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顾楠|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一号主席令,公布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当日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设八章129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出规定。
据了解,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而今15年已过,很多规定已不适于当前工作。
有关专家表示,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总体上响应了生态文明和绿色化发展的要求,但是有关规定能得以落地的具体实施措施仍待制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8月29日在全国人大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律,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以及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做了一些修改。”
他介绍,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现了四个方面的进步。首先,这次修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办法对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同时对未达标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
“第二,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童卫东介绍,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加强了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能源结构,从燃煤的质量,从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都体现了这一点。”
“第三,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童卫东指出,目前大家反映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来源于燃煤、工业、机动车,对此这部法律都做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
“第四,加大了处罚的力度。”童卫东分析,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129条,其中的法律责任条款有30条,规定了大量具体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例如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的规定,变为按倍数计罚,并提出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今年年初在媒体座谈会上指出,环保的事情从来不是环保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共同面临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事情。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从法律角度再次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共同面临的责任”。
为实现目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目标责任制、约谈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大制度齐下,督促地方政府为当地的空气质量负责,并要求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之所以将政府责任写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认为,主要还是由于法律所面对的现状和背景有所不同。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治理为主。”周珂表示,新法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达标考核进行了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政府对于大气环境的目标责任。
由预防为主到治理为主,由企业职责扩展到政府责任。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作了明确,即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企业落实责任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周珂表示。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企事业单位的处罚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针对违法企事业单位,新法制定了大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配以相应的处罚。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新法还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同时,新法还明确,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目前 ,《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各项法律法规的对接正在逐步完善。9月17日国新办就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共中央组织部秘书长高选民表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于8月中旬公开发布。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划定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明确了追责对象、追责情形、追责办法,旨在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政绩观,不能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越雷池一步”,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利剑”,也是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的一个重要保障。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能够认真地去落实80%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全社会都能依法保护大气环境,那么蓝天白云就会常驻我们的穹顶。
而对企业来说,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将给环保企业带来新机遇的同时,排污企业也必将面临更大治理减排压力。因为将来与之打交道的不再是“人”,而是威严的法律。
目前,我国有色金属工业仍然存在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大的特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技术不够先进、生产粗放等原因导致的资源能源消耗过高,主要指标远高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二是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大,增加了末端治理达标排放的技术难度和经济成本,部分企业如果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面临亏损。三是大多数中小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生产流程集中程度较低,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同时,往往也严重污染环境。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历史原因导致不成规模的小企业散乱、众多,难以管控,无形中增加了环境风险隐患。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的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已于2013年年底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标准中新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颗粒物、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发布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又发布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这些行业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有色金属工业产业优化升级具有显著的倒逼作用,未来有望加速有色金属行业落后产能、过剩产能的淘汰。
随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出台,环境保护提标升级的要求更加明确和具体化,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未来所面对污染防治的压力和形势更加严峻。这要求我国有色金属行业要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和环保投入,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着力开发和发展绿色材料,扩大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促进产业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转变,推动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