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的内在结构与法治框架*

2015-04-11 11:56陈平其祁雪春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治监督法律

陈平其,祁雪春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党建教研部,湖南 长沙 410006)

网络反腐的内在结构与法治框架*

陈平其,祁雪春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党建教研部,湖南 长沙 410006)

网络反腐的存在与兴起源于权力、权利、媒介、技术四个因子的博弈与衍生。基于网络公开性、透明性、快捷性、高效性等特性,网络反腐对于彰显法治价值和以权利监督权力有着重要意义,但其也存在技术异化、网络暴力、信息失真等缺陷。所以,建立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位一体”网络反腐的法治框架,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的轨道化进程,实现社会的多元治理结构便十分紧迫。

网络反腐;内在结构;法治框架

网络正在创造一个崭新的具有全球连通性和分权化特点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1]。其兴衰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管理结构和社会治理的方式。但网络由于其“数字鸿沟”、参与机制和公众理性方面的天然缺陷,民主、正义在计算机的控制下也可能演变成为“一种怪物”[2]。征服“怪物”,就要将“怪物”关在笼子里,简单的说就是将网络纳入法治化进程的轨道,建立一系列法制制度。

1 网络反腐因子生成的内在结构

1.1 网络反腐下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关系

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过:“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3]互联网的出现彻底颠覆了传统的权力结构,出现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新型民主监督途径。网络空间既改变了人民以往接受、处理和发送信息的方式,也改变了信息本身的产生和存在方式;既拓展了人们交往的空间,也重新调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人与自然地关系[4]。网络空间的出现,使人类的时空概念出现了根本性的变革,对人及其所存在的环境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5]。

从宪法学意义上看,网络反腐可以被视为是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中的一种衍生形式,公民借助网络实施的反腐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权利反腐”。网络的资源点分散于每一个人手中,每个人拥有相对的权利,其信息传播的路径也及其庞大与复杂,通过网络虚拟平台实现反腐信息的传递与共享从而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目的。从网络反腐行动逻辑来归结为几个环节,即:反腐信息披露—网络热议—媒体追踪—事件放大—反腐机关介入—信息甄别—实施调查—腐败行为追究及惩处—信息反馈[6]。从这里可以看出,网络反腐反映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权力的内在机理:从个体行为转换为社会公众舆论——从公众舆论上升为政治行为——监督转换为权力,实现对权力的监督。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公民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博弈,但博弈的结构取决于公民选择什么方式的网络途径去传播信息以及网络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这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技术条件,但决定权利与权力博弈的根本因素在于权力的介入程度,即是否有权力对网络所提供的信息去追究相关责任人。公民的权利虽然是通过权力的介入的途径来实现,但根源在于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和个体的权利行为。网络作为一种自媒体而言,官方利用网络进行反腐工作更多的是技术意义上的拓展,而公民参与反腐斗争具有更大的政治意义。

1.2 网络反腐下媒介与技术的衍生关系

传统的媒介是精英媒介。社会结构的上层掌握了媒介话语权,上层结构包括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和财富精英。从媒介的产生结构来看,其精英阶层是信息的生产者,而普通受众则是接受各类信息者。精英阶层主要通过各种宣传,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这使得公众在信息中处于被动地位,是相对单向的信息流通。对于反腐斗争同样也是这种模式,单向的信息流通使得公众形成权力崇拜思维,而忽视了自身的权利。传统媒体及其发展的趋势损害了自由与民主的基石,新闻的公共意识衰落,通讯媒体政策制定违反民主程序,导致“富媒体—穷民主”的悖论[7]。

在网络媒介中,信息生产和消费的边界趋于模糊,信息的生成者同时也是信息的消费者。信息的产生不在局限于精英阶层,信息是双向流通的,并形成信息回馈机制。这对于反腐败斗争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这是网络反腐形成的技术机理。在这其中,我们可以看出,媒介的形成依赖于技术的变革,技术对媒介传播起着决定性作用,技术是媒介传播的一种衍生方式。同样,媒介方式的改变对技术的扩散意义重大。技术的革新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自媒体应用平台更多的出现,这也成就了网络反腐的成功案例。另外,网络反腐具有匿名、开放性、广泛参与性等优势,更能形成舆论压力而迫使权力部门采取反腐行动,这些优势克服了传统反腐自上而下的制度缺陷。

