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汇编权”
——以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的编撰和出版为例

2015-04-10 11:28史一丰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编著者作品集类图书

史一丰

(黄山学院艺术学院安徽黄山245041)

刍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汇编权”
——以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的编撰和出版为例

史一丰

(黄山学院艺术学院安徽黄山245041)

本文以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的编撰和出版为案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汇编权”,就其编撰和出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并肯定我国《著作权法》的积极意义。

音乐作品集图书;汇编权;复制权;行为;侵权;探讨

1.问题的提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一节第十条第十六款中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成新作品的权利”。该法赋予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汇编权。从汇编权的表述我们不难理解,在汇编作品时,汇编人参与的劳动是选择或者编排作品。然而,汇编权的表述又告诉我们要“汇成新的作品”,汇编人才享有汇编权。那么,当前的问题在于如何来认定该作品是“新作品”,或者理解为“新的物质载体”。就目前音乐类图书中,又众多作品集类图书。例如:《舒伯特歌曲集》、《贝多芬奏鸣曲集》、《高考强化训练(声乐卷)》、《阿炳作品全集》等等。这类图书从编撰方式来看,都是依据作曲家、音乐体裁或者适用范围来进行编著。从内容上来看,这类图书都是将歌曲或者乐曲依据上诉方式汇编到一起,冠之新的图书名予以出版。那么,这类出版发行的图书较之原作品来讲是否算作“新作品”,也就是说,编著人是否享有汇编权呢?他们的汇编行为有没有侵犯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呢?我们来做一探讨。

2.现今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的编撰现状

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和高校音乐类专业招生规模日趋壮大,对各类音乐类图书和教材的需求也获得迅猛的增长。加之许多省份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对本专业著作或教材的出版也作为评审的条件之一,所以,当前音乐类图书和教材的种类也可以称作五花八门。细细看来,我们也不难发现,音乐类图书或者教材的种类最多的形式便是音乐作品集,从大范围来讲主要包括声乐作品集、钢琴作品集和器乐作品集。通过种类的继续细分,这些作品集类图书或教材再依据作曲家、体裁、题材和适用范围等划分为诸多作品集或作品选,例如:《舒伯特艺术歌曲集》、《高考声乐强化卷》、《贝多芬奏鸣曲集》等。该类图书或教材的作者一般标注为“某某人编著”。这些图书或者教材从内容上来看,一般都是将曲目按照一定依据编撰成册,比如按照曲目演唱的难易程度,或者按照分级方法,或者男、女声部等;也有部分教材附有作品的背景介绍、作曲家介绍或者演唱(奏)介绍以及教学提示,少数还有对应的示范演唱(奏)的声像光盘。总之,当前图书市场上,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真可谓五花八门,如何来认定这类图书是否有“新意”、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值得业界探讨。

3.对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编著人享有汇编权的探讨

依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的编著人享有对其编著图书的“汇编权”,但是,从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汇编权的阐述即汇编权所能掌握的权利是“将作品或作品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这里所指的“新作品”中的“新”如何来认定,上述所列举的音乐作品集类图书是否算作“新作品”呢?首先,我们说,将诸多音乐家的作品简单汇集编成册,编著者虽做了一定的梳理和整理,但是毕竟都是别人的创作成果,没有包体现编著者的思想,那就不能称作为“新作品”,且这种行为却有侵犯原作者复制权之嫌。但是,有人会问,如果在每首作品后附上教学提示或者演唱(奏)提示,算不算“新作品”呢?通过分析来看,教学提示或者演唱(奏)提示虽然是编著者自身的经验或者体验之谈,但是对作品集来说,该作品是该图书的主体,这不同于将作品作为一个例子来说明编著者自身教学经验或者演唱(奏)经验的科学性时作品的地位,这里的作品处于非主体地位。

只有当编著人在汇编作品时体现出自己的独创性,才在法律意义上享有“汇编权”。说到这里,我们自然想到,这种编著方式算不算作品的复制呢?那么,这就需要我们去了解一个新的概念——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2001版)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五)款中定义了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复制权”的概念来分析,“复制权”与“汇编权”看似相似,但实质差异较大。“复制权”并没有要求在智力上的独创性,而“汇编权”强调作品的新意,也就是要与其它同类作品有不一样的地方,关键看体现出编著者自己的思想、观念或经验。

