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计算机学院,武汉430074)
论高校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长效机制的构建
刘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计算机学院,武汉430074)
在“新常态”下构建高校基层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对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增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高校基层党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仍存在“工作盲点”和“思想盲点”,高校基层党委主体责任保障体系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就要求高校基层党委在政治认同、制度设计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共同“发力”,形成推动此项工作的组织合力,并在持续探索中推动高校基层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建设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和理论创新。
高等院校;基层党委;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党风廉政建设
高校基层党委在高校党的组织生态中扮演重要角色。在“新常态”下构建高校基层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对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增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1]。在实践中,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抓好“顶层设计”,运用好高校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导权和监督权;同时要着眼基层,重心下移,释放基层活力,这就要求高校基层党委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营造风清气正、严肃活泼的高校政治生态。
研究高校基层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厘清高校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关键。近年来,学界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展开多维研究,研究取得重要成果。学界普遍认为,建设廉洁校园是高校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加强制度设计,强化工作协调,构建廉洁文化,领导率先垂范。但检视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发现,已有的研究存在理论上的局限性,即,在凸显高校党委和高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同时,遮蔽了高校基层党委和高校基层党组织特别是院(系)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机制建设,由此引发了高校基层党委是否应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如何履行主体责任、如何评价主体责任的实现程度等一系列理论争议和实践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相继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狠抓作风建设、履行两个责任的重要论述,为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方法遵循。其中,“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建设实践探索中形成的重要理论创新成果,对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地位、作用、职能、责任作出全面界定,明确了党委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工作分工和权责关系。高校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高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2]。所谓“高校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指,高校基层党委在高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地位与领导责任。也就是说,高校基层党委是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任。
具体来说,高校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基层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切实纠正高校基层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不正之风,按照“好干部”标准配备基层干部。二是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高校基层党委特别是院(系)党委要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原则,理顺行政权、学术权、监督权在基层单位的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生。三是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体系建设,高校基层党委统筹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设计、规划和制定,进一步完善工作计划、总结、述职、评议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工作实效[3]。四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加强和改建高校意识形态建设与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积极培育和传播廉政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
(一)遏制高校领域腐败案件频发多发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高校基层腐败案件频发多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统计,从2006~2010年间,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的比例约为1/4,其中82%的案件集中在基建、采购、招生、后勤服务等部门和环节。以北京市为例,2004~2006年,北京市高校系统查处了23件腐败案件;2007~2009年,查处了50件,其中招生就业环节的案件占42%,财务管理环节的占25%,基建环节的占25%,涉案人员为非普通工作人员比例高达96%[4]。2013年6月至8月,中央巡视组对中国人民大学开展巡视工作,主要问题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惩防体系建设特别是财务管理、领导干部薪酬管理、自主招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作风建设方面,出国管理不规范,公款吃喝、送礼现象依然存在。”[5]湖北美术学院服装设计系原党总支书记梅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工程建设、考试招生等环节谋取私利[6]。高校尤其是高校基层单位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点领域,加快推进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高校基层党委切实承担起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内在要求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随着高校教育方式的创新发展,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机制也实现了战略调整,进一步构建了以高校党委为引领,以各级党组织为主体,以基层党组织为基点的高校党建工作新格局[7]。高校基层党委是联系高校党委和基层党员的桥梁和纽带,是高校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肩负着党的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习近平指出:“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要围绕抓好基层打牢基础这一重要支撑来深化。”[8]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需要夯实高校基层党委主体责任的制度基础和文化基础,切实把党员干部和基层组织的思想意识统一到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形成有错必纠、有腐必反、有案必查的严肃政治生态,形成对政治权力有效监督的长效机制和党内民主生活的常态机制,使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形成对权力和制度的敬畏之心、敬重之心、敬仰之心。
(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题中之义
现代大学制度是在社会发展逐步依赖知识生产的历史进程中,借以促进大学高度社会化并维护大学组织健康发展的结构功能规则体系[9]。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需要明晰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对高校所属院系而言,就是明确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三者之间的权力界限和职责界限,通过制度化的设计和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学术委员会等工作机制推进学院由传统管理模式向民主化现代治理模式转变。高校基层党委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高校基层党委肩负着意识形态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高校基层民主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始终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行;另一方面,高校基层党委承担着民主监督的主体责任,要统筹协调并妥善解决基层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加强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最大限度遏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寻租空间”和“寻租行为”。
(四)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高校教师师德行为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屡见报端。例如武汉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原党总支书记肖鸿为其子举办婚宴收取礼金问题;浙江大学陈英旭、北京邮电大学宋茂强、北京中医药大学李澎涛等挪用科研经费案等。上述问题的发生集中反映出高校部分教师理想信念出现了问题,逾越了师德红线和师德操守,给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和高校教师队伍形象造成很大损害。师德师风是大学精神的灵魂,是大学文化底蕴和办学传统的生动彰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学师德师风建设。近日,国家教育部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有关规定》等约束性文件,对高校教师的教学行为、科研行为、职务行为和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组织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从制度设计上加强了对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刚性约束和整体治理。在高校,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保持良好的敬业精神和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不断增强自律意识,严于律己,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自觉遏制私欲的膨胀,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10]。
