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明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政府绩效评估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工具,已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抓手。其中,针对政府公共政策及项目评估是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美国联邦政府项目绩效评估开展较早,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从价值选择的层面对美国联邦政府项目绩效评估主体、模式进行研究,有助于我国政府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的改进和完善。
美国项目绩效评估模式的演变,离不开政府绩效管理理论实践的发展,同时也与特定的历史发展轨迹和事件息息相关。
从19 世纪到20 世纪中叶,效率的核心价值地位在政府管理中得到确立。在理论层面,公共领域着重研究公共组织的机构组成、程序和官僚体制,科学化的管理占据主导地位,公共部门的管理以技术为方法基础,以效率为导向,以关注组织内部的机械效率为绩效核心。威尔逊(1887)首次提出政治、行政分离概念;泰勒(1911)完成《科学管理原理》一书,构建了一套以“效率”为核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科学管理原理,它对政府绩效评估和绩效管理产生极大影响;哈林顿·爱默森(1926)提出著名的“12 条效率原则”;古利克(1937)认为,“更好的政府”基本内涵是效率;西蒙(1947)认为,“政府不但是诚实的,而且要求其必须是高效的”。在实践层面,1906 年Henry Bruere 等人发起成立的纽约市政研究局,宗旨是促进政府效率提高,市政业务透明化;1927 年,国际城市协会主席Clarence Ridley 出版了《评估城市政府》一书,关注焦点集中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运用质量指标对服务结果进行评估来评定政府绩效;1937 年以来,罗斯福新政使得社会项目增多,财政支出增加,财政支出用在哪里和效果如何成为政府与社会希望知道的,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开始制定工作绩效测量办法和工作绩效标准;1955 年,胡佛委员会提出了预算、成本和管理汇报的改革方案,开始把管理的改进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林登·约翰逊执政时,推出了“伟大社会计划”(Great Society)和“向贫困宣战计划”(The War on Poverty Program)等政府项目,这两个计划的产生和终止过程都充分应用了项目评估手段。
从20 世纪中叶到80 年代,美国联邦项目绩效管理经历了曲折中发展的过程。大规模的绩效评估始于20 世纪70 年代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理论层面,以弗雷德里克森(H.G.Friderickson)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发展了公平理论,主张由效率至上转为追求社会公平,强调公共管理的顾客需求导向;以普雷斯曼(Jeffrey L. Pressman)和韦达夫斯基(Aron Wildavsky)为主要代表的学者发展了政策科学和公共政策分析,并同公共行政相结合,将研究重点转向政策执行和公共项目,因此使得公共绩效管理成为行政中的焦点问题。就实践层面而言,1973 年,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人事管理总署以及美国政府问责总署(GAO)组成联合工作组测量联邦生产率,推出了“联邦生产率测量项目”并开发了大量产出指标,极大地推动了项目绩效评估的发展;肯尼迪和约翰逊政府提供了大量资源投入联邦项目解决社会问题但收效甚微,财政保守主义崛起使联邦政府对新项目的支持急剧下滑,同时凯恩斯主义滞涨的后果开始出现,加之石油危机等事件的发酵,政府急需新的预算途径摆脱困境;1977 年,卡特政府开始推行零基预算,开展生产率改善运动,注重项目评估的产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结果信息的收集;里根执政期间,采取私有化的改革路径,放松对经济与社会的过分管制。这一时期对政府项目评估产生重大影响的改革是政府社会职能的收缩,由于大政府政策推行造成了联邦政府巨大的财政赤字,因此政府将大部分项目评估工作外包出去,公共项目遭到削减,项目评估研究和实践运用进展缓慢。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政府绩效评估重新成为焦点。在理论层面,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David Osborne)和特德·盖布勒(Ted Gaebler)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提出了政府再造的十大原则,核心是如何使政府工作更有效率、效益,主张把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借鉴移植到公共部门中来,建立政府内竞争机制,树立客户意识,形成了企业家政府理论,这和新公共管理运动核心精神不谋而合,也是克林顿政府绩效改革的理论先导;胡德(Hood)借鉴现代经济学与私营部门管理理论方法,提出政府管理应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实行绩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有效性。这一时期,公共管理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大量涌现,设计方面包括组织战略管理、标杆管理、质量管理、组织目标管理、人力资源等,公共部门的绩效研究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实践层面,20 世纪90 年代,英国梅杰政府的“公民宪章运动”以及“竞争求质量运动”,关注公共服务的质量,引入公共管理外部评价主体并提出了公众满意的绩效评价目标,绩效评价方法更加完善;英国布莱尔政府的电子政务运动为完善评价政府绩效活动提供了载体;美国联邦政府对绩效测量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并使其迅速发展起来,标志性事件是《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的通过和实施,它为2000 年以后的绩效测量与评估提供了制度保障;布什上任之后将政府绩效摆在重要的位置,发布了《总统管理议程》(PMA),整合预算与绩效创新活动,2002 年总统管理委员会与OMB 联合研发了“项目等级评估工具”(Program Assessing Rating Tool,简称PART);奥巴马执政以后,对GPRA 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于2011 年签署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的现代化法案》(The GPRA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0)。
