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困境与可持续发展路径
——基于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家的问卷调查

2015-04-10 07:32:48苏艳丽庄新田张囝囡
关键词:小贷小额贷款贷款

苏艳丽,庄新田,张囝囡

(1.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辽宁沈阳110034;2.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819)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困境与可持续发展路径
——基于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家的问卷调查

苏艳丽1,庄新田2,张囝囡1

(1.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辽宁沈阳110034;2.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819)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三农”、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者找到了一条现实的融资路径,有效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新问题而引起社会关注。通过对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家的问卷调查,了解企业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的微观感受,深入剖析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困境,探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可持续发展

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纲领性文件,至此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在政府政策积极引导下,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其机制、信息、成本等优势,为自身找到了发展空间。在数量增长的同时,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实力显著增强。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发布,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 791家,贷款余额9 420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商业银行体系的补充,适应了市场需求,有效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新问题而引起社会关注。

目前,学术界的调查研究集中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面,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家的调查很少见。为了真实反映企业家对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的微观感受,课题组联合辽宁省金融办对省内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家进行了问卷调查,旨在通过深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实困境,探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规范化发展的路径,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一、样本概况

本次调查问卷对象是辽宁省沈阳、朝阳、铁岭、丹东、营口、锦州、盘锦、辽阳、海城、阜新、大连、鞍山、本溪和葫芦岛14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家。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48份,回收率98.7%。下述内容的分析是基于148份有效问卷调查的数据资料。

被调查的148份企业家问卷中,注册资本最低2000万元,最高3亿元,5000万元的公司占50%以上;员工人数最少为3人,最多382人,113家公司10人以下;多数公司没有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以下,不良贷款率小于1%;近半公司的信用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小于50%,净利润不足100万元。

二、调查内容分析

(一)企业家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

从本省经济发展形势、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优惠政策和利率变化三方面调查企业家对未来宏观经济发展的看法。35.8%企业家认为2014下半年经济形势正常,37.2%认为偏冷;到2015年,32.0%认为经济形势正常,39.9%看不准。这与2014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有关,也说明企业家对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的判断,观点并不一致,不乐观且信心不足。89.7%企业家对国家可能出台小贷公司的优惠政策充满期待,预计2015年小贷行业市场利率走势基本不变,说明企业家因经济因素也认同未来我国小贷行业市场利率的波动性很小。

(二)企业家对本公司贷款需求的判断

1.小贷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是小微企业

调查显示,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小微企业及其他构成了小贷公司的客户群体,体现“草根金融”特征。148家小贷公司中,123家对小微企业贷款,114家对个人贷款,73家对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31家小贷公司还开展其他业务。由此可见,服务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所占比重最高,达到80%以上,部分解决了地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填补了金融市场空白,有助于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但服务农户的小贷公司不多,表明小贷公司对农户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强,需要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小贷公司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服务。

2.贷款需求微增长,贷款审批条件基本不变

按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分别调查,与2013年比,2014年个人和小微企业是小贷公司贷款需求明显增长的客户,但总体贷款需求微增长或基本不变。客户用于经营周转的贷款需求,明显增长的小贷公司不足2%,微增长或基本不变的小贷公司占70%以上。可以肯定,2014年多数小贷公司客户的贷款需求增速减缓。

与2013年比,2014年小贷公司的贷款审批条件变化不大。按贷款对象调查,贷款审批条件基本不变的小贷公司所占比重55%以上;按贷款用途调查,客户用于经营周转的贷款审批条件基本不变的小贷公司占66%以上;贷款审批条件有所收紧的小贷公司也不足2%。这与小贷公司提供专业化的小额贷款服务、规模小、决策链短有密切关系。

3.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难度很大

2014年,127家公司没有从银行融入资金,能融到银行资金的小贷公司不足15%,这种情况与银监会要求银行防范来自小贷和典当行等机构的外部风险传染有关联,银行对小贷公司的授信额度随着信用等级降低而递减。70%以上小贷公司也没有从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说明小贷公司增资主要靠股东。随着贷款业务的开展,受自有资金规模限制,公司后续资金缺乏问题日益突出,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将影响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市场需求和国家信贷松紧变化是影响贷款需求量的主要因素

