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安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鄂西北民俗文化研究所,湖北十堰442002)
郧阳抚治是为解决荆襄山区流民问题而设立。从明朝天顺八年(1464)十一月,明廷“升工部员外郎刘子鐘为湖广布政司左参议,专抚治荆、襄、汉阳流民”起,经成化十二年十二月己丑(1477.1.4)设郧阳府,改“抚治荆襄”为“抚治郧阳”(万历年间始称“郧阳抚治”),至崇祯十七年(1644),又自清顺治二年(1645)至康熙十九年(1680),历经明朝181年、清朝36年,时间跨度217年,其历史记录以《明实录》、《郧台志》等史料为代表,反映了明清督抚制度运行的特殊方面。郧阳抚治的辖区研究在上世纪90年代,靳润成先生所著《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中已经涉及,提出郧阳抚治辖区历史上有六府说、七府说、八府说三种[1]94-98,但多有言之不详或值得商榷之处,原因是从成化年开始到万历年早期,郧阳抚治的辖区是一个变化的概念,其不同的说法缘自不同时期,不同角度。本文在考证众多历史文献的基础上,对有关郧阳抚治辖区的历史演变做一个梳理。
万历《郧台志》①嘉靖二十六年(1547),叶照抚治郧阳,主持编修《郧台志略》。万历十五年(1587)十一月至万历十七年(1589)十月裴应章抚治郧阳,在《郧台志略》的基础上,主持编修《郧台志》,万历十八年成书,是一部研究明朝督抚制度的珍贵历史文献。2003年,十堰市方志办从台湾获《郧台志》影印本。“疆域”条记:郧阳抚治“督属之地,东至德安府随州界,西至四川广元县界,南至四川巫山县界,北至河南灵宝县界。东西二千五百里,南北一千四百里。”[2]23
《郧台志》“郡县”条记:“通计原设郡县湖广府凡三:郧县、房县、竹山、上津、竹溪、郧西、保康七县,俱郧阳府;襄阳、宜城、南漳、枣阳、谷城、光化、均州七州县,俱襄阳府;江陵、公安、石首、监利、松滋、枝江、夷陵、长阳、宜都、远安、归州、巴东、兴山十三州县,俱荆州府。河南府一:南阳、镇平、唐县、泌阳、南召、桐柏、邓州、内乡、新野、淅川、裕州、舞阳、叶县十三州县,俱南阳府。陕西府一:南郑、褒城、城固、洋县、西乡、凤县、兴安、平利、石泉、洵阳、汉阴、白河、紫阳、宁羌、沔县、略阳十六州县,俱汉中府。并西安府属商州、洛南、商南、山阳、镇安四县,同时敕归督属。”[2]14
以上为“五府一州”之地,六十一州县,我们以此作为回溯既往辖区变化的一个参照坐标。
万历《明会典》“督抚建置”记载的辖区状况——“提督军务兼抚治郧阳等处地方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郧襄流民遣都御史安抚。因奏立郧阳行都司并府卫。割陝西之汉中、商州,河南之南阳、唐邓,四川之夔瞿,湖广之荆、襄、安、沔,设都御史提督抚治之。至万历二年,以本镇所辖四省抚治,事权不专,添提督军务兼抚治郧阳等处地方职衔。九年裁革,命湖广巡抚兼理,十一年复设。”[3]1041将其与《郧台志》对照,将重叠部分称为“基本辖区”——实施军事、民事、政事等全面管理的辖区,多出的部分称为“特殊辖区”。
