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基本问题阐析

2015-04-15 20:51孙志煜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争端规则

孙志煜(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基本问题阐析

孙志煜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区域法律制度的研究热点,但学界对该机制的一些基本问题却缺少相应的关注。明晰上述问题对中国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有较大助益。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归属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依争端解决方式之不同,可将其分为政治模式、法律模式和混合模式。该机制具有多元性、广泛性和条文性特征。其价值目标为保障成员方的地位平等、满足区域治理的秩序要求和有效推动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其功能主要表现为规范功能、激励功能和建构功能。

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类型特征;价值功能

在中国已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定里,争端解决作为协定的一部分镶嵌在协定中,对各成员方所作承诺的履行起着极为重要的监督与保障作用,但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及相关原理在学界的分析中却有意无意地被忽略。清晰认识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对深入理解机制的运行与实践有所裨益。

一、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定义与性质

(一)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定义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学者多将其归入区域贸易协定的一种类型,主要指成员同意取消相互间贸易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但各个成员仍保留各自对外的关税及贸易政策。即自由贸易区只在成员间实行贸易自由化,但对非成员不实行共同的关税及贸易政策。[1](P3)根据《GATT1994》第24条8(a)款的表述,“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的集团”。依据上述表达,从法律层面可从以下几个要件来理解自由贸易区:第一,它是一个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区域。该区域涉及的既可是主权国家,也可是单独关税区。第二,实行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各成员方可根据贸易自由化的水平来设定取消关税的幅度以及非关税壁垒的种类。第三,这是一个不对非成员方开放的区域。这也是自由贸易区与世界贸易组织在制度原理上的一个本质区别。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之间实施的是非歧视原则,而自由贸易区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争端解决(Dispute Settlement),争端一般指“争讼的依据,后多指引起双方争执的事由”。[2](P1328)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争端指的是“导致一项特别诉讼的冲突或争论”。[3](P485)国家间发生的争端,称之为国际争端。近来在国际社会中出现的争端日益复杂,有国家与个人或私人团体、国家与国际组织的争端等。国际争端的特点在于它总是与国家这个社会集团相关。[4](P313)解决是指“处理问题使有结果”。[5](P666)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决有 5种含义,而与本文契合的解释是:“处理争端或诉讼的一项最终协议”。[3](P1377)

机制(Regime),中文意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5](P597)而在外文语境中,有学者认为这个英语词汇本来自法语,在国内政治生活中主要指对社会其他部分施加统治的个人、帝国、政党或者团体。[6](P61)在国际政治理论中,“机制被界定为在一个既定的国际关系领域,围绕参与者预期而形成的一系列隐含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7](P3)在法学领域,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机制是“调整任何法律问题,使处理法律问题的实体或程序安排更为便利的一系列规则、政策和行为规范”。[3](P1286)从上述概念的表述来看,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机制可从几个方面予以把握:第一,它包含权利与义务。机制应当是一连串包含权利和义务的规则组合,既可是实体性规范,也可是程序性规范。第二,它是一个体系。它突破了传统法律意义上的规范这一专有名词,既可指原则,也可指有具体指向的规则,更可指制订规则的程序。第三,它具有互动性。这也是机制与静态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有较大差异的一个方面。它主要管理(govern)成员间在特定问题上的互动关系,变动不居构成其显著特征。

通过对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核心词语的分析与解读,我们大致可以对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作如下界定: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是指中国在缔结自由贸易区协定过程中形成的旨在解决双方争端的一系列原则、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二)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

依据争端性质的不同,争端可分为国际争端和国内争端。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国际争端的定义,学者间存在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国际争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家与其他公认的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观点、主张上的矛盾、分歧和对立。[8](P7)也有学者分别从争端的主体、争端的解决机构、争端涉及的利益、争端的起因、争端解决的力量对比、争端解决的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论述了国际争端的特征。[9](P414)国际争端与国内争端确有本质区别,将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归属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原因如下:

其一,从争议的主体看,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一般而言,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还包括主权国家之下的单独关税区,如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同时,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争端的主体,如东盟。

其二,从争议的解决机构看,中国与其他成员方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明确规定,自由贸易区内的争议由单独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而不是交由国内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来解决,具有明显的跨国性特征。

其三,争议往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自由贸易区的争议虽然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争议,但争议的产生往往受政治、法律、事实等方面的影响。争议的处理也需考虑上述因素,有时甚至受到国际关系力量的制约。

但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比较,又存在如下特殊性:

其一,当事方包括投资者。一般而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当事方只局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如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只限于传统国际法上的主体。在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事方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还延伸至私人。如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等均设立了投资者-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二,调整范围比较狭窄。一般而言,当今学者主要将国际争端的类型分为法律争端、政治争端、混合型争端及事实争端。[9](P414)而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调整范围只及于法律争端,对其它争端,尤其是政治争端并不涉及。

