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业内人士指出,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办法》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体现有权必有责。二是突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三是强调“党政同责”。
《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明晰了责任主体。《办法》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8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
《办法》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据业内人士介绍,针对以往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做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要主动作为,发现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是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三是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是《办法》的又一亮点,目的在于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强化追责者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胡勘平认为,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以为保护绿水青山、实现生态红利、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的关键环节,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则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这个变化是正的,说明当期的自然资源资产是增值的,当期地方政府的生态政绩是正的,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反之则意味着当期的自然资源资产在贬值或下降,说明辖区政府的生态政绩是负的,对生态文明做出了负贡献,领导应负相应的责任。同时,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上,不仅要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变化,更要关注一些自然资源资产的质量变化,如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多样性、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
从审计思路看,一是要把领导干部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应负的战略责任纳入审计和评价的范围,检查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情况,反映各地在促进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分析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生态环境因素,是否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等;反映各地在矿产、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要评估国家环境资源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查阅当地战略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党委工作报告等,检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国家环境资源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领域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完善。三是要评价自然资源管理的有效性。主要检查自然资源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