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所谓多义句式的本来面目

2015-04-11 02:46曹国安
惠州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多义性多义朱先生

曹国安

(惠州学院 中文系,广东 惠州 516007)

一、引言

1980年朱德熙先生在其论文《汉语句法中的歧义现象》(下称《现象》)的1.1节里认为“V2+的+是+N”是多义句式。朱先生说:“这些句子的‘多义性’是代表这些句子的‘句式’所固有的,并不是组成这些句子的那些具体的词的词义引起的。换句话说,这些多义句的存在,反映出句式:V2+的+是+N是多义的。[1][2]”意思是,“V2+的+是+N”是句式,并且多义。

朱先生的这一观点被某些人无异议地接受了。如:有人厚颜抄袭朱先生论文的标题、观点和例子[3],有人援引朱先生的观点[4],有人则模仿朱先生所举的例子“反对的是少数人”而举“反对的是他”,并模仿朱先生所记的句式“V2+的+是+N”而记“动词+的+是+名词语”(何言“模仿”?以其参考文献),且把“多义句式”之名改为“歧义句式”,然后用变换分析法对此句式进行分化[5]。

但有人对朱先生的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有人则对它作了修补。1983年,欧阳寿荪就《现象》所谈的五种句式,对朱先生的总观点“语法上的多义句”的“‘多义性’是代表这些句子的‘句式’所固有的”提出质疑,认为“语法歧义句的多义性……不是‘多义句式’所固有的[6]”。2004年,王红厂对朱先生的观点进行修补,认为“当N为顺序义最高项或最低项时,‘V2+的+是+N’句式一般没有歧义;当N为中间项时,该句式则存在歧义。[7]”然而,欧阳寿荪没有指出“V2+的+是+N”不是句式,也没论述它为何不多义;王红厂则非但没指出“V2+的+是+N”不是句式,反而说它有时多义。

“V2+的+是+N”真的是多义句式(是句式且多义)吗?如果不是,那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认清其本来面目。无异议地接受朱先生的观点,不去深入认识它,那不能认清其本来面目。仅像欧阳寿荪那样提出质疑,或像王红厂那样加以修补,不更深入地认识它,也不能认清其本来面目。只有严遵逻辑,分清概念,深入剖析,才能认清其本来面目。其本来面目是:既不是句式,也不多义,只能算是一个短语格式,但并非正常的短语格式。

二、它不是句式

(一)以它概括的例子都不是句子

朱先生在《现象》的1.4节里举了两个英语歧义句的例子:

They passed the port at midnight.

They passed the notice at midnight.

请注意,这两个句子的末尾都用了英文句号。

朱先生在该文的1.1节里举了10个汉语例子:

(1)他一天不吃饭也不行

(2)反对的是少数人

(3)看的是病人

(4)关心的是她母亲

(5)扮演的是一个有名的演员

(6)援助的是中国

(7)相信的是傻瓜

(8)发明的是一个青年工人

(9)关心的是分数

(10)反对的是战争

请注意,这10个例子的末尾都没用中文句号(也没用其他标点符号)。是朱先生大意了吗?应当不是。可朱先生在文中一再称它们为“句子”。它们理应不是句子。是什么?只能说是短语。

也许有人要说:这有什么关系?汉语的短语和句子,结构原则基本一致,末尾没有句号,加上不就行了吗?这一说法不严谨,因为:第一,如果能加上句号,那等加上以后再说,没加上的时候它们不是句子,这是事实。第二,能不能都加上句号,还是个问题。有些短语在未进入语境的情况下,并不能简单地加上句号而成句。或许,这正是朱先生故意一律不给它们加上句号的原因。

下面不妨看看它们能否都简单地加上句号。例⑴能加上,如:

他一天不吃饭也不行。

但此例不属于“V2+的+是+N”,因为它代表被排除的句子。朱先生说:“这种多义句不牵涉句子的结构,是词汇范围里的事,与语法无关,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属于“V2+的+是+N”的例(2)-(10)呢?试试看:

★反对的是少数人。

★看的是病人。

★关心的是她母亲。

★扮演的是一个有名的演员。

★援助的是中国。

★相信的是傻瓜。

★发明的是一个青年工人。

★关心的是分数。

★反对的是战争。

显然,这几例都不能如此简单地加上句号,因为它们都不能表达相对完整的意思。为什么不能表达相对完整的意思?因为它们都缺少词语(“的”后中心语的省略本文姑且不论)。情况分为两类:

