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莉娟,吴振华(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
·家庭问题专题研究·
我国“失独家庭”问题研究综述
高莉娟,吴振华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
从2001年学者王秀银拉开对“失独家庭”研究的序幕开始,再到2012年“失独家庭”作为一个专有名词首次被提出,30多年来,对“失独家庭”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从被忽视到被重视的过程。通过查阅和梳理相关文献资料可以看出,当前关于“失独家庭”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失独家庭”概念的界定、“失独家庭”规模的估计、关于“失独家庭”问题的理论分析、存在的困境以及解决“失独家庭”的对策等5个方面。
“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社会保障
自20世纪70年代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多年的时间,我国的人口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在此期间我国人口累计少生4亿多人,使中国“13亿人口日”和世界“70亿人口日”到来的时间分别推迟了 4年和5年。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较大规模的独生子女家庭。种种原因使很多独生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导致这类家庭成为“失独家庭”。子女的突然离去,让“失独家庭”的父母遭受空前的精神打击,“失独”问题由此进入公众的视野。可查阅的最早对“失独家庭”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来自国内学者王秀银。2000年,王秀银对山东威海荣成市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于 2001年发表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大龄独生子女意外伤亡》一文。关于“失独”问题的研究由此进入学术视野。而“失独家庭”作为一个专有名词首次被提出,始于2012年在《广州日报》发表的一篇题为《暮年丧独子,他们的余生该何去何从?》的报道。2012年2月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 7.6万个数量不断增加[1](P3)。“失独”问题已不仅仅是微观层面的家庭问题,同时也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笔者通过查阅近年来相关文献,将目前国内关于“失独家庭”问题的研究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
自2012年“失独家庭”作为专有名词被提出以来,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学术界对“失独家庭”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表述。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共同下发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中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细化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等4个要件。对女方的出生年月和年龄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一界定意味着政府承认“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是指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只生一个孩子的、母亲已经没有生育能力并且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抱养的家庭。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学者陈恩(2012)根据《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关于“失独家庭”的操作化定义,将“失独家庭”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其中狭义的“失独家庭”即为人口计生委的定义,而广义上的“失独家庭”则为“凡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即为失独家庭,并不排除失独后再生育的家庭”。并认为有必要对广义和狭义的“失独家庭”进行明确界定,因为不同的理解将导致对全国“失独家庭”数量的估计造成较大的分歧。学术界对“失独家庭”概念的界定未进行明确的概念化操作。柳志艳认为:“失独者是指其独生子女因疾病、车祸、犯罪、工作、自杀、灾害等原因死亡,从而永远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其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且一般情况下,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养子女”[2]。胡叠泉等人认为:“失独家庭是指已婚妇女年龄在49岁以上,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3]。学者的界定虽有个中差别,但从实质上来讲主要强调的还是“失独家庭”的狭义定义,即特指夫妻双方只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该子女由于疾病或意外灾祸不幸去世,且夫妻不能或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4]。
由于对“失独家庭”的定义不同以及统计口径的不一致等多种因素,我国的“失独家庭”规模至今尚未有一个公认的确切数据。无论是官方还是新闻媒体以及学术界,对“失独家庭”规模的估计均存在多个版本。根据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所显示的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岁至30岁年龄段人口的年死亡率至少为万分之四。由此估计,目前我国15岁至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为7.6万人/年,从而带来的是每年约7.6万个家庭的分崩离析[5]。新闻媒体则对因计划生育而被批量地制度化生产出来的独生子女数及“失独家庭”规模存在不同的版本,流传甚广的是引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的数据,“失独家庭总数超过百万,年增长7.6万”。学术界对我国目前的“失独家庭”规模的估计更是相差甚远。王广州等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建立生命表推算,“大约有3.91%的人活不到18岁,有5.1%的人活不到30岁,其中1.17%的人是在18~29岁死亡的”,认为我国截至2007年全国“失独家庭”规模为30万以内[6]。