为了探讨影响小贷公司贷款需求量增减的因素,问卷从市场需求变化、国家信贷松紧变化、客户间黏连性效果、利率变化、贷款周转率变化、融资渠道增加、业务方向转变7方面对小贷公司企业家展开调查。对于2014年公司贷款需求量增减变化因素,83.3%企业家认为是市场需求变化,63.5%认为是国家信贷松紧变化,24.3%企业家认为是融资渠道增加。企业家对与客户间黏连性效果、利率变化、贷款周转率变化、业务方向转变因素认同度低。可见,小贷公司在经营发展中非常重视市场需求,随时关注国家信贷政策松紧的变化对其业务影响,调整其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

(三)企业家对小贷行业景气的判断

关于2013-2014年小贷行业在本地区总体运行状况,54%以上的企业家认为小贷公司运行良好,信贷业务发展平稳,41%认为一般,5%不确定。多数企业家看好小贷行业的发展前景,盼望国家适时出台激励小贷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与2014年比,14%企业家认为2015年本公司的贷款将增长,69%认为基本不变,17%认为下降;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判断与预测,41%企业家认为2014年本公司的营业收入将增长,48%认为基本不变,21%认为有所下降。可见,多数企业家预计公司的贷款余额基本不变,表明小贷公司扩展业务受制于资金所限。企业家预计抵押费和担保费收入不变,说明小贷公司此类业务规模很小,有待于进一步开发。

三、小贷公司面临的经营困境分析

根据调查问卷的信息可知,当前辽宁省小贷公司运营特征是:资产规模不大,小微企业和个人是贷款需求明显增长的客户,对农户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强,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和利润不高,后续资金不足,信用贷款比例和不良贷款率较低等方面。从企业家的微观感受看,小贷公司面临的经营困境主要体现在身份、融资、监管、内控和政策支持五方面。

(一)小贷公司身份尴尬,生存环境较差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规定(简称《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将小贷公司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但它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内容上与金融机构有所重合,这又使得它有别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小贷公司的合法地位已经得到确认,实际上是为民间借贷合法化、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开拓了可行渠道。但是小贷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并未被纳入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因而又在身份上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这种情况一方面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不需面对严格的监管,在金融创新上有更大的空间;但同时也因此在经营和发展上受到诸多限制[1]。如小贷款公司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税负远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也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远低于金融同业存放利率。

(二)融资渠道单一,后续发展资金不足

《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小贷公司普遍存在资金的贷放速度远大于回笼速度,随时面临“无钱可贷”窘境。即使可向银行融资,但融资总额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无法快速扩张营运规模。小贷公司若需要向银行贷款,还面临需要提供担保或抵押的难题。由于向商业银行贷款的额度偏大,市级银行不具备此类贷款发放的审批权力,需要省行批准,更提高了贷款的申请难度。从调查样本看,80%以上小贷公司在2014年没有得到商业银行的授信。小贷公司只贷不存,向银行融资渠道又不畅,使公司资金来源紧张,流动性大打折扣,直接影响经营规模和应有效能的发挥。

(三)有效监管缺位,管理出现真空

1.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操作风险难控

辽宁省政府金融办已开发、运行了统一的信贷管理系统,该系统是集监管、信贷和财务三大系统于一体的动态监管平台,实现了省内小贷公司联网运行。但现在全省小贷公司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不利于对小贷公司的统一监管和责任认定。由于不能进入征信系统查询,小贷公司对客户的历史信用状况无法全面掌握,每做一笔业务要多花很多精力。对客户信息查询存在障碍,客观上增加了信贷风险。同时,小贷公司无法办理结算业务,对客户的现金流以及资金流向不能了解和掌握,也无法像银行一样对客户进行系统的信用评级,对贷款客户的评审没有一套系统的办法,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