第一类,缺二者:V后缺和V前缺。(2)-(7)属于此类。如“反对的是少数人”,当表达“少数人”为施事的意思时,“反对”之后缺少词语:“反对……的是少数人”,意为“少数人反对(什么)”;当表达“少数人”为受事的意思时,“反对”之前缺少词语:“……反对的是少数人”,意为“(谁)反对少数人”。

第二类,缺一者:V后缺或V前缺。(8)-(10)属于此类。如“发明的是一个青年工人”,只表达“一个青年工人”为施事的意思,故只在“发明”之后缺少词语:“发明……的是一个青年工人”,意为“一个青年工人发明(什么)”。而“关心的是分数”,只表达“分数”为受事的意思,故只在“关心”之前缺少词语:“……关心的是分数”,意为“(谁)关心分数”。

例(2)-(10)不能简单地加上句号,这说明它们在未入语境的情况下并不能成句。

(二)以它概括的例子一般难以入境成句

例(2)-(10)能否进入语境而成句?分开来看:

缺二者,个别例子在语境中可以成句,但限于表达某种意思。如:

甲:反对改革的人多吗?

乙:不多。反对的是少数人。

此时,“反对的是少数人”成句了,意思是“反对改革的是少数人”,其中的“少数人”为施事:少数人反对改革。为何此时它能成句?因为此时它进入了语境,所缺的词语不言而喻,所表达的意思也就相对完整了。若把“少数人”理解为受事,那么即使在语境中也难成句。如:

甲:你反对的是少数人吧?

乙:是的。(我)反对的是少数人。

此时,若缺少“我”,“反对的是少数人”便难以成句,因为它使人感到“主语残缺”,实为“我反对的”这个大主语中的小主语“我”残缺。

缺二者,其他例子无论表达哪种意思,一般都难以在语境中成句。如:

甲:看医生的是什么人?

乙:看(医生)的是病人。

甲:医生看的是什么人?

乙:(医生)看的是病人。

甲:关心她的是谁?

乙:关心(她)的是她母亲。

甲:她关心的是谁?

乙:(她)关心的是她母亲。

甲:扮演他的是谁?

乙:扮演(他)的是一个有名的演员。

甲:他扮演的是什么角色?

乙:(他)扮演的是一个有名的演员。

甲:援助我们的是哪个国家?

乙:援助(我们)的是中国。

甲:他们援助的是哪个国家?

乙:(他们)援助的是中国。

甲:相信谎言的是什么人?

乙:相信(谎言)的是傻瓜。

甲:他相信的那个人是什么人?

乙:(他)相信的(那个人)是傻瓜。

以上所有答话,若缺少括号内的词语皆难成句,因为没有括号内的词语,就会使人觉得是病句:或大主语内的宾语残缺,如“看(医生)的是病人”;或大主语内的小主语残缺,如“(医生)看的是病人”;甚至大主语内的中心语也残缺,如“(他)相信的(那个人)是傻瓜”中的“那个人”。这说明,例(3)-(7)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进入语境而成句。特殊情况(如说话人表达不清楚)除外。

缺一者,全部例子一般都难以在语境中成句。如:

甲:发明这项技术的是一个什么人?

乙:发明(这项技术)的是一个青年工人。

甲:你们关心的是什么?

乙:(我们)关心的是分数。

甲:百姓反对的是什么?

乙:(百姓)反对的是战争。

以上所有答话,若缺少括号内的词语同样皆难成句,因为没有括号内的词语,也会使人觉得是病句:或大主语内的宾语残缺,如“发明(这项技术)的是一个青年工人”;或大主语内的小主语残缺,如“(我们)关心的是分数”。这说明,例(8)-(10)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进入语境而成句。特殊情况(说话人表达不清楚)除外。

总之,例(2)-(10)都不是句子,且一般难以入境成句。与它们同类而未举的例子也如此。既然它们都不是句子,那么用来概括它们之结构的“V2+的+是+N”便不是“句”式,而只能说是“短语”格式。

三、它并不多义

(一)它不可能多义

请注意:“格式”与“具体例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要说的是前者,而非后者。不应把二者混为一谈。