人口学领域著名学者易富贤从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估算,认为全国目前约有2.18亿独生子女,其中很可能会有超过1000万在 25岁前去世。这说明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会产生1000万个以上的失独家庭(易富贤,2013)。而人口学知名学者杨支柱则认为我国目前的“失独家庭”为1500万(2012)。这是目前笔者在相关文献上所查寻到的最大估计数。为何各学者关于目前我国“失独家庭”规模的估计分歧如此之大?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青年学者陈恩认为,造成目前“失独家庭”规模过高或过低的原因主要是对“失独家庭”概念的界定上存在差别。陈恩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以及“大约有3.91%的人活不到18岁,有5.1%的人活不到30岁,其中1.17%的人是在18—29岁死亡的”生命表推算,考虑0岁独生子女死亡后,其家庭再生育机会几乎不受影响的因素,估计截至2010年,广义的“失独家庭”规模为851.7万。而若从狭义的定义来分析,截至2010年,“失独家庭”规模为63.5万以上(2013)。并认为目前我国“失独家庭”主要分布于城市化水平高、生育政策收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高、人口规模大的地区[7]。陈恩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的估算,有力地解释了为什么目前学术界存在对“失独家庭”的规模过高或过低估计的现象,为公众较准确地把握目前“失独家庭”的规模提供了基础。
(一)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这五种需求层层递进,当低层需求得到满足后,就会产生更高层的需求(沙莲香,2011)。对于“失独家庭”的老人来说,子女的意外死亡可能导致该家庭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不能维持生存,作为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来说,此时的救助应先满足“失独家庭”老人的生理需求,为他们提供满足生活所需的衣、食、住等最低层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做好失独老人的安全保障需求。一是在医疗保健方面,要确保老人生病时能得到及时的医治,保持身体健康;二是能够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让失独老人能够“老有所养”。在实现归属和爱的需求方面,由于“失独家庭”失去了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所说的“稳定的三角关系”,父母无法从子女身上继续得到爱的需要。为了填补爱的空缺,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应开展相关的以爱心为主题的活动,让失独父母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得到他人的爱,从而早日从失去子女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在实现尊重需求方面,由于子女的突然离世,中国固有的传统观念中的“无后为大”思想,让失独老人顿感对不起祖先,对不起家族,也怕周围人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看待他们,从而容易自我封闭,不与他人交流。在对这部分人进行开导、救助时,一定要从尊重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最高层次的自我需求实现方面,由于失独老人心理所遭受的重创,要实现这种需求还是比较困难,我们要做的更多的是恢复他们继续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二)社会支持理论
社会支持理论从个人所拥有的资源出发,将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分为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认为一个人拥有的社会支持网络的广度、深度越强大,就越能够更好地应对来自各种环境的挑战[8]。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整合和发挥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资源来增强失独老人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同时也要积极挖掘和调动失独老人自身的个人资源,发挥其自我修复和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从而提高其面对社会生活的信心,并走出失去子女的心理阴影。
(三)福利多元化理论
1978年,英国的《沃尔芬德的志愿组织的未来报告》首次提出了福利多元化的概念,主张应当把志愿组织纳入社会福利提供者的行列,在英国社会政策中体现福利多元化的思想。福利多元化强调社会福利服务可由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和家庭等4个部门共同负担,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有生育要求的患者,行保留生育功能的全面分期手术,切除患侧附件也应仔细检查对侧卵巢无异常后保留对侧附件及子宫。该患者较年轻,未生育,因怀疑畸胎瘤破裂行腹腔镜手术,病理提示为畸胎瘤鳞癌变。患者未婚有生育要求,第二次手术全面探查盆腔后,行保留生育功能的分期手术,因术前囊肿破裂,有肿瘤腹腔波散的可能,常规行盆腔淋巴结清扫,送检脏器及组织均未见癌转移。分期术后积极采用紫杉醇加卡铂方案辅助化疗。
在福利多元化理论指导下,我们在解决“失独家庭”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时,应充分发挥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和家庭四方面的作用。政府作为解决失独家庭问题的主导者,应在帮扶制度的顶层设计,帮扶政策的制订以及财政支持等方面发挥宏观指引作用;非政府组织等则发挥自己专业化、职业化的特点,将政府的帮扶制度和政策贯彻到具体的服务实践当中,起到中观衔接作用;社区发挥基层优势,把每一项帮扶措施都落实到位,并及时将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向上级进行反馈,以便于政策的调整与完善,起到微观执行监督作用;失独家庭自身则要进行自我调整,在政府、社会和社区的帮助下逐步走出失去子女的阴霾,重新开启新的生活篇章。
以上从三个理论视角,介绍了目前学术界对“失独家庭”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进行的思考。笔者认为每一理论视角都有其独到之处,但也存在不足,因此应结合各方面的理论成果来分析和解决“失独家庭”问题[1](P8)。
从2001年学者王秀银拉开对“失独家庭”研究的幕布开始,再到2012年“失独家庭”作为一个专有名词首次被提出,多年来,对“失独家庭”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从被忽视到被重视的过程,在这其中,官方和学术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笔者通过查阅和梳理相关文献资料发现,目前“失独家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心理创伤,缺乏慰藉
