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机制与对策

2015-04-16 16:59李大玲房依弟马刘飞翔
关键词:福建福建省经营

李大玲,房依弟马,刘飞翔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培育发展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亟待农业机制创新。现阶段,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不再是单一的家庭经营形式,而是转变成新型的异质性、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具体来说,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和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业企业[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理念虽然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国内还是属于新兴领域,仍处于刚起步阶段,它的培育发展与机制创新还需要经历循序渐进并且不断探索发展的过程。为了能够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笔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实证研究,分析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以及农业机制环境,发现其面临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以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机制创新提供借鉴。

一、调研基本情况

(一)数据来源及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课题组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对福建省福州、宁德、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厦门、南平、莆田等9个地市展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卷调查和访谈调研。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实地问卷与访谈调查,从而获取研究数据。本次调查共发放2200份问卷,收回问卷2180份,有效问卷2100份,其中家庭农场651份,专业种养大户609份,农民专业合作社630份,农业龙头企业210份,有效问卷达 95.4%。

(二)样本描述

分析本次调查样本,基本情况如下:(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主要集中在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约占74.2%。(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调查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1~50岁青壮年阶段,约占70.3%。(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大,样本规模大多数集中在20~34 hm2,约占39.7%。

二、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6月底,全省家庭农场已达20492家,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4330户,约占21%[2];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2.22万户,实有成员总数达40.78万个[3];全省农业龙头企业已达 2410 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45家,省级龙头企业215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150家,比上年增加90家[4]。通过调研发现,福建种养专业大户大多是以家庭成员为主,其中大多数种养大户还属于家庭农场,因其经营规模达到7 hm2以上,并在工商注册登记。调查显示,福建种植大户780户,畜禽养殖大户8720户、渔业养殖大户750户。其中已成功注册为家庭农场的有1980家,目前全省许多家种养大户都在等待申请注册为正式的家庭农场。这表明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较多,发展态势良好,同时这与福建省不断积极创新农业机制密不可分。

2.土地经营规模。据统计,全省土地流转加快,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也在日益扩大。2014年,全省209万农户土地流转面积266666.7 hm2,占农村土地面积的20%,比上年提高了4%[5]。笔者调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为20~34 hm2的占39.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为 6~19.9 hm2的占 34.3%,经营规模 34.1 hm2以上的约占16.8%,经营规模5.9 hm2以下的仅占9.2%,这表明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普遍较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奠定了一定基础。同时,当地政府近四年为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政府的积极引导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的日益扩大。

3.经营的产业。据调查,福建家庭农场经营方向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约占76%。大多数家庭农场的主要发展方向为开展“农家乐”旅游和休闲旅游,其中福州闽侯白沙湾生态农庄是一个新型农业和休闲旅游相结合的特色生态农庄,该生态农庄拥有四季花卉观赏园、瓜果采摘园、农家餐馆、射箭等项目[6]。这是全国最大也是全省首家植物迷宫主题公园。该生态农庄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企业开发乡村生态旅游指导农民种植,合作社负责两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2014年,该生态农庄总产值近200万元,经营收入达到了每年100多万元。福建大力发展以家庭休闲农庄为主的生态循环农业。2014年,福建省为了加大培育家庭农场的力度,创建了100家省级示范农场,适合家庭农场承担的项目将优先安排示范农场实施[2]。发挥示范性家庭农场带头作用,是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产业主要是特色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加工、服务等方面。调查显示,经营2种产业占了35%,其中2种产业是以种植类为主或以养殖类为主的种养结合型产业,经营3种产业占了50%,3种产业及以上占了7%,经营单一产业仅占了8%,这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正往多产业和多品种发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安溪县淮山专业合作社、泉州绿博果蔬专业合作社、宁德禾丰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厦门金盈春农家乐专业合作社、福州百信果蔬专业合作社、南平熊山农产品合作社,龙岩鑫源乌兔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以种植和养殖业的结合为主,占了70%;被调查的种植大户平均耕地面积为9 hm2,总产值为95 t。

经调查100%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的产品品种多元化,不仅是单一的品种和经营产业,还包括种植、畜牧、食品行业等。福建省围绕区域特色,积极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以及具有福建特色的农产品品牌,不断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7]。

4.盈利状况。调查结果表明,2014年被调查家庭农场实现的平均净收益为56万元,专业种养大户的平均净收益达到了89万元,专业合作社平均净收益为123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平均净收益高达231.3万元。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了“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联合方式,不仅增加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而且带动了周边农户。调查数据显示,福建每个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平均为2450户,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调查发现,2014年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的人均净收益平均水平达9万元,与同期的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2454元相比,高出了近8倍,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十分可观,也进一步提高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实现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机制环境分析