“V2+的+是+N”只是一个格式。任何格式都是抽象的,是框架,是空壳。空壳只有代表作用(代表某种类型),没有意义,怎么可能多义呢?对格式只有代表作用,没有意义的证明:如“学习知识、思考问题、承担责任”等有意义(具体动作及其所涉),把它们概括为“V+O”(或“动+宾”),则这一格式没有“学习知识”等那样的意义,只有代表“学习知识”这一类短语的作用。可见,“V+O”或“动+宾”是用来概括“学习知识”之类的,它只有代表作用,没有意义。即使某一格式有多种代表作用,那也只能说它有多种代表作用,而不能说它多义,因为它的确没有意义,更没有多种意义。

可能有人会说:事实上例(2)-(7)是多义的,这不就说明了“V2+的+是+N”是多义的吗?此说不合逻辑。打个比方,有10杯装在同一种玻璃杯里的水都是苦的,有人说“这10杯苦水的存在,反映出那种玻璃杯是苦的”,此说合乎逻辑吗?不合,因为纵然有10杯水都是苦的,也不足以说明那种玻璃杯是苦的。同样,(2)-(7)是具体的例子,而“V2+的+是+N”是抽象的格式,具体的例子多义不足以说明抽象的格式多义,因为具体的例子多义与抽象的格式如何没有必然联系,如同10杯水是苦的与杯子如何没有必然联系一样。

如果有人坚信“V2+的+是+N”是多义的,或有时是多义的,那么请指出它的多种意义。注意:(1)是这个格式的,而不是具体例子的;(2)是其意义,而不是其代表作用。

有人说:只能说不一定多义,不能否认有的情况下是多义的。若这一说法是说“V2+的+是+N”这个格式的,那么请指出它什么情况下是多义的,有哪些意义。若这一说法是说属于这个格式的具体例子的,那就混淆概念了,因为这里说的是格式,不是具体例子。

(二)它没被证明多义

朱先生的论证出了不少问题:

1.自相矛盾。朱先生先说“句式‘V2+的+是+N’是多义的”,后又说“按照‘V2+的+是+N’这种句式造出来的句子不一定都有歧义”(即不一定都是多义的)。这两说明显自相矛盾,因为如果真的是句式多义,那么按此句式造出来的句子必定都多义。可按此句式造出来的句子有的并不多义,这就说明并非真的是句式多义。两说相悖,可见其自相矛盾。朱先生后面的说法,能否自然修正他前面的说法?不能,因为两个自相矛盾的说法,没有相互修正的功能。

2、误判原因。朱先生既误判了(2)-(7)多义的原因,也误判了(8)-(10)没有歧义的原因。先说前者。朱先生把(2)-(7)多义的原因归结为代表这些句子的句式“固有”多义性。这一观点,可用归谬法证明是错的。既然代表这些句子的句式“固有”多义性,那么属于这一句式的句子就必定都有多义性。(8)-(10)也属于这一句式,那么(8)-(10)也应具有多义性。可(8)-(10)却没有多义性(指各自不多义)。这说明,把(2)-(7)多义的原因归结为代表这些句子的句式“固有”多义性,是错的。

再说后者。朱先生说:(8)-(10)没有歧义,“这是因为组成这些句子的词意义上互相制约,消除了句式本身具有的产生歧义的可能性。”这一说法不能成立,因为有两点说不过去:其一,组成(8)-(10)这些句子的词意义上互相制约,难道组成(2)-(7)那些句子的词意义上就不互相制约?其二,如果说组成(8)-(10)这些句子的词意义上互相制约,消除了句式本身具有的产生歧义的可能性,那么组成(2)-(7)那些句子的词意义上也互相制约,为什么就没有消除句式本身所具有的产生歧义的可能性呢?这说明,把(8)-(10)没有歧义的原因归结为“组成这些句子的词意义上互相制约,消除了句式本身具有的产生歧义的可能性”,是不对的。