2 网络反腐的内在结构与法治体系

2.1 网络反腐内在结构的局限

有心理学家指出,网络的感性特征使得人们“在智力上,群体像原始人,幼儿、白痴。在情感上,群体能使得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新图,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8]网络反腐也面临着巨大的局限。首先,网络反腐中存在技术异化的风险。其主要的担忧在于,网络反腐中的技术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代替或者说占据了反腐败的大量的工作,过于相信技术在反腐中的功能和作用,而忽略或者是忽视了其他因素,诸如法律、制度与人本身在反腐败过程中的作用。其次,网络反腐存在暴力行为。网络中由于网民的个人素质相互之间参差不齐,个人认识和学识所受的限制而无法站在客观公正理性中立的对事件本身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同时受到网络意见领袖的影响,最终演化为一种话语暴力行动,给当事人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与损失。最后,网络反腐中信息失真可能。互联网技术作为反腐败一种载体和工具,它是一种反腐的利器,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本身,它本身并无法对于互联网信息作出辨别,它没有辨别互联网信息真伪的能力。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可以成为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工具,但是也因为这些特点使得当事人不必担心承担后果而导致网络谣言的泛滥,给反腐案件调查、侦查进程设置无形的障碍,影响案件的查处进程[9]。互联网既可以用来加强腐败,也可以一无所用,关键在于制度而不是技术,技术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因为终究是人在使用互联网技术,而不是技术自身在发挥作用[10]。

2.2 网络反腐的法治价值与建立法治体系的必然性

对法治国家而言,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最终威慑力,不是来自“躺着也中枪”的偶然性,而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必然性[11]。网络反腐它是“社会管理发展的产物”,其出现本身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蕴涵着重要的法治价值[12]。网络反腐在弘扬法治精神的同时,也坚持了正确的努力方向,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又能注意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全面体现法治的价值取向。在信息技术时代,党和国家面对全球化的挑战,而是去主动迎接,变挑战为机遇,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党和国家都积极面对,甚至官方都开通了专业网站,欢迎公众对腐败现象情况的反映和监督。一方面,这是公众对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追求,党和国家因势利导,引导公众加强对党委、行政的监督。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标准对待[13]。另一方面,这也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

权利的行使不超限度,不受干预是法治国家强调的核心[14]。在传统代议制民主下,公民参政权的实现往往依赖于层层传递的代议机关,导致呼声和谏言在传递过程中遗落和“稀释”[15]。当民怨民情无法有效公开暴露、厘清和得到反馈时,民众的参政意识必然会受到冷漠,形成新的“政治冷漠”。随着电子技术与网络的发展,网络拓宽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使公民参政权的实现有了便捷的途径,公民参政的激情能够通过网络有效释放,网络反腐就是一个例子。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腐败现象,公民可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延伸,是公众吐露心声、表达诉求的一种重要手段。这客观上形成了新的权力监督体系,不再是以权力监督权力,而是依靠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权利行动。

3 网络反腐的法治体系

3.1 网络反腐的立法规范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网络反腐实体法的主要标准有两方面。第一,权力的分割与拆解。按照(对社会)“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框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制度化边界,以权利的“剃刀”对公权力进行同步分割分解,让公权力由大变小,进而扼制公权力腐败的空间和机会[16]。厘清其中关于网络反腐规定的缺漏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网络反腐法》、《财产申报法》、《新闻监督法》等有关网络反腐的法律制度[17]。明确对权力进行界定,创新的规定权力运行界限,分清楚什么时候公共事务,什么是私人事务,权力什么能介入,什么不能介入,认清楚权力所管辖事务的特点,科学的配置机构人员。只有建立健全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网络民主权利,才能避免成为一种表面上热闹而实际上没效果的形式主义反腐运动。第二,规定和确认网民的各项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包括制定法律保障对线索的限时回应以及调查进展等问题做出具体的法律界定;对网络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进行明确的法规界定,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要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8]。

