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

2015-04-13 13:45李桂英
商场现代化 2015年5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消费者

摘 要: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生效,在消法第二十五条,对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作出了规定,但从该法来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还不够明确,尚需进一步细化,否则在适用过程的引起的纷争将难以化解。本文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适用的交易类型适用范围、客体范围、主体范围、其他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以及商品完好的标准多方面进行论述,试图使该法规在适用中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适用范围

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它赋予了消费者对已缔结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权,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体现其真实意愿,借以确保该消费者做出理性的选择。消法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但由于其规定过于概括,宽泛,在适用过程中引起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纷争,如何界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论述。

一、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适用的交易类型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适用的交易类型为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在该条中所列举的四种类型均为远程交易,但按照立法者对该条的说明来看,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的交易类型也同时包括了上门推销、直销等非固定场所交易。其适用交易类型实质上仅排除了固定场所的交易。对于上门推销、直销等非固定场所交易和网络、电视、电话、邮购远程交易,法律上赋予这两种交易方式的消费者无理退货权的原因是有区别的。在远程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商品信息是不对称的,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中,经营者有可能利用虚假宣传,恶意夸大等手段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从而促成交易,而在非固定场所的交易中,经营者的诚信无法被消费者认同,一般会认为是给予消费者以无理由退货权的理由。但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远程交易运营规则的进一步精细化,对于网购这种远程交易,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了解不充分的缺陷有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因此,是否必须作为远程交易领域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经营者以特别的约定来排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很大的争议。

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适用的客体范围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客体应为商品和服务,在外国,如欧盟、德国、日本,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商品与服务,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仅规定了“商品”,为什么在此未将服务列举在内,立法者在此没有作出说明,从该条的本意来看,商品是不包含服务在内的,但将服务排除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是不准确和不恰当的。理由为,在很多远程购物中,特别在我们最熟悉的网购交易中,存在着大量关于服务的交易,比如干洗卡、餐券等,这些虽为服务,但消费者购买时对信息了解的不对称状况与网络销售的其它商品没有区别,基于以上所述,我们是否可以对本条所述“商品”作扩大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商品”包含此类有体凭证化的服务。

三、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适用的主体范围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条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仅为一方是经营者、相对方是消费者的买卖合同,这在法律和实务上是很好理解了,但如果这样定性,如百姓网、赶集网等C2C性质的交易,就不能适用本条,这种情形下的交易就排除在无理由退货制度之外。当然,立法者在此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这种情况下,如果给消费者以无理由退货权对经营者明显不合理,因为,此时的权利很容易被消费者滥用。比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商品,退货会令经营者难以二次销售;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消费者可以复制方式;交付的报纸、期刊,一方面是因此类商品的时间性,退货会令其价值下降甚至丧失。从这此方面考虑,法规对主体范围的定位是准确的。

四、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中其他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

无理由退货制度在不宜退货的商品方面除对几类商品作了列举,还作了兜底性规定,即依商品的性质不宜退货,何为依商品的性质不宜退货,何为不宜退货的商品性质,应当取决于强制性的无理由退货权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简单的说,如果认为在此商品上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经营者过于严苛,那么,就应作从宽认定,甚至由经营者决定是否适用。如果认为强制性无理由退货权在该商品中应用并无不当,就应严格在实践中加以适用。另外,对此类商品的认定,还应考虑到是否会影响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是否会引发消费者滥用风险等因素,以此尽力弥补强制性无理由退货权的不足,使之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能够保持利益平衡。例如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不宜一律认定属于此类,因为此类商品其完全有可能不会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也不会有消费者滥很大风险。对于不宜退货的商品类型,也可以授权主管机关定期公布并调整清单。

五、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中商品完好的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商品完好”标准是什么呢?假如你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货后你将包装打开了,吊牌剪掉了,那这样的商品究竟能不能使用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仅规定,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究竟什么样的情况算是商品完好,对完好的理解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不一致的。如上所述,这一争议一直都在实践中争论不休,衣服剪掉了吊牌,是否算“商品完好”?当前,在淘宝商城、京东等大型电商中也没有一致的答案,有的服装品牌对于剪掉吊牌的衣服,如果仍能提供吊牌,算作“商品完好”,属于退货范围,但有的店铺中,剪掉吊牌则被认为此商品是不完好的。这一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细致的规定,规定的不明确将对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一定阻碍。只有明确细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理解不一致造成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作者简介:李桂英(1983- ),女,河南安阳人,汉族,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猜你喜欢
适用范围消费者
论犯罪公式及其适用范围
叉车定义及适用范围探讨
日化品牌怎样才能吸引年轻消费者?
只用一招 让喊产品贵的消费者闭嘴
知识付费消费者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城市地下车行道路功能定位及其适用范围研究
级数的常规可和,Cesàro可和与Abel可和的几点讨论
动量守恒定律的推广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