2.多头监管,职责不清

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省级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机构,市、县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小贷公司监管责任基本都由地方金融办来承担。虽然确定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工商等部门为小贷公司的监管协助部门,但多头监管容易产生形式化,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方法和职责不太明确,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等方面都存在问题,监管实际上存在真空。如地方金融办对小贷公司负有审批和监管责任,但地方金融办的监管手段有限,若小贷公司出现了突发情况时,没有实质性的执法权限,不得不联通工商等执法部门联动,而这需要复杂的沟通协调。随着小贷公司机构的增加,由于监管部门资源有限,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和监管技术的不足,小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有些小贷公司出于利益的驱使,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过桥贷款等,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这些业务已经大大超出正常经营范围。沈阳就有小贷公司出现了近1个亿的“倒贷”资金无法追回的事件。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司存款或非法集资。

(四)内控制度不健全,员工专业素质较低,缺乏长期经营战略

小贷公司虽然已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按照辽宁省金融办要求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公司内部也对市场营销、风险控制、安保等部门进行了划分。但从调查掌握的情况看,148家小贷公司中,10人以下公司113家,占比76.5%,员工最少为3人。由于人员少,多数岗位是交叉兼职,且缺乏银行业从业经验和贷款风险管理技术,对信贷业务的了解比较有限,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如缺少客户背景资料、申请人征信资料等;发放贷款多凭感性认识,简单依据经验、人缘、地缘和亲缘等关系来判断客户的风险状况,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严密科学的风险防控体系;忽略企业提供《贷款卡》,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等。这些操作都可能为小贷公司的长远经营留下风险隐患,一旦发生纠纷,维护债权也有一定的障碍,增加了贷款的潜在风险。

2009年6月,银监会下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可以转制成村镇银行,为小贷公司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但规定中的涉农贷款余额60%比例,目前已经开业的小贷公司很难达到此标准。村镇银行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原股东将丧失控股权。辽宁省还没有一家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实际情况是,很难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股。因为银行入股要拿出一定的资本金,不仅影响自身资本充足率,同时还要为小贷公司以前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还不如自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许多小贷公司股东参与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进军金融业,给小贷公司更多的政策业务空间,使其具备较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从而作为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持续经营下去[2]。小贷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必然缺乏长期的经营战略,如不及时科学规划引导,不仅会影响小贷公司的营运及未来发展,更会削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业的积极性。

(五)国家政策支持力度弱

国家对面向“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税收、费率、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在支持小贷公司方面,国家和辽宁省尚未出台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要负担5.56%的营业税及附加以及2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印花税及其他税,加起来税收成本达到了30%以上。对于同样立足小额贷款的农信社是减半征收营业税,小贷公司却全额征收。不仅如此,小贷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进入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的资格,也不能享受银行同业拆借与存放的优惠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区域内经营,很难去跨区域地经营和整合;小贷公司没有纳入央行征信系统,造成了贷款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交易成本;小额贷款公司还需提取1%至3%的坏账准备金,支付业务及管理费用,企业最终的净利润极少,收益率极低。以民间资本为主设立的小贷公司,由于资金成本偏高,利润空间不大,转而增加“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其纯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无法完全达到国家政策预期,将小贷公司作为解决“三农”与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因此必然发生变异。

四、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小贷公司非公众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小贷公司发展的关键问题。目前,国家层面对小贷公司的立法只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这一部委规章。国家应针对小贷公司当前快速发展的实际,授权人大抓紧研究对小贷公司的立法问题,明确小贷公司的非公众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在金融维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正规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通过立法引导小贷公司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和价值取向,正式明确小贷公司是以服务“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宗旨,从事小额贷款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地方金融企业。

(二)完善非审慎监管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层次监管体系

非审慎监管也即合规性监管,主要针对不具备存款功能的贷款类机构,目前主要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非审慎监管重点在于贷款机构是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侧重于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确保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普通商业活动,能够以互惠原则合法进行[3]。在中央层面确定一个宏观部门牵头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地方层面仍由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日常监管职责[4],这是促进小贷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监管目的不仅仅是防范金融风险,还应该鼓励和引导小贷公司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自律发展。

