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妮
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喜悦让我们看到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是全体人民,人民不仅以劳动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又以货币的付出和物品的等价交换即人们以消费的方式成为市场经济中增加财富的重新循环者。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市场经济的推动力是百姓和经济发展的规律,所以它的发展状况并不能按照人们的计划进行,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或者是不足。市场经济所出现的问题和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如果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无法保证自己的权益得顺利实施,那么物品的生产和交换就会降低效率,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所以,为了避免社会整体劳动率降低,为了经济可以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它需要法律进行制约或者是保护。经济法作为专属法律部门自然要承担这样的重任,消费者权益问题隶属于经济法管辖的范围之下,因此我们将在下文中说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实质,阐述经济法中产品责任的界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赔偿问题,最后利用诉讼这一程序终结市场经济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实现的缺陷。
1.市场在消费者权益实现中的缺陷之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谓的信息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的商品信息。基本上在市场交易中商家与消费者的信息处于不对称或者说不对等的状态下,因为根据经济学原理,信息越不对称交易的成本越高,那么商家所收获的利益为最大,但是消费者却处于劣势之中。大规模的生产厂家都会有市场信息处理员,他们会收集消费者和商品相关的信息,在经济法中这种合法的信息收集是被允许的。但是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给予的信息来购买商品,例如生产清单和广告。我们用最通俗的例子就可以理解:“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也就是说消费者的信息来源真假不得辩证。那么市场经济中不对等的信息使得消费者无法做出正确判断,这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来说是不公平的。
那么针对这个缺陷,就需要经济法中的法律规则即法律条文去规范这一问题,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经济法中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具有明确的说明,商品生产者具有明示商品涵义的义务,例如要有安全性信息和标志。假如,某一消费者对牛奶过敏,它在所购买的饼干之中没有看到牛奶添加剂的相关标识后服用,导致过敏,但事实是商家在饼干中添加了牛奶,那么商家有义务对此消费者进行赔偿。若商家在产品中出示了添加牛奶的信息,这时商家就不需要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案例充分的说明了信息对等的重要性,也启示商家应该具备商品信息公开的义务。
2.市场在消费者权益实现中的缺陷之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每一次交易都是一种合同的履行,这种合同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简单的口头合同。在合同中我们知道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若一方的地位处于明显的劣势,这是一种不当得利。但是在以前的酒店规定中,明确表示消费者不得外带酒水,而且需要客户支付开瓶费。显然这种条约侵犯了消费者自由消费的利益,但是这种做法却充斥着整个餐饮行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市场经济条约显然是不利于消费者的,它不是消费者的意思自治,它让消费者处于一个劣势地位。
经济法作为国家法律,国家在执行法律时可以借助行政力量的帮助。经济法要维护好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放任此种餐饮行业的行为。因此,行政出台相关规定作为经济法的补充,明确禁止餐饮行业此种霸王条款,很好的维护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把餐饮行业的发展拉回了正规,避免了恶性竞争,也保护了消费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保他们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消费状况。经济法强制赋予强势一方一定的义务,从实际中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平衡。
第一,严格责任。在经济法中对于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具有基本的准则,这些准则界定了市场经济交易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明确的界定了责任。严格责任它是产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经济法的规定当中它属于侵权行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商家承担责任的程度、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数目。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法制观念和伦理道德与西方有一定的出入,但是这并不妨碍对产品严格责任的界定。当商家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操作的事实,那么他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则是必须的,这就是严格责任的直白解释。
第二,惩罚性责任。惩罚性责任的界定具有警示意义,惩罚性责任并不是消费者在直接权益受到伤害时才可以确定的责任,它的界定具有行政管理上的目的。我们都知道食品是每个百姓的生活必需品,如果经营者贪图财富,在食品中添加了不被批准的添加剂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危害,那么国家法律一定会将其制裁。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还有一种责任是惩罚性责任,即当商家出售的商品是有毒有害的,即使它还没有售出或者是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但是他在接受其他法律制裁的同时依然要接受一定的惩罚,例如吊销营业执照和罚金。界定惩罚性责任是一种“杀一儆百”的启示,告诉其他商家不要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第一,纯经济损失赔偿。在经济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若因自身责任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要对消费者进行经济损失赔偿,这样的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体现。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热潮,而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权益被侵害的事情频频发生,对此我们有必要界定责任进行赔偿问题的讨论。例如A在网上购买了一双鞋子,但是商家却错发送了两双鞋子,消费者即没有权利享有另一双鞋子,也没有义务自行邮费损失自己的经济送还鞋子。这时商家若想消费者送还鞋子,需要对消费者的邮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赔偿,这种经济的支付我们称之为纯经济损失赔偿。
第二,精神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也是警示责任下的一种赔偿问题,在经济法中也有精神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失是一种实际的上伤害,这种伤害对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导致消费这权益受到损害。当人的大脑接受外界的一些刺激以后,会受到惊吓,这种惊吓有可能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例如一对新婚夫妇在摄影楼拍摄婚纱照片,拿到照片以后,照片的背后写满了诅咒的英文语言,这种诅咒为即将到来的婚礼增添了一种阴影,导致家庭的不和谐。这显然是婚纱摄影楼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所以经营者不仅要对此次的消费进行赔偿,还要赔偿这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失,安抚消费者的情绪,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1.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法律授予每个有能力的组织或者是个人,他们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侵害国家、社会公益的相关行为进行起诉,然后由相应的法院对相关公益诉讼进行处理和判决。经济法属于民法的领域,它和民事关系由莫大的联系,而且消费者是民事关系中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当生产者或者是经营者有侵害社会公益的事实时,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消费者作为组成社会的主体,既然商家侵害了社会的公益,那么也必然侵害了特定人群的权益,所以消费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通常情况下,公益诉讼追求的是一种社会效益,即让大众消费者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商家需要向消费者进行道歉,从而取得一种公益效应。
2.经济诉讼。经济诉讼是指消费者以经济法实体法为基础,对于商家的民事侵权行为请求经济赔偿。当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有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以后,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者是在交易之初,消费者与商家达成的书面、口头协议,协议中规定若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商家进行一定的赔偿。当消费者和商家发生了纠纷之时,消费者可以利用这样的协议或者是经济法的法律规定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的支持。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赔偿都是一种经济诉讼,即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实际就是商家的经济赔偿。消费者经济诉讼率在近些年来有所提高,体现了经济诉讼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综上诉述,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越来越需要相关的法律来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拉动者,同时消费者权益也是人权保障中的一个内容,我国国民素质不断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权益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人们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愈加重视,国家对经济法的不断完善,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由此可见,我们在经济法框架下阐述消费者权益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大众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某些消费者权益还无法顺利的实现,我们还需要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和实质进行探讨,完善赔偿标准,简化诉讼程序。只有这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得以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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