1.土地流转机制。通过对农户访谈得知,福建2012年土地流转进程缓慢,土地流转面积少,全省土地经营规模 3.33~6.70 hm2仅有 1657 户,6.71~33.33 hm2仅有 234 户,66.71 hm2以上仅有 129 户。可见由于受到了土地流转的制约,农民的规模收益是十分有限,很难开展大规模化的机械化生产,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因此,福建省各级政府开始把土地流转作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抓手,有效解决农村“有地无人种,在家无力种、能者少种地”的难题。如采取以下措施:(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登记工作。(2)创立土地流转机制。政府规范土地流转流程,使得各项具体操作工作有据可依、有法可循,其中包括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工作以及信息发布、法律咨询等[8]。(3)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推行“土地股金+劳务收入+分红”分配方式,通过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集中连片流转。通过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使得分散的土地逐渐集中转移到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2.农业经营模式机制。通过访谈,发现福建201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模式单一,农民难以规避风险,致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农民经营效益低下,收入水平不高,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因此,福建政府积极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机制,各地经过实践,总结探索了“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生产经营模式,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可以有效地将农户、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三者构建起来,形成产销一体化组织体系[9]。如龙岩市森华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发展订单农业,与养殖户签订合同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森华公司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合作社建设,各基地建立生猪产销联合社,利用自身的市场经营优势、合作社的组织优势,有效带动农户的发展。2014年,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8034万元,带动农户增收4097万元,年出栏商品猪100万头,年产生物饲料30万t。

“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合作社为各协会成员服务,如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来传授相关知识、组织各成员学习、物资采购等。“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很好地实现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使得生产经营模式更加专业化、科学化[10]。

3.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在调查访谈中得知,福建省2011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尚未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新要求,无法满足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因此,福建省开始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建设,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1)强化农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县镇农机队伍建设,改善专业人员的生活条件,提高其专业水平,使公益服务覆盖面更广、更有效。(2)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以最快速、最直接的方式将农业技术、产品知识、品牌建设、市场信息传递给农民、消费者、经营者。(3)加强专业服务组织合作,更有效地实现产品产供销合作,以及病虫害有效防治的合作。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培育机制。调研发现,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从事人员受教育程度较低。农民素质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改造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福建省启动“万名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11],这是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培养机制的重要举措。通过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可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强化农民的现代合作意识,促进农民加快成为专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主,为构建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产业体系奠定基础。因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拓展培育方式,重点培养家庭农场主、专业种养大户,才能有效解决“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的难题。

四、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问题

通过此次对福建省9地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发现福建正在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推进农业机制的创新,增强生产经营活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在培育壮大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明显增大

福建农业易受极端天气灾害,病虫害频繁发生,且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12],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规模较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相对较高,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较大。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普通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在遇到农业生产经营困难时,通过外出务工、农户相互帮助,减少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同时可以通过农业生产经营的多样化,如生产不同类型和多种组合的产品,可以有效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调查表明,78%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缺乏有效防范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措施,导致生产效率低下,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同时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等大多缺乏经营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剧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如三明市建宁县园丰家庭农场承包大片水塘进行专业化养殖鱼虾,由于专业养殖对于技术水平和设备要求都比较高,该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投入不足、缺乏生产技术和专业经营管理经验等问题,导致鱼虾病害频繁发生,养殖产量低下,2014年鱼虾生产量仅为0.2 t。所以,构建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机制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资金筹措困难,人才匮乏

虽然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迅速,但同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一样也存在融资问题。调查表明,福建省8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大部分通过民间信贷和信用社,普遍存在贷款难、融资难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1)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大。由于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时间不长且农业经营风险相对较大,回报率不高,更重要的是金融机构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和研究不足,导致金融部门不愿贷款。据福建厦门市某银行负责农业贷款业务的部门经理反映,在2014年有10多家农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无法偿还贷款,致使大量贷款无法收回,损失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2)信息不对称。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制约,金融机构的信息来源相对单一且无法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导致金融部门不敢贷款。(3)质押品的局限性。一方面在抵押品上,大型农机具、果园、应收账款等作为抵押品不易被金融机构接受。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又受我国《担保法》制约,而只能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人财产抵押获得小额贷款。虽有文件,但操作困难,使得双方难以形成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筹措问题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瓶颈,也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突破环节。

根据调查,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部分都是传统农户,文化水平不高,且对农业技术和品牌创新的敏感度较差。同时,福建省农业推广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也较为低下,其中在学历上,中专和大专约占79%,本科约占10%,研究生约占7%,博士约占4%;职称上,初级职称人才约占70%,中级职称约占21%,高级职称约占9%,这表明福建专业技术人才以低学历层次、初级职称人才为主,缺乏高学历和高级职称人才,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三)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要与福建农业保险规模不相匹配。其主要原因是:(1)福建地理位置特殊。福建农业生产频繁受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侵袭,使得福建省农业风险出险概率比国内其他地区高。正是福建农业风险的这种特殊性,导致了福建农业保险赔付率不高,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不愿意发展农业保险业务。(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小农户大部分缺乏风险意识。调查表明,50%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小农户没有参加农业保险,其不愿意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是认为参保毫无意义。福建农民参保率不高,这主要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小农户自身文化程度较低,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较少考虑且对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政策不了解,使得福建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四)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与传统的技术服务不相适应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传统的县乡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体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不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营领域的扩展,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性服务要求由单一的农业技术服务转向金融保险、农业机械化、产品保险技术等综合性服务。如厦门市聚凤源家庭农场发展势头良好,却因存在农产品保险技术服务不足等问题,而不敢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据该农场主反映,当地的许多农产品由于缺乏农业保险技术服务,不利于农产品销售额和收入的增加。总而言之,多层次、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的不足,仍是福建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五、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对策

