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增,王福英
(1.悉尼大学商学院,澳大利亚悉尼999029;2.沈阳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142)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
吴华增1,王福英2
(1.悉尼大学商学院,澳大利亚悉尼999029;2.沈阳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142)
现阶段,中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逐渐提高,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受到了社会各领域的高度关注与重视。金融危机过后,大部分国家开始积极推进改革,旨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进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发展的基础,是金融系统平稳、高速运行的必要条件,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基于此,国家相关部门与银行需要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对国外相关经验进行充分参考与借鉴,积极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路径
银行业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在银行服务中,误导、捆绑销售、销售失范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并且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都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长此以往,不仅会造成金融需求发生萎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对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造成阻碍,其后果危害性较大。基于此,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各类银行需要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重视,并规范自身行为,切实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地位,为金融消费者行使合法权益提供基础保障。
金融消费者指的是为了满足个人与家庭的需要,从而接受金融服务或者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就现阶段而言,金融消费者包含两大类:其一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者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或者保险等服务的人;其二是以赢利为最终目的,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或者购买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然而他们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地位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因此他们依然与普通消费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一些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应当仅限于自然人个体,不应该包括法人。这一观点认为,即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作出明确的规定与定义,然而根据“生活消费为目的”的限定,就可以推出消费者应当为个体自然人,因为法人不存在“生活消费”的问题。在理论界,很多观点也将消费者限定为个体自然人,他们将金融消费者的目的作为限定其身份的依据,认为消费者应该指为个人与家庭生活消费而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因此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如此定义的原因主要在于金融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方面不具备法人的优势,并且他们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给予其特殊的保护。然而,就现阶段的金融市场而言,金融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是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关键,并非是因为经济实力的区别。同时日本的《金融商品销售法》中规定,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不限于自然人,它将处于弱势群体的法人也包含在内。基于此,对于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法人这一概念,不应该一概而论,我们需要制定专业投资者与非专业投资者的区分标准,如果非专业投资者存在金融信息无法对称等情况,就需要将其认定为金融消费者,从而给予其法律方面的保护。
(一)知情权受损害
现阶段,中国银行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严重的损害,主要表现在理财产品不透明方面。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其在金融交易中最基本的权益就是知情权,因金融商品与商品存在本质的区别,金融消费者不能依靠对金融商品的观察以及试用等对其质量进行判定,而金融商品的各种信息均由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消费者没有途径对金融商品的各种因素进行了解,因此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交易决策完全由银行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判断,这就加重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商品的识别及判断的难度。通常情况下,银行对某种金融理财产品进行宣传,并且将其优势向金融消费者呈现出来,同时在金融消费者没有机会对该理财产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的情况之下,要求金融消费者作出交易判断,并自负理财产品的品质,这就造成了银行与金融消费者地位的不对等。一些银行对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的风险进行隐瞒,仅仅将其优势进行大肆宣传,甚至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诱导,一旦理财产品的风险因素显现出来,金融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银行会将责任推到金融消费者身上,这种行为就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公平交易权得不到保障
在金融消费者与银行的金融交易过程中,公平交易权得不到保障的例子比比皆是。信用卡的高昂滞纳金是其中损害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最明显的条款。2013年8月,央视二套的《经济半小时》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节目中,广西桂林的张某总共透支4家银行的信用卡多达50余万元,从而被警方拘留,然而就张某的银行消费记录来看,张某实际用于划卡消费的额度仅仅为14.5万元,其余30多万均是由于张某4年逾期未还信用卡欠款而产生的利息以及滞纳金等费用,其中因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占据了绝大部分应缴纳的费用。
对于如此高昂的滞纳金费用,银行的信用卡制度是最该承担责任的。金融消费者不能按时归还全额款项属于违约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其违约责任,信用卡利息以及滞纳金属于其中一种,然而,如此高昂的违约金使得金融消费者对银行商品的正当性产生质疑。如果金融消费者已经将还款交予银行,并且还款部分未给银行造成损失,那么全额计息就违背了消费者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法理,同时滞纳金条款也就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然而金融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依然有待国家以及各种市场主体对此进行探索与追寻。
(三)金融服务权难以获得
现阶段,大部分银行存在对中小企业拒绝贷款的现象,一些人认为这是银行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享有契约自由的权利,然而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即便是“对中小企业拒绝贷款”属于银行的自由权利,然而契约自由职能在市场存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如若不然,契约自由只不过是强者剥夺弱者权利的依据而已。对中国现有的银行业竞争格局进行考察,就现阶段而言,金融市场并没有实现公平竞争的局面,因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被银行拒绝贷款后,根本不能从该银行的竞争对手处得到恰当的给付。诚然,银行的目的在于提高内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针对某些中小企业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混乱等情况,拒绝贷款本来无可厚非,然而银行不能对中小企业一概而论,一些中小企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他们需要资金来实施发展战略,也就是说,中国依然存在很多经营状况良好、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然而银行用有色眼镜去看待所有的中小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通常予以驳回,这就导致金融消费者难以获得应有的金融服务权。