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19]。失去了程序,法律就失去了其基本形式甚至内在生命[20]。网络反腐法律程序的构建目的在于抑制政府监管下网络监督行为的随意性和偶然性,保证网络举报或网络监督行为的确定性和必然性,保障网络举报或网络民意能够及时的核查、处理、反馈,使网络反腐工作落到实处[21]。网络反腐的立法程序建设其主要是建立一系列的程序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将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抽象的法律规范变为可操作的、具体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使法律精神得到具体化。使得在规定以内,保证网络反腐的主体之一网民的权利和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由于网络反腐是建设与传统的制度反腐的基础之上,即网络反腐只是借助于网络技术而进行的反腐败斗争,在网络反腐的程序法建设中,要重视网络刑事诉讼的程序法建设,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网络反腐的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纪委、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网络反腐的涉案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要给予明确的法律明文规定。另外,由于网络反腐的信息混杂,可能随时产生民事纠纷,网络反腐的刑事程序法建设也依赖于网络反腐的民事诉讼法建设,也要加强相关的网络反腐的民事诉讼程序建设。

软法是指一定人类共同体为了实现共同意志而制定或认可的以保护为主、强制力为辅,主要依靠自律或者社会影响力等内在约束力的方式对人们行为产生实际效果的一系列行为规则[22]。软法和硬法不同,它虽然也具有法律的公共性、规范性、约束性、普遍性等基本特征和主要功能,但它们却是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加以体现的[23]。网络反腐的软法建设规范正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各级各类网络行业协会和网民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一些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网络治理行为规范。同时,网络反腐的软法建设要秉持谈判、沟通、协商、契约等方式确立的一种以和谐为价值取向的商谈程序,以政治协商的形式最大限度的保证网络反腐在法律之外也能有序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人的尊严和公民权利。实现现代法治应当的“软硬并举”,建构一套有助于全面网络反腐立法制度、并结合与公共治理的热门课题,去适应的“一元多样混合法模式”社会管理模式,在公共治理中既能有效地规范国家公权力,又能较好的保障相应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权利。

3.2 网络反腐的司法体系建设

预防是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网络反腐的最高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增加预防工作的技术含量和信息敏感度,提高预防犯罪的水平和应变能力。第一,建立网络反腐的同城联席会议机制。网络反腐基于其广泛性引发的社会关系扁平化,使得社会管理部门要强化其沟通与交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来应对复杂的网络反腐形势。通过联席会议及时掌握网络反腐的新情况和网络成员领导干部的新动态,以联席方式进行及时的预防腐败。第二,完善网络反腐的舆情监测法规。舆情监测法规是监测员关于网络反腐的舆论监测的一系列行为动作规范的简称。主要是规范运用网络手段对反腐信息收集、整理、甄别、传播、反馈与管理,特别是关注一些分权平衡、机制构建的反腐建议,要及时性的进行分析及风险及可行性。从而,预防职务犯罪,实现关口前移和源头的网络反腐治理。第三,强化网络反腐的技术监督体系。建立预防犯罪的局域网,将按照行业领域和单位系统调整网络布局,从单一的小型局域网与其上下机构、同行机构相连形成一个网络工程,逐渐由局部扩展到整体,其原理是通过网卡的活动记录工作过程,设置错误检测与安全警戒,这样的网络技术监督体系有利于各级纪委监察部门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针对性的预防腐败。

对网络反腐的刑事立案是网络反腐刑事检察的第一道关卡。网络反腐的刑事立案其最初来源于对网络所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查。对待网络线索的收集、判断、处置是网络反腐刑事立案的一般步骤和基础条件。从基本原则上讲,网络反腐的刑事立案不能以网络影响力的标准来判断,而是以相关的法律法理为依据而进行立案。从宏观上讲,要加强网络反腐的刑事检察立案平台的建立,及时公布相关的案件进展信息。从微观上看,要提高检察部门的信息收集、分析、挖掘、管理等案件线索的立案判断能力。同时,建立不立案线索登记制度,对不予立案或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腐败线索,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并报送上级部门备查。对于不予立案或不移送司法机关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法定救济渠道。第二,建立案件反馈窗口,查询机关通过窗口及时反馈查处进度,通过官方微博等形式及时公布不立案的结果和事实真相[24]。

