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元
(上海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上海 200235)
美国生命伦理学原则之争对中国伦理政策制定的启示
李 元
(上海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上海 200235)
全球化时代,生命实践活动中纷繁复杂的理论问题,不断影响和制约着伦理政策制定的方向和动力。如何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探索与中国文化传统相结合的、适应中国国情的伦理政策路径方法,是当代中国生命伦理事业的重大课题。对当代生命科学伦理的前沿问题的争论与分歧现状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发达国家生命伦理学原则的深层哲学基础与国家伦理政策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研究对当前中国生命科学学科未来发展的伦理取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生命伦理学;伦理政策;思维方式
“当代的生命伦理学处在大量的怀疑论、信仰丧失、信念坚守、道德观多元化这样一个背景之上,面对公共政策的挑战”[1]19,高速发展的全球化时代,生命实践活动中纷繁复杂的理论问题,不断影响和制约着伦理政策制定的方向和动力。如何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探索与中国文化传统相结合的、适应中国国情的伦理政策路径方法,是当代中国生命伦理事业的重大课题。
“生命伦理学”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兴起于60年代,真正作为一门科学和学科出现仅仅50年的功夫,迄今为止已成为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最具生命力的交叉学科,而实践要求我们给予生命伦理学概念及其原则本身之间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开展新一轮的反思。
(一) “四原则”
1971年,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波特(Van Rensselaor Potter)出版了《生命伦理学:通向未来的桥梁》一书,标志着生命伦理学的正式问世。他首次提出和界定了生命伦理学的概念:生命伦理学是利用生物科学改善人们生命质量的事业,同时有助于我们确定目标,更好地理解世界的本质,因此它是生存的科学,有助于人们对幸福和创造性的生命开处方。它有以下四原则。
尊重自主(respect for autonomy),即尊重自主的人的决策能力;
不伤害(nonmaleficence),即要求避免引起对他人伤害;
行善(beneficence),即要求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与风险、代价;
公正(justice),即要求公平地分配利益、风险与代价[2]57。
从这些原则可以推出一系列更加具体的用以指导行为的道德规则。四原则最引人注目的特征是彼彻姆和查瑞斯所宣称的普遍性或客观性,“原则给来自各领域的人们提供了一种容易掌握的系列道德标准……使人们认识到这一领域立足于某些更坚定的基础之上,而非偏见与主观判断之上”[3]。因为这些原则来自于“共同道德”及医学传统中的“审慎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或称自明的范准(self-evident norm)。而“共同道德”是超越本土风俗及看法,为社会大众一般共享的非哲学性的常识及传统,“包括了对所有人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没有规范在道德生活中比它们更基础”[4]3。然而,四原则也引发了新的质疑。例如,自主能力的确定问题,未成年人、吸毒患者、精神病患者、囚徒等的自主性受限或内在缺乏时怎么办?自主性是否可以转移和限制,这不仅包括个人和家庭的自主性认定,也包括家庭和社区参与个人决定。
四原则说目前已成为全世界影响最大的生命伦理学原则,成为被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教育卫生组织官方普遍采用的教科书内容。它继承康德的伦理学精神,并内在蕴含着西方哲学的典型思维方式,深刻影响了西方生命伦理学的现代研究进路。进入全球化和后现代文明之后,西方现代工业文明越来越受到多元文化的挑战,多元文化在基本价值观念上的分歧不可能通过“圆满的理性论证”而得到解决[5]86。这也就成为“反原则主义”批评的主要来源。
(二)“二原则”
恩格尔哈特(Hugo Tristram Engelhardt)的专著《生命伦理学的基础》(The Foundations of Bioethics)(1986年)一经问世,立即引起西方社会的广泛关注。他最杰出的贡献在于,前瞻性地揭示了处理伦理问题时的多元语境,打破了西方启蒙运动以来那种普适性的伦理诉求。全球化陷阱引发的深沉文化价值观冲突越燃越烈,而文化因素作为国家“软实力”的核心已经从幕后走向前台,接受道德冲突的拷问。恩格尔哈特多年来致力于认真对待各种观念、重新检讨文化设定。他所探讨的生命伦理学问题正是全球化背景下多元文化中西方哲学思想在个体与群体、群己之间道德关系问题的文化差异问题。
恩格尔哈特认为,西方哲学的二元论思维方式在伦理实践中的负面性,在于无道德内容的抽象责任观念。伦理问题的二元论思维是西方文化的核心问题,旨在解决个体生命的超越性与获得幸福道德实践中的矛盾问题。
1.允许原则