其实,(2)-(7)多义和(8)-(10)没有歧义,都另有原因(详后“真正原因说明问题”)。

3.推理不当。朱先生的推理基于两次排除:第一次,通过例⑴与例(2)对比,排除(2)多义是词汇范围里的事。朱先生说:例⑴多义是因为其中的“饭”具有多义性,所以⑴多义“是词汇范围里的事,与语法无关”;而例(2)多义“跟‘反对’这个具体的词的意义无关”,也就是说,(2)多义不是词汇范围里的事。第二次,扩大对比范围,由例(2)扩大到例(3)-(7),同样排除(3)-(7)多义是词汇范围里的事。朱先生说:“我们把‘反对’换成别的词,句子还是可能有两种意思”,例如(3)-(7),并且这些句子的多义性“并不是组成这些句子的那些具体的词的词义引起的”。

朱先生的两次排除本身都没有错,但朱先生基于这两次排除的推理错了,因为这两次排除只能说明(2)-(7)多义不是词汇范围里的事,不能说明(2)-(7)多义是“句式”的事,而朱先生却说:“由此可见,这些句子的‘多义性’是代表这些句子的‘句式’所固有的”。不是词汇范围里的事,就断定是句式的事,可见其推理错了。道理:(2)-(7)多义不是词汇范围里的事,那也不一定就是语法范围里的事,因为还有其他范围(如修辞、逻辑)。即便是语法范围里的事,那也不一定就是“句式”的事,因为语法范围里的事多着呢。朱先生忽视了这个道理,致使其推理错了。

有人或许会说:虽然朱先生的推理不对,但是句式“V2+的+是+N”的确是多义的,因为正如朱先生所说,“多义词是个别的现象,它们是各自为政的,彼此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语法上的多义句则是‘多义句式’的体现”,换句话说,语法上的多义句是普遍的现象。“V2+的+是+N”多义就是一种普遍现象,它不仅体现于(2)-(7),也体现于(8)-(10),虽然“(8)-(10)没有歧义,但(8)‘发明的’指施事,(9)‘关心的’和(10)‘反对的’指受事,合在一起仍然反映了这种句式的多义性”(朱先生之说)。可见,朱先生说句式“V2+的+是+N”是多义的,并没有错。

此说站不住脚:第一,偷换概念。前面说(2)-(7)反映句式“V2+的+是+N”是多义的,是就(2)-(7)各自来说的,而后面说(8)-(10)仍然反映了这种句式的多义性,却是就(8)-(10)合在一起来说的。二者是两码事。打个比方,某某说他家的一只母鸡生的蛋都是红与绿相间的彩蛋。别人看见这只母鸡生的蛋有的只是红的,有的只是绿的,问他是不是彩蛋,他说:一个红的,一个绿的,合起来不也是彩蛋码?显然,他偷换了概念,因为此“彩蛋”非彼“彩蛋”。同样,说(8)-(10)合在一起仍然反映了这种句式的多义性与说(2)-(7)反映句式“V2+的+是+N”是多义的不同,因为此“多义”非彼“多义”。第二,并非真正的普遍现象。(8)-(10)等许多例子各自没有歧义,这就说明了“V2+的+是+N”多义不是真正的普遍现象。第三,(2)-(7)有歧义,并不是因为“句式”多义,而是因为其中的“少数人”等具有语法上的多义性(详下“真正原因说明问题”)。因此,(2)-(7)的存在不能说明句式“V2+的+是+N”是多义的。第四,如果偏要说句式“V2+的+是+N”是多义的,那么,首先它多义的机理何在呢?朱先生只字未提它多义的机理,他也提不出它多义的机理,别的人同样提不出它多义的机理,因为它实在是没有多义的机理。其次它的多种意义何在呢?即:它的第一种意义是什么?第二种意义又是什么?注意:其“意义”不同于其“代表作用”(详前“它不可能多义”)。朱先生只字未提它的多种意义,他也提不出它的多种意义,别的人同样提不出它的多种意义,除非把它的“代表作用”与它的“意义”混为一谈。前面说过,“V2+的+是+N”只是一个格式,一个空壳。一个空壳怎么会有多义的机理呢?没有多义的机理,它的多义性从何而来?又怎么会有多种意义呢?