《明实录》、《郧台志》中的辖区记载,不可能遗漏或忽略辖区的事实;而《明会典》起于英宗天顺年间,弘治十五年(1502)十二月成书,又经正德四年(1509)、嘉靖八年(1529)续修,在此基础上明神宗万历四年(1576)重修,至十五年(1587)书成,称《重修会典》,题为申时行等撰。其中提到“夔瞿”、“安、沔”曾属于辖区范围亦不可能有谬误。通过分析文献,笔者认为,二者的差别在于前者记载的是郧阳抚治正式的管辖地,而后者多出的“夔瞿”、“安、沔”等则是不同时期的特殊辖区——其性质主要是出于对该地军事和治安的考虑,由湖广行都司(通过兵备道与卫、所军队)实施的军事管辖。①湖广行都司隶属郧阳抚治统辖之关系,参见拙作《郧阳抚治形成时期的三位一体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湖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4 期。
根据《郧台志》“分道”条,郧阳抚治所辖道有九:郧、襄为下荆南道,荆州为上荆南道,河南南阳为汝南道,陕西汉中为关南道,各设分守、分巡一名。商州为商洛道,只设分守道。故所辖九道为分守道五,分巡道四。分守、分巡道又多兼兵备道,《郧台志》“文职”条载:“湖广布政司:分守下荆南道参政或参议,提督太岳兼管抚民……按察司分巡下荆南道副使或佥事抚民,兼郧襄兵备……河南布政司:分守汝南道参政或参议抚民、分巡汝南副使或佥事,见兼兵备。陕西布政司:分守关南道参议或参政兼抚民,分守商洛道参议或参政兼抚民;分巡关南道佥事或副使,整饬汉羌兵备,兼抚民盐法。”对比分守、分巡道的范围,与基本辖区是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属于哪里?只能是属于兵备道(与基本辖区既有重叠部分,又有独立的部分)。
吴延燮所著《明督抚年表》“郧阳”条载:“提督军务,兼抚治郧阳等处地方,节制湖广郧襄兵备、河南汝南分巡、陕西汉羌兵备、商洛兵备、四川夔州兵备五道……”亦引述《明会典》“督抚建置”条中的郧阳抚治内容,其后有文:“又兵部提督军务兼抚治郧阳等处地方一員。所辖湖广、下荆南道、郧襄道,河南汝南道,陕西关南、汉羌道、商洛道,四川下川东、夔瞿道,俱听节制。”[4]546-547来自兵部的任命强调的是其赋予郧阳抚治的“提督军务”的权力,这也进一步说明特殊辖区的军事管辖性质。
天顺八年(1464)十一月到成化十五年(1479)五月,是郧阳抚治的暂设阶段。《郧台志·建置》“总镇”条言:“十五年,始升吴公大理寺少卿,代(原)杰,寻迁右佥都御史,开府郧阳,抚治遂为定制。”因此,此阶段的辖区可以统称为暂设辖区,又可以分为前后两期:
“天顺八年十一月癸丑(1464.12.2)②本文中公历详细时间均根据方诗铭、方小芬的《中国史历日和中西历日对照表》(上海辞书出版社)一书查定。,升工部员外郎刘子鐘为湖广布政司左参议,专抚治荆、襄、汉阳流民”。[5]85“成化元年三月癸丑(1465.4.1),以河南布政使王恕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抚治南阳、荆、襄三府流民。”[5]463同年爆发了刘通、石龙领导的第一次荆襄流民起义,在起义被镇压后不久,朝廷于“成化三年八月庚子(1467.9.5),调浙江按察司副使严淦于湖广抚荆襄流民。”[5]88“成化四年三月戊辰(1468.3.21),改户部左侍郎杨璿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抚治荆襄等处流民。”[5]471
成化六年(1470)十一月,又爆发了以李原、小王洪等人为首的第二次流民起义。明政府命右都御史项忠总督河南、湖广、荆襄军务,与湖广总兵李震派众多兵力前往镇压,于次年底剿灭这次起义。谷应泰《明史记事本末》记:“(成化七年)十一月,荆、襄、南阳流贼平,进总督军务项忠右都御史,敕留抚治。”又“(成化八年)五月,都御史项忠乞致仕,慰留之,召还院。”[6]347