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社会中 ,涉及别人的行动的权威只能从别人的允许得来,就是中国人所谓的“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只有经过他人的允许或同意才是道德的,未经允许则是背离道德的。恩格尔哈特认为,应以允许原则作为后现代生命伦理学的基础。在当代多元化的道德境遇中,人们对于伦理学问题具有不同的意见,制定公共政策必须基于持不同意见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协商和同意,而不能把一派人的意见强加于另一派人身上,从而解决道德异乡人(moral stranger)的共处问题。
2.行善原则
尽管不同道德体系的人们对于善、恶的具体看法可能有所不同,但道德的目标总是向善的。实际的伦理生活需要道德规范具体化,抽象的道德规范是空洞的,因此对行善的承诺就是道德实践。恩格尔哈特认为,在人们的道德多样化的具体生活中,行善原则具有理想主义色彩。因为“行善原则”包含了某种理论预设,因而彼彻姆和查瑞斯在《生物医学伦理学的原则》一书中与恩格尔哈特展开争论,甚至将其归为自由主义者一派[6]86。
面对相对主义的批评和原则主义的反驳,恩格尔哈特最终回归了西方哲学本体论形而上学。将允许原则作为一种超验的、程序的后现代道德原则,但这并不能回答我们生活中应当相信何种道德理论。标准化的伦理学是不可能的,理性没有能力提供一个确定的道德基础来解决所有道德争端,启蒙运动借助理性证明某种正确道德观的希望注定要落空。多元文化在基本价值观念上的分歧不可能通过“圆满的理性论证”而得到解决[5]3。
因此,国外关于四原则和二原则的道德争论是不同道德前提体现的文化和价值观的冲突。即便在西方社会内部,表面统一的原则背后也隐藏着多元的价值理解和道德承诺。这种分歧既是社会学的,也是认识论的。更深层的原因来自东西方哲学思维方式的差异。
当代国外生命伦理学中的原则之争突显了西方生命伦理学理论建构的现状。美国生命伦理学原则的争论因为牵涉生命科学等自然科学的前沿发展方向和医疗卫生改革政策,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学术问题也就成为国内最大的公共政策问题。透过这些争论,可以得到多方面启示。
第一,在全球化的多元道德原则实践中,如何解决生命价值观评价标准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
生命伦理原则的讨论提出了一个难题:医疗实践中的理论问题究竟是经济问题还是伦理问题?多元文化在基本价值观念上的分歧不能通过“圆满的理性论证”而得到解决;程序性的道德原则规范内容太弱,不足以指导公共政策的制定。
第二,如何在全球化中构建适合本土文化的生命伦理原则以指导实践。
“与其说是发现或辩护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俗世的道德,不如说是一种解说性设计,它揭示了具体的道德观和形而上学的涵义。”[7]244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重新思考当代生命伦理学原则的争论,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生命伦理学原则与本土文化的关系。在医疗实践领域中,把原则政策化和制度化比确立原则更重要。难题并不在于要不要诉诸或应用原则和规范,而是应该采纳什么样的原则和规范,怎样去阐释它们,它们具有何种分量和重要性,在冲突中哪一个具有优先性,如何将它们与具体案例相联系以及它们在何种关系和情境中被应用的问题。对当代中国的医疗卫生和生命科学研究事业而言,一方面要有原则提供宏观的指导,另一方面要有贯彻原则的制度进行微观监管和调控。
第三,如何处理公共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过分生硬的原则是不适用于现实生活的,原则必须具有适度的弹性,即既要有“绝对”的规范性,又要有选择上的多样性,这样才能具有巨大的包容性。联合国大会2005年3 月8日出台的“双禁”(禁止生殖克隆与治疗性克隆)就是一个极好的反面案例。在中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印度等34个国家反对的情况下,联合国大会仍以84票赞成、37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禁止人的克隆国际宣言》。英国代表当即明确表示这一《国际宣言》将不会影响英国政府在该问题上的决策。尽管在剧烈的争议中出台了这一“非约束性”的国际宣言,但不得不说“双禁”事件严重影响了联合国的声誉,也影响了生命伦理讨论的严肃性。
公共伦理政策的制定与社会服务和管理的程度相互联系。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伦理政策在西方行得通,在中国就行不通;在中国行得通,在西方反而很难办。对于具体的道德实践,例如人工流产的合理性、安乐死的合法性、商业性代理母亲的可行性等问题,处于不同社会道德体系、拥有不同本土文化道德传统观念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看法。在目前中国的社会环境下,如何参与全球生命伦理原则的讨论,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共伦理政策,归根结底是一个时代的哲学使命。
第一,培养全社会认同的以人为本的价值态度,应对网络新媒体时代的“信任危机”。
全社会需要将生命科学研究与人道主义、人文精神、人类进步联系在一起。始终围绕传统价值并不断深化。利用战争、灾难的案例,向全社会传递尊重人的重要意义。
目前,对于公共医疗和卫生服务系统的科研资金投入已经十分巨大,但由政府主导的科研招标的方式,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成果的实用性较差,获得的政策性研究对策分析不多。实践中可大量采用逆向创新模式,以市场带动创新。但如何正视经济和市场因素已成为影响科技发展和应用方向的“无形的手”。如转基因作物的争议就显现了这只“手”无形的力量。一方面,政府要求资助的科研项目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尽管“科学家企业家化”已在不少发达国家成为潮流,一部分人却质疑“科学研究为谋私利”,把“科学家办企业”笼统地视为“科学家与某技术有利益关系”,而转移了技术应用讨论的方向。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伦理政策制定中的专家信任构建。
