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前期李悝变法的历史反思——兼以吴起变法、商鞅变法为参照研究

2015-04-09 17:55高专诚
史志学刊 2015年1期

高专诚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太原 030006)

战国前期,先后发生了三场著名的变法活动,即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和秦国的商鞅变法。这三场社会变革活动各有特色,也有许多共同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三场社会变革的成败加以比较分析,会使我们进入更深层次的社会历史文化的思索之中。本文拟以李悝变法的历史反思为重点,并参照吴起变法和商鞅变法的研究,深入思考社会变革对于国势、国运以及更广大空间和时间的重要影响。

一、魏国的李悝变法

魏国的李悝变法发生在战国早期的魏文侯时期。魏文侯于公元前446年即位,是战国时期魏国历史上最有作为的君主。魏文侯拜孔子弟子子夏(卜商)为师,确立了以子夏儒学为核心的国家意识形态。魏文侯奉行任用贤才、发展经济、加强法制的政策,使这一时期魏国社会发展走在了各国之先。但是,由于这场社会变革是以经济政策的调整为中心,并没有触及社会制度的革新,致使社会发展缺乏后劲,魏国也从战国中期开始就走上了下坡路。回顾这一历史进程,有太多的经验教训值得后人反思。

(一)变法的思想基础

孔子于公元前479年去世后,孔子弟子之间的思想分歧开始明朗化。《论语·子张》详细记载了孔子弟子之间的那场伟大的思想辩论,而子夏受到的批评最为剧烈。从孔子儒学的角度来看,子夏思想表现出明显的“离经叛道”倾向。孔子在世时,即批评子夏的为政之道有“欲速”和“见小利”[1]《论语·子路十三》:子夏为莒jǔ父宰,问政。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见高专诚.论语通说[M].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P196)的倾向。这两方面的内容,表现在治国之道中,就是追求革新和注重发展经济。

在老师去世后与同门的论辩中,子夏明确提出,“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君子学以致其道。”“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1]均见《论语·子张》.高专诚.论语通说[M].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P272,274)所谓“君子学以致道”,就是主张要把思想主张落实在社会实际中,能够为社会服务,而在当时,子夏的选择就是谋“小利”,即与儒学大道之利相对而言的经济利益,也就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所谓的“小德可出入”,就是强调在坚持孔子思想的同时,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针对实际情况,对孔子儒学做出适时的调整。子夏说:“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1](P273)社会管理者必须首先取得民众的信任,然后才能去管理他们,否则,任何的管理措施,都有可能被民众视为当政者有意压迫他们、残害他们。那么,要取得民众的信任,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他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而这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得以实现。

魏文侯之所以拜子夏为师,除了子夏的孔子弟子身份,以及他是晋国温地人氏之外,最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子夏的上述思想更为契合战国初期魏国上下励精图治的治国精神。《史记》记载:“文侯受子夏经艺。”[2](汉)司马迁.史记(卷四四)·魏世家[M].中华书局,1959.(P1839)“孔子既没,子夏居西河教授,为魏文侯师。”[3](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七)·仲尼弟子列传[M].中华书局,1959.(P2203)“文侯慕义,子夏师之。”[4](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M].中华书局,1959.(P3310)这些记载说明,魏文侯拜师子夏,在当时是确有其事,并且对于魏文侯时代的魏国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此事更为完整的记载是:

自孔子卒后,七十子之徒散游诸侯,大者为师傅卿相,小者友教士大夫,或隐而不见。故子路居卫,子张居陈,子夏居西河,子贡终于齐。如田子方、段干木、吴起、禽滑釐之属,皆受业于子夏之伦,为王者师。是时独魏文侯好学[5](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M].中华书局,1959.(P3116)。

子夏所居西河,当时正在魏国境内,主要区域是现在山西吕梁和临汾地区的黄河沿岸。孔子去世时,子夏二十九岁[6](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七)·仲尼弟子列传[M].中华书局,1959.(P2202),根据上述孔子弟子间的思想分歧程度来看,子夏不可能于孔子去世之后在鲁国久留,其到达魏国,当在三十岁之后的几年之内。世传子夏寿过八十。他在三十岁之后不久来到魏国,并且老死在这块土地上,那么,子夏在魏国传教辅政,当有四五十年的时间。这期间,子夏弟子众多,除了“好学”的魏文侯之外,当时魏国的主要政治人物,几乎均以子夏为师。这种情况的形成,当然有追随君主之意,但从魏国社会的走向,特别是李悝变法的内容来看,子夏的思想影响显然是不可小视的。