其三,争议的起因主要来自于经济方面。虽然导致争议的因素非常复杂,有可能涉及国家间在政治、经济、外交等诸多问题。但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属于经济条约,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只处理经济方面的争议。

二、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与特征

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有其共通性,但也有其特殊性,明确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与特征对深入理解该机制的原理及实践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

国内学界对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还没有进行具体界分,但对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已有不少观点。如有学者将其划分为“硬法模式”、“混合软、硬法模式”和“软法模式”;[10](P19)有学者将其归纳为“政治解决模式”、“混合解决模式”和“司法解决模式”。[1](P39)也有学者将其提炼为 “单一诉讼模式”、“多元调整模式”和“协调中心模式”。[11](P14)国外学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也作了一定区分,如杰克逊 (John H. Jackson)将争端解决机制划分为“规则导向”型和“权力导向”型。[12](P99)梅尔里斯(J.G.Merrills)将争端解决的方法区分为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13](P317)上述分类标准虽有差异,但主要是围绕争端解决方式展开。因此,以争端解决方式作为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分类标准符合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合理性。

1.政治模式

政治模式是指争端方采取传统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来解决自由贸易区内的争端,其主要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调解等。政治模式一般不通过专门机构或预设程序来解决争端,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争端,而非创设规则。

政治模式的使用有利有弊。优点在于:第一,灵活性强。争端方可依据自身实际选择政治模式中的各种方法,且没有程序规则的约束,在时间把握上也有优势。第二,不会损及国家主权。尤其是对传统国际主权原理比较在意的国家,选择政治模式可避免国内的政治分歧。第三,适用范围广。政治模式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尤其是起因较为复杂的争端,政治模式的优势更为明显。缺点在于:第一,缺乏程序规则约束。国际社会的治理需要通过制度化的规则来完成,而“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14](P17)第二,争端双方可能丧失平等的对话地位。由于缺乏形式上的程序保障,在使用政治模式的过程可能导致强国与弱国的对话演变为国家实力的比拼。第三,不适合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政治模式的使用主体一般局限于成员方政府,但出现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时,投资者无法通过上述方法与国家达成良好的处理结果。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的争端解决便是采用的政治模式。该安排第19条第5款规定:“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①该条中的委员会是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的联合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并不是常设机构,只设有联络办公室,联络办公室分别设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务部及特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该条明确指出,内地与香港如遇到解释或执行《安排》中出现的问题,其途径只有一种,即通过协商一致解决,连具体的谈判、磋商等方法也没有明确。该方法的采用与内地和香港彼此之间的特殊政治地位有关。

2.法律模式

法律模式是指争端方只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成员间的争端。具体做法是争端方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由上述机构根据规则对争端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或裁决。法律模式与政治模式比较,有明显的“规则导向”倾向,其目的不仅在于解决争端,更在于创设具有普适性的争端解决规则。

法律模式的使用也有利有弊。优点在于:第一,规则性强。规则性强增加了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争端方无论强弱与否,在规则约束下没有太多的周旋空间,国家实力并不起决定性作用。第二,可预见性增大。由于有争端解决规则的存在,争端方彼此之间的行为可预期性增强,由于有先例的存在,对结果的预判性也随之增强。第三,约束性提高。无论是司法机构作出的判决,还是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对争端方均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争端方应依据判决或裁决积极履行义务。缺点在于:第一,缺乏灵活性。区域间的争端解决与国内争端解决还是有明显的差异,成员方的自主意志对争端解决机制的顺利履行其着决定性作用,规则的强硬推进有时会对成员方的自觉履行产生阻滞。第二,削弱了国家主权。规则的存在、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判决(裁决)结果的执行,势必对国家主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现有的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采用法律模式,但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深入,不排除在将来采用该模式。

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指争端方兼顾政治模式及法律模式中的方法来解决争端。一般做法是:第一,适用政治模式中的磋商、斡旋、调解、和解等方法,如上述方法能解决争端方的争端,则争端解决程序即告结束;第二,如上述方法仍无法解决争端,则将案件提交到仲裁庭或专家小组,由上述机构根据相关规则作出对争端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由争端方共同遵守。第一步规定的相关程序是前置性程序,而非强制性程序。

混合模式似乎兼具了政治模式及法律模式的优点,但由于该模式中“规则导向”倾向占据优势地位,法律模式的缺点在该模式运行过程中时有显现。

混合模式是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现今主要采用的模式。如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由两套争端解决机制构成:一是第九章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二是第十章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上述两套机制都规定了政治模式中的磋商程序以及法律模式中的仲裁庭(小组)程序,只不过在具体规则上有所区别。