基于网络反腐是置于在公众的目光之下,网络反腐下的刑事侦查要具备更高的效率和质量,对待反腐案件侦查的质量要求更高。当腐败信息曝光于网络,纪委、检察部门不仅要迅速表明态度,而且也要立刻进行案件调查的部署工作。网络上曝光的腐败证据毕竟有别于传统的证据,其电子数据使得网络反腐办案人员要有清晰的办案思维与逻辑判断能力。同时,科学技术的支撑也为网络反腐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网络反腐的刑事侦查为了能及时给公众以可靠的答复,要求办案人员要及时的根据线索提高侦查效率。另外,传统的反腐刑事侦查是对当事人不进行事前问话的,而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不稳定性特征,当腐败信息曝光于网络,就给当事人以销毁证据的时间,从而造成线索信息的遗失,给办案带来困难。反腐案件的侦查通常会吸引公众目光的关注,侦查机关的行为几乎曝光于网络,这也要求反腐案件的刑事侦查工作更加谨慎与细腻,特别注意在证据的获取上,不仅要保持真实性,更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网络反腐的刑事审查要遵循在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原则下进行基本信息审查、线索核实、当事人审查和证据审查等程序。真实性是网络反腐刑事审查的第一道防线。刑事审查机关对于网络反腐信息要进行其初查工作,对信息源头把控,对其目的、对象、内容等信息采取可信度分析,还要对其真实性采取跟踪式的侦查,形成持续关注,以掌握更多线索。合法性的侦查一是指证据的合法性。网络上的反腐信息在刑事审查阶段要根据线索提供情况进行物证,证人证言,起诉人陈述,网络曝光的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只有符合这六种表现形式,才具备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二是指对涉腐犯罪的网络动态进行合法审查,一方面要及时掌握犯罪信息,同时也要最大限度的保护调查者的合法权益。网络反腐刑事侦查要符合单位部门的细则规定,在任何环节和任何地点,无论面对任何形式反腐斗争,都要保持底线,按照规定进行侦查,即网络反腐要保持合规性。

关于网络反腐的形势审判案件其起源于网络,同时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于网络,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网络腐败案件的司法审判既应当充分关注网络民意,避免制度的僵硬与漏洞,协调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冲突,同时又应不违背法治原则,以实现反腐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25]。刑事审判的网络反腐案件要加强与网络媒体的交流与协调,按照其时间顺序把案件审理过程实时公布于众。其一,对于网络反腐的案件,专设网络公开发言渠道,其审理的进展,程序等信息公之于众,增强公众的司法信任。其二,对待网络热议的刑事审判实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判决书内容,以满足网民了解案情和案件审理情况的客观需求;选择愿意旁听的网民,通过其网络口述的方式来还原案件的公正审判,进而增强公众对审判的信赖感[26]。其三,做好刑事审判后的网络司法宣传和司法解释工作。根据审判结果,主动对判罚标准和判罚依据对公众进行法律依据和法律解释工作。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司法审判,不仅能在网络舆论中真正的反映民意,得到公众的广泛支持,更重要的是能以一种更新型的方式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3 网络反腐的执法行动

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从国家统治权中派生出来的。“执行难”是我国法制体制的一大弊端。目前,我国网络反腐同样也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的执行体制不顺畅。要做好网络反腐的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出路在于执行体制改革的宏观制度安排要明晰网络反腐的领导体系、执行主体与执行职责。首先,网络反腐的领导体制要融合纪委监察体制——建立从中央至地方的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垂直管理体制,探索实行由省级以上纪委部门派驻网络反腐的专门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职责,派驻机构既要对派出机关负责,又对派出机关的上级纪委负责,切实履行网络反腐职能。在工作方式上,网络反腐案件的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时规定同级党委和纪委在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中的报告义务、协助义务[27]。其次,明确网络反腐的执行主体。要克服运动式的网络反腐,不仅仅要强调纪委监察部门、运营商对网络反腐行为的民意回应,而且要有足够的立法、司法等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基于网络化的反腐专门执法机构,以提高时效化,同时要警惕的“塌方式”腐败和“利益链条”腐败。最后,各部门的联合执法避免不了职责重叠,网络反腐的职责要明确,突出各层级纪委的网络反腐主体力量,检察、法院、公安以及其他行政机构要辅之以执法,同时严格执行信息的关注以及公众反馈程序性法规与执法培训,形成网络反腐清晰的执行体系。

建立网络反腐的执行监督体系能保障网络反腐成效化。网络反腐往往是借助于网络舆论而迫使纪委监察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反腐调查。这种监督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进行了全程的观察与贯彻,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但这种执行监督是一种应对化、被动化的监督。因此,网络反腐的监督体制仍旧要依从于传统反腐体制的程序化,建立以人大和检察机关为核心的监督制度,人大和检察院应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起到权力监督和法律监督作用。首先,赋予人民检察院对网络曝光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权,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从审判的环节延伸到执行的环节,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机关对于网络案件执行的监督力度。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执行也要实行监督,这有利于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制约。其次,赋予人大对执行工作的权力监督职责,强化人大对法院执行的权力监督,强化人大对检察院落实法律监督职责过程进一步实行监督,从而多管齐下,实现对待网络反腐案件的多层次监督,形成新型的监督工作链条,各检察部门互相制约、互相促进。