总之,朱先生的论证问题不少,因而说服力不强,没能证明“V2+的+是+N”多义。

(三)真正原因说明问题

先看例(2)-(7)多义的真正原因。下面用“对比法”和“类比法”把真正原因揭示出来。

朱先生用过例⑴,这里借用一下。“他一天不吃饭也不行”有歧义。若把“饭”换成“面条”,说“他一天不吃面条也不行”,那就没有歧义了。为何前者有歧义,后者没歧义?对比一下,便知原因:前者中的“饭”具有多义性(既能指“饭食”,又能指“米饭”),而后者中的“面条”没有多义性(只能指“用面粉做的条状食品”)。可见,导致“他一天不吃饭也不行”多义的原因是其中的“饭”多义,而不是代表它的“句式”多义。本段用了对比法。

同样,“反对的是少数人”有歧义。若把“少数人”换成“战争”,就成了“反对的是战争”,没有歧义。为什么前者有歧义,后者没歧义?对比一下,便知原因:前者中的“少数人”既可以是“反对”的施事,又可以是“反对”的受事,具有两种语法意义,即具有语法方面的多义性,这也属于具有多义性。(提示:语法意义的类别叫语义范畴,也叫语法范畴。可见,语义范畴是分门别类的语法意义。“施事、受事”是语义范畴,也叫语义角色,自然是分门别类的语法意义。)而后者(“反对的是战争”)中的“战争”只能是“反对”的受事,没有两种语法意义,即没有语法方面的多义性。可见,导致“反对的是少数人”多义的原因,其实是其中的“少数人”具有语法方面的多义性,而不是代表它的“句式”多义。本段也用了对比法。由上段对比到本段对比,则用了类比法。

就是说,导致“反对的是少数人”多义的原因,如同导致“他一天不吃饭也不行”多义的原因。虽然“饭”多义是词汇方面的事,而“少数人”多义是语法方面的事,但原因都是某个词语具有多义性,道理是一样的。

例(3)-(7)多义的原因与例(2)相同,分别是其中的“病人、她母亲”等具有语法方面的多义性。因此,(3)-(7)多义的原因也如同“他一天不吃饭也不行”多义的原因,即道理一样。

顺便指出:A.正因为“反对的是少数人”中的“少数人”具有语法多义性,所以其中的“反对”相对于“少数人”而言才可作两种解释:当“少数人”是施事时,解为“反对”(少数人反对);当“少数人”是受事时,解为“被反对”(少数人被反对)。[注意:如果说“(我)反对的是少数人”,那其中的“反对”相对于“我”而言也不能解为“被反对”,而须解为“反对”(我反对)。这是相对于“我”而言的。现在说的是相对于“少数人”而言。]也就是说,“反对的是少数人”中的“反对”相对于“少数人”而言可作两种解释,这是由“少数人”具有语法多义性决定的,因为一旦把“少数人”换成没有语法多义性的词语(如“战争”),那么“反对”相对于“战争”而言就不可作两种解释了。这说明,只有当N项具有语法多义性时,“V2+的+是+N”中的“V2”相对于“N”而言才成其为“V2”(双向动词)。

B.同样,正因为“反对的是战争”中的“战争”没有语法多义性,所以其中的“反对”相对于“战争”而言不可作两种解释,只能解为“被反对”(战争被反对)。[注意:如果说“(百姓)反对的是战争”,那其中的“反对”相对于“百姓”而言也不能解为“被反对”,而须解为“反对”(百姓反对)。现在说的是相对于“战争”而言。]这说明,当N项没有语法多义性时,“V2+的+是+N”中的“V2”相对于“N”而言并不成其为“V2”,而是“V1”,即实际上并非双向动词,而是单向动词。注意:不能误解双向动词。双向动词应就同一对象而言。如果认为“百姓反对的是战争”中的“反对”就“百姓”而言为一向,就“战争”而言为另一向,那任何及物动词都成了双向动词。

C.联系一下朱先生的例子(8)-(10),就不难看出,其中的“发明、关心、反对”分别相对于各例中的N项而言,并非双向动词。可见,朱先生所记的“V2+的+是+N”中的“V2”并不都是真“V2”。是否为真“V2”,不由其代表的动词自身决定,而由后面的N所代表的名词语决定。如果后面的名词语具有施事和受事两种语法意义,则前面的动词为真“V2”,否则不是。以上三点,朱先生未明,且关乎原因,故而指出。