1.中央层面,由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基层金融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小贷公司配套政策,指导地方小贷公司监管。银监会作为我国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具备完整的金融监管权力,能解决目前小贷公司监管权与处罚权分离的问题。并且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信贷业务监管经验,具备担任小贷公司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要求。银监会担任小贷公司的监管机构可以改变目前中央层面监管缺位的状况,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5]。银监会现有的机构中新设置一个独立的小额信贷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具体操作的事项。对小贷款司的市场定位、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明晰小贷公司的产权及治理结构。

2.地方层面,由省市级金融办、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的监管、协调以及风险处置。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如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事项、信用监管、年度检查、合规经营等方面。公安部门负责对小贷公司相关资料留案备查,配合其它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人民银行要将小贷公司纳入整个金融稳定监测预警框架,对小贷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贷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等。银监部门负责对小贷公司的高管人员从业资质进行把关,监测小贷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查处双方合作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督查小贷公司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构建地方立体化监管模式。立体化监管模式就是地方政府省市金融办监管、独立行业自律、合作银行协助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社会公众监督、信息化监管相结合。独立行业自律是通过小贷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对全行业行为加强规范和自律。省协会组织对小贷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业务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由协会牵头设立小贷公司人才培训机构,定期组织业务素质培训和行业宣传活动,营造正面的行业舆论氛围,引导全行业良性发展。合作银行协助监管是根据银行掌握小贷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而进行的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是第三方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与,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审计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处理。社会公众监督是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高利率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对经查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案值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信息化监管是以地方政府金融办在区域内统一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把需要监管的小贷公司业务数据方便、快捷地上报到该平台系统,系统将这些数据通过专业工具生成一系列监管指标,及时反馈监管者,使监管者随时、随地、动态掌控行业运行情况。

(三)扩大融资渠道,建立有效资金供给机制

小额信贷运作需有一定的规模和覆盖率方可实现可持续发展,但这往往受到后续资金来源的制约,这也是制约小贷公司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只贷不存”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具有正向激励的措施为小贷公司扩大资金来源,保障后续资金供给。

一是由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信贷基金,将资金以优惠利率“批发”给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则充当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二是对于依法合规经营的小贷公司,运营资金不足时,允许提前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同时适当放大其向银行的融资比例,由小贷公司与银行按市场和风险管理原则,自行商定融资比例,增强其放贷能力,解决其造血功能。三是建立小贷公司行业融资平台,允许其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融资,发挥资金调剂作用。目前江苏省金融办已经率先设立,由其直接监管的金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平台运营,提供小贷IT技术支持、资金调剂、小贷公司评级等服务。四是鼓励优质小贷公司创新金融产品,扩大经营范围。对运行良好、资本雄厚、成效显著、连续两三年盈利且考评为优秀的小贷公司开放资产转让业务,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并提供该资产贷后管理服务;允许小贷公司发行对非自然人大额债券;鼓励小贷公司上市融资,以此扩充资金来源;确有业务发展需要的小贷公司,可以拓展业务范围,开展跨区域经营试点。五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每年拿出原给与企业的贴息成立担保基金或设立相对应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

(四)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实施差异化经营战略

1.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风险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对不达标人员实施淘汰制度。允许职工持股,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和企业文化塑造,注重培养员工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2.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贷款申请审核、授信评估、贷款发放等环节构建一套完整的标准化流程。除了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现有的信用信息外,还要重点关注客户的人品、产品、抵押品等实际反映经营状况的数据,不能依赖客户的财务报表。同时,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贷款项目检查,对贷款质量劣变及时反馈,对贷款呆账充分计提准备金,增强对贷款风险抵补能力[6]。建立分层决策机制,根据单笔贷款业务的金额,区分成不同层次的审批权限,如审贷岗——经理——股东会逐级递增模式。建立严格的内部责任制,在合理授权的前提下,使员工在其权限内承担相应的职责与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情贷的发生[7]。