李悝是魏国人,也是子夏弟子[7](汉)班固.汉书(卷三○)·艺文志[M].中华书局,1962.(P1724)。在魏文侯变法的年代,李悝任魏文侯之相,是这次变法活动的实际主持者。

(二)经济改革:李悝“尽地力之教”“平籴法”

在魏文侯的改革中,经济领域是重中之重。这其中,主要是李悝提出的“尽地力之教”和“平籴法”等经济政策和措施。史籍记载:

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8](汉)司马迁.史记(卷七四)·孟子荀卿列传[M].中华书局,1959.(P2349)。

当魏文侯时,李克务尽地力[9](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M].中华书局,1959.(P3258)。

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1](汉)司马迁.史记(卷三○)·平准书[M].中华书局,1959.(P1442)。

当魏文侯时,李克务尽地力,而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予[2](汉)班固.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白圭传[M].中华书局,1962.(P3685)。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行之魏国,国以富强[3](汉)班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M].中华书局,1962.(P1124)。

李悝之平籴,弘羊均输,寿昌常平,亦有从徕[4](汉)班固.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M].中华书局,1962.显然,“李悝”与“李克”为同一人,何者为正,不必细究,总是传写中有所舛误。(P1186)。

很显然,李悝变法的经济内容主要是这两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其主旨就是提高粮食产量,保证粮食价格平稳,以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冯友兰认为,“(李悝)所讲的‘尽地力’,着重的并不是农业技术,而是推行封建制的生产关系,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并采取一种措施保证粮价稳定,以保障农民的生活。”[5]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一[M].人民出版社,1982.(P228)说“尽地力”并不关乎农业生产技术,这是没有问题的。“尽地力”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应该是正确的。但是,把“平籴法”泛泛地理解为保证粮价稳定,则有些不尽全面。而所谓“推行封建的生产关系”之说,则显然是迁就封建生产关系代替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成说,显得没有抓住要害。

《汉书·食货志上》明确记述了“尽地力”和“平籴法”。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畮,治田勤谨则畮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6](汉)班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M].《注》:臣瓒曰:“当言三斗。谓治田勤,则畮加三斗也。”师古曰:“计数而言,字当为斗。瓒说是也。”中华书局,1962.(P1124)。

这是说,在当时魏国的农业生产条件下,方百里之地,通常情况下会有农田六百亩,如果“治田勤谨”,那么,每亩地就会增产三斗,反之则会减产三斗。所以,方百里之地,一出一入,就是一百八十石的差距。所谓“治田勤谨”,是“尽地力之教”的关键,其内容就是通过保证农民的实际收益,使农民勤于耕作、严于农田管理,其中虽然没有提及农业生产技术,但也与生产关系无涉。

那么,如何保证农民的实际收益呢?那就要依靠“平籴法”了。也就是说,这两项改革内容是相互联系的。至于“平籴法”本身,则相对复杂一些。《汉书·食货志上》接着说:

又曰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劝。……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强[3](P1124)。

所谓“籴”,就是粮食消费者的粮食买入价,即粮食价格。在李悝等改革者看来,如果粮价太高,则会使所有民众受到伤害;而粮价太低,则会使种地的农民受到伤害。民众受到伤害,会使民心涣散,离心离德;农民受到伤害,就会降低生产积极性,导致粮食减产,国家税收减少,社会陷于贫困。显然,粮价的太高和太低,都会影响社会安定。所以,社会管理者应该保护民众的利益,保证农民勤勉耕田。这样一来,即使遇到灾年,粮价也不会太高,民心就不会涣散。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用“平籴法”实现“取有余以补不足”。

那么,以“取有余以补不足”为核心的“平籴法”究竟是一种什么样改革措施呢?《汉书·食货志上》有详尽的事例说明。

以一个5口之家为例,如果耕种百亩农田,在正常年份,每亩收成1.5石,总计收入150石。根据“十一税”之法,将十分之一的收入,即15石缴税,剩余350石。全家5口人,每人每月吃掉1.5石,全年需要90石,那么,这一家最后只有余粮45石可以出售。按每石30钱计,可收入1350钱。这其中,需要交纳乡村公用开支300钱,每人穿衣等日常开支需要300钱,全家1500钱,最后下来,显然还有450钱的缺口。如果不幸遇到了疾病丧葬之事,再加上特别增加的军赋等支出,自然会使农民经常处在困顿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要求农民保持种粮的积极性,结果就会使全社会粮食产量不足,粮价就会不断攀升,社会稳定便无从谈起。