就公共项目的评价而言,主要有“三E 原则”,即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注重项目的过程研究,强调项目的结果和效益。在公共项目绩效评估理论中,成本效益分析法是评估公共项目效果的主要方法之一,但此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成本效益法只关注项目整体的效益,忽略了个体需求的差异性;没有充分考虑决策者的行为因素;分析中使用贴现理论对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不利等等。绩效评价模型是建设绩效指标的理论依据并决定着绩效评价维度,比较通用的绩效评价模型主要有逻辑模型(Logic Model)以及由其衍生的关键绩效指标法(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KPI),平衡计分卡(BSC),CAF 通用模型(Common Assessment Framework,CAF)和项目等级评价工具(The Program Assessment Rating Tool,PART)。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职能主要是通过联邦项目来实施的,而在PART 出现之前,并没有统一、有效的标准用来评价项目的实际效果,PART 能够在绩效管理与财政预算决策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实质性的机制联系,并为项目绩效改进提供建议。PART 的设计应用,正是美国联邦政府强化GPRA 的贯彻落实,促进政府机构提高绩效而做出的一种模式选择。目前,PART 作为美国总统管理日程(PMA)重要内容之一,在推动美国政府项目绩效评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以构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为目标,正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政府而言有借鉴启示作用,下文将以PART 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来进行分析。
对公共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的主体应在制度的框架下运行,美国联邦政府1993 年1 月通过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GPRA)为联邦政府开展绩效管理制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同时主要的配套法案有《联邦管理者财务廉洁法案》(Federal Managers Financial Integrity Act of 1982)、《首席财务官员法案》(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Act of 1990)、《顾客服务行政命令》(Customer Service Executive Order of 1993)、《联邦采购程序法案》(Federal Acquisition Streamlining Act of 1994)、《政府管理改革法案》(Government Management Reform Act of 1994)、《削减文书工作法案》(The Paperwork Reduction Act of 1995)、《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 of 1996)、《联邦财务管理进步法案》(Federal Financial Management Improvement Act of 1996)等。在2003 年9月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政策规定绩效分析》(Regulatory Analysis)文件规定,美国政府部门在废除或修改已有政策或者制定新政策时都应进行政策绩效分析。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了解提案能否收支平衡,二是提示备选方案是否更有效率。好的政策绩效分析可以向公众和政府部门(包括分析机构)提供各项方案的效果,它可以指出某些方案的不足,也可以证明另一些方案是否更加全面、合理和公正。奥巴马政府执政以来继续对GPRA 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并形成了新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的现代化法案》。
而就项目绩效评估主体选择而言,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形式,强调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之间相互制衡,所以评估主体机构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类评估机构:一是由国会成立并代表国会行使评估权的专门监督机构。如国会预算局(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CBO)和政府问责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CBO 的主要职责是为众议院和参议院所有委员会提供同预算相关的信息,1995 年的《不提供基金的委托项目改革法》要求CBO 对所有联邦管理的直接成本进行评估。GAO 即原来的国会总审计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代表国会行使对联邦政府的审计监督,政策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职责;二是由总统设立的专门监督和评估机构。