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善勇
协同育人的关键是寻找合作双方的利益共同点,就是要形成以大学、企业、研究机构为核心要素,以政府、金融机构、中介等非营利性组织为辅助要素的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产学合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
1.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是产学合作的利益共同点。协同育人是产学合作的发展,就是集中各自的有形和无形资源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产学合作首先由企业界提出来的,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世界各国产学合作的热情总是企业高于学校;90年代以来,学校尤其是高职院校越来越希望产业界能够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帮助毕业生顶岗实习和就业、提供相关经费支持等,产学合作的热情学校高于企业。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是协同育人的直接动因。协同育人要求参与者在政府的指导下,各自提供互补性人、财、物、信息、管理等资源,共同完成育人目标。
2.以互利为基础,组建协同育人联盟,实现“多边赢”。作为企业,最大的利益是利润,目标是提高技术和管理、获得人力资源、增加利润和促进发展,将企业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合作得到解决,如果不能保证其近期的或者长远的商业利益,尽管有时候在政府的推动下表现出了一定的热情,实际合作中同样难以兑现其承诺;作为高职院校,最大的利益是育人,目标是培养更加适合社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获得办学资源。高职院校产学合作的范围和内容要根据互利双方的共同需要而定。产学合作必须建立在互利的基础上,在充分认识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找合作的共同点,组建协议型“校企一体化”协同育人联盟,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的合作是难以成功的。
参与协同育人的主体间利益矛盾表现为高职教育规律的刚性(计划性强)与社会需求的柔性(灵活性强)。
1.目的不同。高职院校参与协同育人,目的是培养更加适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获得办学资源,刚性明显;企业通过协同育人,目的是提高技术和管理、增加利润和促进发展、引进企业需要的人力资源,柔性显著。
2.主体不同。高职院校的产学合作主体是学校的教学系部,教师只是合作的内容,这样的合作通常很难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刚性明显;企业的人力资源、技术、生产、销售等部门都可以分别作为合作的另外一个主体,年龄偏年轻化,一般在20~40岁之间,他们有热情、有朝气,柔性显著。
3.组织运行机制不同。高职院校按照事业单位固有的组织运行机制,讲究程序化和低风险,是建立在专业基础上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计划组织实施,教学规律的刚性非常明显;企业的组织运行机制是建立在效率和收益的基础上的,更多关注资金收益表,考虑企业的投资效益,企业需求的柔性或突发性显著。
基于共同利益导向的高职教育协同育人机制是在高职教学规律的刚性与合作企业需求的柔性中间寻找利益共同点。实践证明,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是产学合作的利益共同点。现在一些民办高职院校按照企业组织运行机制运营,产学合作的效果一般好于公办高职院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推进校企合作,鼓励校企双方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育教学、实习实训、招生就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全过程深度合作。发挥市场机制的共同利益导向作用,关键在于企业与高职院校双方形成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思维认识机制,以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协同育人。面对广泛的合作市场需要,要善于发现协同育人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同育人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探索基于共同利益导向的高职教育协同育人机制。
1.政策机制。协同育人要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机制安排。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政府是协同育人“裁判员”,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社区等是协同育人双方“运动员”,政府是协同育人双方的指导者,而不直接参与,政府的前期政策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在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方面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非歧视性。规定不具备“双证书”(即高校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企业不能录用;学校培养的学生不能取得在企业实习的试岗合格证,不能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等。
第二,制定校企合作办学的激励或优惠政策,深化产教融合。企业设有员工教育培训部门或负责人员,与职业院校对接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事宜。
第三,鼓励职业院校进行国际交流,参与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
2.法律机制。修订职业教育法,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协同育人。发达国家大都坚持以法律保障职业教育和产学合作的顺利开展,使职业教育做到有法可依,如美国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企业、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3.管理机制。实行政府统筹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推动企业与学校主动合作,在人、财、物、项目等方面寻找合作切入点,共同解决实习(实验、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设计、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校企合作开发教材、校中厂、厂中校、订单班、职业技能考证、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等环节的建设。
第一,推行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组建协议型“校企一体化”协同育人联盟。建立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校企联合招生就业,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实验实训平台,合作双方共建“双师型”教师训练基地,强化协同育人。
第二,采取“校企一体化”人才培养机制。职业教育是得天下之人而教育之,天生我才必有用。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采取形式多样的协同育人模式,如以企业为主的产学合作教育模式、以学校为主的产学合作教育模式、企业与学校合股办学模式、企业独立创办职业学校模式、“订单式”培养模式、职教集团模式、现代学徒制模式等。
第三,基于共同利益导向的高职教育协同育人要打破参与主体间的壁垒,优势互补,充分释放彼此间“人才、资本、设备、项目、信息、技术”等要素而实现深度合作,组成协议型“校企一体化”创新联盟。协同育人的载体或要素包括人(包括校企双方教师或培训师、学生、企业员工)、财(多元投资主体的融资资金)、物(包括教学培训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室、企业经营场所等)、项目(包括联合招生、就业、顶岗实习、现代学徒制、“订单班”、“校中厂”、“厂中校”、合作研究技术和成果、合作开发课程和教材等)。基于共同利益导向的高职教育协同育人要素(包括人、财、物、项目、信息、技术等)与协议型“校企一体化”创新联盟的稳定程度有关联,呈现“金字塔”型。基于协议型“校企一体化”创新联盟越紧密,合作要素内容越多;反之亦然;现在大多数的协同育人停留在第一层次即互派培训讲师、学生顶岗实习、招聘毕业生等,越往“金字塔”顶方向,合作起来越难;随着环境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根据协议型“校企一体化”创新联盟的需要,合作要素会有新的内涵。
第四,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对接机制。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派学生赴合作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实现专业与行业企业岗位对接;推行“双证书”制度,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行业企业职业标准对接;校企共同开发专业课程、教材和其他教学资源;开展社会服务项目,为合作企业进行员工职业培训、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探索“校中厂”模式;为合作企业培养专业人才,实行“订单班”管理,探索“厂中校”模式;推行“2+1”模式,对毕业顶岗实习学生实行校企“双导师”制管理;开展系列招聘会,为合作企业选拔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氛围;推进中、高职和本、高职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校企双方协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于协同育人全过程。
4.评价机制。设立协同育人督导组,完善督导评价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及参与协同育人的相关部门进行督导,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
[1]许士群,张国志.校企合作模式与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实践[J].职业时空,2009,(6).
[2]林勇.教育与经济系统视野中的德国职业教育及其借鉴[J].教育研究,2010,(5).
[3]史志洪.校企合作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探究及基本实践[J].江苏教育,2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