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作平+张欣哲
方正与政泉之间的纠纷案从2014年年中开始爆发,经过半年时间持续发酵,尤其是最近在网络上的似假似真传闻,双方的纠纷进入白热化阶段。
祸起“包子宴”
那两家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恩爱情仇?这要从政泉的实际控制人郭文贵家的一顿“包子宴”说起。郭文贵曾经扳倒了郑州市委书记与北京前副市长刘志华,在江湖上有“战神”称号。郭文贵因为大量投资房地产,近年融资困难,经过中间人撮合,2013年3月邀请李友在郭文贵家开包子宴,会商融资事宜。
李友方指出是郭文贵向方正融资49亿,但要把郭文贵持有的金泉广场商场和民族证券股权抵押给方正。方正在2013年10月将其转让给了上海银行,上海银行有条件接受这笔业务,但要求方正作为担保人,并将方正证券和民族证券合并后政泉所持有的18亿股股票抵押给上海银行。政泉、方正与上海银行三方达成协议后,方正也作为这笔贷款的担保人,从银行收到49亿元,收回了对政泉的贷款,证券的债权人从方正变成了上海银行。政泉实际上从方正大约融资80亿,一笔是前述的49亿,一笔是在此之前发生的31亿,而方正已通过上海银行收回了49亿的贷款,抵押受益权转让给了上海银行。对郭文贵来说,欠着上海银行49亿,方正31亿,政泉所付出的抵押物大约是260亿。
政泉拿到的这笔资金用来控制民族证券84.4%的股份,随后民族证券与方正证券合并。但在争夺合并后公司的控制权时,双方因为利益发生了剧烈的冲突。方正证券和民族证券合并后,政泉持有合并后公司21.86%股权,大股东仍是方正证券,持股比例30.55%。合并后方正提出股权增发计划,规模120亿,这时如果政泉拿不出资金,有可能将会变成持股10%以下的小股东,因为此事,在资本市场是亲密合作的庄家开始互相揭发。
政泉最初引起市场注意源于“股票代持”,李友通过多家公司控制了北大医药,这其中李友并不是所有股票的名义持有人,一部分名义上是政泉持有,但实际上还是李友控制的公司所持有,政泉配合李友在股市上进行坐庄,事后获得5%的净收益。政泉揭发此事并不是没有代价,实际上政泉自身也要承担罪责,但是跟方正李友的恩爱情仇过多,相比民族证券的控制权,两害相权取其轻,想想还是揭发吧。上述事件现在已进入司法程序,相关事件真相仍有待进一步调查。关于方正具体可能涉嫌哪几种罪行,从目前公开的资料来看,最有可能坐实的是“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对待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证券法》分别在第七十六条和七十七条有定义。利用信息优势,在股票市场进行交易获利的行为应当属于内幕交易。而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则是属于操纵市场行为。
谁是真正受害者
在代持事件中,政泉一直做出一副无辜的模样,好似自己完全是一个受害者。政泉可能相对方正来说,是一个弱者,但是对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政泉也是一个帮凶。政泉和方正之间的故事是一个常见的犯罪团伙发生内讧的故事。政泉说自己是金融行业的初学者,对行业不了解,不懂持股事件是否违法。政泉原是民族证券的大股东,仅这一点,就能够说明政泉已经不是一个金融行业的初学者了。如果你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那为何你又能举报别人涉嫌内幕交易呢。这其中分赃不均可能是最大的诱因。
在这一事件中,受害程度最高的不是方正和政泉,而是中国的股市,广大投资者对中国证监会的信心,以及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一个金融市场如果能够对市场的弱者进行充分的保护,那么这个金融市场肯定是一个好市场,如今世界最为发达的美国股市也是世界上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最为完善和严格的金融市场。如果一个市场具有强大的投资者保护力度,可以保护市场的弱者中小投资者,那么对强者的保护则更是不在话下。现代金融理论证明,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是一个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
强而有效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而且,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可能并不是金融机构想象的那么小。余额宝项目就是中国金融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力量体现的一个生动案例。
从中小投资者保护来看,我国的《证券法》存在天生缺陷。现有的监管手段远远不足以发现所有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在监管手段不足时,通过严刑峻法针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惩罚,是一个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中国证监会没有发现方正这一犯罪行为的苗头,如果不是政泉举报,证监会对此事件可以说是一无所知。证监会对于举报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力度,也是影响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因素,是迅速行动查清事实,还是拖沓行事,这都会密切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对一个想蓬勃发展的股市来说,仅仅赔偿投资者损失就行了吗?这恐怕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违法者,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最大的惩罚,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违法者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二是要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个则包括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市场终身禁入等手段,刑事处罚则是实刑。让潜在的违法者在行动之前,为可能受到的严厉制裁三思。我国目前所实施的《证券法》并没有对违法者进行全面的惩罚,最新版的《证券法》相对于以前版本的《证券法》在处罚力度上甚至有倒退现象。
其次,对投资者来说,维权成本过高,股价变动快速,投资者损失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数额,而法律则要求非常具体的投资损失才可以申请补偿,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坐实的具体数额是远低于投资者所受到的损失的,从这方面来看,违法者又占到了便宜;由于维权成本过高,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会进行法律诉讼,要求违法者进行补偿,从这个方面来说,我国《证券法》需要在处罚力度上进一步加强。
对于中小股东保护,目前实施的《证券法》在设计时把投资者和公司作为相互平等的主体,这一看似公正的假设前提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错误,没有考虑到法条的可实施性。基于目前社会现实,中小股东和大公司在财力以及智力资源上是不平等的,大公司都拥有上百亿的资产,小的也拥有上亿的资产,他们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花费上百万;他们可以为一个民事纠纷花上一年、两年、甚至更多的时间。试想一个中小股东如何能在这样一个耗财、耗时的过程中坚持下去,从而获得法律正义。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蓝田股份等诸多案例都说明这样一个法条实际上是造成法律没有伸张正义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