如管理与预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检查审议项目的每一笔花费和收入数字。小布什政府时期的政府绩效管理就是由总统管理委员会和OMB 共同主导的,奥巴马的首席绩效官(Chief Performance Officer)就是由OMB 一位副局长兼任,专门领导和协调联邦各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联邦政府各部门也都设有一名绩效改进官(Performance Improvement Officer);三是围绕重大事项设置的专门监督评估机构。如2008 年10 月3 日小布什签署的7000 亿美元金融救援方案,为了该方案的顺利实施,美国财政部成立了金融稳定办公室负责监管实施该计划。2009 年奥巴马签署了总额为7870 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并设立了相应机构,确保监管和评估救助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并将项目计划、资金走向、实施效果在recovery.gov 网站上全部公开。在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参与项目绩效评估的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还引入了其他评估主体:一是政府有意识地组织公众媒体参与到项目绩效评估中来,为项目绩效评估建言献策,并在媒体网上组织社会调查并公开结果;二是在民间评估机构层面,美国联邦政府很早就启动了同各大高校以及研究所合作的政府绩效评估工程,以高校研究所为研究主体,政府作为依托,对城市政府在财务、人员、资本、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大规模的绩效评估,并把绩效评估的结果向公众公开。三是美国在开展绩效评估的过程中,也会邀请总检察长或第三方团体参与,从而提高评估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尽管看起来美国的各种监督和评估机构纷繁复杂,但这些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作关系还是非常清晰的,一方面,这些机构的评估活动往往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各自的评估权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来自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管和评估体系,能够保证评估信息尽可能全面、客观和准确。
就常理而言,项目绩效评估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但就实际情况来说,虽然政府是项目投资主体,但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公众的纳税所得,同时随着利益相关群体的扩大和相关理论的研究发展,利益相关者加入绩效评估主体成为趋势。绩效评估衍生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而就公共项目的属性而言,不能仅仅满足于项目所有者的权益保障,但过多的评估主体往往也会出现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无法得到一致评估结论的现象,因此评估主体的价值选择成为评判价值主体的重要依据。韦伯将社会行动分为四种:一是工具理性行动,二是价值理性行动,三是情感行动,四是传统行动。按照西蒙的理解来说,价值理性行动决定着最终目的的选择,而工具理性行动决定方法、手段和过程等。无论是政府行为或是社会公众行为都以目的性为第一出发点,行为过程遵循目的、方法、评价的渐次逻辑顺序。就项目绩效评估而言只有清晰的组织目标才能对目标实现度进行评价。因此,对评估主体的价值选择判断是决定评估主体的关键。
由文章上一部分对美国项目绩效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20 世纪80 年代后,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公共管理时期将公共管理的价值目标归纳为经济、效率和效能。而政府绩效管理发展到今天,我们还应强调公共管理目标的本质价值属性就是公共性和社会性。因此,政府公共项目应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战略为价值取向。而社会公众作为多元评估主体之一,价值取向选择是实现公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要想实现社会公众利益需求,应充分重视公众评估参与,采纳民众意见,在项目绩效评价中应充分纳入公众满意度和公众评价指标,使各个利益主体就冲突的关键问题进行协商以达到各方满意的相对妥协。
PART 实际上是一套用来评估联邦机构各个项目管理与绩效的调查问卷,但由于美国联邦政府众多项目目标和功能的不同,因此在具体评估内容方面很难做到完全一样。从联邦项目绩效评估的基本框架设计方面可以看出联邦政府项目评估工作基本的逻辑顺序和方法,进而揭示了各部分评估内容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以及怎样产生最终的结果。PART 试图建立一套评估联邦机构各个项目的通用指标和办法,以便各项目之间的绩效比较,从而为项目预算安排和项目绩效改进等方面的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PART 主要由六个环节组成:
(1)设立具体项目并确定项目类型。由于联邦众多项目的目标和功能各不相同,完全使用同一套项目等级评估工具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联邦管理与预算局(OMB)把联邦项目划分为联邦直接支出项目、竞争性资助项目、分类补助项目、制定规章项目、资产采购项目、信贷项目和研发项目7 类项目。
(2)设立项目评价问题,确立评价问题权重和标准。PART 的评估内容是由一套调查问卷组成的,(见表1 ~表3)具体分为四大部分,即“项目目的与设计”、“战略规划”、“项目管理”和“项目结果与问责”,各部分权重分配依次为20%、10%、20%和50%,四个部分下面共有30 个左右的问题,问题数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问题之间的关联度非常高。PART 的四个部分之间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通行的项目逻辑关系。项目等级评估工具中的大部分问题是通用的,但有少部分问题是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设计的,这样既保证了不同项目之间的绩效可比性,又考虑到了不同类型项目的特殊性。