网络时代知识传播方式拉近了公众与科学知识的距离,却在一定程度上拉远了公众与科学家的距离。欧美等发达国家不时掀起的“反科学”潮流让科学家真正认识到在公众间蔓延的“信任危机”。科技工作者要携手生命伦理专家、哲学社会科学学者,服务公众,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利用新媒体搭建与公众对话和释疑的长期交流平台,逐步让公众也参与到伦理政策制定、科研项目设计、执行监管及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中去。
第二,加强生命科学的风险定位和监管。
21世纪以来,各种自然灾害如大气变迁、地震、风暴等与突发性疾病如SARS频频爆发,严重威胁了整个世界的安全。近年来的汶川大地震、青海玉树大地震、西南五省特大干旱、甘肃舟曲泥石流以及国外的海地大地震、巴基斯坦洪涝灾害,……消除生存风险、重建安全,提供分析和应对,既构成灾疫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独特视角,更构成当今人类境遇中的特殊使命。对医疗服务产品,政府要加强政府监督和管理,特别是风险和意外管理。奶粉、制药等产业的研发过程对公众短期和长期健康影响,这也包括研究团队自身的健康问题、新病原的产生及其扩散的可能性、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和破坏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伦理政策制定要先行一步。
作为一种公众话语和社会运动,生命伦理学要在批判性评价卫生保健服务、卫生政策、医学研究和病人权利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对法学界提出愈加严峻的挑战。中国的伦理政策制定应加强与法学合作。但从欧美等国的立法教训看,立法参与的“太早”或“太晚”都是不利的。最典型的例子便是2008年美国加州政府关于“面对消费者的遗传检测”(direct-to-consumer genetictesting)态度前后的剧变:在政府以伦理的理由下令严禁销售这类遗传检测不到半年时间,又决定彻底放弃该管制,其很重要的原因是不想把这价值数亿元的产业拱手让人。这就是为何近年来欧美等国对合成生物学法律监管态度审慎的主要原因。如美国生命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在全面分析合成生物学ELSI问题之后,就生物安全和生物防护建议:当前法律法规基本能覆盖合成生物学研究范畴,建议完善而无需匆忙为管理合成生物学研究单独立法。但同时我们也应高度重视生命伦理的讨论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International Human Genome Project, HGP) 使科学界与伦理学界同时看到有关人类基因组所有权、遗传歧视等问题的讨论已超出狭义的伦理讨论范畴,而将法律、社会问题包括进来,即为我们常说的ELIS (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ssues/Implications)。
第三,科学研究过程的伦理政策干预。
生命伦理学的使命和宗旨是在现代生物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进入21世纪,生命科学研究广泛拓展至临床、农业、能源、环境等领域。辅助生殖技术、克隆技术、干细胞技术、基因治疗技术、器官移植技术、生命维持技术等,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比如基因治疗、器官移植等技术在用人体做试验时对人体是安全的吗?怎样避免生命科学技术被人们用来轻易地危害人类?在器官严重短缺时能否允许器官买卖?能否阻止有遗传缺陷的胎儿出生?关闭一个脑死亡病人的呼吸机是否违背医学宗旨?等。因此,生命伦理讨论进一步超出了ELSI的范围。仅负责“伦理”问题研究的“美国生命伦理问题研究总统委员会”(Presidential 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Bioethical Issues)也于2010年应美国总统要求,在研究合成生物学(Synthetic Biology) 有关问题时,列出“生物安全”(Biosafety)与“生物防护”(Biosecurity)等原则问题的讨论。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人类的生存都无法保障时,生命伦理原则的讨论是否已偏离其初衷与意义?没有目标、无休止的泛泛讨论,只会让越来越多的科技工作者试图“躲过伦理”,这很不利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因此,如何化理论为方法,化理想为现实,是对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和公共政策制定者最大的考验。
第四,中国需要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各级伦理评价委员会,尤其是国家级的伦理委员会,发挥政府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作用。
美国从事生命伦理学的有三种。一种是分析哲学家,主要帮助人们区分不同的概念;一种是一般的人文主义者,主要在更大的文化历史背景上探讨价值观;再一种是专业的临床医生,主要从事案例分析。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生命伦理学更为薄弱,而我们的文化传统向来比较强调一致、统一,绝对主义和普遍主义盛行,对于相对性、多样性、宽容性重视不够。