针对这种不合理的现状,李悝变法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平籴法”。根据“平籴法”,当遇到好年景时,粮食产量会超过正常年景的几倍,上述五口之家会有几百石的余粮。大量的余粮会使粮价下跌,农民就容易受到伤害。这时候,政府应该以正常粮价收粮,以保证农民的收入。政府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农业生产有好年景,也有坏年景。当遇到坏年景甚至灾年时,粮食产量减少,粮价就会抬升,民众就要受到伤害。这个时候,政府拿出好年景时买进的粮食去平抑粮价,就能保证民众不受伤害,实现社会的持久安定[1](汉)班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M].中华书局,1962.(P1125)。

“尽地力之教”和“平籴法”中的大部分措施,并非李悝首创[2]春秋中后期,计口授田、按亩征税等就已开始实行,如鲁国的“初税亩”,秦国的“初租禾”,以及晋国的“郭偃之法”等。,而是李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它们系统化,并在新形势下予以实施。以“平籴法”平抑粮价,保证农民收入,从而不断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就既保证了国家税收,也维护了民众利益,最终实现了保持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所以说,李悝的经济改革还是做出了那个时代所允许的最大的社会贡献。如果说计口授田、按亩征税等政策在春秋中晚期还是新生事物,那么,经过李悝在魏国的进一步推行,就以系统的社会变革为魏国的富强做出了贡献,并最终成为各国经济政策的必然选择。

值得指出的是,李悝变法中的经济政策并没有触及根本的经济制度,而只是把已有的经济措施加以系统化和科学化,并加以有效的执行,持久的贯彻,从而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魏文侯时代魏国的富国强兵之路做出了贡献。《荀子·议兵》中有荀子对“魏氏之武卒”的描述,其中讲到,魏国士兵的装备和待遇在当时都是一流的[3]王先谦.荀子集解[M].中华书局,1988.(P272-273)。这就说明,魏国早期的经济改革确实有效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

(三)政治改革之一:儒法并重的用人之道

魏文侯继位之前就拜子夏为师,颇受儒家思想影响。在魏文侯的改革中,早期儒家思想中的选贤任能、兼容并蓄等思想,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魏文侯的用人之道,在理论宣传方面是儒家思想,而在实际运作上则采纳了李悝的法家主张,即“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李悝痛斥“淫民”的“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对于这种传统的既得利益者,李悝主张“夺其禄”,以便吸引和任用“四方之士”[4]说苑·政理.载向宗鲁.说苑校证[M].中华书局,1987.(P165-166),最终实现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推动社会进步的改革目的。

儒、法思想互为表里,使当时的魏国人才济济,百业兴旺。在思想领域,名声最响的是子夏为首的儒家人物;在政治方面,是善于举荐人才的翟璜和具有施政才能的魏成子,以及铁腕人物西门豹;在经济方面,是主持经济改革的李悝;在军事方面,则是有名的军事家乐羊和吴起[1](汉)司马迁.史记(卷四四)·魏世家:“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君皆师之。……任西门豹守邺,而河内称治。”中华书局,1959;(汉)司马迁.史记(卷八○)·乐羊列传:“乐羊为魏文侯将,伐取中山。”中华书局,1959;(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文侯以吴起善用兵……乃以为西河守。”中华书局,1959.(P1839,P2027,P2166)。这些四方贤才蜂拥而至,共同把早期魏国的改革推向高潮。

不过,魏文侯的政治改革只是看上去比较雷厉风行,李悝的“夺淫民”之举也应该说是触及了当时用人体制的根本,但是,从效果上看,魏国的如此用人之道,也只在魏文侯时代发挥了作用,而在接下来的魏武侯和魏惠王以降的时代里,魏国的用人政策复归于保守,其中,吴起和商鞅的出走就是明证。这就说明,魏文侯和李悝的政治改革至多停留在一时的政策措施上,而在用人方面也并没有制定出根本性的制度。所以,严格来说,李悝的变法活动,在政治方面的表面是肤浅的,作用也是相当有限的。

(四)政治改革之二:李悝《法经》

李悝变法中政治改革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制定《法经》。在李悝之前,郑国子产、晋国赵鞅都公布过国家刑法。李悝在总结前人成就的基础上,写下《法经》六篇。《法经》的具体条文已经佚失,其梗概,据《晋书·刑法志》:

