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校长更替的法治化水平

2015-04-12 00:00:00芮火才
江苏教育 2015年20期

【摘要】时间上“出其不意”,人选上“出乎意料”,程序上“显失规范”,是现实的校长更替工作常呈现的三个特点。它们表明校长更替更多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要想提高校长更替的质量和水平,必须走上更替的法治化之路。这要求做好校长任职标准研制、任职资格制度健全、更替标准和条件制订、更替扶持机制建立、更替工作的预测与规划、校长更替后的培训与指导以及更替后校长的考核等工作。

【关键词】校长更替;人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G4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5)39-0019-03

中小学校长更替是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的常规工作,一般在暑期进行,偶尔也会因特殊情况在其他时间操作。

如果对现实中的校长更替进行观察和研究,不难发现其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一所学校什么情况下需要更换校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常常“出其不意”,也许公众认为学校的校长早就应该更换了,而事实上校长还会在这所学校长期任职,相反,倒会马上换掉。二是怎么样的人可以成为学校的新校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更换的校长也常常在“意料之外”。三是更换校长没有一定的程序,教育行政部门事先既没有对原任校长和接任校长进行严格的考核评定,也不会广泛征求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常常是主要领导一个人就说了算。

简言之,当下的校长更替更多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校长更替是由某个人或某些人说了算,而不是由制度决定的,尚未走上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道路。“人治”的思路给校长的更替带来了无限的空间和无限的可能,一定情况下,也会形成高质量的校长更替。但由于个人认识的局限性、权力的不受限制和难以避免的利益驱动,校长更替的整体水平不但不可能达到一定的高度,而且还会成为极少数人生长思维缺陷和滋生权力欲望的试验田,这必然对校长更替造成很大的伤害。换句话说,高质量的校长更替靠人是靠不住的,必须依靠制度才有保障。

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如果想要提高校长更替的质量和水平,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使校长更替走上法治的道路。

一是要制定中小学校长任职的标准。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这是我们目前能找到的国家最高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关于校长任职的专业标准。由于这个标准已制订二十多年,要求偏低(如“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又过于笼统(如校长“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新任校长的选拔没有任何把关意义。正因为如此,不少并不具备校长专业水准的人都担任了校长,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非教育专业人士担任校长的怪象。所以国家教育部应根据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新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订新的“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对什么样的人可以当校长进行规范和引领。“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对校长的年龄(可以担任校长的最小年龄和最大年龄)、学历、职称、从事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年限、学术水平等都必须作出具体的量化规定,以增强“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的导向功能,克服选拔新校长的随意性,提升新校长的整体素质。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制定公布实施后,任何人不得凌驾于这个标准之上,不够条件决不能成为新校长。当然,这就需要为“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立法,使这个任职条件具有法律效应,而如果只是作为一般的部门规定,在目前的体制下,估计也只会是形同虚设。

二是实施严格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由教育部根据校长任职条件确定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课程,制定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课程考试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课程考试和资格授予工作,建立严格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符合校长任职条件者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参加相应的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校长岗位证书,持证者才能进入校长队伍,防止和杜绝现实中“先上车后买票”现象的发生。

三是制订学校校长更替标准和条件。“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是国家层面对校长任职面上的基本要求,并不等于达到这样的条件就可以胜任任何一所学校的校长工作。每一所学校都是独特的,独特的学校需要相应任职条件的校长,担任不同学校的校长需要不同的能力和水平。所以,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对学校进行分类,根据“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制订不同类别学校校长的任职标准,以使每所学校都能选到适合的人担任校长。如由几所学校合并而成的新学校的校长,就必须具备较强的掌控能力和较高的文化融合水平,能通过建立共同愿景引领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质量相对较低的学校,更替的校长就必须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高的教学管理能力等。

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还必须对学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替校长作出具体的规定,以避免校长更替的随意性,增强校长更替的制度化水平。如从时间维度,对校长在一所学校任职的年限必须作出具体规定,即最少不能少于几年,最多不能超过几年等;当校长不能胜任时,学校的校长自然就必须更替。

四是设立校长更替的操作程序。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校长更替的基本实施程序,努力促使校长更替的公开化、透明化和择优录用。这些程序应包括:向社会公开学校需要更替校长的原因——向社会公布学校更替的校长任职条件——具有校长任职资格证书和具备相应学校特殊任职条件者报名——对报名者进行考核——择优聘用新校长。目前,虽然有些地区校长的更替也尝试运用这样的程序,但在关键的两个环节——考核和择优录用,其实还是“组织”或是主要领导说了算。因为考核是由组织派人进行的,结果一般也不公开,透明度不够高。如果来真的,那么为了体现不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防止校长更替个人说了算,对报名者进行考核时,就应聘请家长代表、教师代表、行政官员、教育专家和社区人士等,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并通过无记名票决的办法确定新校长人选。

五是建立扶持薄弱学校或边远条件艰苦学校校长更替的倾斜机制。相对而言,愿意到薄弱学校和边远条件艰苦学校担任校长的人并不占多数,如果只是本着自愿的原则,那么这些学校校长更替的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教育行政部门也常常只能选派新校长到这些学校任职。这对这些学校是不公平的,对更替的校长也是不公平的,对建立教育公平更没有任何好处。为了促进教育均衡,一方面需要建立校长定期交流制度,即在一所学校担任校长若干年后(如最少五年,最长十年)必须流动到别的学校任职,加强城乡校长、热点学校和薄弱学校校长的定向交流。另一方面要建立在薄弱学校或边远条件艰苦学校担任校长的奖励机制。具体而言,就是设立薄弱学校或边远条件艰苦学校校长特殊津贴,以表示对校长在这些学校劳动的尊重,增强这些学校校长岗位的吸引力,促使校长更替有更好的环境。

六是加强对地区校长更替工作的预测和规划。以三年或五年为周期,对一个地区需要的新任校长数和需要更替的校长数进行预测,为校长更替准备充足的新鲜血液和新生力量。以适当大于需求数发现和培养具有校长潜质的“准校长”,为符合基本条件又愿意担任校长的教师提供培训服务,支持他们参加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课程学习,鼓励他们参加校长任职资格考试,对获得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奖励。这样,在校长更替前,就有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准校长”在候岗,校长更替工作就会有条不紊,良性循环。

七是强化对校长更替后的培训与指导。校长更替后,一般的校长都会自觉不自觉的用在原学校的管理经验、管理文化传统不尽相同的新学校,自然就会面临新的困惑和问题。如果是新任校长,由于缺乏管理经验,面临的矛盾和困难可能更多。所以行政部门提供的帮助和指导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操作层面讲,校长更替后,行政提供的培训要减少泛泛而谈的通识培训,增加直面学校发展困惑的案例分析和个性化指导。如果校长更替后学校管理有特殊困难,还需要邀请专家进入现场对学校发展问题进行会诊,为校长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个性化的服务。

八是加强对更替后校长的考核。建立支撑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学校个性发展要求的校长考核体系,定期对校长进行考核。为增强校长考核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当前,特别需要听取学生、家长和社区代表等方面的意见,防止教育行政部门单一评价的局限性。对校长考核的结果,既可以作为检验校长更替后效果评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校长是否需要更替的依据。

校长更替是项系统工程,上述八点,其实是校长更替系统工程的八个节点,环环相扣,形成校长更替的内在封闭回路,是校长更替法治化的基本保障,其中任何一环质量出现问题,校长更替工作的水平就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