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忠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车损险代位求偿模式下赔付及追偿计算的探讨
□于忠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2015年3月2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保监产险〔2015〕)24号),对商业车险改革进行了整体部署,并确定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六个地区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同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进一步明确了包括代位求偿在内的三种车辆损失索赔方式。同时,保险行业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的代位求偿模式操作实务。本文将对车损险“代位求偿”赔款及追偿计算进行分析和探讨。
“代位求偿”是指,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针对应该由责任方赔偿的损失,车损险的被保险人直接在车损险合同范围内向自己的承保公司先行索赔,同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一种车损险的索赔方式。《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现行2009年版的车损险条款也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但是,车损险条款中同时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有人认为,只有在有责情况下才可以赔付,无责是没有赔偿责任可以承担的。正是由于条款中的这些限定条件,导致“代位求偿”的实施推广不畅,从而导致消费者在无法或很难向责任方索赔而需要向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使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时受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车险示范条款”)将原来车损险条款中含糊不清、容易混淆、易引起歧义和影响实施“代位求偿”的有关“按责赔付”的表述删除,从而保证了条款的严谨性、规范性。车险示范条款第十八条明确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而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一是由受害人直接向责任方索赔;二是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人可以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直接赔偿,或者是在责任人怠于请求赔偿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责任方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公司索赔;三是受害人向其车损险承保公司申请按照“代位求偿”方式先行赔付,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方及时、方便、全面地获得赔偿。从条款的约定看,代位求偿只是车损险被保险人就其车辆损失的一种索赔方式,而不是唯一的索赔方式,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最适合自己的一种方式进行索赔。
(一)车损险代位求偿的适用条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以下简称“行业代位求偿实务”)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申请车损险代位求偿索赔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是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三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车损险代位求偿的理赔处理流程
被保险人就其车辆损失向车损险承保公司(即代位保险公司)申请按照代位求偿方式进行赔偿时,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一是被保险人(受害人)向其车损险承保公司就其车辆损失提出代位求偿索赔;二是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车损险条款约定计算赔偿金额,并支付给被保险人;三是受害人取得代位保险公司的赔款后,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且应由责任方承担的损失,继续向责任方或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四是代位保险公司在其支付给受害人赔款金额内计算出应由责任方承担的责任金额即追偿金额,并向责任方或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五是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即被代位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约定计算出应赔偿的金额,并与代位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或通过行业平台进行互审,确定被追偿金额后支付给代位保险公司;六是代位保险公司就其尚未追偿成功的代位赔偿金额向责任方继续进行追偿。
(一)车损险代位求偿赔偿金额的确定
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索赔后,代位保险公司应根据车险示范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在车损险及附加险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计算出被保险人车辆损失的应赔付金额。被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车损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绝对免赔额。其中,车损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本车损失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施救费赔款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费-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施救费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与代位求偿赔付相关的附加险主要有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损险附加不计免赔率险。当新增设备的“实际修理费用”等于或高于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金额时,新增设备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当新增设备“实际修理费用”小于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金额时,新增设备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车损险附加不计免赔率险赔款=(车损险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事故责任免赔率。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损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本车损失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附加车损险的不计免赔率险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事故责任免赔率;其他赔款项目计算方式与车辆全部损失情形相同。
(二)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的追偿金额的确定
代位保险公司代位赔付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后,对应由责任方或责任方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进行追偿,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代位求偿方式下车损险及附加险赔款金额-按常规索赔方式车损险及附加险应赔付金额。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向各责任对方计算分摊追偿金额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先交强险、后商业险;二是超出交强险部分,按各责任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计算向各责任方的追偿金额。
(三)责任方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确定
责任方保险公司应根据追偿方保险公司(代位保险公司)的请求,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 版)》规定的分摊原则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险条款约定进行理算赔付。责任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或索赔的,且金额之和超出责任限额的,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人身伤亡损失赔付完毕或不存在人身伤亡损失的,应按照各个权利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占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分摊赔偿金额。
(四)代位保险公司未能向责任方保险公司全额追回应追赔款的,对剩余部分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五)受害人(车损险被保险人)从代位保险公司得到赔款后,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可以继续向责任对方进行索赔。
案例: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交强险、保额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B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车损险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交强险、保额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双方发生互碰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车损失40000元,B车损失150000元,事故中无人伤,无其他财产损失。B车向乙保险公司申请车损险代位求偿。
依据上述计算原理,乙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B车损失150000元;赔付后向全责方A车的甲保险公司交强险项下追偿2000元,商业三者险追偿10万元;向A车追偿48000元。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A车损失100元,在车损险项下赔付A车损失31920元,在交强险项下赔付乙保险公司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险项下应赔付乙保险公司10万元。A车因未投保车损险不计免赔率险,车辆损失与保险公司赔款的差额7980元自担,A车还需支付乙保险公司48000元的代位追偿款。B车可以从乙保险公司得到赔款15万元。
由于2009版车损险条款中没有对代位求偿模式下赔款金额的计算进行明确约定,因此保险行业对赔付计算标准存在争议,主要有“加法”和“减法”两种计算方式之争,计算结果也不尽相同。“加法”计算的逻辑是,代位保险公司车损赔款=按责赔付方式计算出的车损赔款+责任对方交强险应赔付金额+责任对方商业三者险及附加险赔付金额。笔者认为,“加法”计算赔款方式不尽科学,因为与车损险条款的赔偿计算精神相矛盾。更为科学的方式是按照行业代位求偿实务及车损险条款约定的计算逻辑和精神,参照2014版条款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即“减法”计算方式。以2009版A条款为例,由于保险金额有三种确定方式,可区分不同方式进行计算,即:如果发生车辆全部损失,车损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或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低者-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本车损失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如果发生车辆部分损失,车损赔款=(核定修理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本车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施救费赔款计算方式同车损赔款;其他赔款计算原理同2014版行业示范条款。
科学合理地制定代位求偿赔款及追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统一行业计算标准,是代位求偿机制平稳运行的基本前提。只有准确地进行代位求偿赔款及追偿金额的计算,才能有效避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理赔纠纷,避免代位保险公司与被代位保险公司之间的追偿金额争议,真正发挥代位求偿的作用,提升行业车险理赔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发挥保险的作用和价值,更好地服务保险消费者、服务经济社会。