(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纲》《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2](唐)房玄龄.晋书(卷三○)·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P922)。

李悝《法经》虽然没有全文留传后世,但根据上述记载及后世的研究,还是能够对其法律精神有所了解。《法经》把盗、贼列为首要惩治对象,显示出对于社会安定的极度重视。对于“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主要出现于社会上层的犯罪行为,《法经》也高度关注,并以专门的《杂律》作为惩处依据。所谓《具律》,则是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减刑标准,比如对于未满十五岁和年过六十岁的罪犯,都有减免惩罚的具体规定,表现出了《法经》的立法成熟性。

与此前各国制定的法律不同,《法经》具有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特点,并且体现了所谓“轻罪重罚”法律精神。唯其注重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和法制精神的严苛性,李悝《法经》不仅改变了魏国的法制状况,也影响了其他各国的法制建设。此后,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和商鞅在秦国的变法,都继承了李悝的立法成就。

尽管《法经》的影响如此之大,但其主旨并不是调整和改革当时的法律制度,而是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条文,同样未能触及根本的政治制度。这样一来,李悝变法在政治领域的表现只能是修修补补,与经济领域的改革效力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在《史记》和《汉书》的记载中,李悝变法的政治方面并未被提及。

二、楚国的吴起变法

如上所述,在魏文侯时代,吴起是最受重用的将领,也是子夏弟子,当然是魏国的重臣。可惜的是,在随后的魏武王时代,吴起逐渐失势,最后不得不离开魏国,投奔楚国。

此时的楚国,正值楚悼王在位。根据《史记·楚世家》记载,楚悼王在位时,楚国国势很弱,多次在战场上败给三晋国家,所以,对于军事家吴起的到来,楚悼王自然相当接纳,并进而委以社会改革的重任[3](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中华书局,1959.(P2168)。然而,吴起虽然是子夏弟子,但在魏国并没有掌握全局的经验,更不懂经济,加之楚国形势紧急,也容不得慢条斯理的全方面改革,于是,吴起变法便集中在在政治和军事领域。据史籍记载,吴起的变法措施主要是:

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从横者[1](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中华书局,1959.(P2168)。

吴起之事悼王也,使私不得害公,谗不得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不为危易行,行义不辟难,然为霸主强国,不辞祸凶。

吴起为楚悼王立法,卑减大臣之威重,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禁游客之民,精耕战之士……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禁朋党以励百姓,定楚国之政,兵震天下,威服诸侯[2](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范睢蔡泽列传.中华书局,1959.(P2420)。

楚国在周礼的文化积淀方面不及三晋深厚,但也是个历史悠久的大国,这就使既得利益的贵族世家势力强大,阻碍社会变革。针对这种基本国情,吴起变法直接面对核心问题,大胆在政治领域采取措施,要在废除旧贵族的特权,集中力量加强军事实力,以应对诸侯的挑战。但是,吴起的变法之举在打击贵族私门的同时,并没有使其他社会阶层获得实际利益,所以,一俟支持他的楚悼王去世,马上遭到“宗室大臣”的围攻,其身死[3](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范睢蔡泽列传:“功已成矣,而卒枝解。”中华书局,1959.(P2423),其法亡,直接宣告了变法的失败。

司马迁总结说:“吴起说武侯以形势不如德,然行之于楚,以刻暴少恩亡其躯。”[4](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中华书局,1959.(P2169)当年吴起曾经告诫魏武侯,一国之兴,在于以德治之,不在于拥有险要的地势,但当他在楚国变法时,却由于形势紧迫,未能顾及大多数人的实际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致使其变法活动没有获得完全成功,更谈不上深刻而持久地影响楚国社会了。

三、秦国的商鞅变法

商鞅本是卫国公室贵族出身,年轻时就喜欢法家之说,然后在魏国从政,深得魏相公叔痤的欣赏。由于一直得不到魏惠王的任用,这才应秦孝公的求贤之令,带着李悝《法经》,前往秦国谋求发展。在这一点上,应该与吴起相似。这就说明,到魏惠王时代,魏国的政治生态已经大变,有真才实学者难以得到施展才能的机会。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李悝变法并没有深刻改变到魏国的政治领域。