4.当前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编撰的法律困惑

编撰音乐作品集类图书是许多高校音乐专业教师热衷于从事的一项教学研究工作。相比撰写学术论文或者从事专著的写作来说,编著音乐作品集图书相对较容易。尤其是从事音乐表演专业的教师,整体忙于专业教学,对音乐作品的演唱(奏)方面有丰厚的实践经验和独到的见解,相比从事科学研究来说更为贴近。

但是,往往觉得容易的工作也会出现节外生枝的情况。这里我们要问,编著音乐作品集类图书、汇编其他作曲家的音乐作品是否要缴纳给作曲家版权费呢?如果需要缴纳,那么是向作曲家本人缴纳还是向著作权协会或者出版商缴纳呢?编撰外国作品需要缴纳版权费吗?这一系列问题自然而来会摆在编著者的面前。通过调研云南某音乐工作室,这是一家从事专业乐谱制作和编辑的私人工作室。该工作室每年都会承接3-4部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的编辑工作。通过对该工作室负责人的电话访问获知,一般编著人对中国作品的汇编会向地方知识产权协会缴纳每首100元的版权费。如果编著人想降低出版的成本,没有打算缴纳版权费,该工作室负责人建议最佳的选题办法是汇编外国作品,一般外国作品的作曲家过世已经几百年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因而,汇编外国音乐作品无需向任何组织或个人缴纳版权费。

那么,既然汇编外国音乐作品不涉及版权问题,不同的编著者汇编相同类的外国音乐作品,比如:徐朗等编著的《声乐曲选集》(人民音乐出版社,2013年)和隆强等编著的《声乐分级教程》(人民音乐出版社,2014年)中的外国作品部分都会有相同的外国声乐曲目,这是否会涉及互相侵权的问题呢?是涉及侵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还是汇编权呢?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上目前暂无定论,也没有相关的案例出现。虽没有纠纷事件发生,笔者认为,以上所述图书的编著者并不享有“汇编权”,因为他们汇编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也就是汇编权中提到的“新作品”的“新”意并不存在。

5.针对音乐作品类图书,我国《著作权法》中“汇编权”存在的意义

当前法律界、学术界对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中的汇编权的存在提出质疑。认为汇编权的设定是对国际《伯尔尼公约》的错误理解,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还认为已经规定的复制权完全可以禁止他人的汇编行为,汇编权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笔者认为,针对音乐作品类图书当前编撰和出版的现状,“复制权”和“汇编权”同时存在有一定的科学价值。理由有三:

(1)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人享有复制权不仅限于书刊类作品,还涉及声像类作品;汇编权则仅限于书刊类作品,并且突出编著者的二度创作,复制权却没有规定这一方面内容,因而,复制权和汇编权需要同时存在。

(2)复制权是禁止他人单纯的“拿来主义”,但是在“拿来主义”的过程或者在过程中体现出编著者的个性和独创性,那么编著者便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赋予的汇编权。

(3)口头类的作品,比如演说,演讲,还有当前教学领域推崇的MOCO教学视频等,这些作品的内容既有可能存在复制别人作品的内容也有可能添加了作者自己的思想和体会,因而,口头类作品的作者同时享有复制权和汇编权。

6.结语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汇编权”自从该法出台以来,对它的存在是否有必要一直是法律界、学术界争论的话题,相关研讨的论文也有不少,但是,针对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编撰及出版的现状来看,“汇编权”的存在是对编撰者独创性汇编成果的肯定,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复制权与汇编权在权利保护方面互相涵盖的争议,在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编撰和出版上并不矛盾,反而使得音乐作品集类图书编著和出版向着多元化、实用化、更富有学术性方向迈进。

[1]张晓秦,杨帆.著作权法概论[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91.

[2]同上:297.

[3]同上:300.

[4]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汇编权”的重构[J].法学论坛,2008(6):37.

[5]傅广锐.论我国《著作权法》中汇编权存在的必要性[J].天府新论,2008(12): 233.

Discuss“the assembly right”in the Chinese〈Copyright Law〉——Taking a collection of music of the compil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books as a example

Shi Yi-feng

(Department of Art,Huangshan University Anhui Huangshan 245041)

Based on a collection of music books compiled and published as a case,according to China's"copyright law"the regulation of" assembly",it discusses whether the compil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behavior constitutes infringement,and put forward their own views,and must have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of the Copyright Act in our country.

A collection of music books;Assembly;Copy right;Behavior;Infringement;Discussing

D920.0

A

2095-7327(2015)-08-0132-02

史一丰(1980—),男,汉族,浙江湖州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音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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