根据项忠等于成化七年(1472)十一月陈荆襄便宜十事,言及“一、荆襄、河南南阳、西安、汉中、夔州所属南漳等州县三十三,俱在山谷中,荆门等州县一十四,半山半地。……一、旧以湖广荆、襄、德安三府分属巡抚右都御史杨璿、分守右参将王信统之”,[5]475说明郧阳抚治暂设辖区范围包括荆、襄(含日后的郧阳)、德安、南阳、西安、汉中、夔州,涉及四省。此后四年多的时间,罢置抚治。
进入这一阶段,在原来的暂设辖区内,进一步分化出两类性质不同的辖区,即基本辖区与特殊辖区。
1.基本辖区:辖六府与汝州的省去
成化十二年十二月开设湖广郧阳府,“右副督御史原公杰,奉命经略郧阳,分湖广襄阳府属郧县、上津、竹山、房县四县地,设郧阳府。析竹山尹店社置竹溪县。割郧县武阳里、上津津阳里,即南门堡置郧西县。又析河南南阳府属南阳县地南召堡置南召县。析唐县桐柏镇置桐柏县,并前成化七年析内乡西南境置淅川县,共设新县三。析陕西汉中府属洵阳县地白石河置白河县。析西安府属商县地,南置山阳县,东置商南县。升商县为州,并洛南、镇安四县皆属焉。”成化十三年(1477)九月,白河县因“县民以南北水土不同,人不安习”,改隶陕西金州(今陕西安康)[5]18。①《郧台志》载:“弘治五年,副都御史戴公珊割郧阳房县地置保康县。”惟与《明史·原杰传》中记载略有出入:“……又于西安增山阳,南阳增南召、桐柏,汝州增伊阳,各隶其旧府。”[7]453即多出来一个汝州,据《明史》卷42“地理三”记:“汝州,元(原)属南阳府。……成化十二年九月直隶(河南)布政司,领县四(鲁山、郏县、宝丰、伊阳)。”[7]114时为直隶州。
成化十三年闰二月(1477.4),命监察御史吴道宏往郧阳府抚安人民,敕之曰:“湖广之荆襄、郧阳、河南之南阳、陕西之汉中、西安六府所属州县四十余处,土地广阔,山川深险,各处流移之民已经都御史等官公同审勘附籍、发遣,切虑典牧之官失于抚禁,顽梗之民聚散不常;虽有三处巡按御史,缓急难于遍历。今特命尔驻于新设郧阳府,往来六府地方……”[5]504成化十五年(1450)吴道宏升任郧阳抚治时,仍是“抚治郧阳、襄阳、荆州、南阳、西安、汉中六府”。《原杰传》中的“汝州”此已不见。故应该早在成化十三年省去。《郧台志》“郡县”条末尾言:“而原公初置伊阳县,则属汝宁之汝州云。”联系上下文意,指伊阳县随汝州而省去。
南阳、汉中、西安所辖州县甚多,此时的六府中,包括荆、襄、郧三府全部,而西安、汉中、南阳三府仅为部分州县来属,“六府所属州县四十余处”,与《郧台志》中的六十一州县还有差距。但已经形成郧阳抚治基本辖区“五府一州”格局的雏型。
2.特殊辖区的出现
开设郧阳府的同时,设立湖广行都司。《宪宗实录》卷161 记:“成化十三年春正月戊午(1477.2.2),分隶湖广之荆州、荆州左、右、瞿塘、襄阳、安陆、郧阳七卫及德安、房县、均州、长宁、夷陵、枝江、远安、竹山八所于湖广行都司。”[5]517其中夷陵、枝江、远安三所在荆州府境内,房县、均州、竹山三所在郧阳府境内,与基本辖区重叠;唯有德安所属安陆府,瞿塘卫属于夔州府,长宁所属叙州府,[7]117三者在基本辖区之外,属于军事管辖性质的特殊辖区。
随着成化十五年设立郧阳抚治成为“定制”,其辖区的性质也由暂设辖区演变为“定设辖区”。后文所论辖区的演变既包括基本辖区的演变,也包括特殊辖区演变两方面的内容。特殊辖区的演变也涉及郧阳抚治暂设阶段的有关情况。
南阳、汉中二府其余州县何时来属,应该有一个过程。以汉中府为例,《郧台志》载:“(成化)二十二年,即汉中府沔县宁羌卫置宁羌州,并领沔县、略阳二县。……正德五年(1510),割汉中金州(今安康)地,置紫阳县。”[2]13