(一)高校基层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仍然是高校基层党建的“工作盲区”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指出:“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基层党委反腐倡廉建设的职能被大大弱化了,主要原因是受工作体系的制约和思想认识的影响。一方面,在组织体系建设上,高校基层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若干,基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般由党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一般也由院系其他行政管理干部或专业教师兼任,“兼职身份”使他们很难专注思考和切实承担起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此同时,高校基层党委书记也被组织人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团学群工工作和其他党务工作缠绕,无暇专心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另一方面,高校基层党委书记和行政负责人对基层党委主体责任在工作认知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认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院(系)的主要任务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聚精会神抓培养、抓科研才是基层党委的工作重点。
(二)高校基层党委主体责任制度保障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完善
制度是社会秩序系统中相对持续的、稳定的规则和原则,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1]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高校基层党委在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时往往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从根本上说,这是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到位的直接表现。一方面,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决策部署只落实在学校一级,并没有按要求下沉到基层“落地生根”,学校层面工作细则也呈现一般化、原则化、普遍化的趋势,工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高校基层党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度变迁的动力不足,“监督的各项制度相互不配套,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督的法规、条例不健全,监督的执行和保障机制等还有待强化”[12]。一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能与时俱进、修订周期长、执行力度小、监督检查力度弱,上述一系列问题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体责任在基层党委中的履行和实现程度。
(三)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基层党委主体责任缺乏正确认识,责任意识淡薄
切实承担起高校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关键在于高校基层党委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当前,高校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仍存在对基层党委主体责任认识不清的问题,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较为淡薄,有的甚至存在误解和抵触情绪,片面地认为同级监督是在找茬子、捅娄子,影响班子团结甚至是跟自己过不去”[12]。还有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不敢正确履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对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基本方法还不熟悉,对班子成员监督力度不足、主动精神和担当意识不强,甚至为个人职务升职晋升和班子的“表面团结”而主动放弃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上述这些问题共同反映出当前高校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与监督能力与高校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高校基层党委主体责任的正常履行受到很大影响。
(一)增强忧患意识,切实履行使命,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高校基层党委作为院(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领导核心,肩负着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要政治责任。高校基层党委书记、党委委员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高校基层党委理论中心组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和王岐山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等有关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贯穿院(系)建设发展各项工作。二是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同级党委和广大师生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四风,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和学术身份便利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或可能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的行为。三是增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高校基层党委负责人要旗帜鲜明地承担起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要亲自部署、亲自领导、亲自圈阅、亲自督导,逐步凸显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党建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二)加强制度设计,完善决策机制,增强基层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能力
监督制度与监督机制设计对高校基层党委增强履行主体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具有根本性意义。“在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我们一定要在细化上下功夫,并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13]要加快推进基层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和规则体系建设,形成系统完备、高效统一、科学规范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机制。一是发挥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务会议在集体决策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二是在制度设计上明晰院(系)党委书记、院长(主任)的权责范围,明确权力行使条件、运行步骤、责任和监督,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权力体系,公示权力清单,强化基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权力结构相互制约和总体平衡。三是加强对基层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院(系)一级党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置科学合理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对主体责任落实“软弱无力”“敷衍了事”的基层党委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净化政治生态,培育廉政文化,努力营造履行主体责任的良好氛围
廉政文化具有陶冶人的精神情操、塑造人的品格魅力、规范人的思想行为、强化人的纪律意识的社会心理整合功能。文化因素是影响和制约个体行为的深层次力量,廉政文化建设对于实现“干部清正、政治清明、政府清廉”的廉政治理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部分高校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淡薄、纪律意识不强、权力使用失范现象的频发多发,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的廉政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密切关系。一是在继承和批判古今中外廉政文化基础上营造与现代大学制度相契合、与大学精神和大学传统相一致的高校廉政文化,创作出一批师生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产品。院(系)党委要充分发挥团学组织力量,通过举行反腐倡廉报告会、廉政书画展、廉政文艺演出、廉政歌曲、廉政广告、廉政艺术创意品制作等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使廉政精神、廉政价值、廉政理念深入广大师生心间。二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着力解决作风不实、效率不高、执行不力、追究不严等问题。通过完善工作作风监督测评机制、开展绩效考核测评等手段,促进党政干部勤奋敬业,在各自岗位上掌好权、用好权[14]。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通过基层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党委民主生活会、廉政教育专题党课等形式,组织高校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廉政理论和廉政法规,着重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15],用廉政文化侵染心灵、武装头脑、规范行为。
综上所述,构建高校基层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政治认同、制度设计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共同“发力”,形成推动此项工作的组织合力,并在持续探索中推动高校基层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建设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和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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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67;G647
A
2095-3046(2015)06-0010-05
10.13265/j.cnki.jxlgdxxb.2015.06.003
2015-08-07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号:14KDA003)
刘佳(1989-),男,助教,主要从事高校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研究,E-mail:cugji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