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杨希 孔祥娜)7月1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此次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通知指出,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通知就学位证书应包括的内容作出要求,一要包括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二要包括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三要包括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四要包括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以及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其中,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通知明确,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通知强调,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通知提出,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同时,通知对学位授予单位、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负责的工作内容作出要求,以明确各级单位和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