(二)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

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其他区域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较,在缔约主体、适用范围、规则倾向上显现出如下特征:

1.多元性

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缔约主体与传统国际法上的主体有一定的区别。传统国家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一般而言,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的主体是国家,中国现有的大部分自由贸易区协定都是与主权国家签订的,但在特定条件下,主权国家之下的单独关税区也可成为缔约主体,如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此外,国际组织也可成为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缔约主体,如东盟。由上可见,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缔约主体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国家组织,也有传统国际法不予涉及的单独关税区,呈现出多元性的特征。

2.广泛性

以争端的内容为标准,自由贸易区协定争端可分为关于解释、适用和执行的争端。解释的争端主要指成员方对协定措辞的含义、条款之间关系的理解发生分歧时产生的争议。适用的争端一般指自由贸易区协定生效后,有关成员方在适用条约时给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的争端。执行的争端是指成员方在执行裁决机构作出的最终报告或裁决时发生的争端。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就规定“本章应适用于双方关于执行、解释和适用本协定的争端的解决”。①《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2条。此外,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调整范围也呈广泛性特征。如《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项下发生的争端,《框架协议》包含附件及内容在内,除非另有规定,下文提及的《框架协议》应包括将来依据《框架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随着双方合作的进一步加深,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也随之拓宽。

3.条文性

条文性指的是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安排的各种方法均有具体规则作为指引。首先,仲裁规则规定得较为完备。仲裁庭(小组)的设立、仲裁庭(小组)的组成、仲裁庭(小组)的功能、仲裁程序、程序的中止和终止、执行等环节都规定得较为具体。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推进仲裁程序的适用,在个别争端解决机制中还以附件形式设置了专门的仲裁程序规则。如中国-巴基斯坦仲裁小组程序规则和中国-智利仲裁小组程序规则。其次,对政治解决各种方法也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则设置。传统观点认为,政治解决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当事国享有充分的自由,并且对最终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15](P518)给政治解决方法设置程序规则实质是减损当事方的自由裁量权,给充分的自由设置一定的羁绊。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主要是给政治解决方法规定形式要件,并予以时间限制。

三、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与功能

价值与功能是检验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实践品性的两个维度。学界容易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为此,从学理上辨析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与功能显得尤为必要。

(一)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

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实为法律规范,而有关法律价值的探讨,中西方学界纷繁复杂,并未形成统一看法。当代西方学界较具代表性的是彼得·斯坦 (Peter Stein)、约翰·香德(John Shand)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概括的三个基本价值: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16](P2)此外,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的价值是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这些准则大致如下:一是保持和平;二是保持社会现状;三是促进最大限度的自由的个人自我肯定;四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或是争取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自我利益的实施;五是维护和加强一个已经确立的政治组织的权力。[17](P50)当代中国学界也有学者对法律价值进行了探讨,较具代表性的有张文显和卓泽渊。张文显认为法律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是法律的基本价值。[18](P192)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目标是生命、自由、平等、人权、秩序、公正以及人的全面发展。[19](P237)由此可见,从不同角度来认识法律,法律价值就有所不同。本文不探讨法律价值的基本内涵,只论及法律的价值目标。基于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本质属性,本文认为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在于保障成员方的地位平等、满足区域治理的秩序需求、有效推动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1.保障成员方的地位平等

保障成员方的地位平等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的自然延伸。“国际主权平等原则,既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一项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P69)传统争端的解决是国家实力的博弈过程,国家实力的强弱对争端的解决有较大影响。随着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签订,争端方能够在统一规则下寻求争端解决的途径。对于大国而言,之前可运用实力影响的因素受制于规则之约束;对于小国而言,可通过独立的法律规则让违约的大国付出巨大代价。从此种意义来看,自由贸易区解决机制的设立,类似于在天平上给弱势方添加了一颗砝码,通过程序规则的设置平衡了争端方的法律地位。因此,有学者通过统计后认为,小国倾向于采用规则趋向的争端解决体系,而强国偏好实力趋向的争端解决体系。[21](P230)

2.满足区域治理的秩序要求

区域治理是全球治理的新形态。全球治理的核心特征是权威在治理的不同层次之间或者不同的基础设施之间被重新划分。区域治理同样具备上述特征。超国家组织和次国家组织之间的管辖范围和能力增长构成了区域治理的显著样态。正如自由制度主义论者所言,区域治理也是通过缓冲强权政治影响,推动不同形式的多边政治、跨政府政治和跨国政治,以及对强权政治形成约束的国际制度来实现。国际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22](P228)而上述特征是秩序的内在要素。由此来看,通过国际制度的安排来实现区域治理的秩序要求是可行的。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国际制度的一种形态,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不仅及于成员方的地位平等,在划定、分配和调整成员方间的利益方面也将起着重要作用,而上述过程就是实现法律秩序的几种方式。