目前,科技部与卫生部相互独立的伦理委员会不利于建立伦理实践中的统一性和应急原则。伦理委员会是理想对话的基本平台。对于一般的仅涉及少数个人或集体的医学伦理冲突,通常可以采用由当事各方面对面进行协商对话的形式。而在更为重大、复杂而又具有前瞻性的医学伦理问题,如克隆人、人类胚胎实验等问题上,由于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甚至整个人类,必须采用代表制民主的方式。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一定的道德理论素养以及拥有敏锐的判断力及前瞻性思维能力,这些人共同组成一个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成员应来自法律、社会团体、医学和教会等不同领域,以使得社会中各个阶层与群体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在伦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里尽可能得到顾及和体现。考虑到达成共识的艰巨性,应建立伦理委员会定期会晤的机制,以使对话能够长期持续进行下去。
[1][美]H·T·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M].范瑞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Beauchamp, Tom Land DeGrazia, David.“Principle and Princilism”.Handbook of Bioethics[M].New York: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4.
[3]Beauchamp.“Principlism and Its Alleged Competitors”[J].Kennedy Institute of Ethics Journal, 1995(1).
[4]Beauchamp.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M].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5][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的基础 [M].范瑞平,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6][美]约瑟夫·弗莱彻.境遇伦理学[M].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7]范瑞平.当代儒家生命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李安胜】
The Dispute of American Bioethics Principl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for the Ethic Policy-making in China
LI Yuan
(Philosophy Center,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Shanghai 200235 )
The paper studies and thinks some debates on the principles of bioethic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furth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and mistakes in the theory ori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China's bioethics development in contemporary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bioethic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an give enlightenment to the making of ethics policy and provide theory reference for the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bioethics in China in the future.
bioethics; ethical policy; thinking mode
2014-10-05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The Relationship of BIomethic Principles Between North Europe and China in Globlization”(编号:CSC2643691097)。
李元(1975-),女,陕西西安人,副研究员、博士,挪威卑尔根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伦理学理论研究。
B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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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600(2015)02-00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