培育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创新农业机制,将是推进福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出路,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的目标。如何通过创新农业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是解决“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根本途径,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方式。通过创新农业机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养和造就一批新型职业农民,正是激活农业生产潜力的关键之举。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优势,积极调整或转变新型农业经营发展思路和方式,推进农业机制创新,以期破解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难题。

(一)加强政策支持机制,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情,政策扶持应要有针对性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根据不同经营主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带动作用。(1)鼓励地方建立土地流转扶持专项资金,进一步研究制定农业政策措施。(2)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进一步明确落实涉及税收、土地、科技服务等优惠政策。同时营造良好政策运行环境,推进农业机制创新发展,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3)政府应该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合作,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同时政府部门应重视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建设成本,更好地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4)加强各方在金融、保险、农技人才和农技科研等方面的有效对接合作,形成政府政策支持机制,增强福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强化金融支持机制,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问题

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政府应加大金融部门对合作金融的支持力度。各市政府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型银行、农村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2)政府要加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创新、品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以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同时要加大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方面的财政补贴。(3)在税收政策中,政府应该进行农产品税收的倾向性减免。(4)政府要鼓励更多的担保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营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应加大金融相关机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中的作用。(1)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发涉农金融服务产品,加大对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力度,综合运用支农贷款。(2)对农村涉农金融服务机构在执行支农政策方面开展评估考核工作,在农村金融产品、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之下,引导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持。

(三)建立人才培育机制,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

福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解决人才缺乏问题,既要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的综合素质,又要有人才支撑。应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1)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的综合素质。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自身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相关部门和农业高校应加强合作,通过开设培训班、夜大、函授等方式,发挥农业院校的基础作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与此同时,要制定中长期培养的计划,针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设立不同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目标,认真做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的技术技能。(2)农业推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优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更多地投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中。以学校、涉农科研机构、基层农技部门三大领域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业务素质过硬、技术带头能力强的农业技术专家队伍;要鼓励农业技术专家特别是基层农技人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推广农业技术,特别要在职称评聘、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鼓励。(3)搭建科研合作平台。鼓励农业技术研发机构、农业类专业院校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科研交流合作,加强技术应用推广合作,鼓励技术研发和转化。(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大农业推广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积极引进专家型农业技术专业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紧缺人才。

(四)完善农业保险机制,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1)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意识。据调查表明,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数缺乏农业保险意识,政府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册、宣传单、宣传画报和标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形式、农业保险范围、农业赔偿标准和理赔程序等相关知识了解,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意愿,为形成有效的农业保险机制奠定基础。(2)在福建农业保险制度方面,应建立专项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的涉及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同时也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3)政府通过财政税收方面等措施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政策支持。对于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的领域,政府应该出台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农业政策支持机制。(4)把大型农机具、设施等纳入到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范围并加大农业保险补贴的力度,同时建立有效的农业灾害分散机制和农业灾害后续补偿机制,形成有效的农业保险机制。

(五)创新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机制,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福建省应该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作用,推动农户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农业生产性服务的补贴机制。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应创建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机制,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模式[13]。(1)实施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如通过发放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劵等方式,尤其在市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方面要积极引导农户加入。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未来的主要增长点和突破点,专注市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扶持,保证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政策的实施。(2)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的倾向力度。通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好示范试验的工作,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发展。

[1]万国敏,杨永清,王元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战略审视、逻辑辨识与制度保障[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4(10):1-4.

[2]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家庭农场发展迅速[EB/OL].(2014-07-22)[2015-05-13].http://www.fjaic.gov.cn/bgs/gsdt/zwyw/201407/t20140722_124939.htm.

[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成熟期的增量提质阶段[EB/OL].(2014-04-22)[2015-05-13].http://www.fjaic.gov.cn/bgs/gsdt/zwyw/201404/t20140422_120749.htm.

[4]福建农业信息网.福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示范合作社将实现可追溯管理[EB/OL].(2014-07-18)[2015-05-13].http://www.fjagri.gov.cn/html/nyxw/xxkd/2014/07/18/129733.html.

[5]福建省人民政府.今年我省农业领域开展八大改革[EB/OL].(2014-05-19)[2015-05-13].http://www.fujian.gov.cn/fjyw/fjyw/201405/t20140519_7404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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