网络反腐一直是“媒治”或者“人治”式反腐,其个别性和偶然性的反腐斗争作用十分明显。法律执行也依赖于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这种反腐败的治理模式容易给网民形成“司法软弱”的思维,无法树立司法的权威的形象。所以,网络反腐的司法执行一是要特别注意在司法审判完成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性和积极性,运用网络平台及时公布对案件审判的结果以及之后司法的执行进展情况。其次,网络反腐的司法权威树立还在于其强制性。网络反腐并不能一味着被动的接受公众提供的反腐信息,而是要通过以往案件而树立司法的权威性,从而能更形成一定的法律震慑力。正如E·A·霍贝尔所说:“任何法律都是有牙齿的,需要时它能咬人,虽然这些牙齿不一定必须暴露在外。”[28]如果网络反腐的司法裁判的执行能得到其他社会公众的认同和自觉遵守,那就意味着司法裁判具有了使其他社会公众信赖和服从的威望,同时也能使得一些官员产生心理震慑。这种司法审判的执行效果会客观上影响人们执行的自觉程度,表达人们通过司法寻求正义的期望,更广泛地实现积极的司法权威。总之,网络反腐司法权威的树立要让公众和网民感觉到法律没有太多的偶然性,无论是案件的审判还是案件的执行都很难将法律尺度把握在于司法审判或者司法执行中。

3.4 网络反腐的守法准则

法治文化是人类在法治思想和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精神财富,而法治信仰是法治文化的人格积淀,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从政府推进型向全民自觉型转变的关键时期,只有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法治才会应然变成实然,宏观法治才能变成具体法治,口号法治才会变成实质法治[29]。具体而言,通过网络等自媒体和传统媒体的结合宣传,加之以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使得网民形成一种对法律规则、权利意识、法律义务、法律情感等认同感和归依感,使得网民在网络反腐的活动中时刻保持着对法律、规则的信念,在反腐败的同时保持有高度的法律责任感。对公职人员来说,要重点进行权力观和依法办事的教育,着力培育其对法治价值的理想信念追求。

网络反腐是充满着感性情感的,但必须坚守其法律底线。在推进网络反腐的进程中,不仅仅要从制度上、法律上对网络反腐做出硬性规定,而且要让网民树立底线理念和底线思维。基于网络反腐的不成熟性,使得我们在利用网络技术反腐的同时,总遭受了一些挫折。这要求参与网络反腐的网民要有担当、有良心、有激情、有理性、有坚守,牢固其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在遇到网络反腐信息时候,可以积极去确认其真实性,经过核实再进行转发。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一个干净的网络生态环境。

网络反腐的守法行为除了各方面制度的建立,还需要考虑来着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一个崇尚民主,充满正气和廉明的文明社会环境中,网络监督主体、网络反腐行为人就会得到应用的尊重和褒扬,一个廉洁倡明的社会就会自然形成,人民会自觉的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弘扬正气、反对腐败,官员们也会注重自律[30]。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不断创新网络廉政文化的宣传方式,采用喜闻乐见的方式,把网络监督的群众性和国家机关的权威性结合起来,进而提高宣传网站和论坛的点击率和关注度[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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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l Structure and Legal Frame of Internet Anti-corruption

CHEN Pingqi, QI Xuechun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of Party Construction,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Hu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Changsha, Hunan 410006, China)

The game playing of four elements, namely, power, right, media and technology, has triggered internet anti-corruption. As it is very open, transparent, fast and efficient, internet anti-corruption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legal system. Yet it also has the defects of internet violence and unreliable information. Internet corruption should be put on the right track by building up a legislative, judicial, executive and law-abiding legal frame.

internet anti-corruption; internal structure; legal frame

D902.4

A

1672-0318(2015)06-0038-07

10.13899/j.cnki.szptxb.2015.06.008

2015-07-15

*项目来源:湖南省2014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网络反腐技术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4SK3223)阶段性研究成果

陈平其(1964-),男,湖南人,博士,教授,主要研究党建和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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