(3)确立进行绩效测评方式。主要的绩效评测方式有三种:效率测评(efficiency measures)、产出测评(out measures)和结果测评(outcome measures)。PART 设计了若干问题用于评价公共项目的长期和实际绩效测评的质量,此外还有若干问题是关于一个项目完成绩效目标的程度。由于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决定着项目实施成功与否,因此绩效目标设定与实际达成情况同项目达成目标本身的比较决定着PART 最终的分级水平。
(4)实施具体的绩效评价。参照项目具体完成情况和相关证据,依据评分标准以及相关的信息如财务报告、GAO 报告、部门报告、法律条款等,给出设定问题的答案并予以解释。具体而言,由项目评估主体对每一个问题,在事实和证据等资料充足的基础上,进行“是”、“否”或者“有些”的选项回答。选择“是”要说明满足标准的主要证据及相关信息,选择“否”也要说明哪些标准达成而哪些还未实现。
(5)划分项目的实施效果等级。针对设定问题选择“是”选项赋值“1”;选择“否”选项赋值“0”;选择“有些”选项则根据程度大小赋值0—1 之间的某一数值,如,很大程度可赋值“0.7”,很小程度可赋值“0.3”等。将每一组问题各选项的值相加即为对应评估项的初始得分,满分值即为对应评估项下的问题数。标准分如为百分制,则每一评估项的实际得分为初始分除以满分值,再乘以100。总分计算为每一评估项乘以对应权重,再求和。项目等级确定为5 级:“有效”(85—100 分)、“基本有效”(70—84 分)、“接近有效”(50—69 分)、“无效”(0—49 分)和“成效未知”。
(6)公开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并反馈改进意见。PART 的评价结果会在美国联邦政府网站ExpectMore.gov 上公布,该网站同时还公布项目的改进措施及实施状况方面的信息。对评估过程中任何可能的主观性,都可以开放讨论与争辩,以透明性促进项目评估的公正性。
以美国“公共住房”项目及PART 的应用为例:
“公共住房”项目属于分类财政补贴项目,由住房与城市发展部负责。“公共住房”项目由联邦政府为各州和地方政府公共住房机构提供财政补贴以支持公共住房建设,它涉及110 万个低收入家庭(约260 万人)。2008年的资金水平为66.39 亿美元,2009 年的预算资金为63.24 亿美元。2008 年OMB 对该项目的评估结果为“成果未显示”。
表1 2008 年“公共住房”项目PART 得分
表2 2008 年“公共住房”项目部分题目PART 评分及相关解释
OMB 通过PART 工具对“公共住房”项目评估的结果为,该项目的目的是明确的,但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在帮助低收入者自立方面能起到的作用尚未明确;项目的设计比较粗略,缺乏对承租人和地方管理部门节约资金的激励,因而无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根据评价结果,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采取了如下改进计划(见表3),以进一步提高该项目的使用效率。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到,PART 很明确地围绕三个管理目标展开:一是根据项目类型评估项目绩效;二是实施措施改善项目绩效;三是将项目绩效结果与预算决策联系起来。同时,PART 非常强调评估的连续性,针对不同的项目,每年都要进行评级并与上一年评价结果进行比较,项目改进的情况一目了然。在项目目标设定上,PART 要求项目执行主体设定长期性战略目标,并针对战略目标特点设定绩效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三部分目标要素:衡量指标、评判标准数值和执行改进时间表,这样做使得绩效结果更具有实际意义,有助于社会公众对项目改进有更清晰的了解并对预算决策改进提供支持。
总结PART 对美国联邦政府项目绩效评估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确立了绩效评估的核心目标是将评估所得到的最终评测结果作为制定政府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PART 能够为评测结果显示为无效和无法证明结果的项目提供改进的建议,凸显该项目部门预算与绩效的关联性,促使政府职能部门改善项目流程,改进项目的实施效果,最终提升政府绩效管理能力;二是PART 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运用恰当的评价内容,公正客观地测量政府项目绩效达成水平。PART 有针对性的设计合理的绩效问题,引导项目实施主体思考项目战略目标,改进达成项目目标的方式方法,并使最后的项目效果评价更具客观公正性;三是PART 在绩效评估过程中,有效帮助政府提升公共项目数据信息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在回答绩效评估问题时,大量客观公正的项目信息被用来作为衡量项目目标效果的依据,案例中的解释和证据部分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在使公众获得绩效管理信息的同时,促使项目实施主体不断改进项目数据来展示项目达成情况,用以整合绩效和预算。四是PART 评估结果有效指导了财政预算拨款的合理使用。PART 的角色定位是在确立了长期战略目标的基础上,有效改善项目的计划、实施、过程并提供有效的项目管理建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财政预算拨付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对“有效”、“基本有效”的项目予以针对性的财政支持,对于“无效”、“成效未知”的项目仍会予以额外甚至更大的财政支持来弥补项目缺陷,案例中的改进措施就加大了对相关领域人员培训的财政支持。
表3 “公共住房”项目改进计划
近年来,我国的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方式也经历了一个高速的发展期,各级政府职能也主要通过各种类型的项目来实现。绩效评估的方式方法由单一的行政评估手段逐步走向了多元化、多角度互补的绩效评估体系。按照评估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监督部门评估、专业部门评估、绩效管理实施机构评估、府际联合评估、行政机关外部评估等。就评估范畴来讲主要有政府整体绩效评估,部门绩效评估以及行业绩效评估,但在项目层次的绩效评估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发展。同时,在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如重视考核结果而在过程管理中力度不足;着重自上而下的绩效责任划分而缺少调动被考核主体能动性的机制;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分工有序的协作机制仍未形成;评估内容及其指标体系的科学化程度不高,缺少评估结果的分析诊断;绩效标准化程度较低,评估动力不足,流于形式以及信息公开化程度低导致的公众参与不足等。
