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霜
在封建时代,儒家一直对官员的道德、操守有社会楷模式的期待,因为官员离婚要比普通人离婚更容易引起注意,搞不好就会影响这个群体的“形象”。所以在很多朝代,官员的确很少离婚,当然,他们本就可以纳妾,但这些在表象背后,却有些意想不到的纠结和挣扎。
在封建时代,讲求君君臣臣,既然是官员,身家性命都卖与帝王家了,婚姻一事,自然是皇帝有最高决定权。
王献之是“书圣”王羲之第七子,曾官至中书令。他的离婚就属于这样的无奈,原配本来是青梅竹马的表姐郗道茂。在东晋简文帝司马昱的干预下,王献之被迫与新安公主司马道福结婚。
陆游与唐婉的离婚让人唏嘘
碍于公主的身份,王郗二人离婚后也不太方便见面,除王献之写过一封信(那就是传世书法经典《奉对帖》)外,其他日子里,那个被休掉的妻子都是一个人默默过完的。王献之则在43岁就郁郁而终,临终前,道士来家给他做法事,道士问他有何遗憾,王献之说:“不觉余事,惟忆与郗家离婚。”
在古代,除了“君君臣臣”高悬,还有“父父子子”的约束,尤其宋明之际的士大夫在这方面更要“痛苦”得多。比如南宋著名诗人、也是好官代表的陆游,思想本应是很超脱的,但仍免不了屈从当时的礼教约束,在母亲压力之下,被迫和唐婉离婚,徒留前妻一句“世情薄,人情恶”。
一般意义上说,作为强势的男方要求离婚,这种情况会较为普遍,但他们稍不注意,就会被社会舆论视为陈世美,甚至被编成段子或话本小说。
其实,如果女方稍有点背景和靠山,男方即使想离婚,也有一定难度。《旧唐书·源休传》中记载,御史中丞源休没有经过妻族同意,单方面休掉了妻子,吏部侍郎王翊女儿,引起了王家的上告,最终源休因此被除名流放溱州。放到今天来说,就是承担了一定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古代,官员的离婚常常都需要上报朝廷请求批准。但正因如此,有时也让他们“痛不欲生”。
唐孟蓕《本事诗·征异》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开元中,有幽州衙将姓张者,后妻李氏,悍怒狠戾,虐遇五子,日鞭棰之。五子不堪其苦,其父恸哭,诉于连帅。帅上闻,敕李氏杖一百,流岭南,张停所职。”
面对如此恶劣的李氏,张将军为什么还要“诉于连帅”?因为按照唐朝惯例,普通人休妻,可以随便找出一个不相安谐、情不相得之类的理由,但官员就不行了,离婚须上报朝廷申请批准,这虽不是法律,但可算为条例吧。
相较于离婚的程序,一般人都会紧盯着古代休妻的“七出”之规,而忘了还有个“三不去”的补充条款。
为防止夫家滥用“七出”,汉代《大戴礼记》中就有规定,“有所娶无所归”,即指妻子的家族散亡,若其被休则无家可归的不能休;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的不可休;“前贫贱后富贵”,即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也不能休。
在“易求无价宝,难得有情郎”的《霍小玉传》中就记载,陇西李益20岁即中进士,做官后,迎娶了表妹卢氏,但却疑其不忠,而“卢氏亦终不自明(不解释)”,后来“竟讼于公庭而遣”,说明还是走了正常的离婚报批程序。
在前妻的“反抗大军”中,女方要求离婚的大概分为几种情形。有的是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如唐朝郑远因女婿在武三思政变失败后被害,便为女儿向亲家求离书,但因改嫁速度太快,被政敌发现,向皇帝弹劾了郑远,并使其被罢官。
隋炀帝时,重臣裴矩的女婿李德武虽不是如今严格意义上的“贪官”,但因犯事被革职流放,勉强可算是受到开除公职的严重处分吧。
裴矩见女婿出事,为对炀帝表示忠心,便向上要求,恩准女儿与李德武离婚,隋炀帝也没过过脑子,立即批准。另一方面,李德武认为自己这一去凶多吉少,怕连累妻子淑英,也劝妻离婚改嫁。淑英却表示决不变心,要求丈夫好好保重身体,等待日后重聚。李德武一去十多年,淑英屡次拒绝改嫁。裴矩曾企图强迫她嫁给一个叫柳直的人,她剪掉头发,誓死相抗,最后也只好作罢。
李德武后遇大赦,听到妻子矢志不渝的消息,万分感动,急忙赶回家中同淑英团聚,成就一段千古佳话。
不过在唐敬宗时,黄州录事参军张绍因为宠幸婢女花子而将妻子卢氏休弃,卢氏不服,也向鄂岳黄蕲观察使牛僧孺提起告诉。
不过,也不是说妻子只要提出和官员离婚,就一定可以得到官方批准。颜真卿在出任抚州刺史时,就曾遇到过一个离婚案。当地学子杨志坚家贫如洗却嗜学如命,其妻耐不住贫困生活,提出离婚。
杨没有法子,只得写了一首《送妻诗》:“平生志业在诗琴,头上如今有二丝。渔夫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明镜从他别画眉。今日别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表明自己矢志读书无奈同意离婚的心情。
杨妻欣欣然将这首诗作为离婚的证据,呈献颜真卿。颜看完诗,一方面对杨妻重责二十大板,任其改嫁,另一方面赠给杨志坚布匹、粮食,将其留在署中任职。自从后,“江右数十年来,莫敢有弃夫者”。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妻子别说“休”个当官的丈夫,就是“休”皇帝也可以。如末代皇妃文绣,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主动和皇帝离婚的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