现阶段,中国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满目疮痍”,金融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并担负着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以及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甚至影响着社会稳定性。其中,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现阶段,国家要想发展经济,并将经济发展方式进行转型,就需要扩大内需,只有国内需求不断增长,才能对经济进行良好的促进,使其获得良性的发展。而扩大内需主要依靠消费者在市场中进行消费,然而现阶段,中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其经济利益经常受到损害,这就大大挫伤了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从而其消费行为减少,不愿意再与银行等经营者展开交易,这就成了阻碍内需扩大的重要因素。
银行想要在激烈的金融市场中获取一席之地并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需要获得金融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然而现阶段,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度降低,银行的理财产品以及各种金融商品得不到金融消费者的认可。与此同时,消费者在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遭受一些不愉快的经历之后,不仅自身会减少与特定商家的交易次数,同时还会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影响他人的消费选择,长此以往甚至会导致市场上此种金融需求的萎缩。因此说,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会大大削弱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使银行难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银行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要想提高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需要完善银行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基于此,首先,需要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银行需要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进行规范,并在立法时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金融消费者的经济权益及各种权利提供制度保障;其次,相关法律制度中需要对银行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对银行的一些不合理以及不正当的规定或者条例进行调整,将一些“霸王条款”进行解除,在签约合同时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意愿;最后,需要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需要对金融市场或者银行内部的一些信息进行披露,使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信息以及金融商品等信息进行充分了解,从而保证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加强审慎监管与行业自律
审慎监管包括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宏观监管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而微观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监管。对于宏观监管来说,需要建立一个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其主要作用在于对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综合性的预测与监管,对市场的各种信息进行汇总,从而对风险进行预测,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同时对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的监管;对于微观监管来说,其主要作用是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进行监管,因此需要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进行详细而深入的了解,从而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避免其风险性。除此之外,中国各类银行也需要加强行业自律,明确自身的责任,对自身不规范之处进行调整,避免自身产生一些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问题,从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规范金融服务市场
一方面,银行需要对企业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对申请贷款的企业从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方面进行详细研究,从而对其申请贷款进行定位选择,避免对中小企业一概而论,同时需要将贷款合同的各种条款进行调整,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在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维护时,需要坚持服务与监管双管齐下的原则,对金融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进行规范并扶持,促使相关从业人员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考虑与维护,并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产品信息,使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有一个详细了解,从而对其做出识别,并在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做出交易判断,从而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避免金融消费者受到银行的蒙蔽,保证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从而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金融消费者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从而才能在纷繁复杂的金融市场中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首先,金融消费者需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详细的了解,从而在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对银行的各种条例以及合同的各种规定进行识别与判断,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金融消费者需要对市场的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掌握,对金融信息进行判断与汇总,并对各类银行推出的金融产品进行了解,同时对于自己不懂的,需要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出现,从而可以有效解决银行向金融消费者隐瞒金融商品潜在风险的问题;最后,金融消费者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需要利用法律武器的手段来维护,因此金融消费者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了解,并做好维权准备,一旦自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害,需要毫不犹豫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现阶段,中国经济迅猛发展,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出来,然而银行金融消费者损害的现象与日俱增,这不仅对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造成了阻碍,并限制着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对社会稳定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各类银行需要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给予足够重视,并规范自身行为,同时结合国情以及银行的发展状况,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措施,从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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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伟】
F830.1
A
1674-5450(2015)01-0073-03
2014-09-27
吴华增,男,辽宁沈阳人,悉尼大学会计学硕士研究生;王福英,女,辽宁阜新人,沈阳化工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