正德五年,四川出现蓝廷瑞、鄢本恕领导的起义,扰动三省,汉中是其中心之一。蓝廷瑞、鄢本恕被杀,其余部在廖时贵统领下,出入川陕。“正德七年十一月甲午(1512.12.31),初,巡抚陕西都御史蓝章既去汉中,廖贼收余党北掠巩昌(今甘肃陇西县,时属陕西)之徽、成(今甘肃徽县、成县),复往御之,及贼还走蜀,有旨令章仍赴汉中经略。章以汉中去徽、成二千有余里,兼之兵寡,往来征调,未战先疲,且贼穷必复入陕,乃请专驻徽、成境上,以郧阳抚治都御史刘琬同副总兵蓝海屯汉中,庶克两济。兵部议:‘章久历汉中,不宜遽撤,而荆、襄、郧阳亦贼奔突之所,宜仍令章驻汉中,琬驻郧阳为便,俟事宁乃以汉中属琬。’从之。”[5]626据《郧台志》载:“廖时贵、喻思俸作乱于褒斜,是以有正德癸酉(正德八年,1513)之变。”[2]127正德九年初被平息。故此后,汉中所辖州县当全属郧阳抚治管辖。此外,王学夔于嘉靖十四年(1535)四月至嘉靖十五年(1536)九月任郧阳抚治期间,曾上《处置地方官员疏》,建议设立或调整地方的分守、分巡官员,涉及汉中府宁羌、凤县、沔县、紫阳、西乡、石泉、金州等地,显示汉中府已经全部来属。[6]684
南阳其余州县何时全部来属,虽缺少直接证据,但推测应从弘治十八年(1505)到嘉靖十年(1531)的二十几年,在几次大规模的清理流民、大造黄册的过程中完成的。由于出现严重灾荒,弘治十八年四月,起复刑部侍郎何鉴兼都院左佥都御史处置荆襄等处流民。正德元年(1506)正月,何鉴题谓:“……其已清查者,臣分类造册,具奏回京,未究之数,宜令抚治都御史孙需等俟年丰清察完报。”[5]487三月,何鉴又奏:“清查过荆、襄、南阳、汉中等处流民二十三万五千六百余户,七十三万九干六百余口。……”[5]488十月,“提督抚治郧阳等处都御史孙需奏:‘续清出荆、襄、郧阳、南阳、汉中、西安、商、洛等府州县流民一十一万八干九百七十一户,愿附籍者九万二干三百七十户。’户部言:‘附籍者当给与户由。’从之。”①《明实录类纂(湖北史料卷)》中《武宗实录》卷18,原文为“正德六年”,考孙需任职时间与上下文意,当为“正德元年”。此后,嘉靖初年,郧阳抚治徐蕃在《陈愚见裨庶政疏》中,记载了其奉敕派官员“将各该地方流民逐一查清,供报籍贯明白。……各照依黄册式样造册……”之事。[2]118此事亦出现于潘旦任郧阳抚治时期:“嘉靖十年五月甲辰(1531.6.5),户部覆:‘郧阳巡抚潘旦奏……及今大造黄册之期,按行郡县督率有司清查流逋之民……’报可。”[5]489
吴桂芳于嘉靖四十一年(1562)十月至嘉靖四十二年(1563)四月任郧阳抚治,其《条陈民瘼疏》概括了上述事件:“弘治间,复因新置流移众多,恐成将来之患,特遣刑部左侍郎何鉴会同都御史孙需,从新安插一番。嘉靖初年,都御史徐蕃、潘旦先后奏请,又经查清附籍一番,距今又三十余年矣。”要特别注意最后一句话的意思——即三十年之间,辖区的规模是不变的。并且正是在该文中,吴桂芳首次准确使用了“五府一州”的表述:“所辖湖广之郧阳、襄阳、荆州,河南之南阳,陕西之汉中五府及西安府属之商州五州县……”[6]686而潘旦在《议处郧阳流逋疏》已有“照的臣抚属之地,湖广郧阳、荆、襄、河南、陕西汉中、商州等处”的表述。[6]683此外,嘉靖中期以后的朝廷敕谕多以“湖广行都司,郧阳府并荆州、襄阳、河南南阳、陕西汉中、西安各府所属州、县”表示,未点明西安府仅为商州来属。至万历二年(1574)王世贞上任时,敕谕变为“湖广行都司,郧阳府并荆州、襄阳、河南南阳、陕西汉中及西安府属五州、县”,[2]56即以“五府一州”称基本辖区。
