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杏
(淅江师范大学 淅江金华 321004)
基于“在家上学”父母教育权的探讨
蒋杏
(淅江师范大学 淅江金华 321004)
近年来随着学校教育功能的异化,“在家上学”作为弥补学校教育缺陷而产生的新教育形式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家上学”固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也存在许多争议,其中父母的教育权是一个热点议题。以“在家上学”的形成及概念内涵为背景和理论基础,重点探讨父母教育权与儿童利益,父母教育选择权与参与权的关系,父母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之间的相互制约。
在家上学;父母教育权;儿童利益;国家教育权
父母教育权就其内涵和外延而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父母教育权”是指父母基于一定的信念、价值观教育子女的权利;“广义上的父母教育权”是指父母对子女教育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1]本文所探讨的父母教育权主要是指狭义上的,且与“在家上学”有关的父母教育权。
目前,“在家上学”存在一个广泛争议,即父母是否有权不送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去学校上学,而是让其在家接受教育?笔者研究了相关的材料后发现,在孩子在家上学这个问题上,父母具有一定的权利。“父母教育权”是在“亲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属于亲权的组成部分,具有亲权的性质,即父母对子女教育的决定权和支配权。[2]从“合法性”方面分析,国际上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确保父母教育权的有效行使,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提出:“人人有教育的权利……家长有为其子女选择教育形式的先决权”;[3]《欧洲人权公约》提出:“不能剥夺任何人的教育权利,国家在行使任何它认为与教学有关的职能时,应尊重家长确保此类教育和教学与他们自己的宗教与哲学相符的权利”;[4]《儿童权利宣言》中原则七明确指出:“有责任教育及指导儿童者,应以儿童之最佳利益为其指导原则,此责任首先应属家长。”[5]除此之外,各个国家也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本。这些法律政策的颁布为父母教育权的行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虽然父母有权让孩子在家上学,但父母的这种教育权并不是绝对的,在行使的过程中也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首先,父母为孩子选择“在家上学”这种教育形式究竟是基于自身利益还是着眼于孩子的长远发展;其次,父母教育权主要包括“教育选择权”和“教育参与权”,“在家上学”正是父母教育选择权的体现,父母选择让孩子在家接受教育,是否可以不履行参与学校教育的义务;第三,国家是儿童教育的最高监护人,监督儿童义务教育的实施,父母虽然有对孩子教育的优先决定权,但同样受国家教育权的制约,怎样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本文将从父母教育权与儿童、学校、国家几方面的关系进行分析与探讨。
乔尔·芬伯格在《教育哲学指南》一书中将利益区分为“基础性利益”和“非基础性利益”,其中“基础性利益”是指维持个人生存所必需的方面,如食物和教育等,它是人们追求更高层次生活目标的基础条件和前提。[6]受教育权是儿童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客观上分析,属于基础性利益,它关系到儿童未来的生存、发展,需要受到特殊保护,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什么形式的教育直接关系到其利益的实现。由于儿童的判断力和远见力较为有限,在义务教育阶段该接受何种教育的决定权一般由父母代为执行,而且无论从亲权角度还是法律层面,父母都有为其子女选择适当教育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拥有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绝对教育权,此类教育权有其特殊性——现代意义上的“父母教育权”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而产生的,具有利他性,完全是着眼于子女的利益。因此父母在合法行使教育权时必须基于儿童的根本利益,从儿童的长远发展考虑,为其选择最合适的教育形式。
为了保护儿童的根本利益,父母在为子女选择教育形式时,应该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在家上学”固然有其自身优势,但并非所有家庭、所有孩子都有条件并适合接受这种教育。父母在选择这种方式之前,必须对其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由于父母并非专业教育人士,很难对孩子的教育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透彻分析,甚至可能出现因小失大的情况,所以父母在决定是否让孩子接受这种教育前,应该认真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听取权威人士的合理建议,慎重做出选择,这样才会有利于儿童的长远发展。
父母教育权就其内容而言,主要由两种权利构成:父母的教育选择权和教育参与权。“教育选择权”是指父母根据自身意愿为未成年子女选择教育形式的自由,从而保障子女的基本受教育权。“教育参与权”主要是指父母对学校教育的参与权,是父母对出让给学校的教育权利的一种补充,由于学校教育对个体发展有一定的局限,需要父母参与学校教育。
“在家上学”是父母教育选择权的体现,是不是父母选择在家教育孩子就可以不参与学校教育呢?父母的教育选择权与参与权之间有何联系?针对这个问题,本文从父母教育权的性质和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证:首先,学校教育权是父母教育权的让渡,大多数父母没有接受过专门的训练,很难单独完成教育好子女的任务,父母将教育子女的部分自主权交由学校行使,但“让渡”并不意味着剥夺父母的教育权,父母与学校具有平等的地位,共同承担着教育儿童的责任。[7]但父母不能只关心自己子女的教育,选择让其子女在家上学而忽略对学校教育的参与,而应该抱着对全体儿童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校教育,协助学校教育水平的提高及全体儿童的共同进步。其次,父母参与学校教育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如英国《1993年教育法》规定,如果家长认为学校开设的某些课程不利于子女成长,可以向学校提出免修要求。[8]美国2001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规定:有权让家长知道他们孩子的教师是否胜任工作,赋予家长参与公立学校改革的权力。[9]其他国家也颁布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相关法律,这些教育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父母参与学校教育的热情,提升了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了儿童的全面发展。因此,父母在行使教育选择权的同时,也应该参与学校教育。