基于美国联邦政府项目绩效评估模式的发展经验和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在政府工作宏观层面,我们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的范围、领导体制、工作保障机制、绩效评估内容程序和方法以及评估结果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适时推动国家立法。在评估主体实际运行过程中,中央一级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应调整为政府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并通过法律授权的形式赋予小组及其办公机构明确的工作职责,凡属中央部署的公共政策及项目范围的事项,其绩效评估工作必须交由政府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来统一部署、协调和调配资源,并与地方政府建立相关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对于特别重大的政策和项目,可以临时组织成立专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机制方面,一是要建立健全协调顺畅的部门联动机制,将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的计划安排、预算使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奖惩问责、干部考核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同步;二是建立健全奖惩相济的结果运用机制,整合绩效管理工作机构与编制、财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资源,使绩效评估结果得到有效运用;三是建立健全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对于涉及地方和部门的公共政策及项目,要强化合作意识和发挥地方部门的积极性;四是建立健全学研结合的长效发展机制,与相关学术机构合作,强化政府绩效管理的理论研究和方法创新,为开展绩效评估提供智力支持。
就美国联邦政府推进的PART 项目绩效管理模式,对中国而言有以下几点启示:首先,就PART的运行机制而言,将绩效评估工作从组织绩效转向各种不同类型的项目绩效,有效减少和回避了组织绩效考评对象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对抗,而相对于中国而言,项目绩效迅速开展不难,不足之处则是绩效评估持续时间较短,容易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形式主义。因此PART 长效可持续性的评估优势,以及可行、合理的评估流程对我国具有指导意义;其次,在实践运用过程中,社会公众评价如民意调查、网络留言、新闻评论、社会舆论、公众投诉和建议等是衡量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PART 的职能之一是让美国社会公众实现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在PART 部分问题设定和评估改进阶段,能够全面有效公开评估信息,充分听取公众对于项目执行成效的意见和诉求,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应提高公众监督和参与度。但在具体实施上,我们应充分考虑各自国情、政体以及历史传统,不能盲目照搬,我们应在建设建立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理念的基础上,一方面加强社会公民监督和参与意识,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要顺应民意,听取民声,畅通言路,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再次,在评估工具的规范化设计和使用过程中,我们应在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国情自主创新,我国政府在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不会改变,所以应不断进行绩效机制创新,依法改进和发展多种评估标准的项目绩效评估工具,完善项目绩效的领导、监督、管理和持续改进措施,为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提供信息咨询和支持。同时,可扶持第三方评估,用价值选择的思路来确立第三方主体,并在选择的过程中运用市场的机制进行机构选择,在项目评估的过程中用委托契约的机制来约束和激励第三方评估机构。最后,我国应借鉴PART 绩效评估流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环节,提高我国评估方法科学化水平。由于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可能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但绩效管理机构在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相关制度、体制机制、评估程序、结果运用、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一定的规范,对当前较为成熟和先进、通用性较强的相关技术手段,如指标体系设计及指标测量方法、公众满意度抽样调查方法、成本——效益方法、数据采集手段、绩效信息系统、绩效分析和改进工具等,可以大力推广,并加强绩效评估领域的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学术研究机构和社会咨询机构的专业特长,开展公共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估的科学研究、业务培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