总之,上面用“对比法”和“类比法”揭示了(2)-(7)多义的真正原因。它们多义的真正原因,说明“V2+的+是+N”不多义,因为真正原因在于(2)-(7)中的“少数人”等具有语法方面的多义性,而不在于句式如何。

释疑:“V2+的+是+N”不多义,那为什么“少数人”用于“少数人反对”和“反对少数人”时不多义,偏偏用于“反对的是少数人”时多义?难道不正是因为“V2+的+是+N”多义吗?不是。第一,“少数人”用于“反对的是少数人”时多义,是由它固有两种语法意义决定的。它既可以是施事,又可以是受事。假如它不固有两种语法意义,那么即便用于“反对的是 ”中时也不会多义,“反对的是战争”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少数人”用于“少数人反对”时不多义,仅为施事,用于“反对少数人”时也不多义,仅为受事,分别是因为“N+V”没给它提供成为受事的外部条件,“V+N”没给它提供成为施事的外部条件。而“少数人”用于“反对的是少数人”时多义,兼为施事和受事,是因为“V2+的+是+N”给它提供了成为施事和受事的外部条件。请注意:严格地说,外部条件并非原因,只是机会。就算把外部条件说成“外因”,那也还是外部条件,改变不了其性质。如果不是“少数人”这样的固有两种语法意义的词语,而是只有一种语法意义的词语(如:战争、赌博),那么即便用于“V2+的+是+N”(如:反对的是战争、反对的是赌博),也不会产生两种语法意义。这说明,“V2+的+是+N”只是“少数人”这样的固有两种语法意义的词语兼为施事和受事的外部条件,而不是原因。就算把它说成“外因”,那也还是外部原因,说明不了它本身多义。外部原因与本身多义是两码事,不应混为一谈。

现在看例(8)-(10)没有歧义的真正原因。先说例(10)“反对的是战争”。上面说过,“反对的是少数人”有歧义,原因是其中的“少数人”具有两种语法意义。而由于其中的“少数人”具有两种语法意义,因此其中的“反对”相对于“少数人”而言才可作两种解释。对比可知,“反对的是战争”没有歧义,原因则是其中的“战争”没有两种语法意义。而由于其中的“战争”没有两种语法意义,因此其中的“反对”相对于“战争”而言才不可作两种解释。与(10)一样,(8)(9)没有歧义,原因也是其中的“一个青年工人、分数”没有两种语法意义。而由于它们没有两种语法意义,因此(8)中的“发明”和(9)中的“关心”分别相对于“一个青年工人、分数”而言才不可作两种解释。可见,(8)-(10)没有歧义,原因是其中的“一个青年工人、分数、战争”没有语法上的多义性,并非“组成这些句子的词意义上互相制约,消除了句式本身具有的产生歧义的可能性”。

以上揭示了(8)-(10)没有歧义的真正原因。它们没有歧义的真正原因,也说明“V2+的+是+N”不多义,因为真正原因在于(8)-(10)中的“一个青年工人”等没有语法方面的多义性,而不在于句式本身的多义性被消除了。

可能有人就是不想放弃对“V2+的+是+N”多义这一观点的支持,于是换一种提法:可不可以这样说,当N具有两种语法意义,从而使前面的动词为真“V2”时,“V2+的+是+N”是多义的?不可以,因为这种提法(引言中提到的王红厂的观点与之相似)混淆黑白,把具体的“短语”看成了抽象的“格式”。实际上,当N所代表的词语(可简称N词语)具有两种语法意义时,多义的是具体的短语,而不是抽象的格式。因此,应该这样说:当N词语具有两种语法意义时,属于“V2+的+是+N”这一格式的短语是多义的,或者说,属于这种结构类型的短语是多义的。而这恰好说明,真正多义的是属于这一格式的某些具体的短语(N词语具有两种语法意义的短语),并非用以概括这些短语之结构的抽象的格式。

以上两部分分别论证了“V2+的+是+N”不是句式,也不多义。这说明“V2+的+是+N”不是什么多义句式。既然它不是多义句式,那么有人模仿它而记的“动词+的+是+名词语”同样不是什么歧义句式,因为后者与前者实则相同。