父母虽然有权选择让孩子“在家上学”,但从另一个角度上分析也体现了父母教育参与权的缺失。诚然,有些父母有参与学校教育的意愿,但未能找到有效途径;还有一些父母完全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这些对学校教育改革及儿童身心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学校缺乏家长参与教育的组织机构和相关计划;父母自身的参与、沟通意识不强等。为了确保父母教育参与权的有效行使,各权益相关者应共同努力:首先,国家要加大法律力度,明确父母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对具体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次,完善学校的管理体系,建立父母组织会等机构,专门负责父母参与学校教育的相关事宜,可借鉴英国家校合作的新形式——家长担任教学助手;[10]第三,加强对父母教育参与权的宣传与培训,增强父母参与意识,鼓励父母积极主动地与学校教师沟通、交流,共同承担教育儿童的责任。
在自然法理和亲权角度上,父母都享有对儿童的天然教育权,可以为孩子选择最佳教育形式,且相关政策法规也保障了父母的这项权益,但父母教育权又具有社会性,会受到社会各方面(主要是国家)的制约。儿童既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国家的孩子,国家同父母一样是儿童的监护人,享有对儿童的教育权。国家教育权并非一种自然权利,是父母教育权的一种权能让渡,是一种受父母委托的权力,其存在是以实现父母的教育权利并为其服务为目的,国家在行使其教育权时具有从属性,受父母教育权的制约。[11]当然,国家也承担着对儿童教育的管理、监督权,当父母对儿童教育权使用不当时,国家可通过合法途径对其进行干预。由此可见,父母和国家对儿童的教育负有共同的责任,且父母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是相互制约的,为了保障儿童接受更好的教育,必须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为处理好父母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国家都需要在各自的权值范围内做出努力。对于国家而言:首先,应积极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各种教育资源,努力创造公平的教育环境;[5]其次,为了促进儿童个性化和社会化的全面发展,国家应倡导多元化的办学模式,有益于儿童整体素质的提高;第三,国家应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在家上学”的申报审批和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师训机构为家庭学校的施教者提供业务进修和咨询服务,允许“在家上学”的儿童参加相应阶段学校的升学考试,实现“在家上学”与学校教育之间的有效衔接。对于父母而言,当决定让孩子在家接受教育时,除了根据孩子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案外,还应该积极、主动地与相应的教育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12]总之,父母和国家应妥善处理对儿童所享有的各自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共同促进儿童的学业进步与身心全面发展。
总之,“在家上学”自产生以后在西方取得了迅速发展,作为一种个性化的教育方式,现已成为学校教育的一种补充,实现了教育的多元化。总的来看,“在家上学”应该以儿童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妥善处理好父母教育选择权与教育参与权之间的关系,努力在父母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协调好父母教育权与其他各方面的关系。只有父母、学校、国家和社会等共同努力才能给儿童提供更好地教育,才能为国家培养出更优秀的人才。
[1]尹力.试述父母教育权的内容——从比较教育法制史的视角[J].比较教育研究,2001(11).
[2]郑新蓉.试析父母教育权的起源、演变和特征[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0(5).
[3]世界人权宣言[Z].1949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
[4]欧洲人权公约[Z].1950年11月4日在欧洲理事会主持下于罗马签署,1953年9月3日生效.
[5]儿童权利宣言[Z].联合国大会于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第1386号(XIV)号决议.
[6]RandallCurren.教育哲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7]凌晓靖,陈鹏.父母参与学校教育的合法性分析[J].南通大学学报,2007(1).
[8]范秀双.论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J].教学与管理,2000(8).
[9]朱桂梅,高静.美国家长教育权利的行使对我国家长教育权利的启示[J].东北师大学报,2011(2).
[10]施梅.试论社会分层视角下父母教育权的行使——以中英比较为例[J].教育教学研究,2009(11).
[11]郑素一.教育权之争——“孟母堂事件”的法理学思考[J].行政与法探索与争鸣,2006(11).
[12]陈志科.在家上学的合法性探讨[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7(5).
[责任编辑 王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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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438(2015)09-0128-03
2015-05-01
蒋杏(1989-),女,湖南岳阳人,浙江师范大学田家炳教育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