可见,正是经过几番大规模的调查与造册工作,到嘉靖十年前后,郧阳抚治对南阳、汉中二府其它州县的地理环境、人口、户籍、治安等等方面有了充分的了解与掌控,南阳其余州县顺势来属郧阳抚治是合乎情理的。这一时期,形成万历《郧台志》中所列出的辖区府州县的格局(其间唯承天府省去,见后所论)。
《明史》卷43“地理四”记:“夔州府……属重庆府,(成化)十年五月直隶布政司,十三年十一月复为府,领州一县十二(奉节、巫山、大昌、大宁、云阳、万县、开县、梁山、建始、达州-含通川县、东乡、太平)。”[7]117治所在奉节,奉节因长江夔门、瞿塘关而著名,故“夔瞿”就是“夔州”的别称。
前文提到成化十三年春正月瞿塘卫隶属于湖广行都司,属于夔州之地。“成化十四年十二月庚戌(1479.1.15),湖广总兵官都督佥事王信等奏:‘……荆、襄二府境内连络川、汉两江,绵亘千里,流派数多,为水陆盗贼出没之区,往者巡抚都御史杨璿尝奏令都指挥二人于两江巡守,深有裨益。其川江与荆州一带宜令守备施、瞿、夷陵署都指挥佥事吕钟通为防守。汉江上自郧阳下至德安等属境亦宜令署都指挥佥事臧廉往来守备。’事下兵部覆奏称便。从之。”[5]590查万历《郧阳府志》,此时的湖广行都司掌印署都指挥为柴政,[2]324说明成化十四年底,瞿塘、夷陵、德安等地已还归湖广总兵辖制。
从同年行都司所辖范围变化的材料亦可证明——湖广行都司由武当山提督内臣任分守。成化十五年正月敕谕韦贵(武当山提督内臣),“兼分守湖广行都司,并荆州、襄阳、郧阳三府所属州县并卫所,及河南附近淅川、内乡二县,各该山场哨堡巡司……”成化十六年五月初七的敕谕,增加了“陕西汉中府之白河县,西安府之商州,及洛南、商南、山阳县”等,但都没有了夔瞿、长宁、德安等地。[8]50-53
那么,夔州何时重回郧阳抚治辖区?最早可以追溯到成化十八年(1482)五月,朝廷给都御史王浚的敕谕中出现了“七府”之说:“新设湖广行都司,郧阳府并荆州、襄阳、河南南阳、陕西汉中、西安七府所属州、县,与郧阳接境者四十余处。”[2]48第七府所指不知为何。对照项忠陈荆襄便宜十事中“荆襄、河南南阳、西安、汉中、夔州所属南漳等州县三十三……荆门等州县一十四”之言,即四十七州县,与“四十余处”相合,则增加的府当为夔州。到弘治七年(1494)沈晖任职时还是成化十八年一样的开头。此后的敕谕中没有了“七府”的提法。(靳润成七府说引赵贞吉《郧阳追祀抚治大理少卿吴公记》:“割三省之地,得七府而合为都会,开抚治府以联属之……”①赵吉贞,隆庆三年(1569)作此文,时任南京吏部主事兼文渊阁大学士。文见《郧台志》、万历《郧阳府志》等,亦见《明经世文编》卷255。愚以为,此句之七府,即建府时的六府加上汝州之意,与此处所说成化十八年后敕谕的七府——当是“四省之地”不同。)
另有材料表明,最迟在弘治十年夔州已在辖区内——“弘治十年十一月丁未(1497.12.3)命守备郧、襄署都指挥佥事康泰掌湖广行都司印,安陆卫带俸都指挥佥事黄寿(焘)守备荆、瞿,荆州卫带俸都指挥佥事官缨守备郧、襄,从抚治郧阳都御史沈晖等奏举也。”[5]550“弘治十二年十月庚寅(1499.11.6)命守备荆、瞿都指挥佥事黄焘佐理湖广行都司军政,从抚治郧阳都御史黎福奏也。”[5]552
