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美宇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合肥,230000
关于“中国梦”的价值论阐释
易美宇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合肥,230000
从马克思主义价值意识论角度对“中国梦”进行了阐释。“中国梦”属于价值意识中的价值理想,是全国人民基于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主题及其所决定的基本历史实践所进行的一种符合主体内在尺度的价值关系预设;以价值意识论为研究范式,分析了“中国梦”具有多层次的价值主体:个人与社会群体,强调承认价值主体的多元性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前提;提出了实现“中国梦”的价值手段应该符合两个标准,即主观目的标准与社会规范标准,要解放思想、利于主体,又要符合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各方面的规则。
中国梦;价值理想;价值主体;价值手段
“中国梦”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代表的新一代国家领导集体提出来的概念。习近平指出,“中国梦”是新时期下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它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1]。并强调,“中国梦”的价值落脚点在于人民,它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梦。“中国梦”概念提出后,引起了理论界与社会的热烈响应,学者们纷纷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围绕着“中国梦”的内涵、性质、途径、主体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本文从价值论视角阐释“中国梦”,以期对其理论研究提供某方面的参考。
“中国梦”是关于社会发展的理想。“理想”作为“观念形态”的价值意识,“是价值意识的最高范畴”[2]111,它以“信念”“信仰”为基础,是经二者抽象上升而成的综合的、具体的价值目标体系。它是“对现实的反映和对未来的价值预测、价值导向的统一。这些统一表达为对主体所追求的价值成果的具体描述”,“这些想象和描述,体现了对人类历史的现实和合乎规律的未来,对社会客观的必然规律与人的价值追求统一的选择和期待”[2]111。正因为如此,它对主体实现崇高的个人和社会理想有巨大的号召力和鼓舞力。
“中国梦”无疑就是一种“理想”。它是以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信仰为理论基础,以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实践为形成、发展的土壤,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三个方面对中国未来社会的新价值关系与社会图景作出的宏观架构。
近代以来,以历史实践为土壤孕育出不少的“中国梦”:以“洋务运动”为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的“保权梦”、以“戊戌变法”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梦”、孙中山的“民国梦”直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梦”。这是“中国梦”的历史演进脉络,证明了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价值标准的“中国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国梦的演进脉络凸现了其“阶段性”特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梦”的内涵随着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而变化,并表现出时效性和历史性特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21世纪头20年的“中国梦”。学者李君如指出,这是实现21世纪头50年“中国梦” 和百年“中国梦”至关重要的阶段。
“中国梦”是对未来社会图景的具体描绘,具有丰富的内涵。“国家富强”体现在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上。在政治方面,民主、法制进程不断深化,人民能够积极有序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国家主人翁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在经济方面,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与发展,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民生问题得以合理解决,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升;在文化方面,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批判吸收外来文明,同时坚守本土文化阵营,塑造中国特色鲜明的社会主义文化大国形象。“民族振兴”应从振兴方向和振兴程度来阐释。社会主义新中国代表56个民族共同的根本利益,即和平安定、有尊严地生活。这里所说的民族振兴不是走向霸权主义,而是自始自终坚持走和平崛起的道路,“中国的自身特质决定了崛起方式的温和性、崛起过程的渐进性”[3],这是应该始终坚持的民族振兴方向。振兴程度即中华民族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每个民族成员充满民族自豪感、尊严感与归属感。“人民幸福”须从物质丰富与精神充实来解读。首先,物质丰富是人民幸福的基础,提高生产力、克服两极分化、逐步消除贫富鸿沟,是满足人民群众物质需求的基本手段。其次,精神充实是幸福的实质体现。作为国家主人翁,政治权利能够得以充分保障,公民自豪感和民族尊严感能够得以充分满足。作为自由的个体存在,个性自由能够在法律道德限度内得以充分展示,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满足是“幸福”的基本条件。
谈价值问题,关键要搞清楚价值主体问题,即“什么人的价值”“对谁有价值”。从“什么人的价值”看,“中国梦”是人民的梦。人民是价值主体,是个人主体、群体主体的综合,群体主体包括民族、阶级或阶层、政党、国家。
“中国梦”的价值主体首先是人。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主体需要的满足是客体的价值所在。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是人的主要需要,它们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外在表现。前者表现在对物质资料的占有上,后者表现在对爱与尊重、真理与公平的追求上。“中国梦”从现实的人出发,以满足人民的物质、精神需要为根本价值诉求,对实现“人自由全面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中国梦”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将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为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并成功开辟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可以说,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发展复兴之路就是实现“中国梦”的具体历史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中,社会主义新中国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离开了它,“中国梦”就像失去了血肉的灵魂,空有思想,而没有实际的载体。
“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梦。“中华民族在自己的历史中,演绎了作为民族主体由自在走向自为的过程。这种‘走向自为’的过程就是民族主体意识及其价值观念产生的过程”[4],也是“中国梦”产生的过程,因而,中华民族的主体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中国梦”强调民族的独立、振兴、发展,这是民族主体性的外在表达,是对当代中华民族价值观念的时代解读。因此,“中国梦”对保持民族主体性、坚守民族意识、实现新时期下的“民族自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梦”是当代中国所有人的共同梦想。阶级、阶层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问题,也是讨论“中国梦”的价值主体时不能忽略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建设取代了阶级斗争,工农阶级成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中国工人阶级彻底的革命性,决定了实现共产主义和解放全人类是它最高的价值目标,这与“中国梦”的价值取向一致。“中国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性的话语转换,其精神实质并没有改变[5]。同时,中国农民阶级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在政治上最可靠、最主要的同盟军,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定拥护者,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力量和生力军之一[6]。因此,中国工农阶级应成为“中国梦”的价值主体。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它们与传统社会结构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从表面上看,这是由物质利益分配不均引起的社会现象,从本质上看,它缘于价值意识的分歧,必须坚决反对将其上升为阶级之间的冲突。它完全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得到解决。一方面,这些价值意识层面的冲突,可以丰富“中国梦”的内蕴;另一方面,“中国梦”的提出与发展也为这种现象提供了崭新的价值论研究视域及其解决路径。
