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湘东,王生林
(甘肃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农业科技转化率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农业大国的一个标志,长久以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当前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保持在40%左右,比较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之间关系的不明确或不清晰是中国农业科技转化率较低的原因之一。因此,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是当前农业发展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从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学者就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大量研究。从研究思路和内容上来看,主要集中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模式和途径、运行机制、制约因素和对策建议等几个方面。在主要模式和途径方面,王济民等[2]将中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的主要推广模式分为4大类型14种模式,并分别对模式特点、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价。陈希平等[3]将农业科技成果分为物化型、操作型和知识型3种类型,并从转化动力、经济效益和技术消化创新3个方面分析探讨了6种典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在运行机制方面,李艳军等[4]分析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市场性,在介绍其市场缺位的表现和后果的基础上,构建了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市场机制。张雨[5]认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的变迁与经济体制的变化密切相关,深入分析了以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的单轨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和在各级政府部门领导下的多途径、多部门和多项科技成果配套的多元化的转化运行机制2种机制产生的背景和特征。在制约因素和对策建议方面,陈斐等[6]总结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4个特点:周期性、复杂性、选择性和市场性,并指出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成果本身、成果采用者和成果推广者3个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进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顾焕章等[7]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供求机制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中国农业科技的有效供给短缺和农业生产对科技的有效需求不足中存在的原因。将博弈论应用到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方面,朱颖芳等[8]研究了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主体的博弈分析,构建了两两主体之间的博弈模型,并构建了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李辉等[9]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各个主体的行为目标以及相互之间的博弈行为,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各参与主体利益协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系统。中国对农业科技成果的理论性研究很多,但使用博弈论模型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相互利益关系深层分析涉及较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者和参与者,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高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运用博弈论深入分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显得很有必要。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农业院校、农业部门、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农业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农户以及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和农业协会等。根据各主体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分工和作用的不同,对以上主体进行分类,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分类Table 1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of the subject classification
博弈论是用以研究各个决策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决策活动及其均衡问题的理论。在农业科技转化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主要包括以政府为代表的调控者、以科研院所为代表的成果供给方和以农户为代表的成果需求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介组织在中国发展相对滞后,其主要作用是协调科研院所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尽量减少作为信息劣势一方的农户在农业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利益受损。
在这个博弈模型中,政府代表调控者,科研机构代表成果供给方。农业一直是中国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对农业的经费投入也一直在增加,其中很大一部分流向农业科研机构等农业科技成果供给方。农业科研成果的研发和推广不仅能够促进农业的发展,调节经济结构,增加政府的农业收入等显性收益,更重要的是能带来隐形收益,比如社会稳定,老百姓对政府的赞誉等。然而现实中,有些研究机构在拿到政府的研究经费后,或没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拖慢进度致使研究成果迟迟不能开发,或没有根据具体农业市场需求设定科研项目,或在推广阶段,没有动力迅速推向市场应用。在推广和转化阶段,科研机构的不作为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博弈模型中,政府与科研机构是博弈主体,政府的博弈策略集合为{监督,不监督},政府对科研机构实施监督的概率为δ;科研机构的博弈策略集合为{作为,不作为},科研机构在推广和转化阶段选择不作为的概率为β。
假设政府对科研机构的监督成本为C,支持其研发的总经费为M,当科研机构选择作为策略时,给政府带来的收益(社会收益与农业收益等)为L;如果选择不作为,此时政府选择监督,对其的经济惩罚为N。
假设科研机构选择作为策略的成本为D,带来的收益为E,不作为时假设其成本为0。
根据以上假设,政府与科研机构的博弈策略组合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政府与科研机构博弈的支付矩阵Table 2 The payment matrix of government and agricultural research institutions
给定β,政府选择监督(δ=1)和不监督(δ=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令 E(1,β)=E(0,β),解之得 β =C/N。即科研机构不作为的概率与政府的监督成本成正比、与政府对不作为科研机构的经济惩罚成反比。如果科研机构不作为的概率小于C/N,政府的最优策略是不监督;如果科研机构不作为的概率大于C/N,则政府的最优策略是监督。
给定δ,科研机构选择作为(β=0)和不作为(β=1)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令 E(1,δ)=E(0,δ),解之得 δ=(D-E)/N。即政府对科研机构实施监督的概率与科研机构的成本成正比、与科研机构作为时的收益和政府对科研机构不作为时的经济惩罚成反比。如果政府监督的概率小于(D-E)/N,科研机构的最优策略是不作为;如果政府监督的概率大于(D-E)/N,科研机构的最优策略是作为。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政府应当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加大对不作为科研机构的惩罚力度,同时降低监督成本,从而对科研机构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促使科研机构积极推广研究成果,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而且,政府应当严把质量关,减少对产生农业效益少的科研成果的资助,杜绝对不符合农业实际需求的科技成果的资助,有选择、有标准的挑选资助项目,使国家的资助资金用到实处。