又据《湖广通志》“建置”条:“行都司统领卫七所十:荆州卫、荆州左卫、荆州右卫、瞿塘卫、襄阳卫、安陆卫、郧阳卫;夷陵守御千户所、德安守御千户所、随州守御千户所、竹山守御千户所八所、均州守御千户所、长宁守御千户所、远安守御千户所、枝江守御千户所、忠州守御千户所、房县守御千户所”。[9]5万历《郧台志·军卫》记:“领卫五(旧领卫七,后割去安陆、德安二卫——原文注),守御千户所八,内郧阳卫。同时设建襄阳、荆州、荆州右、瞿塘四卫,并均州、竹山、房县、枝江、夷陵、远安、长宁、忠州八千户所,则割自湖广都司并属焉。万历九年罢镇,并裁行都司……十一年……复行都司如故。”[2]15(其中随州属德安府,夷陵、远安、枝江属荆州府,瞿塘属于夔州府,长宁属叙州府,忠州属于重庆府。[7]117)说明最早从成化十八年(1482),最迟从弘治十年(1497)“夔瞿”之地恢复为特殊辖区,其后至万历九年到十年出现中断,十一年之后回复原状。根据《明实录类纂(湖北史料卷)》中“军事”条此后再无行都司卫所更改的材料,推测“夔瞿”之地为特殊辖区可能延续至明末清初时期。
四川之地属于湖广行都司者,成化十三年,有长宁守御千户所。嘉靖年初,有长宁与忠州两守御千户所(长宁属叙州府,忠州属于重庆府);万历时期,《郧台志·军卫》记亦有长宁、忠州二所,说明最迟在嘉靖元年前,长宁守御千户所辖区恢复与原来辖区的关系,忠州守御千户所辖区亦成为新的特殊辖区。(《郧台志·兵防》“戍兵”条记:“瞿塘卫石柱司,设在四川忠州地方,本卫把守官一员,军四十名。永宁堡,设在四川万县,把守官一员,军二十名。”)[2]100两辖区延续的时间应与夔州府一致。
又根据《郧台志·建置》“总镇”条:“或暂辖德安,(隆庆)五年,又暂辖四川下川东、川北兵、巡等道,并各所属府、卫、州、县等衙门,皆一切权益不专摄。”[2]13而《明史》卷75“职官志第51”记:“四川川西道、川北道,驻保宁(今四川阆中);上、下川东道,驻涪州(属重庆府)。”[7]202二者都在夔瞿地界之西,又参考《明会典》“至萬曆二年、以本鎮所轄四省……”之文意,可见夔瞿之地从隆庆五年(1571)至万历二年(1574)确切归于抚治辖区内。
暂辖四川下川东、川北道,《郧台志·宪体》“敕谕”条另有记载,隆庆五年,朝廷给时任抚治凌云翼的敕谕提到:“近因流贼逃入大宁(今重庆巫溪县),及番蛮猖獗,言官建议将四川下川东、川北兵、巡等道,并各所属府、卫、州、县等衙门,暂属尔节制。……事完之日,下川东、川北二道,仍归属四川管摄。”[2]55万历元年(1573)三月,汤宾任郧阳抚治,朝廷敕谕没有以上二道。可见隆庆五年到六年,保宁、涪州亦为特殊辖区,只是时间仅有两年。
《明史》卷44“地理志五”记,德安府从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领州一县五”——安陆、云梦、应城、孝感、随州、应山。安陆县于“弘治四年(1491)迁于安陆州”。承天府“元(原)安陆府”,“弘治四年兴王府自德安府迁此。嘉靖十年升州为承天府,十八年建兴都留守司于此。领州二县五。”(钟祥、京山、潜江、荆门州、当阳、沔阳州、景陵)[7]120。①《郧台志》“郡县”条:“惟嘉靖九年割荆门、当阳、潜江、安陆、沔阳五州县置承天府。十五年,改属巡抚。”与《明史·地理志》所记承天府在时间与县属上略有差别。
前文论及德安、安陆地,应和夔瞿之地一样,于成化十五年前省去。根据《明实录》中记载:“弘治十年十一月丁未(1497.12.3)命守备郧、襄署都指挥佥事康泰掌湖广行都司印,安陆卫带俸都指挥佥事黄寿(焘)守备荆、瞿,荆州卫带俸都指挥佥事官缨守备郧、襄,从抚治郧阳都御史沈晖等奏举也。”[5]550说明安陆卫所辖的德安府之地此时已属于辖区内。嘉靖元年(1532)《湖广通志》“建置”条中:“行都司统领卫七所十”包含安陆卫、德安守御千户所、随州守御千户所,可以肯定:最迟自弘治十年至嘉靖元年(1532)时期,德安府来属。
