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秋莲 乌云陶丽
摘 要: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往往是衡量其社会文明进步标志。针对于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世界上许多很多国家都进行了立法,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目前我国也有学者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数量较少。针对目前妇女权益存在的法律上的平等而在实践中的不平等问题日益突出,上述研究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尤其是赤峰地区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方面有自己的特点,除了离婚、土地承包等问题外,还有目前的征地补偿款、丈夫去世限制妇女改嫁等一系列问题。所以针对目前赤峰地区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引起赤峰地区广大司法部门及社会更多关注,使妇女权益的保障能更好的实现。
关键词:妇女权益;家庭暴力;征地补偿款;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132-02
一、赤峰地区妇女权益受到的侵权和表现
(一)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是我国从古至今沿袭下来的对妇女侵权的一种形式,在家庭生活中,一直以来的男子汉大丈夫的男权思想在中国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妇女在家庭只能听从丈夫的分配,没有话语权,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亦要求提高家庭地位,这时家庭暴力会随之而来,如某女同志,因和丈夫有不同的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六个月内,两次受到家暴,第一次造成耳膜穿孔,第二次被丈夫用菜刀砍伤左肩。而赤峰地区目前的家庭暴力,除受传统“男尊女卑”的夫权观念影响外,还有因婚外情,包二奶等,妻子不同意离婚等招致丈夫的暴力伤害。另有因“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妻子因生育女孩而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
(二)妇女征地补偿款得不到发放,受到侵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即耕地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而随着国家政府各种建设的进行,存在着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被征用后应给承包方相应的补偿,而赤峰地区土地补偿对妇女同志而言,存在着以下几种侵权:
1.出嫁之前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由于受旧观念的影响,“女儿是外姓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的水”,在农村,妇女在家庭处于依附地位,在赤峰某些地区,宅基地的取得按家庭成员中男孩来统计取得,同时其出嫁后在娘家不再享有相关的土地权益,婚前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补偿款更是无法获得。
2.丧偶妇女土地补偿款受到侵害
我国只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由于农村村民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妇女权益得不到较好的维护,当妇女丧偶后,丈夫的家人即把其视为外人,所有权益都不会更大给予丧偶妇女,耕地补偿款相比其他权益而言,妇女这一权益在赤峰地区受到侵害更为明显。
3.妇女离婚后,土地权利受到侵害
在赤峰部分农村,妇女离婚后往往会搬离丈夫家生活,这时其所承包的土地依然存在,当土地被征用后,发放土地补偿金时,离婚后的妇女因人不在本集体组织生活,征地补偿金得不到应有取得。
(三)离婚后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不断变化
随着人们对婚姻态度的变化,我国目前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离婚后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就赤峰地区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后,妇女承包的土地被强制收回
如前所述,妇女在离婚后,往往会搬离丈夫家,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发包的耕地,离婚后妇女户口迁出,但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其原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收回。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赤峰市妇联收到的投诉电话和接待的当事人中,有较多的妇女在离婚后,其所承包的土地被非法强制收回,从而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
2.妇女离婚再婚后,其对孩子的探视权、抚养权难以得到保障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是一个较大的问题,在妇女地位较为低下的当今,婚姻法中对于婚前财产的规定导致离婚时,女方基本无任何财产,这时男女就会以女方无力抚养孩子作为前提,拿到对孩子的扶养、监护权,日后女方要探望孩子时,男方基本不会同意,而在女方离婚后,有些孩子在母亲离婚时归父亲扶养,几年之后,父亲不尽扶养义务时,孩子又会寻到母亲,这时继父很难接受继子,因妇女家庭地位低,这时母亲行使抚养权时会受到丈夫的阻挠,身心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3.离婚后妇女户口难以解决
在我国,妇女结婚后,户口都会迁入到丈夫家,离婚后,户口想迁出时,但会受到前夫家庭对户口本的控制的影响,不给予配合,这时妇女想迁出户口就很难实现,而公安机关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介入,所以这时妇女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二、赤峰地区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妇女权益在诸多方面受到侵害,分析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赤峰地区近几年城乡不断发展建设,赤峰自2000年以来,城市不断进行发展,新城区的建设,高速公路的修建,各种工业园区的投资建设导致耕地不断的被征收,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针对于农村村民而言是一种不菲的收益,由于受传统重男轻女观念、从夫居的社会习俗、还有违背法律的村规民约的深刻影响,农村妇女从中的很多应得权益被剥夺。
(二)婚姻法针对个人财产的规定,导致妇女离婚后无可享有的财产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改后,针对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存续期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在赤峰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妇女结婚往往以男方有房有车为前提,部分女同志结婚后便不再出去工作,以养育孩子和照顾家庭为主。而夫妻共有财产又以婚前男方财产为主,所以当离婚发生时,女同志能得到的财产微乎其微。这时,妇女因经济条件不好,很难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从而使抚养权受到侵害。
(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导致妇女权益受到侵害
离婚后,妇女需要把自己的户口迁出,然而户口的迁出需要拿户口本去办理,可因离婚,前夫与其矛盾不可调和,这时前夫根本不会配合,故意刁难或找各种借口,迟迟不愿把户口本交付给她,这时妇女的户口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同时与户口相关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四)赤峰地区农村妇女受教育水平低,极大影响其在家庭中地位
由于传统思想和教育水平的影响,赤峰地区农村妇女大部分还存在“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在家庭中依附意识较强,往往在家庭中处于依附、从属地位,从而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导致农村妇女对自身认识、自身权益的维护、自己的经济状况,在与丈夫发生矛盾时,谈判能力不强,自身权益受到伤害不知道如何合理、合法的去争取和维护。
三、改善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措施
(一)妇联加大宣传力度
妇联组织是妇女同志的坚强后盾,在赤峰地区,赤峰市妇联虽然建立了妇女儿童权益维权工作室,组织了大批志愿者为妇女儿童维权,在日常工作中,妇联会组织部分专家、学者不定期到部分社区、街道进行妇女权益的维权宣传,宣讲相关法律知识,但覆盖面较小,广大农村地区基本上不组织此类活动。而实际中,赤峰地区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往往发生在农村,这就要求妇联在进行妇女权益保护宣传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覆盖区域,不但在城市组织,更应该在农村组织,尤其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委会成员而言,更应组织他们进行系统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而遏制或减少侵害妇女权益事件的发生。
(二)基层组织应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文化知识、法律维权意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
基层组织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农村妇女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科学文化知识培训、学习,同时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提高妇女同志的文化修养,增强其独立自主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同时通过丰富其业余文化生活,如在村委会创建图书阅览室,创办法律大讲堂,组织文艺演出队等。基层组织应把妇女同志组织起来,参加有意义的文化活动,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增强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
(三)改变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目前户籍管理脱离不开户口本,许多妇女同志在离婚后因拿到户口本而无法迁出户口。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允许其凭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办理户口迁出事宜。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农村地区,部分女同志在结婚后,往往不会再继续外出打工,而是在家相夫教子,另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女同志在结婚后往往去夫家生活,这时男方会提供不动产和一些其它生活用品,这些物品多为非消耗品,而女方陪嫁多为动产、易消耗品,随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延长,男方提供的财产依然还会存在,有时还会增值;而女方财产则会减少甚至消失。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女方个人财产所剩无几,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个人财产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时,如果当夫妻共有财产少,妇女在离婚后,往往生活会陷入窘迫,身无分文,居无定所,生活没有寄托。所以,应进一步修改我国婚姻法,根据婚姻关系存续的长短、财产价值的大小来确定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从而更好的维护妇女的权益。
(责任编辑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