当商鞅赴秦之时,秦国同样站在历史上的十字路口上。在各诸侯国中,秦国立国最晚。经过春秋中期以来二百多年的经营,俨然已成西方大国。但是,进入战国以后,国内也逐渐形成了若干利益集团,使国家的发展失去了昔日的方向和生机。有鉴于此,秦孝公奋然图治,广招贤才,最终认可了商鞅的主张和才能。

据记载,也是几经周折,商鞅的治国之道才得到了秦孝公的认可,开始了长期的变法活动[5](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59.(P2228)。因为商鞅从年轻时即开始思考治国之策,他的变法内容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持久性,其变法深度更是李悝变法和吴起变法难以企及。商鞅的变法措施主要是:

(一)政治领域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二)经济领域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三)行政领域

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

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1](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59;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当是时也,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备。外连衡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中华书局,1959;(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范睢蔡泽列传:“夫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习战阵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中华书局,1959.(P2230-2232,P1962,P2422)。

商鞅变法的内容,史称“商君之法”[2](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59;(汉)司马迁.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中华书局,1959.(P2236,P2555,2557)。

商君之法内容广泛。从上述引文可见,在政治领域,对社会各阶层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大到等级尊卑,中到论功行赏,小到连坐之法,都有涉及。这些变法内容,与吴起之法相比,不仅更加明确和具体,而且更有深度,对政治制度有着明显的改变。在经济领域,商君之法的具体性也强于李悝之法,而且在改革范围上更是李悝之法所不能及。至于开阡陌、统一度量衡等方面,更是涉及了经济制度的变革。值得一提还有商君之法在行政领域的改革举措。迁都之举使秦国都城远离旧贵族、旧利益集团的聚集地,便于改革措施的推进。改革郡县制方面,是在原有基础上强化的县一级的作用,并把县一级行政官员的任用全部收归中央政府,原有的封邑之主只能享受其封邑内的经济收益,而无权参与行政管理。这样的改革,同样涉及到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很显然,商君之法不仅规定明确,操作性强,而且都是秦国历史上未曾有过的法律法规和行政举措,其涉及面之广、涉及程度之深,更是其他国家的社会变革所没有。更重要的是,商君之法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全社会各领域齐头并进。商君之法既抑制了旧势力的特权,也催生了新力量的成长;在打击既得利益者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普通民众的需求。正因为如此,当秦孝公去世后,尽管商鞅也如吴起一般地遭到贵族们的报复,直到身死,但商君之法却被秦国社会所接纳,并为秦国的全面崛起和统一天下做出贡献,更为秦汉以降的中国政治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战国前期三场社会变革的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这三场社会变革的现实作用和历史影响,可以从其共同点和不同点入手。

这三场社会变革有一些明显的共同之处。

其一,这三场变革均发生在战国前期,这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动荡、最为复杂的历史时期,也是对此后中国古代社会的塑型最为重要的时期。事实证明,这三场变革的走向,直接决定了秦汉以后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

其二,除了相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之外,这三场变革有着其他方面的更为深刻的历史关联。比如说,这三场变革不仅时间上有接续,而且在内涵上也有着相互影响和接续的关系。最先进行的李悝变法是吴起变法和商鞅变法的模板,而且李悝变法的成效是吴起变法和商鞅变法的主要动力,或者说,正是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成功,才引导和促成了吴起在楚国、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之举。这就说明,在当时,各国遭遇到了同样性质的社会矛盾,因而产生了相近的社会问题,需要以基本的变法思路加以应对。

其三,这三场变法的主导者,都是三晋人士,并且都有在魏国从政的经历。在这种看上去多少有些偶然的现象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因素在发挥作用。魏国的前身晋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法治建设的文化传统,特别是在晋文公时代之后,在异姓卿大夫主导和取代晋国公室权力的过程中,变法活动和社会变革的大潮一浪高过一浪,直到三家分晋。所以,在战国初期,继承晋国的变法传统,弘扬晋国的法治文化,魏国率先进行变法,确实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同时,在法治和变法的文化传统中,涌现出以李悝、吴起和商鞅为代表的变法人士,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其四,这三场变法活动都是自上而下的,并且都得到了在位君主的支持。自上而下的变法活动,通常都是当政者主动发起的。这种社会变革模式的最大益处,是不会对全社会造成大的冲击,社会是在相对稳定中接受或拒绝变革进程的。

从以史为鉴的角度来看,这三场社会变革的不同之处,应该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只是一直以来,这方面的研究并未得到明显的关注,因而也成为本文的思考和分析重点。

其一,这三场社会变革的主导者有着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导致其变法活动的范围、力度和程度明显不同。