3.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高小额贷款放贷效率

地方金融办应尽快协调小贷公司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搭建小贷公司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能享受与金融机构同质的征信服务,使小贷公司能在贷款业务受理前识别客户信用状况及信息变化情况,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升小额贷款放贷效率。在降低小贷公司对客户的资信调查成本同时,激发小贷公司发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4.明确市场定位,实施差异化经营战略

差异化经营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以市场调查作为基础并进行细分,从中找出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客户群,及时提供独特、周到的差异化产品。未来小贷行业可借鉴沃尔玛经营模式,自创的个人客户评分系统做零售贷款,逐步形成连锁化经营格局。在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时,只有通过市场定位差异化,围绕产业链开展业务,形成“1+N”模式为基础的产业链金融、供应链金融、专业市场金融、产业园区金融和商会会员金融等多种信贷服务产品。

(五)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提高盈利空间

1.减免税负,增加补贴

地方政府针对小贷公司不同于一般企业,研究制定针对其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如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及向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时,应给予积极支持。从法律上保护小贷公司处置债权时能享受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对小贷公司的税收减免给予适当扶持,可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对“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力度大的小贷公司,每年给予奖励,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从而有效配置金融资源。

2.建立小贷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小贷业务提供担保服务,分散小额贷款的信贷风险。探讨推行“信贷+保险”的运作模式,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政府予以财政支持,并且可以对其进行减税。鼓励借款者特别是农户将贷款投放的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增强贷款农户的抗风险能力,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因自然灾害、借款人意外身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影响。

3.建立小贷公司的绩效评级制度

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经营期满1年以上的小贷公司开展评级工作,结果作为省金融办对小贷公司实施分类管理、给予政策激励,以及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业务合作资格的依据。支持评级结果优秀、经营情况较好的小贷公司做优做强,优先增资扩股、政策扶持、批准新业务试点、推荐转制村镇银行等。对小贷公司来说,较高的信用评级,不但能够提高竞争“本钱”,有机会获得更多的优质客户,也可以让自己了解与先进同业之间的差距,从而更有针对性地采取优化措施,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六)适当放松政策限制,促进小贷公司转型升级

设立小贷公司是其向金融产业拓展的重要标志,明确小贷公司长期发展目标,有利于小贷公司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未来小贷公司发展方向如下:小贷公司的第一条出路是村镇银行。建议银监会适当放松政策限制,对村镇银行制度进行微调,开展民营企业直接设立村镇银行试点,为小贷公司的良性发展建立一条后续通道。由于部分优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比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质量还高,可考虑从这些小额贷款公司中,选择风险控制好、规范运行、股东资质高的,不改变股权机构直接改制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第二条出路是小型金融贷款公司(专业贷款零售商)。小型金融贷款公司具有限制性金融牌照,很强的放贷专业技术,不吸收存款。通过大银行批发贷款,充当贷款的零售者,构建新型信贷市场体系,从而提高中国金融业整体的竞争力[8]。小贷公司第三条出路是金融公司。金融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间市场借款,享用筹资的“批发价”;另一方面能争取大型金融集团注入资金,可以吸纳大客户的大额存款,还可以专心于小贷公司的小额信贷业务。

[1]刘沫茹,罗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J].学术交流,2012(10):77-80.

[2]诸葛隽,徐竞.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制度创新和完善——以温州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11(4):58-64.

[3]苏浩宇,陈思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建设——基于成都市的实践[J].中国金融,2013(7):77-78.

[4]施其武,钱震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作用及行业监管分析[J].银行家,2012(1):38-40.

[5]王启迪.小额货款公司监管制度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3:153-154.

[6]王岩,刘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困境与路径选择——以鄂尔多斯地区为例[J].银行家.2013(7):133-135.

[7]林恩伟.论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制度环境与完善——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现状为分析视角[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0(3):50-54.

[8]徐坚,张文杰.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研究——以杭州市余杭区为例[J].新金融,2011,265(3):49-55.

【责任编辑李菁】

F832.4

A

1674-5450(2015)05-0081-06

2015-05-18

2015年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2015lslktjjx-28);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171042);2014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4BJL027)

苏艳丽,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副教授,管理学博士;庄新田,男,吉林四平人,东北大学教授,管理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工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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