构的特殊性。为了保证高校的顺利发展,行政权力必须与学术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相契合,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这样才能保证高校在作为一个机构正常运作的同时,又不妨碍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其本身职能的履行。一旦在高校中行政权力出现膨胀,就必然导致高校发展异质化。因此,必须落实“校长治校”,完善高校的管理工作。

行政权力过度膨胀一方面导致学术权力有可能失去其独立性,使得行政权力有机会向学术权力渗透,进而影响高校学术的纯正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导致行政权力主导了资源分配。以我国高校财政为例,政府各种形式的拨款是我国高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但是在经费的使用上,高校缺乏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高校内部的行政机关进行支配。因此,为了保证高校学术活动高效施行,必须保证学术权力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只有落实“教授治学”,保证学术事务由教授们自主处理,才能使得高校学术活动的发展能最大程度上符合自身发展路线,而不受外部干扰。可见,扩大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还面临着困境,深化扩大办学自主权改革还需要付出不小的努力。

结合中央指示精神和我国具体的国情,笔者认为,目前扩大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性就是要贯彻“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路线。这其中关键是要明确“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必要性和具体方法,以及校长在治校工作中的职能。

二、充分发挥教授治学和校长治校

(一)教授治学

合理施行教授治学是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核心途径。教授治学指由教授来治理高校的学术事务,其中包括三个关键要素,即教授、治理和学术[3]。之所以提倡教授治理学术而不是治理学校,是因为在现代化社会的大背景下,高校已经不再是当初的“象牙塔”。早期西方学者倡导的高校发展完全不受政治等外界因素干扰的发展模式已经不现实了。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高校的发展一方面是其本身的特质,另一方面是相应社会发展。因此,高校的发展已经与外界环境有着不可隔断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教授无法同时担任学术的研究者和对外联系者两个角色。因此,一方面为了保证学术活动的发展不脱离社会发展,能够反映社会对其的需要与预期;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学术发展能够遵循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既能够向着最科学的方向前进,即在保持高校发展不脱离社会发展的轨道,并且保证高校拥有适当办学自主权以保证发展遵循自身规律的情况下,施行校长治校和教授治学是最有效的途径。

教授治学的最重要目的在于,改变行政权力膨胀的现象,保证学术权力在高校中的独立地位,保证学术活动的纯洁性和独立性不被渗透。这样使得高校的学术发展能由最了解其规律的学者掌握,使得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各司其职,互相扶持,共同促进高校发展。张君辉认为,高校的不同领域应该明确权力结构,在各个领域内应以相应的权力为主导。不同领域之间形成一种有机分工、合作与制约关系。只有处理好教授委员会与各个高校行政组织的关系,教授委员会才能真正发挥其“教授治学”的作用[4]。

(二)校长治校

我国高校采取的校长治校模式是高校在党的领导下,以校长作为核心人物对高校的党政、行政、学术事务进行治理。为了保证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一方面校长职能的履行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不能使高校的发展脱离党的路线方针;另一方面,校长对高校事务的处理根据对象的性质有不同的处理原则。

在现代高校制度中,校长之所以比教授更能担任治理学校这一重任,是因为在现代社会,高校规模不断扩大、人员不断增加,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学术机构,而是一个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这就要求高校管理具有企业管理的特征。顾人峰认为,这种变化对校长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校长不仅要擅于解决校内的事务,更要擅于处理校外事务,必须善于处理好学校与社会及与市场的关系[5]。教授虽然在自己所研究的学术领域中是无可争议的专家,但高校的发展应从大局全局的角度审视。因此,在施行教授治学的同时施行校长治校既能保证学术活动得到合理的发展,也能保证高校的发展得到整体的规划,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高校办学的自主权。

笼统地说,校长的职能就是管理学校事务,而高校的管理事务分为学术、行政两大类。前者包括课程、专业、学位的设置、业绩的考核及相关教员的聘用等;后者包括高校内资源的分配、新学科的建设、教员的聘任政策、院长的任命等[6]。

1.学术事务方面。为了保证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首先,校长不能干预教授的学术活动。学术活动有其发展的规律,因此治理学术活动需要最了解学术活动的教授来进行。如果校长利用自身权力上的优势强行干预学术活动的话,则必然导致学术活动发展脱离其自身规律。其次,校长虽不能直接干预学术活动的进行,但是作为一名领导者,校长必须从一个比教授更高的角度出发,对教授治学活动进行一个整体的规划。从事某一学科或是某一领域的教授,由于其从事的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很难从整体上去把握一所高校的发展建设。为了扩大高校的学科建设,不仅需要坚实的学术水平作为基础,还需要从多学科、跨专业的角度看待问题,这就需要校长以一个领导者的眼光,从更高、更长远的角度帮助教授们进行规划。再次,在引导教授治学同时,校长还必须对教授的治学活动进行监督。教授权力的行使是靠学者的道德良知,如果偏离正常的轨道就会导致学术腐败和学术霸权,学术质量就会下降,影响到学校的声誉[7]。许多校长就是教授,对于学术活动本身具有一定认识,因此校长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学术素养,在教授的学术活动进行一些必要的监督,并且裁决教授们的决策。