主导魏国改革的李悝是本地人,除了君主魏文侯的大力支持之外,可资李悝使用的当地其他资源必然相当丰富。特别是在人力资源方面,当时的魏国人才济济,上自卿大夫,下地方官员,都能够为变法的成功提供巨大的支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李悝虽然不是典型的思想家,但其变法思想却直接受到子夏思想的影响。李悝变法的以经济为中心,特别关照民生问题的倾向,与子夏思想的作用息息相关。

与李悝的情形明显不同,吴起之在楚国、商鞅之在秦国,都是外乡人,他们的变法活动,基本上只有当时君主的支持,并没有得到朝野上下的广泛而有力的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他们只能把政治改革作为主要的着力点,以期更加快速地改变国家的走向以及他们本人的处境。同时,对他们的思想影响更多的,是李悝变法的外在表现,以及李悝《法经》的作用,因为这些更为有效率,更符合他们各自的变法要求。

吴起虽然也是子夏的学生,但他本人并没有必要的文化积淀,他在鲁国时,甚至最终被鲁国之儒所排斥。同时,吴起也没有处在当时魏国变法的政治核心之内,而是一直在做西河之守,取得的只是可观的军事功绩。他以军事家的才能主持楚国变法,只能选择急就章,不可能做出更深入、更全面的筹划,致使他主导的变法只能以政治开始,以政治结束,对当时的楚国社会并没有形成有力的促动,更谈不上深刻的影响。

至于商鞅,由于不是李悝变法时代的人物,并没有亲身经历这场社会变革的洗礼,而且在魏国时日较短,也没有进入魏国政治的中心地带,所以,李悝变法的对他的思想影响只停留在历史记忆的层面,他从魏国带走的,也主要是李悝《法经》。不过,有利的一面是,正因为不同于那个时代出来的政治人物,商鞅才能站在不同的角度,甚至是不同的高度,去审视李悝变法的得与失,从而在秦国的变法中政治与经济并重,使其变法活动能够相对彻底地影响秦国社会的走向,改变秦国的国势和国运。

其二,这三场社会变革的切入点和着重点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致使其社会作用和历史影响显著不同。

从经济改革入手,进而推行政治改革和法制变革,这既是晋国和三晋国家的变法传统和晋文化法制精神的长处,也是其不足之处。这是因为,一旦经济变革收到成效,经济发展使多数人获得实际利益,社会矛盾很快就会变得不甚明显,当政者原有的变革政治体制和法制弊害的力度就会减弱。虽然社会获得安宁,但真正阻碍社会发展的问题并没有消除,而只是被经济繁荣的现象暂时掩盖。所以,一旦经济改革的成果被消化,社会深层矛盾就会以更加剧烈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时候再想进行社会改革则为时太晚,因为保守和腐朽的既得利益者的势力已经变得异常强大,难以动摇了。另一方面,尽管魏国在政治改革方面也有不少实际举措,但这些举措更多地是集中在一些具体事项方面,并没有触及深层体制。即使是影响巨大的李悝《法经》,也是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制定方面,并没有改革其立法精神和法制取向,当然也就谈不上对政治制度的根本影响。

李悝变法对魏国真正影响,还是集中在经济领域,这就是为什么三晋国家变法最早,却也灭亡最早的深层原因所在。吴起在楚国急风暴雨式的纯粹的政治变革固不可取,但李悝在魏国进行的以经济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变革却也只能收到一时的有限功效。相较而言,商鞅在秦国所进行的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同时并举的变法活动才彻底改变了秦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因而取得了长久的功效,获得了真正的成功,其历史贡献也最值得深思。

说商鞅变法失败,是就商鞅本人的结局和商鞅在世时的局部变法成果而言的。说商鞅变法成功,则是就商鞅之法对秦国社会的长久影响而言的。商鞅变法把经济变革与政治变革同时进行,虽然使传统保守势力和旧贵族难以接受,却从根本上激发了整体秦国社会的活力,让秦国多数人能够接受和受益。事实上,秦国人不能接受的只是商鞅这个人,而不是商君之法。

历史地来看,魏文侯变法的结果,虽然一时间让全社会欢欣鼓舞,受益良多,但最终的走向却是,或者姑息旧势力,或者小心翼翼地绕过旧体制的障碍。这样的改革,注定只能缓解一时的困境,难以走上彻底的富国强兵之路。这是晋国和三晋国家变法传统和晋文化法制精神留给后人的最大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