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摘 要: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优化,在培养方针、专业方向、培养模式、选拔方式、考核评价、师资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此同时,在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认同度以及办学单位布局和招生结构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今后的改革应当强化顶层设计,推动适应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同时积极探索,面向司法实践需求,通过各种方式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法律;专业学位;发展;改革
法律专业学位(J.M)教育主要培养适应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以及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自1995年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决定设置并开始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已确立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体系,招生培养单位也由最初的8所院校增加到2014年的186所院校,每年招生万余人。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不仅满足了政法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对高层次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反映了我们对法学教育自身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我们在现有法学教育资源基础上的必然选择。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发展,当前有必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取得的成就、分析存在的不足,并思考未来的发展改革思路。
一、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近年来发展情况
总的来看,中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既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又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方面的有益经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体制。尤其是自2009年教育部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试点改革工作以来,各培养院校在办学过程中紧紧围绕“转变教育理念、创新培养模式、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培养质量”,在法律硕士培养方针、专业方向、培养模式、选拔方式、考核评价、师资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 培养目标和思路定位明确
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与学术型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完全相同。各培养院校在该学位教育中贯彻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并能结合各校优势,融合地区特色,通过制订综合性和职业性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目标,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共同规律。在目标确定之后,各培养院校能够注重结合各校实际情况,把握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规律,确定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机制和发展思路。
为结合培养目标提升办学特色,许多培养院校明确提出在培养模式创新和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实现的重点目标和主要创新点,修订、完善四种类型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在职法律硕士、政法干警试点法律硕士)培养方案,进一步优化以职业化教育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计,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和方案,制定差别化培养方案,加强实务课程的教学力度。与此同时,培养院校中的综合性、师范类、政法类、财经类等类型的院校,在制定各校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时注重发挥其自身优势,将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各个学校自身的优势结合起来,培养更具有专业优势、面向社会实际需要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走出了一条符合本校特点的人才培养道路。例如,一些理工院校注重培养文理渗透、有法律和技术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律硕士,外语院校注重培养具有较好外语基础和较强国际交往能力的法律硕士,财经类院校注重培养既懂经济管理又通晓法律的法律人才。
2. 专业方向实现多元化
多数培养院校不断探索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的改革,在法律专业硕士之下,设置了多元化的专业方向,如律师实务方向、知识产权方向、政务法务方向、商事法务方向、司法法务方向、涉外法务方向等。这些方向的设置,以法律职业需求为目标,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法律知识与综合能力培养为核心,实现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尤其是面向法律职业需求,实现了以社会需要为导向的改革。
一些培养院校积极与其他行业开展合作,通过与相关单位、行业通过“订单式培养”的方式,培养相关行业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专业方向与吉林省高院和国家安全部合作培养法律硕士,诉讼监督专业方向与北京市检察院系统合作培养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西政中豪律师班”通过订单式培养方式与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联合培养企业法务人才等。通过调研发现,这些毕业生都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好评,这种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是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模式改革中非常有效的举措。
3. 培养模式不断创新
各培养院校在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工作中,依据现有政策的规定,在招生、培养模式方面做了改革,采取了多元化的培养模式。例如,中国政法大学采取“4+2”模式(在高考录取阶段招收本硕连贯制的法学本科生,即4年法学本科+2年法律硕士)、上海交通大学采取“三三制法科班”(根据排名和报名择优选拔本科四年级学生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这些培养模式的创新,使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本科阶段相衔接,保证了法律人才厚实的理论基础和娴熟的应用能力,今后应当鼓励各培养院校在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式方面的创新。
4. 考试选拔制度改革
在人才选拔机制上,不少培养院校加大了改革力度,一些重要的举措包括:一是实行推荐免试入学制度,培养院校大多在逐步扩大推荐免试研究生占总招生人数的比例。二是培养院校普遍重视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环节的改革,重视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三是对于在职法律硕士考生,培养院校也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在满足其职业需求的同时,不断增加优质生源的数量。通过推行这些措施,优化了招生生源,提高了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今后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入学制度,适度控制招生规模,坚决杜绝把法硕招生作为创收或者变相创收方式的做法。endprint
5. 考核评价标准日趋完善
各培养院校改革考核与评价方法,在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三个环节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保证了学位授予质量。
在课程学习考核环节,多数院校采用多样化的课程考核方式,如采用案例分析、法律实务训练等多种方式进行成绩评定,部分院校还实行题库制考试模式,采取实训课考核及实习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各培养院校也在实习实践环节进行改革,改变重课程考核轻实习考核的传统培养模式,把实习的效果和成果作为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考核标准,从而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一些培养院校对于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考核与评价体系进行改革,探索以多元选择替代目前单一以学术论文作为评价标准的考核方式。有些培养院校的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形式较为灵活,包括了典型案例或疑难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学生在撰写论文过程中能紧密结合实际。实践证明,这些做法对于全面、综合评价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模式也起到了有益的作用。
6. 师资队伍建设成效显著
培养院校努力建设一支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努力探索团队培养、集体会诊、个别指导、师生讨论等多种“双向互动”的研究生指导形式。
为了建立专职、专业的法律硕士教师队伍,部分培养院校在工作量计算、科研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对专业学位教育或实践教学的教师作出倾斜性规定,对从事专业学位教育和实践教学的教师进行区别化的职称评定。这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7. 教学和课程突出应用性
各培养单位在课程建设中突出应用性的特点,着重提升学生对法律的分析与研究能力;将职业技能训练与职业伦理培养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培养院校都加大了实务类课程的比重,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写作、模拟法庭论辩等课程;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开设法律实践类选修课。一些培养单位也编写了相关的案例教材,加大了案例教学的力度,从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与此同时,一些培养院校还积极探索法律硕士教育专门教材建设。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在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开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向,并编写了纠纷解决原理与实务系列教材,出版了《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调解制度与调解人行为规范——比较与借鉴》、《谈判学与谈判实务》、《调解实务与技能》、《消费纠纷解决》、《物业纠纷调解实务》、《商事纠纷调解实务》等多部特色教材。这些教材的出版适应了法律硕士实务型人才培养的特点和需要,使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更加规范、更有成效。
二、当前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我国还处在发展完善过程之中,目前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1. 人才培养的职业化和应用实践性不强
