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地区工业产业园区管制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015-04-10 18:29任丽艳谭智文张亚妮
山西农经 2015年8期
关键词:鞍山管制产业园

□任丽艳 谭智文 张亚妮

(辽宁科技大学辽宁鞍山114051)

鞍山地区工业产业园区管制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任丽艳谭智文张亚妮

(辽宁科技大学辽宁鞍山114051)

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迅猛,产业园区,产业集群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关键问题是如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全球价值链的竞争中不断创新和学习,而工业产业园区作为区域发展的引擎,其发展速度和质量决定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过一段时间的科研学习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相结合、历史列举与现实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辽宁鞍山市高新区激光产业园区为对象,以发现问题,分析讨论问题,解决问题的步骤进行科研学习。最后给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立法现状;成功典范;政府管制

本文DOI编码:10.16675/j.cnki.cn14-1065/f.2015.08.066

管制(regulation),是管制性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经济发展及外部经济效益和一些特定的非经济领域采取的调节、监管和干预等行政行为。从国家制度层面上看,政府管制是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一般认为政府管制领域主要涉及反垄断领域,经济性管制领域和社会性管制三大领域。

1 鞍山地区管制立法现状

鞍山地区园区的政府管制立法目前处于空白状态,管制性行政主体对于园区的管制完全处于综合管理的混乱状态,辽宁的产业园区中一部分园区没有独立的管制部门,有些园区受当地政府管制,有些设有独立的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作为各市政府或下属县市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园区范围内开展管理工作,其多实行“党政合一”体制,管理权限由辽宁省政府决定,但辽宁省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向很多重点区域管委会下放了有关管理权限或派驻有关垂直结构,也就是说园区有一个不够专业的负责人或者有很多直接负责人。因而,管制权利往往是“与生俱来”的,即使有些管制的权力是通过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特定法律、法规甚至非法源性的“红头文件”特别授予的,那么,管制性行政主体及其管制权利并也非同时产生,而是,先有主体后有管制权利。故,鞍山地区的政府管制立法亟待规范和明确。

2 国外和国内发达城市的立法

由于美,欧国家进入工业社会较早,工业化程度较高,所以,这些发达国家通常有比较成熟和完善的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其中又以美国为翘楚,在美国,独立的管制机构是根据特定的法律直接设立的,其职权通常也由该法律直接授予,因此管制性行政主体与其权利往往是按同一法律同时产生的。例如,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州际商务委员会(简称ICC)就是直接根据1887年洲际商务法案设立的,并同时获得了管制铁路的权利。在国内,虽然没有明确的将政府管制立法,但是,在珠三角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发展的。制定和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配套规章制度建设,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制度,企业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问责机制等管制制度和方法也相当的科学,明确与具体。

3 鞍山工业产业园区管制立法的建议

3.1政府管制机构的立法

在辽宁,由于各市的工业产业园区在区域经济、现实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市一级管制条例的存在,就可以满足各市自己选择政府管制内容、强度、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偏好。

3.2园区政府管制的执法主体,检察院和独立的管制机构

检察院负责执行“政府管制法”,它以起诉的方式行使权力,它只是一个起诉机关,没有裁决的职能。而独立的管制机构,是一个独立性,专业性强的行政机构来执行更具有可操做性的法律,避免法院利用“合理原则”缩小法律适用范围。

3.3园区政府管制的立法三大原则

“坚持公平和效率,处理好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还要兼顾国家干预,市场竞争与社会自组织的紧密结合。”

3.4优惠政策法定

鞍山市激光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市政府对激光产业园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管理”,鞍山市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市监察局局长审批同意,不得到企业监察罚款”随着法制的完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和透明越来越受到大家的追捧,古人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因为激光产业为着重发展和培养的项目,所以,不可以随时监督和检查,这种严重偏向的优惠政策是对于公平正义的严重偏离,是对民主与法治的公然挑战。鞍山市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他下发的这种行政规章,是否真的合理,这种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不妥之处?那么政府应该怎么去合理、合法行政,面对日益兴起的工业产业园区,政府应该如何管制?这种过分的溺爱,或者说无节制的容忍和退让双,想必培养和发展起来的产业也不会健康。

3.5准入条件法定

园区创建之初过于追求规模和速度的发展导向,导致部分园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功能异化和偏离,有些园区为了追求园区入驻率提出“鼓励成功,宽容失败”。对入驻的企业放宽了限制条件,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都给了那种毫无生命力的企业,以至于企业不懂得珍惜机会,最后因为经营不善退出。

3.6退出机制法定

因为政府管制存在漏洞,退出园区不存在任何障碍,也就是产业的壁垒相对较低,旱涝保收,政府的政策原本是鼓励和扶持是企业发展的,但是,却成了有些企业无所作为的保险,甚至成为了他们赚取利益的途径,这种只赚不赔的买卖甚至导致有些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导致犯罪,这是政府管制方面存在缺陷导致。

3.7问责机制法定

针对企业问责;我认为将建立信用制度与信用评估制度写进政府管制法律规范中,将会弥补管制的不足,行政机关加快建立有实力、可信的信用评估机构,给入驻的企业制作信用档案,并且实时公开,接受监督。如果企业退出原有产业,不能履行原先达成的入驻合同,企业就必须承担违约成本。同时,企业退出园区往往被视为竞争能力不足,这会造成企业信誉损失,其他企业或者工业园区可能因此不愿意与这家企业达成新的合作意向,同时也会增加企业融资的难度,提高融资成本,这些因素也会阻止企业轻易退出,激发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针对政府机关问责;针对“寻租现象”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进驻园区,骗取优惠政策,导致腐败,严重影响政府廉政建设,违反政府管制法律如果鞍山工业园区将政府管制制度的创新型和科学性写入政府管制法律规范中,兼顾公平和正义,相信这种问题不会在成为鞍山工业园区的痛,政府管制看不到的伤了。

政府管制法律规范源于管制又高于管制,做好政府管制,并不是三分钟热血将口号喊得响彻云霄惊动三界,也不是一朝一夕立竿见影之事,他需要的是对现有体制、机制和技术的改革创新,需要明确将这一切的初衷都明确立法。有法可依,是法制与科学的前提,期待鞍山工业产业园区政府管制立法早日实现!

[1]渤海大学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研究院[J].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研究报告,2013(01).

[2]毛建,李北伟.科技园区与新兴产业集群以长吉图先导为例[M].2014(01).

[3]茅铭晨.政府管制法学原理[M].2005(01).

1004-7026(2015)08-0095-02中国图书分类号:F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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