“中国梦”是中国共产党的梦想。政党以其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根本利益的实现为最高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其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中国梦”包含着中国共产党的价值和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群众、中国社会的主客体关系,即“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属性、结构、要素以及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活动对于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中华民族和人类社会的利益、需要、愿望和要求等的满足关系”[7]。这种主客体关系不仅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梦”的核心主体,也体现了它在实现“中国梦”过程中的核心价值。换句话说,这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中华民族和中国社会的需要所决定的,也是中国共产党自我成长的现实需求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反过来,“中国梦”的实现也是中国共产党自我价值的集中体现。
“个人梦”“国家梦”“民族梦”“阶级梦”“政党梦”统一于“中国梦”,这里的“统一”,并非机械地合并,而是个人与社会的利益诉求、价值思维的辩证统一,符合社会存在律、历史合力律、两个尺度统一律等价值活动的基本规律,体现出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反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把属于他们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宣扬成整个国家社会的整体需要和利益,这种“虚假的集体”在本质上仍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其内在的阶级压迫注定不能最终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8],最终造成个人与社会的对立、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对立。他们的“梦”是统治阶级自身逐权揽利的“梦”,而非真正的“民族梦”。
人的价值活动,即“人作为主体,以自己的本性、需要和能力及其发展为尺度,去接近、认识、理解、评价并适应和改造一切客体,从而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2]200。在这一过程中,通常把价值区分为“目的价值”和“手段(工具)价值”。所谓价值手段,即达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和过程。实践辩证法认为,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检验目的。二者的关系既有目的与手段之间相互作用的客观联系,又包含主体尺度和价值取向的能动作用。在实现“中国梦”这一价值理想过程中,在考虑价值手段“应当采取和不应当采取”“正当和不正当”的标准时,一定要依据两个基本标准:主体目的标准与社会规范标准。
所谓主体目的标准是指“手段是否有利于达到主体的目的”[2]70。关于手段的选择是放开的、有高度选择自由的,这种放开手段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更加合理、高效地到达目标,这就要求解放思想,防止犯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和机会主义的错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更应该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开拓思路,进一步深化改革与积极创新,促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将中国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些目标具有阶段性,在“中国梦”这一价值活动中,又成为具体的价值手段,具有“工具性价值”。
所谓社会规范标准,就是指行为是否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各方面的规则所允许,允许的是正当的,不允许的是不正当的[2]71。价值目的本身的不明确、不完整或者偏离既定轨道,都有可能使手段受到社会规范标准的否定性评价。“中国梦”是根据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提出的关乎民族命运、人民福祉的科学理想,这决定了其对应的价值手段必然要符合当前社会规范标准。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告诉人们,首先,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中国精神”,它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动力源泉。“中国精神”即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二者分别以爱国主义和改革创新为核心。民族精神要求一切的价值手段都应该以爱国主义为基本出发点,时代精神要求在选择价值手段时应该开拓思路、与时俱进,这是由“中国精神”的重要指引激励作用所决定的。其次,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走“中国道路”,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中国道路”是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与探索,总结出来的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实现“中国梦”必须牢牢把握发展道路方向,坚持走“中国道路”毫不动摇。在价值手段的选择上,应该始终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统一,充分调动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最后,实现“中国梦”必须始终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核心灵魂。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这是实现“中国梦”的核心条件。这些价值手段决定于“中国梦”这一科学的价值理想(目的),符合主观目的标准与社会规范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从价值论来看,“中国梦”是全国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产生的价值理想,它自始自终根植于中国历史实践,又以实践作为检验其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它是个人价值目标与国家、民族、阶级、政党、社会价值目标的高度凝聚。“中国梦”实现了“三个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真理与价值的统一、个人主体与人民主体的统一,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必能实现。
[1]习近平.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1-30(01)
[2]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刘雨辰.中国和平崛起视角下的东亚秩序重构:从霸权秩序到合作秩序的转换[J].教学与研究,2014(3):43-52
[4]李广昌.民族主体性的阐释焦虑: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中的身份认同[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33-40
[5]辛鸣.“中国梦”、中国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N].学习时报,2013-03-11(03)
[6]丁俊萍,罗永宽.社会新阶层与统一战线[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67
[7]李斌雄.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观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0
[8]刘立国,王佳.从虚假的集体主义到真实的集体主义[J].理论视野,2013(5):8-11
(责任编辑:周博)
10.3969/j.issn.1673-2006.2015.03.004
2014-12-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科学发展观的价值论研究”(10BSK008)。
易美宇(1989-),男,重庆云阳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思想史。
B821/822.1
A
1673-2006(2015)03-0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