3.有效推动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签订带来了区域内经济要素的大范围流动,各成员间的经济摩擦较之前也有大量的增加,如上述经济摩擦无法得到顺利解决,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及融合势必造成严重影响。为此,维持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则成为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价值目标。国际经济法耆宿彼德斯曼(Ernst-Ulrich Petersmann)曾言:“所有文明社会有一共同特征,即都需要一套适用于解释规则、和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这是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共同经验”。[23](P1157)区域法律制度概莫能外。美国学者亨廷顿也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区能够顺利运行的关键性因素取决于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长效性。[24](P407)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虽未得到长效性的验证,但在有些法律文件中就明确了设置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是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①如《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序言中就明确签署该协议的目的在于顺利履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二)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

有关法律功能的探讨并未形成蔚然之势。有学者认为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 (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25](P18)其与法律价值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价值主要强调法律“应当是什么”,而法律功能则说明法律“是什么”,法律功能更倾向于“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考察法律功能的视角也较为多样,本文拟从学者较少关注的几个角度来考察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

1.规范功能

规范功能是指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为成员方的争端解决提供基本的原则与规范,并以此约束各成员方的行为。国际制度与国际道德、国际礼仪之所以有本质区别,就在于其能把道德上的信仰以及礼仪上的规则内化为国际社会的秩序基础,强制主体去遵守,以此促进各主体在区域内的合作。规范功能是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功能。通过设置程序性较强的规范,规定各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告诉主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当主体行为方式有悖于之前的规定,则有相应的机制予以限制或惩罚。这对自由贸易区协定的顺利履行尤为重要。如果欠缺上述规范的指引,主体可能基于自利原则而采取“搭便车”甚至有损集体利益的行径,最后导致区域合作目标的落空。规范功能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行为主体被集体的规范和价值观念强烈影响,从而使各行为主体能主动承担协定义务,约束行为主体在不同情境下的选择,反映了集体性目标和规范性框架对区域合作的重要性。

2.激励功能

激励功能是指通过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定与顺利运用,提高各主体依规则处理争端的意识。激励功能归根结底属于心理范畴,其产生基础在于各主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有充分预期,产生了心理认同。有学者就指出,一个有效的制度可以从四个方面稳定人们的预期心理:第一,它使人看到保持连续性价值;第二,制度提供了互惠的机会与可能;第三,制度提供了流动的信息;第四,制度为解决或缓解矛盾提供了各种途径。[26](P39)在争端解决机制领域,一个好的法律制度要实现其激励功能有两种途径:一是制定合理的争端解决规则。通过规则的制定,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各主体事先能预测自己在规则体系中的位置与结果,从而发挥激励作用;二是保证争端解决的顺利运行。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实践来评估各主体在该机制运行过程中所取得的绩效,以此来发挥机制的激励功能。

3.建构功能

建构功能是指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定与运行对形成区域认同的作用与影响。建构功能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机制一旦建立,就有自己的生命力。传统观点认为国际制度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主体的影响十分有限。[27](P87)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国际制度一经产生,便有其独立的功能价值,有学者就指出“一旦法律和协议(指国际法)达成了,对法律和协议的遵守就独立于任何特定国家的愿望之外了”。[28](P41)也就是说,国际制度一旦建立,对各行为主体能产生深远的影响。二是机制有助于协调行为主体间的价值。通过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与运行,在不同主体间制定了同样的行为规范,规范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创造了各主体间相似的行为方式。这有助于在各主体间创设一种行为的原则和实践,并促使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换言之,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有自身的独立价值,还能指导各主体的行为,使各主体行为受规范、新的利益以及认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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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Basic Problems of China Free Trade Area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SUN Zhi-yu
(Law School of 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550025,China)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China Free Trade Area (CFTA)has become a hot research topic in regional legal system.But some basic problems of the mechanism are not duly noted in academic circles.Clarification of these problems would be beneficial for further studies.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CFTA belongs to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According to dispute settlement approaches, it can be classified into political,legal and mixed modes.This mechanism is featured in its diversity, universality and legality,with value goals of guaranteeing the equal status of the members,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order of regional governance,and promoting effectively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It works in normative,incentive and constructional functions.

China Free Trade Area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value and function

DF96

A

10.3969/j.issn.1674-8107.2015.06.001

1674-8107(2015)06-0126-08

(责任编辑:曾琼芳)

2015-09-10

贵州省哲学社科课题“中国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4GZYB21);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项目“区域法律制度的兴起:以东盟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心的研究”(项目编号:JD2013040)。

孙志煜(1977-),男,江西万安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区域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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