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培养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有些院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滞后。有些培养单位在课程设置上仍以传授基本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心,与法学本科生课程没有形成差异。此种做法忽视了法律硕士职业化的特征。其实,法律硕士最需要培养和掌握的是法律素养、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最需要培训的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专业素质培养应当注重职业伦理教育,但有的院校开设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往往停留在文书格式和规则介绍层面,部分只以系列讲座来代替,缺乏科学的、职业化的、完整的、系统阐述的教材或讲稿体系。
第二,有些院校的“双师型”教学队伍流于表面,所聘请的校外导师只是挂名,并不实际参与实际教学活动,尤其是有的院校注重聘请政法部门的领导担任校外导师,而这些校外导师分身乏术,不能够将精力投入到教学中;有的院校的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的职责范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等并不明确;有的院校的教学实践基地管理较为松散,缺乏制度化约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质量。
第三,有些院校在培养过程中缺乏对法律硕士的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本来,目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尚未有效衔接,职业部门主导的培养工作评价机制尚未形成,资源配置尚不合理,区域发展仍不均衡,如果我们的相关院校缺乏对法律专业硕士的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这无疑会增加法律专业硕士的就业难度。
第四,法律硕士学生的国际化能力需要提升。经济全球化要求造就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和实务、具有极强的外语交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但目前的法律硕士教育中缺乏系统的比较法、涉外法律教育,学生缺乏获得国际化法律训练的机会与途径,这也导致一些法律专业硕士的国际性不强、缺乏国际视野,无法满足社会对大量涉外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
2. 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社会认可度需要提升
目前,社会还存在法律硕士的认可度不高、就业难等问题,部分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对法律硕士也存在一定的偏见。根据近几年的就业率统计,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在各专业中排名较低,而其中法律硕士的就业率更低,这直接影响了学生报考法律硕士的热情。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有相关宣传缺失的原因,也有培养质量尤其是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缺乏等问题。
3. 办学单位的布局和招生结构不够合理
从整体上看,在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中,部属院校和地方院校、东部高校和西部高校、京外京内招生方面存在很大区别,这与教育资源的分配及考生的价值取向相关。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法律硕士招生数量规模和质量上都存在较大差距,教育资源集中在东部地区尤其是大城市。然而基于依法治国战略要求以及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对基层政法工作人员的紧迫需要,西部地区更加需要大量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院校在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上,只能遵循现有的招生选拔制度,学校自主权较小。目前国家对西部地区法学教育资源分配和法律人才培养没有硬性的倾斜政策,因此需要采取措施重点保障。endprint
三、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未来
改革建议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现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应按照科学、合理、适时的原则,推进更多地方院校、特色高等学校积极开展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推动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改革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中国法学学科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转变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体系基本完善,研究生教育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培养质量明显提高,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法学学科研究生教育的需求。
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将做好制度设计,与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实务部门探索并制定法学教育改革目标和具体措施,以便培养高校具体执行。面对培养院校反应的培养方案、毕业论文评价、专门教材和案例库、办学经费等问题,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将在综合评估基础上考虑出台更为详细的培养方案和指导方案,统筹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规定培养单位对法律硕士培养经费的投入、比例和具体用途等。
与此同时,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将协调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推动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2. 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相结合
结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正在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也必然要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为方向,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务课程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以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努力推进法律硕士教育改革。
3. 着力提升人才培养实效
提升人才培养实效是一个涉及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师资力量等多方面要素在内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重视和关注课程设置、师资建设等方面的改革。设置与司法职业相关的课程,增加实务课程以及专门化的课程。对法律硕士加强法律职业思维、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职业语言等方面的训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解决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要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教学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要对研究生实践教学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突出面向职业需要。加强招生、培养和就业等工作,形成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使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成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输送的重要渠道。法律硕士培养院校要深入了解和掌握法律职业部门和法律工作的实际要求,进行更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和教育,采取措施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建立职业规划和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法律硕士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第三,提升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社会认可度。应当普及区分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的理念,加大对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的宣传,尤其针对优秀的法律硕士,应当积极宣传,形成法硕培养的品牌效应。
第四,努力提高法律硕士的国际化水平。各培养院校要开设一定比例的英美法课程,加强教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国际化教师团队的构建,不断深化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双方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积极利用海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探索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法硕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国际化水平。
4. 应当进一步优化办学单位的布局和招生结构,加大投入
今后要稳步扩大法律硕士教育规模,形成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分行业、地域的统筹兼顾与合理布局。当前亟须按照科学筹划、统一布局、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招录培养原则,借助于法律人才分配录用和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创新,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相对缺乏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统一部署,应重点扶持西部各省(区)所在高校(科研单位)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对于民族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工作给予政策倾斜。培养院校招生应向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考生进行政策倾斜。要支持具有行业发展优势的院校,结合本行业的优势培养法硕,同时鼓励培养院校探索实行招生的多元化,积极采取专业定向招生(面向医学与工科)等措施。
当前,应进一步加大对法硕培养的经费投入。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已经制约了法硕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建议加大对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经费投入,各培养单位也应当增加经费投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的要求,这为我们法学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改革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应该进一步明确改革目标,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更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方略所需要的优秀法律人才,为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文根据作者在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学教育改革”论坛上的讲话整理]
[责任编辑:周 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