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失独家庭”来说,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心理创伤”,白发人送黑发人,失独者承受巨大的心理打击。有些年迈的父母因经受不起打击,随子女而去,更多的失独者则是心理出现问题,封闭自己,不愿与外人交流,甚至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学者在描述失独者的心理问题时,“绝望”“恐惧”“自责”“痛苦”“无助”等成为绕不过去的字眼。正如丽华在分析一个案例时写道的:“作为笛儿的妈妈,我已经死了,在埋葬孩子的同时,我也死了。可是作为一个失独者,我还活着,无可奈何地活着,绝望地活着[9](P33)。”更有学者通过对“失独家庭”样本的分析,如张瑞凯(2012)通过对北京某区743户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分析,指出目前失独家庭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因子女死亡导致的家庭成员情绪长期低落”的问题。
部分失独家庭由于自身年纪较大,失去劳动力,子女的突然离去让家庭立即陷入贫困状态,甚至难以维持生存;部分失独家庭则为了医治子女不惜欠下巨额债款,而最后无力偿还导致家庭返贫。丽华通过调查发现,因子女伤残求医治病而导致家庭返贫的比例占到50%以上(2012)。造成家庭贫困既与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有关,同时也与我国目前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政策有较大关系。根据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条例并没有对这个“必要的帮助”操作化为一个具体的帮助标准。每个省市都根据各省的情况设定了不同的标准。以江西省为例,2014年对失独家庭的扶助金标准根据失独父母的年龄最高补助为每人每月 500元,这在全国来讲已属于最高标准一档,相当一部分省市还停留在每人每月200~300元的标准。在物价高涨的今天,尤其是对于城市失独家庭来讲,这一补助标准显然过低。
(三)身体健康状况普遍较差
失独父母由于一时无法接受子女死亡的现实,可能几天都不吃不喝,给身体造成了极大损伤。更多的失独父母则是在子女死亡一段时间内患上了抑郁症。根据医学证明,长期患抑郁症的病人由于内分泌失调,更容易得心血管疾病甚至是各类癌症。而且大部分失独父母本身年龄偏大,平时身体也有各类毛病,再受到失去子女的刺激,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据统计,武汉“连心家园”由失独家庭成员组成。成员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的占到了近 50%,患有癌症、瘫痪等重大疾病的占到了 15%,患有不同程度抑郁症的占到了 60%以上[9](p34)。而据张瑞凯在北京的调查,伤残或失独的父母身体健康情况普遍不佳,55%的被访者表示患有某种疾病,还有6%的被访者身体有严重疾病,只有 7%的失独父母认为自己身体完全健康[10]。可见,失独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四)婚姻家庭不稳定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认为,由父母双方和子女组成的三角关系是保持家庭稳定的重要条件,作为三角形中的任何一角的缺失,都会对家庭关系造成重大影响,失独会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家庭瓦解。在学者们的调查中,因失独导致夫妻离异的不在少数。如吴敬东在湖南省调查失独家庭时就发现,一些失独夫妇因相互抱怨没有照顾好子女而结束婚姻关系,还有一些失独夫妇考虑到延续血脉或将来的养老问题离婚后再组建新的家庭[11]。
(五)担心老无所养
在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生育子女不仅是为了传宗接代,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养儿防老。而独生子女的死亡,直接斩断了失独父母养儿防老的念想。在中国,尤其是在农村,家庭养老是最主要的传统养老方式,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子女的死亡,让失独的父母瞬间失去了依靠,老无所养。再加上失独父母年龄普遍偏高,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或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无法再次生育自己的孩子;或是即使还有生育能力,但考虑到年老时抚养孩子的成本和能力而被迫放弃生育。失独老人面临“老难所养、老难所医、老难所依、老难善终”的四难问题[12](P47)。因此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目前的养老制度尤其是对失独老人的养老成为政府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失独”问题已不仅仅是微观层面的家庭问题,同时也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失独家庭”问题,不仅关系到失独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面对这一难题,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开出了不少有益的药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适时调整相关人口政策
我国的“失独家庭”问题主要是由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因此,要有效地解决“失独家庭”问题,减少失独家庭数量,增强家庭的抵抗风险能力,就必须适时地调整目前我国相关的人口政策。面对严峻的人口形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父母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小孩。这一计生政策的调整将有效减少失独家庭的数量。但不少学者认为,当前的计生政策已远远落后于我国的人口发展形势,若不采取方向性的改变,将直接影响我国的人口结构安全。易富贤在《大国空巢》一书中认为,我们应全面系统地反思目前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依据其提出的“人口结构安全是国家最高层次的安全;人口有其内在调控机制;中国人口增加不是因为鼓励生育,主要是寿命延长;中国资源分布不均匀;计划生育政策出台没有经过科学认证;中国生育意愿下降;健全的人口结构是经济起飞、国家崛起的必要条件”等十条认证,认为对过去 30多年的计划生育进行微调,已无法满足当今严峻的人口形势,“应彻底停止计划生育政策”(2013)。陈恩(2013)认为解决“失独家庭”问题战略应该坚持“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并提出在生育意愿低、生育水平低的今天,应果断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从源头上消除产生“失独”家庭的原因[7]。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针对当前我国失独家庭存在的各种困境,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针对失独群体的保障体系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吴敬东通过对湖南省的失独家庭的调查,提出从提供养老房、建设专门的养老机构,以及加强对失独家的养老管理三方面来健全失独家庭的养老机制[12](P89)。而刘亚娜通过审视现有的国家保障体系,认为应从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养老管理、确定法定监护人等措施来完善针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12](P49)。