《郧台志》“军卫”条载:“(湖广行都司)领卫五(旧领卫七,后割去安陆、德安二卫——原文注)”。何时“割去安陆、德安二卫”?我们先看德安卫——“嘉靖四十五年四月癸未(1566.5.16),诏并湖广驿传道事于清军,改驿传副使住黄州,整饬武、汉、黄州等处兵备,兼制随州及孝感、应山、云梦三县(按:四者均属德安府)专弭山寇。……从抚按官谷中虚、陈省奏也。”[5]29谷中虚当时的身份为湖广巡抚改陕西巡抚不久,[5]215说明此时德安府不属于郧阳抚治管辖。又“隆庆元年六月庚寅(1567.7.12),添设湖广随州同知一员,领驻出山、小林二乡,专缉捕盗贼。……从郧阳抚臣刘秉仁奏也。”[5]29(同年三月朝廷给了刘秉仁敕谕)。据此,应在隆庆元年(1567)三月刘秉仁任职以后,德安府已来属郧阳抚治。此后,在隆庆三年(1569)二月给都御史武金的敕谕,隆庆四年(1570)二月给都御史汪道昆的敕谕都有德安府。隆庆五年(1571)五月,给都御史凌云翼的敕谕又没有了德安,[2]54-55说明其至少在隆庆元年到四年属于郧阳抚治所辖,后于隆庆四年底到五年初省去——“隆庆四年十月丁未(1570.11.10),南京礼科给事中张崇伦言:‘湖广德安府改隶郧阳府(抚)治不便,请仍归湖广抚按专治。’吏部覆奏。从之。”[5]30
以上说明德安府大致在嘉靖年后期至隆庆元年(1567)三月属于湖广巡抚,最迟隆庆元年六月至隆庆四年底属于郧阳抚治,隆庆五年初又改隶湖广巡抚,德安卫亦割去。德安府作为特殊辖区的历史宣告结束。
关于安陆、沔阳,据《武宗实录》卷79 记:“正德六年九月庚申(1511.10.4)命襄阳卫指挥佥事汤辅守备襄阳、安、沔,郧阳卫指挥同知甄昂守备郧阳以西,各以都指挥体统行事。初郧、襄守备止一人,以流贼出没,从巡抚都御史李士实奏也。”[5]595又据嘉靖元年(1532)《湖广通志》“湖广行省建制沿革”记:“下荆南道(监襄、郧二府、安陆、沔阳二州——原文注)。”[9]2以及行都司统领卫所包含安陆卫,可见安陆于弘治四年(1491)升州后,于正德六年九月至嘉靖年初期与沔阳州同属郧阳抚治所辖;又根据“嘉靖十四年十月丙午(1535.11.13),抚治郧阳等处都御史王学夔以安陆州旧属所辖,具载敕中,今升为承天府,应否如旧管辖,咨于兵部,请之。得旨:承天直隶巡抚管辖。”[5]26说明安陆于嘉靖九年(《明史》为十年)升州为承天府(包括沔阳州)后仍属于郧阳抚治所辖。嘉靖十五年改属湖广巡抚,同时原属荆州府的荆门、当阳、潜江三县也脱离了原来的郧阳抚治辖区,《郧台志》“郡县”中已不记,安陆卫亦割去。嘉靖十八年建兴都留守司后,“嘉靖二十年正月戊戌(1541.2.6),巡抚湖广都御史陆杰言:‘承天、显陵二卫旧隶湖广行都司,属抚治郧阳都御史,令改隶兴都留守司①《明史》卷76“职官志五”记:“嘉靖十八年,改荆州左卫为显陵卫,置兴都留守司,统显陵、承天二卫,防护显陵。”。未定所辖,不便考选。’兵部言改属湖广巡抚便。上允之。”[5]520即承天府-安陆卫改隶兴都留守司后,仍保持其于嘉靖十五年归湖广巡抚管辖的状态。安陆州-承天府作为特殊辖区的历史亦宣告结束。
笔者认为,《郧台志》言“十五年,改属巡抚”而未言是何处巡抚,当是按地域关系意指湖广巡抚;若言改属应天巡抚,也应言明是“南直隶巡抚”。以“承天直隶巡抚管辖”论,“直隶”应为动词,意指以原属郧阳抚治与湖广巡抚的地域关系,改直隶湖广巡抚管辖而省去地名,更符合文意。
辖区八府说或源自《郧台志·总镇》:“(原杰)复荐御史吴公道宏于上,上敕巡按湖广,提督八郡军民事。”[2]13八常表示概数,若要对应当时八府,或指郧阳、襄阳、荆州、德安、夔州、南阳、汉中、西安八府。