在这个博弈模型中,政府代表调控者,农户代表成果需求方。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作为农业科技成果需求方的农户和农业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一个效益好的农业技术,能让农户增收、农业企业增加利润。因此,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农户和农业企业对农业科学技术是有强烈需求的。但是,农业技术在推广和应用实践过程中,伴随着极大的风险,有很大可能不会达到预期的增产增收目的,甚至会损害农作物和土地。而农户和农业企业,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弱势群体,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时,政府需要鼓励需求方去使用新技术,减轻他们的负担。一般包括:减免税收、发放农业补助、技术补贴、提高农作物收购价格以及一些其他的优惠政策。由此,政府和农户作为博弈主体,政府的博弈策略集合为{鼓励,不鼓励},农户的博弈策略集合为{使用,不使用}。
此时,政府与农户各自的收益如下所示:
假设政府选择鼓励时的成本为C,C表示政府对农户的一系列鼓励政策,包括资金投入和相关性的政策优惠措施等,得到的收益为A,A表示接受政府鼓励的农户在使用科技成果后对政府的回馈,包括税收、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促进和政府信誉等,其中当农户选择不接受时,收益为P,这是因为即使农户采取不使用策略,但政府的鼓励政策仍会起到安定人心以及普及农业知识的效果,因此政府得到的无形收益为P,P<A,当政府选择不鼓励时,其收益为A-P,因为政府采取不鼓励政策时,政绩以及社会安定等将受到影响,但是农户选择使用时,会带来相应的税收等收入。
假设农户选择使用农业科技成果,获得的收益为B,B表示相对于农户不使用农业科技成果时获得收益的利润,成本为G,G表示农户为使用新技术所付出的金钱和精力等,在政府鼓励政策下农户选择使用时得到的资助为H。
根据上述假设,政府和农业科技成果需求方的博弈支付矩阵如表3所示。
表3 政府和农户博弈的支付矩阵Table 3 The payment matrix of the government and farmers
由表3可知,假如C<P,即政府为鼓励农户使用新技术花费的成本小于政府鼓励政策带来的隐形收益时,政府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将存在一个最优解(鼓励,使用)。而对于农户而言,由于使用新技术带来的收益总是大于不使用带来的收益(即B+H-G>0,B-G>0),因此农户将总会选择使用策略。也就是说,对于一项新技术,无论政府采取鼓励还是不鼓励政策,农户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总会有选择使用的倾向。那么对于政府而言,就是衡量C与P之间的大小。
一方面,由于农业对中国的重要性以及采取鼓励政策对政府的隐形收益不可估量和农户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定位等一系列原因,政府采取的常规农业政策是鼓励。另一方面,农户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总是有选择使用新技术的动力。在现实中,农户获取新技术的途径大多数仍是政府的宣传教育。由于政府本身的公益性和高威望,如果政府选择不鼓励政策时,农户会对新技术的使用心存疑虑,从而选择不使用。因此,为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政府需要增加对农户的补助和出台更多的农业政策优惠,加大鼓励新技术推广的力度,从而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在这个博弈模型中,科研机构代表成果供给方,农户代表成果需求方。科研机构和农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根据微观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以及博弈论的基本论点,其策略出发点都是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双方之间的博弈关键点在于获得利益的大小。在博弈模型中,科研机构和需求方作为博弈主体,科研机构的博弈策略集合为{转让,不转让},农户的博弈策略集合为{接受,不接受}。
此时,科研机构与农户各自的收益如下:
假设科研机构研发成本为C,其为沉没成本,即无论客户如何选择,都将是不能回收的,转让价格为P。
假设农户接受技术成果后获得收益为R,A表示不接受最新科技成果相比接受而言少获得的利润。
需要说明的是:假设农业科技成果供给方选择不转让,此时需求方只能选择不接受。这是因为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科研机构作为这项专利的拥有者,在转化过程中有主动权和决定权。
由以上假设,科研机构和农户的博弈支付矩阵如表4所示。
表4 科研机构和农户博弈的支付矩阵Table 4 The payment matrix of agricultural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farmers
由表4可知,根据博弈论的弱占有均衡定理(P-C>-C,-C≥-C),不论需求方做出什么策略选择,对于科研机构而言,将总是选择转让策略,因为研发成本属于沉没成本,只要P>0,就必然选择转让。现在假设农户是理性的,将会获知科研机构必然会选择转让策略,农户将会利用这一信息,那么他的选择策略就是比较R-P与R-A之间的大小。如果A>P,农户将会选择接受策略,反之,选择不接受策略。
在此博弈中,为了达到市场最优,最有益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科研机构做出转让策略的同时,农户需做出接受策略,那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R>P>0且P<A。先来分析P与A的大小,由于新技术的开发需要丰富的知识、优良的设备、大量高素质的人才以及广阔的土地等条件,中国农业科研机构往往欠缺这些条件,不具备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或者说即使有能力,所花费的金钱和精力也将大大超过科研机构的转让价格,可以认定P<A。因此,最关键的是R与P之间的关系,因为接受科技成果的收益属于未来收益,是一种预期收益,至于将来能否达到,科研机构并不能确定。并且在确定未来收益上,科研机构和农户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为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科研机构很可能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隐藏有关农业科技成果的不利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不实信息,夸大科技成果带来的未来价值,从而提高价格P,造成市场失灵。
基于上述假设,政府和农业中介协会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另外2个主体,其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严控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采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方式的科研机构,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比如吊销执照、罚款、不提供国家资助等,从而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其次,农业中介协会是科研机构和农户之间沟通的桥梁,担负着为科研机构宣传新产品,并且反馈农户对科技成果的建议以及新成果的期待,同时,为农户提供转让科技成果公平的价格以及介绍新技术的使用。
本研究利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个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由于各个主体在博弈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主体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为了保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进行,必须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成果供给方的监管力度,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同时降低监督成本,严把质量关,促使成果供给方有足够的动力完成农业科技成果的相关研究和应用推广。其次,政府应当出台更多的农业优惠政策以及相关保护措施,鼓励成果需求方更加积极的应用农业科技成果。再者,政府应大力发展农业中介组织,通过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降低甚至消除成果供给方和成果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异,使农业科技成果的交易活动达到市场最优状态。最后,成果供给方和成果需求方之间应当通过规范交易制度、审核交易程序、管制交易流程等手段,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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