(三)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体系
解决由失独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不仅要有政府的参与,同时也应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等其他救助主体,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救助体系。一是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由于在财力、资源和动员能力上的优势,政府应成为救助失独家庭的第一道防护网。二是以社区为依托,为失独家庭提供日常照料及生活便利等社区服务。三是发挥民间组织及志愿者等社会救助主体的作用。这类救助主体因专业化、灵活性等特点可为失独家庭提供心理干预与治疗,有助于失独家庭重建精神家园[12](P50)。沈蓓绯通过对江苏常州的调查,提出要从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两方面来创新社会救助体系。在正式社会支持方面,一是以经济扶助、资源整合为基础的政府支持;二是以居家养老、情感帮扶为特色的社区支持;三是以助人自助、精神慰藉为目标的非政府组织支持;在非正式社会支持方面,提出要构建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家族亲属支持系统和以精神支持为主的朋辈群体与邻里支持系统[13]。
由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失独”问题已不仅仅是微观层面的家庭问题,同时也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作为曾经积极倡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牺牲者”,如何解决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困境,不仅考验着政府、社区、民间组织等各方力量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是测量一个国家、社会进步的标尺。目前,我国对“失独家庭”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赖于政府、社会和学术界的持续关注与深层研究。
[1]吴玉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柳志艳.勇敢地生活下去[J].学理论,2012.(20):57.
[3]胡叠泉,邢启顺.失独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体系建构[J].三峡论坛,2013,(1):76.
[4]王伟伟,胡晨.关于我国失独家庭问题研究综述[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3,(9):7.
[5]相颖.“失独家庭”,谁来抚平你的痛[J].法律与生活,2012,(7):20.
[6]王广州,郭志刚,郭震威.对伤残死亡独生子女母亲人数的初步测算[J].中国人口科学,2008,(1):37.
[7]陈恩.全国“失独”家庭的规模估计[J].人口与发展,2013,(6):103.
[8]方曙光.断裂、社会支持与社区融合:失独老人社会生活的重建[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3,(5):106.
[9]丽华.百万失独家庭之痛[J].中国工人,2012,(12):33-34.
[10]张瑞凯.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现状及救助体系的实证研究[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10):91.
[11]吴敬东.失去独生子女家庭问题现状、原因和对策分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6):88.
[12]刘亚娜.中国失独者贫困状况及救助体系建构[J].社会科学辑刊,2013,(5).46-50.
[13]沈蓓绯.失独家庭社会支持系统构建的创新模式研究[J].理论建设,2013,(6):91.
Review of“Loss of Single Child Fam ily”Problem in China
GAO Li-juan,WU Zhen-hua (Jiangxi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of PRC,Nanchang 330003,China)
Since scholar Wang Xiuyin’s research of the“Loss of Single Child Family”in 2001,to“Loss of Single Child Family”as a special term first proposed in 2012,during this decade,the study of“Loss of Single Child Family”issue has experienced a process from neglect to great attention.Through consulting and sorting out related documents,the current study of this issuemainlymanifes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Loss of Single Child Family”,scale estimation,theoretical analysis,the plight in existence and the countermeasure of this problem.
“Loss of Single Child Family”;social assistance;social security
C913.11
A
1008-6838(2015)03-0043-06
2015-02-21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3)规划项目“政府主导下的‘失独’群体社会支持系统研究”(项目编号:13SH14)
高莉娟(1972—),女,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科社(政治学)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人口社会学研究;吴振华(1984—),男,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科社(政治学)教研部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和教育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