综述:郧阳抚治的辖区性质并不仅仅是一些学者们理解的始于郧阳开府时期“五府一州”的单一格局。辖区的性质首先是与郧阳抚治设立的性质相联系的,即伴随时间过程,郧阳抚治分为暂设阶段与定设阶段,相应的辖区分为暂设辖区、定设辖区;其次,辖区的性质是与郧阳抚治对辖区实际实施的管辖目标的性质相联系的,不同的管辖目标决定了在辖区整体范围内,存在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部分辖区——实施军事、民事、政事等全面管理的辖区,称为基本辖区,即“五府一州”的部分;主要出于军事和治安的考虑,由湖广行都司(通过兵备道与卫、所军队)实施单一的军事管辖的辖区称为特殊辖区(这恰恰是被学者们所忽视的)。基本辖区肇始于郧阳开府时期,其范围有一个逐步扩展的过程,并逐步形成“五府一州”的稳定格局;不同时期特殊辖区的设立与裁撤,是一个变动的过程,包括四川的夔州、长宁、忠州、保宁、涪州,湖广的德安、安陆、沔阳,以及后来的承天府等,其隶属郧阳抚治辖区的时间长短不一,但却体现了服务于现实军事需要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郧阳抚治辖区是“三省”,还是“四省”之地,是六府、七府,还是八府,这本来是一个很明确的并不复杂的问题,何况明清时期的学者比我们更接近、更了解那个时代的真实性,为何会在简单的数字上出现前后矛盾和不一致呢?当进一步阐明了郧阳抚治辖区的性质,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并不是古人的疏忽和错误,而是源自对“辖区”的不同理解:“三省”、“六府”、“五府一州”是从基本辖区视角的理解与表述,《明实录》、《郧台志》即属此(对特殊辖区仍然从军事方面单独记载);“四省”、“七府”、“八府”则是从辖区整体——既包括基本辖区,也包括特殊辖区的理解与表述,《明会典》即属此。
理清郧阳抚治辖区的基本状况及其演变的历史脉络,对于进一步研究明中期到清初这一特殊区域的地缘关系和有关历史事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同时,本文提出的“特殊辖区”应是明清督抚辖区中特殊性的一类,其概念的提出与内涵的探讨或对明清督抚制度的辖区研究提供了新的学术视角。
[1]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
[2]明万历本郧台志[M]//张培玉.郧阳志汇编(上册).十堰市地方志办公室,2007.
[3]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重修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9.
[4]吴延燮.明督抚年表[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谢贵安,编.明实录类纂:湖北史料卷[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1.
[6]王一军.明清郧阳历史文献笺注稿(上、下)[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4.
[7]明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94.
[8]任自垣,卢重华.明代武当山志二种[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
[9]潘彦文.郧阳旧志辑录(一)[M].武汉:长江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