2.行政事务方面。几乎在所有高校中,高等学校管理始终交织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为了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校长必须防止行政权力过度膨胀,防止行政权力向学术权力渗透。同时,校长需要根据各项规章制度,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其行政权力,总体规划全校工作,充分调动全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创造性,保证校务工作能够有条理、有效率地进行;充分领导并规范行政权力,保证学校学术活动的规范化,运用行政权力让学术活动能够按部就班地进行。

3.资源分配方面。校长的另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对校内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地分配。校长治校决定着高校的资源,即政治、行政、学术资源能否进行合理优化的配置[8]。高校内部的资源本身有限,而高校内部又存在着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种职能不同的权力。两种权力为了保证其自身的利益,本能地会去竞争有限的资源,而当其中一种权力对资源的占有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会不利于另一方的发展,甚至会对高校整体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三、扩大高校办学办学自主权的途径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主要通过以民主的方式施行“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来实现,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管理体系,并且充分运用高校内部、外部因素促进办学自主权的扩大,笔者认为扩大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建设以校长为核心的管理体系

落实以校长治校为领导的民主管理,合理分配高校资源,限制行政权力在高校内过度膨胀,保障教授的学术权力,并且保证学术权力以民主的形式行使。民主管理的核心是各方维持一种均衡的存在方式,因此只有落实了校长治校为领导的民主管理,才能保证行政权力不会过度膨胀。同时,就“治学”活动本身的性质而言,校长不能对其过度干预,必须保证民主管理能得到施行,保证高校学术事务以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形式进行,否则学术权力可能发生过度膨胀而变质。具体措施可以以院系为单位,成立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

(二)通过高教评估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建立权威的评估体系,对高校的办学自主进行权威评估,借此起到评价、监督的作用,以此促进办学自主权。评估体系可包含同行评估和社会评估两种方式。同行评估通过召集各高校评估方面的专业人士,对高校的办学自主进行评估;社会评估则以一定的人力、物力为基础,在社会上成立各种评估机构,高校或是相关的管理部门可委托评估机构对高校的办学自主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在具体操作方面,除了相关研究已经提出的学科建设、学术、教学、学风四项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向可量化、可操作化发展。建立可量化的指标,通过数字的形式对高校的“自主办学指数”进行评估,并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或是常模,实现高校之间、院系之间的比较。另一方面,在评估过程中必须保证一定的信度及效度,尤其是重测信度和评分者一致信度极为重要,如果不能保证评估的稳定性则评估本身就失去了意义。另外,如果各评估专家对同一评估对象观点差异很大,则无法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各指标的设立也失去意义。

(三)加强与社会联系

在“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基础上,将高校的学术研究与社会各行业发展相联系。一方面服务社会,为社会各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拓宽了高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来源。当高校发展所需要的课题与经费来源拓宽后,高校将拥有更多的选择,其发展的道路也将拓宽,高校能够结合自身发展和社会需要选择办学路线,最终办学自主权自然能得到扩大。并且随着高校与社会之间的科研合作的发展,必将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这种机制将反过来促进高校的科研发展。当然,这种发展模式不能脱离“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大前提。高校与什么社会团体合作,合作什么项目,都要通过前文提出的管理模式进行决策。

(四)扩大高校自主权的核心价值理念

在对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讨论中,绝对不能忽视其核心价值,只有秉持正确的核心价值观,才能保持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活动能够符合社会主义道路。因此,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必须保证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笔者所提及的扩大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针对目前我国高校所存在的弊端提出的,旨在保证我国高校能够更好的发展,而并非西方学者倡导的完全脱离政府管理的“大学自治”。

[1]周光礼.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1952-2012):政策变迁的制度解释[J].中国地质高校学报,2012(3):78-86.

[2]张建新,肖 宪.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历史与现实[J].云南电大学报,2008(4):5-10.

[3]别敦荣.高等教育管理与评估[J],高等教育研究,2010(9):56-64.

[4]张君辉.论教授委员会制度的本质——“教授治学”[J].东北师大校报,2006(5):150-155.

[5]顾人峰.现代高校制度的核心——教授治学与校长治校[J].理工高教研究,2004(3):15-16.

[6]徐溧波.“校长治校”:蒋梦麟高等教育管理思想的核心[J].宁波高校学报,2007(6):45-49.

[7]眭依凡.“高校内治”与校长治校[J].河北师范高校学报,2002(2):45-50.

[8]陈运超.高校校长治校的基本矛盾:变革与稳定[J].高教探索,2008(4):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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