四、它不是正常的短语格式

(一)以它概括的例子都是有所残缺的短语

何谓正常?不残缺谓之正常。所谓“不残缺”,就是应有的不缺少。若应有的而缺少,则有所残缺。既有残缺,则不正常。

前面第二部分说过,“V2+的+是+N”所概括的例子,在未入语境的情况下都不是句子,而只能说是短语。因此,“V2+的+是+N”只能算是一个短语格式。

假如这个格式所概括的例子都是无所残缺的短语,那倒也罢了,就是说,把它看作正常的短语格式倒也名副其实。可是,例(2)-(10)以及与它们同类而未举的例子,都是无所残缺的短语吗?不是,因为它们都缺少词语。

前面第二部分之(一)说过,例(2)-(10)都缺少词语,情况分为两类(详前)。由于它们都缺少词语,因此在这类短语中,动词与“的”实际上未直接搭配。如:

“反对(改革)的是少数人”,其中“反对”与“改革”直接搭配,“反对”与“的”未直接搭配。省略“改革”,就成了“反对的是少数人”。其中与“反对”直接搭配的其实仍是“改革”(只不过它未出现),而非“的”。

“(我)反对的是少数人”,其中“反对”与“我”直接搭配,“反对”与“的”未直接搭配。省略“我”,也成了“反对的是少数人”。其中与“反对”直接搭配的其实仍是“我”,而不是“的”。

“发明(这项技术)的是一个青年工人”,其中“发明”与“这项技术”直接搭配,“发明”与“的”未直接搭配。省略“这项技术”,就成了“发明的是一个青年工人”。其中与“发明”直接搭配的其实还是“这项技术”,而非“的”。

可见,(2)-(10)以及与它们同类而未举的例子,都是有所残缺的短语。

释疑:例(2)到(10)都包含了主谓宾,怎么能说有所残缺?包含了主谓宾,不一定无所残缺。如果主语内部缺少词语,那也是有所残缺。而例(2)到(10)恰好都是主语内缺少词语,这点已在第二部分中作了充分论证。

(二)有所残缺的短语不是正常的短语

有所残缺的短语,是正常的短语吗?不是,甚至可以说是有缺陷的短语,因为“短语是由语法上能够搭配的词组合起来的没有句调的语言单位[8]”,而在此类短语中,由于有所残缺,因而动词与“的”并未直接搭配,且不能直接搭配,可见此类短语不是正常的短语。

顺便一提,有的现代汉语教材模仿“反对的是少数人”而举“反对的是张主任”之例,称其为多义短语[8],但未指出它是不完整、不正常的短语。称其为多义“短语”,说明编者不把它视为句子,这是对的。未指出它是不完整、不正常的短语,说明编者没想到或并不认为它是不正常的短语,而把它视为了正常的短语,这是不对的。

释疑:短语本来就是从语境中提取出来的,离开语境表意不明确很正常,那就说明短语不正常吗?那短语就没有是正常的,都是有缺陷的?不能笼统地说短语如何,也不能以“表意不明确”替换“有所残缺”。应该这样说:正常的短语本来就是从语境中提取出来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正常的短语都能顺利地回到语境中去。而例(2)-(10)不能顺利地回到语境中去,因为它们在一般情况下既不能入境成句,也不能用于句中,这说明它们不是正常的短语。

(三)概括有所残缺的短语的格式不是正常的格式

既然(2)-(10)以及此类例子都是不正常甚至有缺陷的短语,那么把用来概括它们的“V2+的+是+N”看作正常的短语格式,便不名副其实了,就是说,严格地说,它连正常的短语格式都不是,因为以它概括的短语都是不正常的。

五、结语

“V2+的+是+N”既不是句式,也不多义,所以它不是多义句式。它只能算是一个短语格式。属于这一格式的某些短语具有多义性,但原因不是这一格式固有多义性,而是其中的N词语有时具有施事和受事两种语法意义。当其中的N词语具有两种语法意义时,属于这一格式的短语是多义短语;而当其中的N词语没有两种语法意义时,属于这一格式的短语便不是多义短语。认清“V2+的+是+N”的本来面目,还其真相,这对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来说,是必要的。

[1]朱德熙.现代汉语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69-192.

[2]朱德熙.朱德熙选集[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39-358.

[3]马力.汉语句法中的歧义现象[J].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08(9):42-43.

[4]吴媛媛.由朱德熙先生的《汉语句法中的歧义现象》说开去[J].语文学刊,2009(3):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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